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账款清收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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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账款清收服务流程
风险代理账款清收服务流程
1 定义
1.1 风险代理账款清收服务是指客户不预先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而与律师事务所达成清收账款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开展清收工作,在律师完成清收业务后,按工作成果的一定比例结算律师代理费的一种服务模式。

1.2 委托代理合同应该具备以下条款:
(1)合同的标的;
(2)代理费的支付比例和结算的方式;
(3)工作开支的承担,诉讼费用的支付;
(4)证据材料的移交、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
(5)授权的权限范围;
(6)双方的权利义务;
(7)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违约责任;
(8)其他双方约定的条款。

2 业务谈判
2.1 开展风险代理账款清收业务的谈判基础是由本事务所制订的标准格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客户提出的委托代理合同在下列条款中和本事务所合同有冲突的,由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继续谈判:
(1)付款方式;
(2)付款比例;
(3)授权权限、范围;
(4)诉讼费用的支付;
(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违约责任。

2.2 客户对本事务所提出的委托代理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的,双方可以签字确认,达成协议。

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客户应向代理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授予律师进行诉讼仲裁、委托执行、进行调解、和解的权利(5份)。

2.3在双方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后,律师应要求客户在约定的工作日内提交所有能够证明债权存在并未超出诉讼时效的证据,所有客户的证据材料均以复印件的形式提交。

律师应分析证据,并指出其中的缺陷和风险,或要求客户补充证据材料。

律师应要求客户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保证。

2.4律师在审查客户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债权无法确认或诉讼风险无法控制的,应通知客户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但不得向客户要求支付审查费用。

3 业务开展
3.1 律师在审查客户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存在并未超出诉讼时效的,应及时开展清收工作,耽误工作,造成客户损失的,应该进行赔偿。

3.2 律师可以通过邮寄或送达律师函、电话催告、上门催收、诉讼、仲裁等合法的方式开展工作。

律师不得使用或被要求使用威胁、恐吓、骚扰、污蔑、暴-力劫持、绑架等手段开展工作。

3.3 律师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开展清收的,应事先征求客户的认可,并与客户签订书面的文件。

3.4 律师与客户之间就清收工作的所有谈判、沟通,均通过双方确认的文件形式进行。

涉及双方委托代理合同变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

4 代理费结清
4.1 律师完成清收工作或清收工作无法全部完成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进行结算的,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成果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4.2 代理费结算时,律师应向客户发送沟通函,列出工作成果的计算方法和结果,并由客户确认。

如有出入,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4.3 双方确认代理费数额后,分笔支付代理费的,律师出具事务所往来结算收据,一次性支付代理费的,律师出具事务所发票。

办案费用,不另外计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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