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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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行政执法,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测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处理、处罚决定,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监督。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和避免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六条测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过错: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错误的;
(五)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
(六)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认定行政执法过错,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以及上级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审查决定。

第七条由于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因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行政执法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失实的案件情况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行政执法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授意或者指示行政执法责任部门负责人或者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法行政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行政执法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条集体讨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参加谈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执法责任部门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职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影响较小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技术鉴定部门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取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责任认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受理复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行政行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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