精编-文物保护-河南讲课稿监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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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数量少,水平有待提高
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教育尚未起步,国内开设文 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的院校屈指可数,人文物保护单位 编制少;一线文物管理人员少。 2、勘察设计人员:新毕业学生较多,经验不够丰富,对文化 遗产了解不够深入。
1、建设单位立项时,对新的保护方法及技术不了解,申请 立项时未考虑过新技术的应用,导致施工过程中即便想要采 用更先进的技术,也受经费及工期制约难以实行;
2、设计方案编制时,所采用的维修加固方法依然依据老标 准、老办法,没有对近些年产生的新技术进行深入研究,没 有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没有在方案中进行实际的指 导应用;例如维修方案大部分都是依据1992年颁布的《古建 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来编制。
1995年12月15日,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 实施。同时废止原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 设监理试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 试点,5年后逐步推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设 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入全面 推行阶段。
④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政策法规没有进行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文物局颁 布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对文物保护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与指导,我省各项文物保 护工程基本已参照该办法组织验收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对办法理 解片面的问题,如仅强调竣工一年后组织竣工验收,却没有对竣工后二 年内未组织验收的项目进行审查,导致竣工验收无限拖延,工程不能及 时交接,工程款不能及时发放等等问题,又如办法中明确提出工程竣工 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但各级文物部门即使 在人员严重缺乏无法及时组织验收的情况下,也未曾委托过专业机构进 行,也造成工程竣工验收不能及时进行;再如,办法中对竣工资料的审 查包含应由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总结》,但在实际的验收工作中, 对此项材料的审查是缺失的,以至于建设单位对该项资料重视程度降低, 造成工程资料的不完善。
1993年5月,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 中国建设监理制度走向稳步发展的新阶段。第五次全国建设 监理工作会议总结了中国4年多来监理试点的工作经验,宣布 结束试点工作,进入稳步发展的新阶段。会议提出新的发展 的目标:从1993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稳步发展阶段的 各项任务;从1996年开始,建设监理制度走向全面实施阶段; 到20世纪末,中国的建设监理事业争取达到产业化、规范化 和国际化的程度。
4、工作态度不够认真、负责,设计方案中,时常出现同一套 图纸图签错乱、单体建筑标号名称错乱、数据错误、维修措 施表述前后矛盾等等问题,甚至有将彼项目的方案一字不差 地抄到此项目方案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当前管理较为混乱,体现在各个方面, 这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1、资质管理不完善: ①个人资质挂靠、公司资质借用,导致工程实际参与人员的能力及水平 难以控制,给工程质量造成很大隐患; ②资质审核制度不完善,一些经常借用、挂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被 及时发现整改,对单有资质毫无业绩的单位不能及时取消其资质,也是 造成了行业资质乱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不健全
文物保护工程缺乏行业内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只得参照现建标准,无法满足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 需求,给各方面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1、地方性政策法规违背国家上位法规定,如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提出, “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违背了《合同法》 双方平等自愿原则,超越了《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能,应予以纠 正,但这一要求在各级财政及审计单位中得不到落实。
3、施工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对文物工程相关政策法规领会不 够,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态度不端正;一线工人以农民工为主, 整体素质偏低。
4、监理人员:专业文物监理机构、专业文物监理人员数量极 少。
5、招标代理、预算、审计等相关人员:对文物保护工程了解 程度低,甚至一无所知,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胜任,甚至对文 物保护工程的顺利进行造成阻碍。
为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健康发 展,1989年10月23日至26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 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总结了8市2部监理试点的经验。试 点经验归纳为: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质量、造价等 方面与以前相比均取得了更好的效果;3年的试点工作充分证 明,实行这项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有 助于促进我国工程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要组建一支高水 准的工程建设监理队伍,把工程监理制度稳定下来。
2、立项及招投标管理不完善:
①文物保护工程过分被领导意志左右,一部分项目在论证不充分、手续 不完备的情况下着急上马、未批先建,一部分项目资金早已到位却迟迟 不开工,甚至到了马上要被收回的时候,才临时抱佛脚、补手续,仓皇 开工,造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管理一片混乱;
②代理公司绝大多数对文物保护工程知之甚少,对行业现状不了解,与 业主沟通不充分,发出的标书或是完全按照现建工程标准,或是不切合 文物工程实际,造成文物行业的企业难以满足报名要求,项目多次流标, 造成了时间的巨大浪费,对许多亟待保护的珍贵遗产危害深远;
3、工程实施过程中,参建单位不注意对历史信息的采集, 没有以保护、研究的态度对待文物维修,对残损构件单纯拆 换,造成历史信息的流失。
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发展简况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
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北京召开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 (即第一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研究落实《通知》的要求,商讨监 理试点工作的目的、要求,确定监理试点单位的条件等事宜。1988年10 月11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进 一步商讨选择哪些城市作为建设监理制度的试点,经讨论后确定了作为 试点的8市2部,即将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 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水电系统、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统作为监理试点。根 据会议精神,原建设部于1988年11月12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 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据此,试点地区和部门开始组建监理单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监理单位选择监理工程项目,逐步开始实施建设 监理制度
③评标环节抽取的专家绝大多数并非文物保护领域的专业人员,不具备 文物保护工程的评标能力,一些地方不允许甲方代表参与评标过程,甚 至禁止本地专家参与评标,参与评标人员对工程维修对象的基本情况不 清楚,如何能够选出恰当的中标单位承担文物保护项目。
3、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水平较低
①对文物保护工程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对项目流程不清楚,对市场不了 解,盲目压低工程造价,资金支付不及时,致使企业大量垫资施工,容 易出现偷工减料、消极怠工的情况,;
2、盲目追求与国际理念接轨,追求“高大全”,对具体项目 的具体情况分析不到位,做出的保护规划脱离实际、不接地 气,做出的设计方案空有框架、没有具体施工方法,达不到 施工图的标准,对实际维修施工造成很大困难;
主观原因:
3、忽略文化遗产所处的具体环境、忽略不同时代的历史特征、 忽略当地特色与传统做法,保护规划与设计方案“一刀切”, 无论南北,特色小镇一律水乡马头墙;无论官式还是民居, 油漆一律一麻五灰;
2、缺乏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许多工作无章可循, 例如决算、审计工作没有文物相关的价格标准,只得按照现 建通行标准进行决算、审计,以至于许多古建有而现建无的 类目在审计中被直接删掉,加之竣工结算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给参建单位造成极大损失。
3、标准规范的出台没有跟上技术发展的脚步,近年来,国 内外对文化遗产保护愈加重视,各种研究愈加深入,各项技 术不断更新,但文物保护工程的标准及规范的制定和更新速 度缓慢,许多现行标准依然是二三十年前颁布,已不适应当 前需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科技的应用,不利于文物保护 工程水平的提高。
(六)新技术应用水平低
国家已颁布了土遗址、石质文物、室外铁质文物、砂石 类文物、砖石类文物、古壁画、古建筑彩画等各类型文物的 专项保护措施及办法,并有许多经过实践检验的高科技、新 技术成型,如镇江英领事馆墙体维修,就将实验室设在施工 现场,力求采用最恰当的方式保留砖面的历史原貌,而非简 单挖补更换;故宫大修中,将考古学方法引入文物保护工程 施工过程中,极大提高了对古建筑历史信息的采集和研究水 平,对了解不同时期建筑材料、工艺、手法等均提供了实物 材料。但在目前的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普遍对文保领域新技 术、新工艺的应用程度低,科技含量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 科研水平低。
但是,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仍不容乐观,由于我 们现行的保护管理体制、理论、方法、人才所存在 的缺陷,我们的保护工作在许多地方赶不上破坏的 速度,大量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还在遭受严重的破坏。
同时,在具体的文物保护工作中,因为勘测、设计、 施工中存在的不足,也往往会对文物本体造成不应 有的损坏,从而导致了对文物的保护性破坏,这是 我们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因此,在文物保护工程 施工中引入现代建设工程的监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对这些只有维修时打开之后才能看到的情况,设计方案 上确实难以详实记录,更难给出具体的维修措施,只能在维 修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补充和 变更。
主观原因:
1、参与勘察设计的具体人员绝大多数是土木工程、建筑学等 理工科专业的毕业生,他们缺乏文物的基本知识,缺乏文物 保护的基本常识,他们做出的保护规划与设计方案,偏重设 施而忽略文物本体,过分强调文物建筑的功能性而忽略文物 保护原则;
前言
我国是举世闻名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达数 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我 们研究各个不同时代的重要实物资料。为了保护这些优秀的 历史文化遗产,国家每年都要投入巨资对此实施文物保护工 程。许多不可移动文物经过我们的修缮保护,增强了其抵抗 病害的能力,使其延年益寿,也为我们向下一代完整地交出 文化遗产创造了条件。但是,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仍不容乐 观,由于我们现行的保护管理体制、理论、方法、人才所存 在的缺陷,我们的保护工作在许多地方赶不上破坏的速度, 大量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还在遭受严重的破坏。
第一章 为什么要对文物保护工程实行监理
一、文物保护工程的现状及问题
(一)任务繁重
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越来越多,涉及的门类越来越广。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世界文化遗产5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58 处(实际计算为5268),包括古遗址1194处,古墓葬418处,古建筑2160 处,石窟寺及石刻307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952处,其他27处 。国保单位较多的省份是山西(530处)、河南(419处)、河北(286处 )、浙江(279处)和陕西(26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几万处,市县级 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点几十万处;还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传统村落、考古遗址公园等诸多类型。
②对文物保护工程的行业现状不清楚,盲目追求国字号单位、知名院校、 最高资质,对工程实施造成直接影响的是实际参与人员,而这些名号响 亮的单位派往各工地的实际参与者大多名不副实,这种名头崇拜又将一 些有能力的单位和人员拒之门外,造成最终的设计方案不切实际、工程 造价虚高等诸多问题;
③对自身在文物保护工程的责任和义务认识不充分,将许多应由建设单 位进行的工作转嫁到施工、监理单位身上,没有尽到建设单位对工程的 管理职责,尤其在竣工验收阶段,不能及时向其上级文物管理单位申请 验收,造成验收长期拖延。
(三)设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对《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要求》文 件研读不够,对历史资料掌握程度较低,对当地特 色做法了解不够深入,现场勘查不够细致,以至于 保护规划脱离实际、设计方案普遍达不到施工图深 度,不能满足施工需求;
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的指导和参与程度较低。
客观原因:
因文化遗产,尤其是文物建筑存在的特殊性,在未揭开 表层之前,无法看到隐蔽部位的损毁情况,无法看到建筑结 构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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