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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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4.04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
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

现将《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一)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
(二)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第三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不能再次按本办法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
补贴。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助20%,个人缴纳8%。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患病时,按照《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及中度残疾人,可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期满后,对经营状况良好并吸纳5名以上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可再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人,可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二)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三)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四)社保所应于接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见附件3)。

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经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在市或区县职介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第八条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
延)前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经营状况并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时间向社保所报告经营状况超过30日的;
(二)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三)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四)个人提出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
(五)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六)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七)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年度预算批复,按月审核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

社保所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意见,每月10日前,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缴纳(补缴)社会保险费名单和社会保险补贴台账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补贴用款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计划审核汇总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相应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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