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_周永坤_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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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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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守法与违法 (1)守法 守法即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的活动。 • 守法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和个人。 《管子· 任法》:“有生法,有守法,有法 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 法者,民也。” • 守法的内容包括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2、不得违反议会立法
3、不得体现行政部门利益 4、不得违反正当程序 5、必须接受代议机关监督
3、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 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 和方式。 立法程序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第五、六讲 法的运行
一、法运行的诸环节 (一)法的创制 1、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现代意义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依职权的活动。 (2)立法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3)立法具有规范性和预设性。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 在国内的(一律适用) 对中国人{ 在国外的(原则上适用) 在中国的(原则上适用) 对外国人{ 在外国的(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空间效力 •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 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 陆、领空、领水及其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 领土——国家驻外使领馆、在境外的本国船舶 和飞行器。 • 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 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 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和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 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 法律后果。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法律责任 可以划分发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和违宪责任。 2)归责与免责 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 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 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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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
•发展资源:继 承与移植 •发展道路:演 进与建构
•从习惯到习 惯法再到国家 法 •从个别调整 到规范调整 •从与道德、 宗教等社会规 范融为一提到 逐渐分化
•法的历史类 型的含义 •划分法的历 史类型的意 义
•法系的含义 •两大法系比较
第十一章 >> 法的现代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现代化释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 力与资源
中国法的 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 概念与特征 •法的现代化的 基本模式
•法的现代化的 动力 •法的现代化的 资源
•中国传统与法的 现代化 •中国法的现代化 道路选择
第十二章 >> 法的全球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全球化的定义
法的全球化对各 国法制的影响
•法的全球化的含 义 •法的全球化的动 力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本章知识体系
权利与义务概述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概 念 •权利和义务的特 点和内容 •权利和义务在法 中的地位
•分类标准 •分类形式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意义上的主辅 关系
大家应该也有点累了,稍作休息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守法的主 客观条件 ●守法的客 观条件
普法教育与 守法
●普法教育是 法治的一 项重要的 基础性工 程
●普法教育的 最终目的 是使受教 育者养成 守法的品 质
●普法教育的 途径
第二十三章 >>法律监督
本章知识体系
法律监督释义 法律监督的功能 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
•法律监督的概 念 •法律监督的构 成 •法律监督的分 类

法理 周永坤

法理  周永坤

法理学导论【法学研究方法】一、实证分析法1、概念: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通用的方法2、特点:①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②在事实领域之外,则运用逻辑和纯数学分析3、形态:(1)规范实证分析法:这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文件或事实的分析从而找出法律的含义,抽象出法律的规则和原则。

除了西方规范法学派以外,一切具有实用倾向的法律解释学实际上都采用规范分析方法。

(2)社会调查的方法:是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在法学中主要指通过对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做调查并进行实证分析做出结论的方法。

它对立法学的研究和法律实施质量的评估具有特别意义。

在采取重大的立法行为之前,通常要对社会现实进行调查从而决定选择何种立法方案,如何在法律中实现利益平衡。

(3)历史考察的方法:是实证分析方法在历史领域的延伸。

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法律本身表现为一个过程,因此认识和评价法律绝不可缺了历史考察这一时间维度。

只有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才能更全面地认识法律。

(4)经济分析法: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的方法。

经济分析法又可以分为实证的经济分析、规范的经济分析和公共选择分析。

法学中经济分析方法运用的领域非常广,它涉及到:侵权法学、契约法学、财产法学等应用法学,也涉及法理学、法史学、立法学等理论法学。

4、其他实证法学方法还有语言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心理分析方法二、价值分析法价值分析是相对于实证分析而言的方法,实证分析是对法律实在的分析,而价值分析则是对法律的价值评估。

它从价值入手,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什么”。

价值分析方法在古希腊法学中早已运用。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概念是其先导。

启蒙思想家用人性、自由、平等、权利来批判封建专制的法律,使用的也是价值分析方法。

19世纪,西方法学中兴起了一股分析实证主义思潮,价值分析方法一度衰落。

20世纪下半叶,价值分析方法再度兴起。

周永坤:“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周永坤:“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当 jurisp rudence一词在第一种含义 (指称法律理 论 )被译成中文时 ,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译法 : 法哲学 与法理学 ,这是一个文化传递过程中的翻译所带来的 问题 。民国时期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是通用的 , 同样的著作有些称“法哲学 ”,有的则以“法理学 ”名 之 ,并没有形成两个有区别的知识体系 。 1949 年以 后 ,法哲学和法理学双双被妖魔化 ,都成为“资产阶 级法律思想 ”的代名词 ,因此 ,除了在翻译西方原著 时偶尔用之以外 (例如 ,黑格尔的大作在 1961年就被 译作《法哲学原理 》) ,它们从学术词汇中消失 ,取而 代之的是“国家与法的理论 ”或“国家与法权理论 ”。 这其实是“与资产阶级对着干 ”的阶级斗争为纲思维 的产物 ,在那时 ,“宪法 ”一词也曾因有“资产阶级 ”之 嫌而被“国家法 ”取代 。这些无疑是反学术的时代潮 流的一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 ,“法学基础理论 ”这一 名词开始代替“国家与法的理论 ”成为指称一般法的 理论的学科名称 ,为的是将“国家理论 ”还给政治学 。 “法学基础理论 ”这一词汇被造出来本身表明当时法 理学和法哲学还是资产阶级的 ,法哲学与法理学还没 有取得正当性 。到 1980 年代中期以后 ,法理学这一 名词开始出现 ,并迅速被接受 ,到 1990年代中期 ,作 为指称特殊的法律理论学科的名词 ,“法理学 ”一词 在学界成为共识 ,相应的课程 、著作 、研究机构等等都 以法理学为名 ,“法学基础理论 ”昙花一现 。可以这 样说 ,“法理学 ”这一词汇的复活本身就是一件标志 性的事件 :它标志着中国的“理论法学 ”向真正的学 术传统的回归 ,它也标志着中国的理论法学向世界法 学的开放 ①。
二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学科定位
要解决这一问题 ,得首先确定一个参照物 :法哲 学与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学科 ,而后我们才能将部门法 学理论化研究的现状和目标同两者加以比对 ,看看它 与何者更为接近 。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法理学精品笔记【周永坤版】

法理学精品笔记【周永坤版】

二、制定法以外的法律渊源问题的讨论 (一)关于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刊登数量不等的案例。这些案例都 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虽然这些判例只对法院的判决 起“范例”作用,无拘束力,不是我国的法源,但是无疑对法官的断案有 重大影响。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概念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性地方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是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1979 年 7 月 1 日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赋予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之权的合法性不无问题。第二,1986 年 修改地方组织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较大市格认定问题。 从实践结果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果,弥补了中央立法能 力不足的问题。但是负面效应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只是补充性的法源。
(二)习惯的法源地位问题
无论制定法是否认可习惯为法源,习惯为法源的事实都存在。
(三)次要法源问题
尽管由于浓厚的权力崇拜倾向,因而我国次要的法源显得极不重 要, 但是适用次要法源的现象还是存在, 尤其是在涉外司法与仲裁活动中。 随着我国法学的发展与司法人员理性化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次要法源的地 位将得到改善。
(2)特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狭义的地方性法规相比又有如下特点:立法依 据不是一般地方政府的权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权;立法机关只能是地方自 治机关,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人大常委会,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 治县三级; 它的内容是民族地方自治事务; 立法权限大于一般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宪法、法律基 本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变通性规定;在制定程序上较严格,自治区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9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655专业基础课与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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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655专业基础课与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2019苏州大学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由东吴苏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官方教学研发团队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优秀研究生共同合作编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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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州大学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全书编排根据苏大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参考书目: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结合往年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内容,帮助报考苏州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苏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配套的课后习题讲解及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帮助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通过研读演练本书,达到把握教材重点知识点、适应多样化的专业课考研命题方式、提高备考针对性、提升复习效率与答题技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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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院系:王健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适用科目: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内容详情本书包括了以下几个部分内容:Part 1 - 考试重难点笔记通过总结和梳理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Part 2 - 教材课后习题与解答针对教材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课后习题配备详细解读,以供考生加深对教材基本知识点的理解掌握,做到对苏大考研核心考点及参考书目内在重难点内容的深度领会与运用。

Part 3 - 苏州大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苏大考研专业课考试科目的2009-2015年考研真题试卷,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周永坤笔记

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周永坤笔记

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笔记(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一章法学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点存在高度共识,但在具体的研究对象方面又存在分歧,特别是在对“法律”这一概念外延的把握上存在差异。

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

与此相关联,不同学派在研究的侧重点方面也存在分歧。

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法学家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良法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具有规范法学倾向的人则认为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至于正义问题,那是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不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这当由伦理学去研究。

具有社会法学倾向的人则主张对社会中“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发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等。

我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国家制定法,习惯、正义,同时也包括国际法。

2、法学的性质法学的性质问题研究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把法学称为“法律科学”是“科学泛化”的产物。

法学不属于科学。

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1847年针对概念法学和历史法学,否定法学的科学性与有用性。

基于这样的表述,从知识分类学的角度出发,法学是规范学科。

规范学科追求善,即公平,正义。

3、法学体系与结构法学包括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含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其中法史学包括法思想史与法制度史;法思想史同样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与国外法律思想史;法制度史包括中国法律制度史与国外法律制度史。

参考文献1

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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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2.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3.苏谦. 也谈法律的继承性. 法学研究,1980(1)34.吴大英,徐炳. 比较法基础知识.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35.吴世宦. 法在批判继承中发展. 社会科学(上海),1983(4)36.杨兆龙. 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 华东政法学报,1956(3)37.张光博主编法理学.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38.张光博. 论法.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739.张光博. 关于法学中‘29个多’问题的理论是非. 当代法学,1997(3)40.张晋藩,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 政法研究,1957(3)41.张文显主编.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42.张文显. 论立法中的法律移植. 法学,1996(1)43.林榕. 略谈法律的继承性. 法学研究,1979(1)44.武树臣. 走出法系. ——论世界主要法律样式. 武树臣法学文集.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45.周永坤. 法理学——全球视野.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6.郝铁川. 当代中国与法制现代化.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47.贺航洲. 论法律移植与经济法制建设. 中国法学,1992(5)48.高鸿钧. 论划分法系的方法与标准. 外国法译评,1993(2)49.郭道晖. 法治新论——兼评人治底下的法制. 学习与探索,1993(11)50.栗劲. 必须肯定法的继承性. 法学研究,1979(2)51.唐琮瑶. 加强法制,发扬民主. 文史哲,1979(2)52.夏锦文,秦国荣. 国际经济一体化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 法学,1997(1)53.[苏]阿列克谢耶夫. 法的一般理论(上册).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54.[法]勒内.达维德.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55.[德]兹威格特,科兹. 比较法总论. 贵阳: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第二篇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第五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李昌道. 对旧法不能批判地继承,只能借鉴,法学研究,1979(3)2.苏谦,吴世宦. 法在批判继承中发展,社会科学(上海),1983(4)3.杨兆龙. 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华东政法学报,1956(3)4.孙国华. 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1996(4)5.张光博主编法理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6.张光博. 论法,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77.张光博. 关于法学中‘29个多’问题的理论是非,当代法学,1997(4)8.张晋藩,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政法研究,1957(3)9.张文显主编.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10.张文显. 论立法中的法律移植,法学,1996(1)11.林榕. 略谈法律的继承性,法学研究,1979(1)12.周永坤. 法理学——全球视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郝铁川. 当代中国与法制现代化,63—64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4.贺航洲. 论法律移植与经济法制建设,中国法学,1992(5)15.李曙光.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取向,法学,1994(4)16.栗劲. 必须肯定法的继承性,法学研究,1979(2)17.丘陵. 外国法律能综合移植吗,高校理论战线,1993(6)18.公丕祥. 法律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法学,1997(1)19.刘升平、张文、张朝霞. 市场经济与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中国法学,1993(4)20.陈立虎. 浅谈法律的国际化,法学,1997(1)21.钟建华. 按国际标准完善我国经济立法,中国法学,1993(2)22.郭道晖. 市场经济与法制现代化,法学研究,1992(6)23.张光博. 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中国法学,1995(4)24.陈桢. 是‘正确引导’还是误导,中国法学,1995(5)25.郑明非、崔燕. 评陈桢先生的是‘正确引导’还是误导,当代法学,1996(3)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王建元. 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 89-90页. 法学,1993(1)2.卢云主编. 法学基础理论. 135-140、147-148页.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3.刘升平. “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的新发展. 3、136-142页;中国法学,1997(4)4.刘正浩. 论“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的新发展. 4、19-20页. 中国法学,1997(4)5.刘金国、张贵成主编. 法理学. 199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1版. 19906.刘翰、李林.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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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理学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律现象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和法律规范等等。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是为了认识这些现象的本质,认识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性。

法学研究的对象有不同层次的划分,最深的层次是法的规律性,次深的层次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浅的层次是法的创制和适用法的方法与手段。

关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许多“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的教科书中均有涉及,但是在具体表述上存在差异。

沈宗灵等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

他还认为,法这一社会现象,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概念。

法学研究对象不限于对一般法律条文的理解,它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功能)、形式、制定和实施等问题。

此外,作为一门科学,法学既应研究法律本身的结构,还应研究法与经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等的相互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发展等重大问题。

张文显等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二、关于法学的性质和职能法学属于社会科学,法律现象又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现象,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着紧密联系,因而,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

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概括而言,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理学_大纲记忆版

法理学_大纲记忆版

法理学_大纲记忆版综合课第一部分法理学第一章绪论一、法学的含义法学的概念;我国当代法学界一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现象是一种非常广泛的社会现象,凡与法律的运作有关的问题和现象(如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意识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条件和因素)都属于法律现象的范畴。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法律现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考察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异同和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律自身运作的机制和规律性,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既要研究现实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又要研究法的目的、功能、价值和作用效果。

法学体系。

所谓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一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可以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可以把法学分为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等。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产生的条件;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物)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人)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一、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作为理论法学的重要学科,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汉语中的“法”与“法律”的词义二、西语中的“法”与“法律”的含义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周永绅:西方法理学

周永绅:西方法理学

42.中国的政治是血缘政治与大众政治的冲突,宪法中有血缘政治的影子。
43.公有制是最大的罪恶,“公有”其实就是没有财产制度,一切由权力处分。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人人都有财产(在规则上),财产即私有。如果没有私有财产,权力就永远关不进笼子,只会是个美好的梦想。
44.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看法官的地位。49年以后,法官的地位从来就没有高过。不按法律办事,而按有权人自然法与实证法之间的假设。
20.凯尔森、哈特将自己的研究范围限定在实在法,他们不是否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是将它划归伦理学研究。
21.概念法学的再认识:概念法学是法形式主义的产物,形式法治需要概念法学。当我们批评概念法学的时候,需要看到概念法学对西方形式法治所起的作用。概念法学是在现代法律精神已经奠定的前提下产生的(这是自然法的贡献),它的使命是确立法律规则的权威,而这恰恰是形式法治的核心,因此概念法学对法治的贡献不可抹杀。
13.萨维尼的民族精神更多是从个别民族,而不是从人类整体出发来看法律。但是他的民族精神背后是习惯法概念,与自由主义并不矛盾。相比而言,中国特色法律观背后是制定法概念,“特色论”背后是神化统治者,以中国特色排斥人类的一般价值,其实质是以统治者的偏好排斥人类的一般价值。
14.庞德对人性是悲观的,人性是文明的对立面。这背后其实是一个自利的假设,是一种“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此为经济学的假设。自利与自私不同,自利是一种事实,对自利的规范性承认,就是权利;而自私则会侵犯别人,必须制止。人人都要一个地球,而地球只有一个。
16.波斯纳思想与中国人的统治功利接近,因而具有市场,他的思想是一个经济学家的视野:“效率是最普遍的正义”,但在法学家的视角却是“司法者应当尊重规则”。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是“立法学”——制定规则,在这上意义上,他的学说具有“片面的真理性”,因为功利主义的立法始终是有缺陷的。波斯纳的学说不是“司法学”,中国人用他来引领司法实在是一个错误。中国的司法不需要波斯纳,需要德沃金。

法理学课后参考答案完整版

法理学课后参考答案完整版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 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2. 如何划分法学体系?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 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

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

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

法理学_周永坤_填空题下

法理学_周永坤_填空题下

法理学题库二:填空题(下)101.法律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____和____所进行的阐释。

102.法律责任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____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责任方式一般情况下可分为补偿性方式和_____方式两类。

103.法律监督是指法定监督主体依据_______对_______进行调控和纠偏、审查和监督,并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104.法律监督从监督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监督、_____监督和______监督。

105.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创始人将监督理论的主题定位在如何防止_____变成_____。

106.司法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_____监督和______监督。

107.法律职业是指_____、______和律师这三种受过专门法律教育、符合法定条件、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108.在我国,法官的级别为____级,法官不得兼任__________的组成人员。

109.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影响,直接导致了_____的出现,它是法律社会化的结果。

110.从根本上说,民主是一种_______。

111.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______以及最终对______所产生的影响。

113.民主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应当包含的三大原则是遵循____原则、服从多数原则、保护_____原则。

114.法学一词,在我国先秦时称“刑名法术之学”或“________”。

但总的说来,在我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一名称,直到______________西方文化大量传入后才广泛使用。

115.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

116.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法是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层次的本质则指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7.从法产生的一般过程看,经历了从____________调整到____________调整、______________调整到____________调整的发展阶段。

法理学_周永坤_第六章

法理学_周永坤_第六章

法理学_周永坤_第六章1第六章法律文化第一节法律文化的概念一、法律文化释义二、法律文化的结构一、法律文化释义(一)文化我国学界的“文化”概念大致可分为三类:广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精神财富;狭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意识形态。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仍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法文化观将法律文化理解为法律意识和法律典籍,与中义的文化观相通;广义的法文化观从各种角度现解法律文化:精神形态、物质形态、静态、动态、观念、制度等等。

我们取法学界较通行的广义法律文化定义: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实践中创造的文化,包括法律规范、原则、法律意识、法律组织和设施、法律运作过程和方式、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

二、法律文化的结构法律文化的结构是多元结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1)客观法,即有形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法律技术层次。

(2)法律意识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

观念形态的法文化是客观文化的萌芽及其观念化。

(3)运转中的法,或法律的手、脚、牙齿及其活动方式,包括法律的组织、设施、运转方式。

2第二节法律文化的类型一、法律文化分类概说二、现代三大法系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律文化分类概说法系在英语中为Legal genealogy 或 genealogy of law 或legalfamily 。

法系是指具有相同法文化传统的数个国家法律所组成的法律“家族”或法律“族类”。

有的学者将法律文化分为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非西方法系四大类。

在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无疑还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这三大法系。

二、现代三大法系(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是继承罗马法传统,以拿破仑法典为楷模而形成的,以法典为主的近现代市场经济法系。

大陆法系源于罗马法,在西方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国人将简单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表现——罗马法加以改造,赋于启蒙运动中阐发的基本精神,运用理性的力量,仿效《法学阶梯》的体例,创造了明确、严密、完备的民法典。

最新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周永坤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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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周永坤笔记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笔记(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一章法学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点存在高度共识,但在具体的研究对象方面又存在分歧,特别是在对“法律”这一概念外延的把握上存在差异。

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

与此相关联,不同学派在研究的侧重点方面也存在分歧。

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法学家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良法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具有规范法学倾向的人则认为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至于正义问题,那是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不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这当由伦理学去研究。

具有社会法学倾向的人则主张对社会中“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发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等。

我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国家制定法,习惯、正义,同时也包括国际法。

2、法学的性质法学的性质问题研究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把法学称为“法律科学”是“科学泛化”的产物。

法学不属于科学。

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1847年针对概念法学和历史法学,否定法学的科学性与有用性。

基于这样的表述,从知识分类学的角度出发,法学是规范学科。

规范学科追求善,即公平,正义。

3、法学体系与结构法学包括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含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其中法史学包括法思想史与法制度史;法思想史同样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与国外法律思想史;法制度史包括中国法律制度史与国外法律制度史。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二及答案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二及答案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二及答案苏州大学法理学课程试卷(B卷)院系专业法学成绩年级学号姓名一、选择题(1—5题为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6——10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分)1、重要事项只能由议会以法律形式规定,这一原则称为()A.合法性原则B.法律保留原则C.法律位阶原则D.合理性原则2.表明法律责任的归责从复仇过渡到为了预防违法和惩罚非道德行为的归责要素是()A.行为B.过错C.因果关系D.损害3.“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这一规则属于()A.客观性规则B.裁量性规则C.调整性规则D.构成性规则4.下列组织中,不是司法机关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司法局D.军事法院5.“一件事件的陈述就是对另一事件的排斥”这是法律解释方法中的()A.反对解释B.当然解释C.目的解释D.整体解释6.对法律强制性的理解正确的有()A.法律的强制性源于正当性B.不是所有法律都具有强制性的C.法律的强制力就是指国家强制力D.法律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强制E.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之一7.填补法律空白的方法通常有()A.引用习惯法B.类推适用C.目的性扩张D.引用公认的价值观念E.目的性限缩8.属于可以由国际社会予以强力制裁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A.劫持人质B.酷刑C.非法剥夺人的生命D.发动侵略战争E.奴隶买卖9.有关英美法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它是继承古罗马法传统发展来的B.它的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C.制定法不是英美法系的正式法源D.它的庭审方式有职权主义的倾向E.法学家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生成活动中影响最大10.下列行为中应追究王某相应法律责任的有()A.税务局稽查员王某查处一公司漏税1万元事件时,拿了公司的1000元钱后只往上报漏税金额3000元B.王某的小孩(11岁)在学校将同学张某打伤C.王某在自己的日记中丑化、侮辱同事张某D.监狱管教队长王某的妻子与刑满释放人员成某合伙做生意。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一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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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一及答案苏州大学法理学课程试卷(A卷)院系专业法学成绩年级学号姓名一、选择题(1—5题为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6——10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分)1.古典主权理论来源于()A.马克思 B.布丹 C.狄骥 D.马里旦2.有关法律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B.法律概念有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C.法律概念只能来自社会生活D.由于法律概念的不同,同一法律规则或原则可能表达不同的含义3.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在于()A.阶级意志B.人类经验C.人的理性D.客观关系4.在行政执法中,当没有直接法律依据而又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这体现了执法的()A.合法性原则B.比例原则C.信赖保护原则D.合理性原则5.我国法律的通过通常需要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同意,其中代表数量的基数为()A.全体代表人数B.到会人数C.投票人数D.有效票数6.德沃金认为法的要素包括()A.法律原则B.法律规则C.法律概念D.政策E.法律理想7.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表现在()A.作为解释的对象的法律文本是客观的B.法律解释遵守的语法是客观的C.法律解释所依赖的价值体系具有相对客观性D.法律体系、法律位阶制度对法律解释的约束E.法律解释完全是非个人化和确定性的客观活动8.现代程序法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有()A.公开原则B.程序平等原则C.参与原则D.多数裁决原则E.时限原则9.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中不能减轻、免除或解除相关法律责任的是()A.某甲不小心在打工的企业损坏了价值30万元的仪器,随后自杀B.某甲偷了一辆价值100元的自行车,14年后被人查出C.某甲遇到抢劫的一个手拿利刀的歹徒时奋力反抗,夺过刀时将其中一个歹徒刺成重伤D.某甲偷汽车时被事主抓住,双方签定了向事主赔偿1000元损失的协议,事主不再报案E.甲企业与乙企业缔结合同后,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导致违约10.以下说法体现了正义相对主义的有()A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B此之是,非彼之是也,此之非,非彼之非也C理无常理,事无常非D祈求正义无异于砰砰敲桌子!一种将个人要求变成绝对要求的感情表现E正义的最低要求是相同情况的相同对待二、名词解释(每小题 3分,共15分)1、权利2、法律程序3、法律价值4、法律规则5、法律责任三、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35分)1、怎样理解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机制有何不同?2、试述现代法律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法理学 第六编共8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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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法理学 第六编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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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文化
第一节 法律文化的概念
一、法律文化释义 二、法律文化的结构
一、法律文化释义
(一)文化
我国学界的“文化”概念大致可分为三类:广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精神财富;狭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意识形态。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
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仍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法文化观将法律文化理解为法律意识和法律典籍,与中义的文化观相通;广义的法文化观从各种角度现解法律文化:精神形态、物质形态、静态、动态、观念、制度等等。

我们取法学界较通行的广义法律文化定义: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实践中创造的文化,包括法律规范、原则、法律意识、法律组织和设施、法律运作过程和方式、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

二、法律文化的结构
法律文化的结构是多元结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1)客观法,即有形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法律技术层次。

(2)法律意识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

观念形态的法文化是客观文化的萌芽及其观念化。

(3)运转中的法,或法律的手、脚、牙齿及其活动方式,包括法律的组织、设施、运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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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文化的类型
一、法律文化分类概说 二、现代三大法系
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法律文化分类概说
法系在英语中为Legal genealogy 或 genealogy of law 或legal family 。

法系是指具有相同法文化传统的数个国家法律所组成的法律“家族”或法律“族类”。

有的学者将法律文化分为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非西方法系四大类。

在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无疑还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这三大法系。

二、现代三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是继承罗马法传统,以拿破仑法典为楷模而形成的,以法典为主的近现代市场经济法系。

大陆法系源于罗马法,在西方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国人将简单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表现——罗马法加以改造,赋于启蒙运动中阐发的基本精神,运用理性的力量,仿效《法学阶梯》的体例,创造了明确、严密、完备的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的基本精神及其立法技术传到了世界许多地方。

将近100年以后,德国人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体系创制了更加完备的民法——《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其后的立法者所推崇、学习。

至此大陆法系形成了两大支系: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二)英美法系 也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继承日耳曼法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以判例为主的近现代市场经济法系。

英国早期法律是地方习惯,很不统一,1066年诺曼底公爵入侵
3
英伦三岛以后,在强化中央集权的过程中形成了统一的法律——普通法。

从14世纪前后开始,又形成了衡平法与普通法并行。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

从19世纪开始,制定法有增加的势头,但是迄今为止,判例法仍然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源。

(三)西方两大法系的异同
两大法系的基本精神是同一的,两者都贯彻了市场经济的民主法治精神与人权精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方法上的。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

2、适用法律的技术上的差异。

3、法律编纂方法上的差异。

4、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

( 英美法系的庭审照片)
在其他方面,例如,法学教育、
法律工作者的活动方式及其范围等,也存在一些差异。

(四)伊斯兰法系。

1、伊斯兰法系概述
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教经典为基本法源的法系。

伊斯兰法的主要法源为:(1)《古兰经》。

( 图片)
4
(2)圣训。

(3)公议。

(4)司法实践中运用类比的结论。

伊斯兰法由阿拉伯半岛传到西亚、北非、南亚的许多地区,它的发展从未中断,进入1960年代以来反而出现复兴之势。

现在它们是近10亿人遵守的法律。

2、伊斯兰法系特点
伊斯兰法有不同于两大法系的许多特色,择其要者有:(1)宗教色彩浓厚,是典型的宗教化法律。

(2)形式化程度低。

(3)义务本位。

(4)法学家在伊斯兰法发展中的作用很大。

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狭义的中国法律文化特指从夏代至清末的中华农业法文化。

西方法文化指在古希腊罗马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洲北美及受其影响的地区的法文化。

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有:
1.法观念方面的差异:正义法和暴力法。

2.客观法方面的差异。

法律总体精神上的差异可以归纳为理性法和意志法。

3.运作中法律的差异。

在立法方面,西方法或多或少承认民众立法,代议立法,而中国皇帝是唯一立法机关。

在法律实施机构方面,古希腊罗马实行分权,中世纪后期已分化出专司司法之职的法院,现代西方无一不实行分权,司法独立。

西方法官地位崇高,而中国,行政官历来兼任司法官,即使中央的专职司法部门(大理院,刑部之类),其地位也只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而已,
更不用说王权
5
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

主要有这几方面的差异,当然还有一些,例如宗教色彩的不同:西方法文化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中国法历来是世俗法高于一切;在法学研究方面,中国只有宣传、解释法的法学,几乎没有理性批判的法学等等。

第三节 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释义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三、法律意识和法律的关系 四、法律意识的结构与功能
一、法律意识释义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法律评价、法治观念等等。

法律意识可以分为低级阶段的法律心理和高级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

(二)法律心理
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法律的零星的感觉、情绪、习性等等。

正因为法律心理来源于日常生活、是自发产生的,所以对法律的认识和评价是表面的、直观的,缺乏理论概括的高度。

(三)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思想体系是对法律思想观点的理论概括,是思想化、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

(四)法律意识具有差异性和流变性。

法律意识的流变性也不是毫无连续性的变动不居,而是动中有静,变中有不变,表现为文化发展的连续性。

法律意识与其他意识
6
是相互渗透影响的。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意识作不同的分类。

以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将法律意识分为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两大类。

个体法律意识指公民个体的法律感,法律情绪、法律思想、信念的总和。

群体法律意识是指某个社会群体中通行的共同的法律意识,个体法律意识与群体法律意识是不可分离的。

三、法律意识和法律的关系
近年来,人们提出了法律和法律意识何者为本原的问题。

法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1)法律意识本原说。

(2)法律本原说。

(3)无本原说。

我们认为,上面三种观点都看到了法律与法律意识关系的某一方面,均有其合理性,但是又都有可商榷之处。

那么,法律意识的本源是什么?法律意识来自存在,这个存在不但包括法律,它包括全部社会存在,包括自然界。

四、法律意识的结构与功能 (一)法律意识的结构
法律意识有三大相互联系的要素构成:法律知识要素、法律意向要素和法律决策要素。

法律知识要素指各种关于法律的信息,是各种关于法律的陈述性、描述性观念,价值评价观念及关于法律活动的印象,感觉等等。

法律的知识要素主要解决法律“是什么”,“法律怎样”。

法律意向性要素指关于法律的理想,包含了法律需求观念和动机观念。

法律意向性要素是法律知识要素和社会实践碰撞的产物。

法律决策要素是法律意识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要素。

它来源于法律知识要素和意向要素与社会实践。

(二)法律意识的功能
法律意识的三大要素决定了它具有三大功能:认识功能、创造
功能和践行功能。

法律意识的认识功能指法律意识认识、了解、评价法律的功能。

创造功能指法律意识创制、完善、改变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技术、法律组织机构的功能。

法律意识的践行功能指法律意识指导人们实践法律规范从而推动法律实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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