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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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工作规章制度
1. 目的和背景
本规章制度旨在保护学校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保护机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此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明确学校相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心理健康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 心理健康保护责任
2.1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认真履行心理健康保护责任。
2.2 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服务。
2.3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和自我调适能力。
3. 心理健康评估和干预
3.1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定期的心理健康评估,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和问题。
3.2 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心理健康干预措施,帮助被评估出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进行干预和支持。
4. 心理健康问题的报告和记录
4.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问题报告和记录制度,保障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4.2 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情况,并与家长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5. 风险防控和危机处理
5.1 学校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减少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发生。
5.2 学校应当制定危机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心理健康危机时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6. 监督和评估
6.1 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心理健康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6.2 学校应当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改进。
7. 法律责任
7.1 学校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7.2 学校在心理健康保护工作中存在过失或不当行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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