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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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决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2

【实施日期】2017.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决定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广东建设(以下简称平安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平安建设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平安建设应当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平安建设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科技引领、共建共享的方针,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三)加强生产、食品药品、互联网、环境等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提高动态管控水平;

(五)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走失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

(六)做好社区矫正、刑满释放、戒毒等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涉邪教人员的管控处置工作;

(七)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八)开展治安防范和基层平安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九)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平安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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