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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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管理相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6.01.21
•【文号】上证发〔2016〕9号
•【施行日期】2016.01.2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6〕9号各上市公司:
业务操作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证券交易的安全有序运行。

目前,部分公司董秘和信息披露经办人员不熟悉业务操作规则要求,多次发生公告类别登记错误、业务申请表数据填报不准确、遗漏停复牌申请等问题,带来操作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业务操作,保障操作安全,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梳理编写了《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申请常见问题》,供上市公司参考执行。

现就业务操作申请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及相关注意事项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操作风险防控意识。

上市公司作为业务操作申请人,是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操作“错单”和“漏单”;切实完善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信息披露经办人员认真学习各项业务规则,加强业务操作申请事项的风险防控。

二、切实按照本所相关规范和要求准确办理业务操作申请。

部分公司以公告替代业务申请,在提交披露与业务操作相关公告的同时,未单独提交业务申请表。

上市公司办理业务操作事项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备忘录第二号》”)的要求,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应的业务申请表,并确保业务申请表与公开披露公告内容一致。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早间和午间紧急停牌申请。

部分公司在规定的截止时点后,提交紧急停牌业务申请表,严重影响正常的停复牌操作。

上市公司在办理停复牌及其他业务操作申请时,应当遵守《备忘录第二号》规定的时点要求,早间紧急停牌应在8点50分前提交申请,午间紧急停牌应在12点30分前提交申请。

四、准确选择和登记公告类别,不得将非直通车公告登记为直通车公告。

部分公司在提交业务操作相关的信息披露申请时,公告类别选择错误,甚至将非直通车公告错误登记为直通车公告,造成相关的业务操作无法正常办理。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申请常见问题》中“业务操作申请事项一览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正确选择直通车和非直通车公告类型,准确登记公告类别,认真填写对应的业务申请表,并注意核对申请表内容的准确和完整。

五、上市公司在申请证券停复牌和其他业务操作时,应当在提交申请后,及时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分管人员,并关注业务操作申请的办理进展和结果。

六、业务操作事项如涉及特殊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事前向本所咨询,经充分沟通后再按照咨询意见提交业务申请表。

七、上市公司是业务操作申请办理和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业务操作申请的,应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和后果。

本所将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申请常见问题》全文可至本所网站
()查询。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经办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做好业务操作申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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