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的协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达到风险转移和保障的目的。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履约诚实信用原则履约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关系由相互信任和诚实守信的精神构成,被保险人要向保险人真实告知风险情况,保险人也要诚实守信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最高诚信原则最高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保证最高程度的诚信。
这包括保险人应该向被保险人清晰、明确、详尽、准确地说明保险产品的具体性质、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免责条款等内容。
保险人也应该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鉴别原则鉴别原则是指保险人必须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经验、知识、技能、财产、健康、家庭状况、时间、环境等因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金的支付进行鉴别。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询问进行审查,判断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确定被保险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从而确定保险的价格和保险范围。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应该按照合理的标准规定保险费、保障范围,不得以虚高保费或过高的不公平条款压迫被保险人;同时也不得对不同被保险人因为职业、性别、疾病等原因差别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利益,坚持打击买卖差价,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订立在良好信誉原则下的保险合同基于良好信誉原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基于相互良好的商业信誉关系进行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应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
双方应该建立诚信、透明、互助、共赢的关系,促进保险市场行业的发展,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公平性、诚实信用和最高诚信度,并在良好信誉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保险市场的良好运行机制。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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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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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等责任。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双方应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障。
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双方应当在合同中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保险人应全面、准确地告知被保险人有关风险的情况,被保险人也应如实告知其身体、财产等方面的情况。
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达成的合同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二、最大利益原则最大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尽力为被保险人提供最大的保险利益。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正确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等。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公平合理,不应对被保险人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保险人应当以公平的方式对待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四、费率公正原则费率公正原则要求保险费的确定应该科学合理,不得歧视个体被保险人,也不得损害大多数人的权益。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费时,应充分考虑到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确保费率的公正合理。
五、合意原则合意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自愿原则,保险合同的签订和条款的修改等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保险人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或取消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也不能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
双方应遵循合同的约定,保证互相的权益。
六、赔偿限额原则赔偿限额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在规定保险金的范围时需要确定明确的上限。
保险人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赔偿的限额,被保险人也应在投保时明确了解保险金的限额。
这样做有利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能够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赔偿,也避免了由于赔偿金额过高而对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造成无法承受的风险。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双方权益平衡和保障。
第二讲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本案的焦点问题: (1)保险公司没有向梁某明确说明27号文中 “无有效驾驶 证”的含义。51号文虽然有界定,但既未向投保人出示,也未 告知投保人。对“无有效驾驶证”,公安交管部门和保监会的 解释不一致,公安部门认为:“无有效驾驶证”有两种情况: 一是没有驾驶证;二是驾驶证已经过期,应审验而未审验的。 由于专业人士的理解尚存不同,保险公司就更应明确说明。
该标准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对实际保 险人标准予以必要限制:仅仅证明自己认为是重要 的还不够,还必须证明大多数保险人在此时也会认 为是重要的。
4.理性投保人
1908年,英国法官Fletc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er Moulton在Joel v. Law Union and Grown Insurance Company案中提出。 如果一个理性投保人认为某事实属于重要事实, 而实际投保人因为没有认识到因而没有告知,也属违 反义务。 相比理性保险人标准,该标准的合理性在于:法 官自己即可充当理性投保人的化身,考虑自己处于投 保人地位时的可能判断以作出裁判,而不必求助于专 家证据,专家证据通常有利于保险人。
4.告知内容
需要告知的内容是能够影响保险人风险判断的 重要事实。
(1)危险估计说 如果某事实会使保险人对危险程度的估计产生 实质性偏差,从而影响投保人确定保费或决定是否 承保,那么该事实具有重要性。 该说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创立,其第 18、19条规定:“影响一个谨慎保险人确定保险费 或决定是否承保的判断的情况都是重要的。”瑞士, 法国等也采此说。
2.法理基础 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投保人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 险业务和保险条款通常并不熟悉,为保护其利益而设此规定。
3.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适用
保险合同及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协商和解
仲裁
诉讼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通过 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解决争议。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 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
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调解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 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解
决争议。
保险合同的要素
当事人
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人,负有交付保险 费的义务;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
客体
是指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者与人的寿 命和身体有关的事故。
内容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
提交争议申请
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向相应的争议解决机构 提交争议申请。
执行裁决
如果一方未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 制执行。
受理申请
争议解决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受理。
调解或裁决
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调解或裁 决,调解成功则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则进 行裁决。
进行调查
争议解决机构对争议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了解情况。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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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解除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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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说明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的理由和条件,并通知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或 者请求变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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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旨在降低风险并提供保护。
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许多基本概念和规则,这些原则旨在帮助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理解其责任和义务。
下面是保险的基本原则的综述。
1. 保险合同原则保险合同原则涉及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这份合同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书面文件。
保险合同原则要求保单应包含明确的条款和规定,以及要求保单应具有合法且明确的合同选项。
2. 合理可能性原则保险公司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接受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索赔。
合理可能性原则表示,如果可能是发生了保险赔偿所涉及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应以不合理、武断或预笔其词的方式拒绝索赔。
3. 保险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有责任承担与他们所承保的风险有关的任何损失。
保险责任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清楚地说明他们的责任,并承担由承保人遭受的合理损失赔偿,以实现保险合同所承诺的保障目的。
4. 重置原则保险合同中的重置原则表示,如果保险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公开这些损失。
保险公司不应将其业务的风险传递给被保险人,而应该确保合同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5. 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合同的诚实守信原则表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有责任保持良好的信誉,并在相互交际和合作过程中保持公正、诚实和透明。
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基于诚实守信原则时,双方均可以从这种关系中受益。
6. 无合同无责原则无合同无责原则表示,当保险公司未对某项风险承担保险责任时,他们没有承诺任何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被保险人未获得保险公司承诺的保障,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 转移原则保险转移原则表示,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同时,将与风险有关的某些责任转移给被保险人。
换句话说,被保险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将责任转移给被保险人。
这种风险转移是保险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
综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必须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合同原则、合理可能性原则、保险责任原则、重置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无合同无责原则和转移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因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 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
限制赔偿程度。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以保险利益为限的赔偿,不 能获得额外利益。
04 近因原则
近因及其认定方法
近因定义
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且该原因必须是保单所 承保的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目录
• 合同自由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近因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 • 代位求偿原则
01 合同自由原则
自愿订立合同
双方自愿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双 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都不 得强迫另一方订立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地表达 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确保合同内 容真实反映双方意图。
明确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有助于明确保险公司和 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 免因为对损失原因的不同理解而
产生的争议。, 确保保险公司只对由保单所承保的 风险进行赔付,防止被保险人通过 保险获得不当利益。
维护市场秩序
近因原则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秩 序,防止恶意投保和道德风险的发 生,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 除权。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则不得再重新主张该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或抗辩 权而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03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其成立条件
代位求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 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提高保险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保险
合同及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
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申报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价值、数量、用途等信息。
如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
二是通知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如未及时通知或故意隐瞒事故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三是协助原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四是损害限制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保障保险事故损失最小化。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加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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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如实告知
解除合同,且不赔
过失未如实告知 故意未如实告知
退还保险费 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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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时限: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确认保证:
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事项存在或不 存在的保证。
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时健康状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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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保证内容在合同中列明。
☆默示保证: 不在合同列明,但是习惯 默认或公认。多用于海上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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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 保险合同失效 拒绝赔偿给付 除人寿保险,一般不退保险费
原来,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 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 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 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 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 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 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 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 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为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提供指导。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也被称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各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本着最大诚意,即相互信任、忠实告知和诚实履行合同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被保险人需要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自己的个人和财产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风险和保险费的相关信息。
保险人根据这些信息来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
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将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或保险责任的减轻。
因此,被保险人在告知个人和财产情况时要确保完全真实和准确,不隐瞒任何可能影响保险人决策的信息。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大诚信原则也要求双方保持相互信任和相互尊重。
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条款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及时、准确地向被保险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投保义务,如支付保险费、提供相关证明和信息等。
如果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出现欺诈、瞒报或拖欠等行为,都会严重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保险合同是一种强调相互信任和诚实履行义务的契约关系。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确保了保险经营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必须本着最大诚意来履行合同义务,以维护彼此的权益和保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之,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的各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循最大诚意原则,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保持相互信任和相互尊重。
只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才能维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二、保险作用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
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
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是指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自愿达成合同协议,才能建立保险关系。
2. 分散风险原则:保险公司通过收集大量保险合同,将个别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散,从而使整个风险更加可预测和可控。
3. 相互保险原则: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是由所有被保险人共同承担的。
这种相互保险的机制,使得每个被保险人都能够分享整个风险,并分摊损失。
4.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必须有一种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益必须与被保险的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
5.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偿。
这些基本原则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有效地保证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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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一、共同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te Contributions)
是一种共同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指参与同一保险合同的所有参与者在作
出赔偿时,应按其享有的保险权益和责任的比例承担责任,任何一个参与
者都不能独自承担所有责任。
主要适用于多方共同购买保险,有合作伙伴、股东、家庭等关系的情况。
共同责任原则的实施过程:根据各参与者对保险财产拥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责任进行分摊,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比例来划分责任,分配赔偿金额,以达到承担赔偿责任的效果。
二、相对责任原则
相对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lative Responsibility)指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各参与者的不同行为或原因而
造成的,此时参与者应当根据其贡献程度,按照相对责任原则,分别承担
赔偿责任。
主要适用于两方以上在同一保险合同内,当发生投保标的损失时,因各参与者对投保标的的损失的贡献程度不同而分摊赔偿责任的原则。
相对责任原则的实施过程为:根据投保标的损失的性质和发生的明显
原因,计算并分摊各参与者的责任,分摊责任可以是按照时间,地点,参
与行为,责任的性质等因素;根据分摊的责任比例,计算并分摊各参与者
赔偿金额。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保险合同是合法双方交互行为的法律文件,是双方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性、契约性和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一经定立,就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条件约定,对保险标的和利益负有保护责任的一种民事行为。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合法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首先,合法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
保险合同必须在法定的条件下成立,保险标的必须合法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保险标的不能有违法行为,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等。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合同当事人也才能拥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自愿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合同双方的自愿和意愿。
合同双方必须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后才能订立保险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保险合同的订立,也不允许以不当手段或欺诈手段使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只有在双方的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公平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确保协议的公平性。
保险人应当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和保险条款等重要信息,确保被保险人明确知情,以便其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保险人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条款进行赔付,不得不当地拒赔或减少赔付金额。
最后,诚实守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实情。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也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理赔资料和证明文件,如实陈述损失的原委,不得故意虚报或诈骗保险金。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是:订立诚信原则、互利原则、共担风险原则和合法权益优先原则。
1. 订立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彼此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披露相关信息。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讲真话,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 互利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以互利为基础,旨在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要有真正的需求和目的,保险人应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3. 共担风险原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照共担风险原则,将保险费用合理分配到每一个被保险人身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承担各自的风险,合理分摊各自的损失。
4. 合法权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重点,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基于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并且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应该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本着最大诚意和信用来订立合同。
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告知,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人在投保时将其所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告诉保险人。
2.保险利益原则。
要求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时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事故的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以防止被保险人投机取巧,因祸得福。
4.近因原则。
是保险合同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对于承包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最直接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保险事故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除了以上提到的四个原则,保险合同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公平互利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都应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
2.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有权自愿选择是否签订保险合同以及选择哪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另一方签订保险合同。
3.合法原则。
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4.保证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性。
如果提供虚假资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接受投保,已经接受的,可以解除合同。
5.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欺骗对方。
6.公正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应当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事故,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7.明确责任原则:保险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其赔偿责任、理赔程序、免责条款等,而被保险人则应明确其缴费义务、索赔程序等。
8.自愿协商原则:在处理保险合同争议时,双方应自愿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
9.合同解释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准确的原则,并依据合同的文字、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的五大原则
保险合同的五大原则保险合同五大原则协议书甲方(保险人):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拥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愿意购买甲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保险合同五大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利益原则1.1 乙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2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最大诚信原则2.1 乙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甲方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工作环境等。
2.2 甲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应向乙方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支付等事项。
三、保险赔偿原则3.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金。
3.2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以便甲方进行理赔。
四、近因原则4.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
4.2 甲方在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后,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损失补偿原则5.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金,以补偿乙方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5.2 甲方在支付保险金后,乙方应向甲方签发权益转让书,将保险事故所涉及的权益转让给甲方。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保险合同五大原则协议书甲方(保险人):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一、和概述1.1 本协议书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遵循保险合同的五大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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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
在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体现在如实告知制度上,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说明和明确说明制度。
二、告知
(一)告知的含义
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
(二)告知义务的主体
《保险法》第16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
与《保险法》不同,《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被保险人。
(三)需要如实告知的对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除海上保险领域外的其他保险业务采取询问告知主义。
询问告知主义是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提出的询问即可,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被保险人无需主动告知。
保险人的询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通过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完成。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我国海上保险业务采无限告知主义。
无限告知主义是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全面地告知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重要情况,而不以保险人口头或书面的询问为限,保险人也不对告知的内容确定一个具体范围。
在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告知义务较重。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况: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以下后果:
1.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2.被保险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3.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交强险中的如实告知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如实告知问题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条例第11条规定,“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交强险业务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告知的重要情况已经由国务院行政法规予以明确,投保人应当针对这些内容如实告知。
2.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根据该规定,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能直接解除保险合同,而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要求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只有当投保人在5日内仍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3.该条例第17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
根据该规定,即使保险人按照上述第14条的规定解除了保险合同,仍然必须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的情况,投保人无需告知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的情况,投保人无需告知,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也无权拒赔。
(七)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
关于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期间,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有规定。
《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也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法》在对合同解除权期间作出规定的同时,还进一步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
《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三、说明与明确说明
(一)说明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
说明就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人有义务主动地向投保人介绍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而无须投保人的询问。
(二)明确说明的含义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同时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术语及其他相关专门词句的含义、适用等事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如果保险人未按照《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作出提示或说明的,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6款明确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含义又有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一般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成立要件:
1.合法性。
即保险利益必须是为法律所承认和允许的利益。
2.经济性。
财产保险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只有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可以金钱加以计算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
3.可确定性。
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具体财产的价额)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
二、保险利益的功能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功能在于:防止赌博行为;防范道德风险;限制赔偿程度,防止不当得利。
三、保险利益的效力范围
保险利益的效力问题主要包括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对人效力就是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谁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现行《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时间效力就是保险利益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12条和第48条分别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