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兴大街佳美庄园赔偿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兴大街佳美庄园赔偿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内行终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庆侯晓静张艳
【审理法官】李庆侯晓静张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兴大街佳美庄园
【当事人】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兴大街佳美庄园
【当事人-公司】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兴大街佳美庄园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兴大街佳美庄园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合法性行政强制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上诉人佳美庄园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为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其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在本案起诉时有效存续,故上诉人佳美庄园以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19:18:10
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兴大街佳美庄园赔偿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内行终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兴大街佳美庄园。
经营者金宝珍。
上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兴大街佳美庄园(以下简称佳美庄园)因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5行赔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佳美庄园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
偿起诉时一并提起违法行政强制拆除诉讼,违法强制拆除案件是为行政赔偿案件服务的,原审法院应该一并审理;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损坏东西要赔偿是基本的公序良俗。
单独提出赔偿,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阶段未确认违法,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均不可避免的依职权全面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改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上诉人佳美庄园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为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其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在本案起诉时有效存续,故上诉人佳美庄园以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庆
审判员侯晓静
审判员张艳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保保
书记员王保保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