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丽、陈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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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丽、陈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3
【案件字号】(2020)桂04民终8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斌李勉任军
【审理法官】杨斌李勉任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田丽;陈柏峰
【当事人】田丽陈柏峰
【当事人-个人】田丽陈柏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田丽
【被告】陈柏峰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田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8:46:03
田丽、陈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民终874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田丽。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柏峰。

审理经过上诉人田丽因与被上诉人陈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c(2020)桂040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作出《不准予缓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

此后,上诉人始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田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杨斌
审判员李勉
审判员任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劳嘉欣
书记员卢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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