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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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几年来,我市大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极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法规、政令的严肃性,擅自做出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市民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呼声十分强烈。

为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如下:一、严禁超越道路红线搞任何建筑。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由市规划局审批,各区规划分局除两层以下城市居民私有住宅及两层以下农民私有住宅改建外,没有任何审批建筑和临建的权力,只有规划申报权和批后管理权。

对超越、压占道路红线(含规划道路)和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由市规划局负责,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对越权审批和利用职权乱批的部门和单位决策者,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市。

市规划局,特别是各区规划分局要加强批后管理,认真执行定线、验线制度,对新开工的各类建(构)筑物进行严格审验,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从严处罚。

二、严禁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批建临时建筑和棚亭。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规划道路)两侧拟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应逐级申报,从严把关,由市长一支笔审批。

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要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搭建的临建和棚亭,一律无偿拆除,由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三、严禁擅自侵占毁坏绿地(含水面)和树木。

凡侵占公共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各单位院内绿地以及在规划绿地进行建设,已占用且能恢复的应无条件自行予以恢复,暂时不能恢复的,必须按占一补二的规定进行补偿。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条例(人大)讲解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条例(人大)讲解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并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各部门依法对与城市运行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交通、应急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科学智慧、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建立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城市管理制度和城市专项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及时制止并报告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会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八条城市管理委员会做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智慧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等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发改、住建、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务、商务、文体新广、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环保、规划、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在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服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石建[2011]126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石建〔2011〕12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监理、施工各有关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财政部、安监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建筑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市内五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根据工程情况,依据河北省有关定额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高于工程造价的2%时按实际计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工程安全措施费高于工程造价的1%时按实际计取。

施工围挡规范管理制度

施工围挡规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整洁,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围挡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拆除和维护。

三、围挡设置要求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符合以下要求:(1)围挡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轻型钢架、彩钢板、砖墙等,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

(2)围挡表面应平整、整洁,不得有破损、锈蚀等现象。

(3)围挡颜色应统一,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绿色、黄色、蓝色等颜色。

2. 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施工许可证号等。

3.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警示标志,包括警示线、警示柱、警示灯等,确保施工区域与周边环境隔离。

4.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安全通道,方便人员、车辆通行。

四、围挡设计要求1. 围挡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保围挡安全、美观、实用。

2. 围挡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相协调。

(3)便于施工、管理、维护。

3. 围挡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围挡类型、尺寸、材料。

(2)围挡颜色、图案。

(3)警示标志、安全通道设置。

五、围挡制作、安装要求1. 围挡制作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确保质量。

2. 围挡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安装牢固、美观。

3. 围挡安装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六、围挡使用、维护要求1. 施工现场围挡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损坏。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围挡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施工现场内不得随意堆放材料、设备,避免对围挡造成损坏。

七、违规处罚1.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设置围挡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坏围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3.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8日石家庄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石政办函〔2016〕15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八区一县”(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高新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民生保障(抢修抢险)、建筑外观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围挡设置监督管理。

第二章坚持的原则及思路第三条坚持“审批部门提出要求,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单位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监管部门各尽职责”原则,按照“源头要求、过程监督、完工验收”的思路,落实责任,强化对各类工程围挡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围挡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石家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导则

石家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导则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标准(试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地应达到以下管理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标准(一)现场围挡标准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材质应采用砖砌、轻质钢结构(见附件1)。

保证围档安全、稳固、整洁、美观。

严禁围档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2.围挡必须经专业人员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标准规范施工,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1)砖砌围挡要求:市区主干路围挡高度不低于3m,其它路段不低于2.5m;围挡内外抹灰,上下刷灰色涂料(同灰色琉璃瓦颜色),中间刷白,压顶采用灰色琉璃瓦。

(2)轻质钢结构围挡要求:总高度为4米,其中,底部0.5米为实墙基础,蘑菇石贴面,两侧用罗马柱装饰,顶部外挑沿50cm,每隔3m安装内藏式泛光灯照明。

支撑钢架须经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要求,保证围挡安全。

(3)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管理;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围挡管理单位应做好围挡的维护、保洁工作。

每天至少对围挡进行一次保洁,保持围挡清洁、无尘土、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现象。

3.大门净宽不小于6m,净高不小于4m,门头部位应有企业标志、项目名称,门柱应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内容,门头应有灯箱或霓虹灯,夜晚要亮。

(见附件2)4.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

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二)自动化冲洗设施标准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自动化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顶部、槽帮、底盘和车轮进行全方位冲洗,车辆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三)安装远程监控系统标准1.建立远程监控系统(见附件3),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的扬尘污染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2.远程监控系统前端摄像头等设备主要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顶端、施工现场出入口及现场周边等部位。

建设工程施工围挡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围挡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围挡依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日益增多,施工围挡作为施工现场的必要组成部分,其设置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施工围挡不仅能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还能够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秩序,因此,规范施工围挡的设置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确保施工安全。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围挡、安全网、警示标志等。

”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围挡,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4.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等标准,对施工围挡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实际应用依据1. 施工围挡的设置应根据工期、周围环境、场地条件和相关规定进行。

在施工围挡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过程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保围挡的安全、稳定、美观和环保。

2. 施工围挡的材质应安全、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目前常用的施工围挡材料有钢木复合板、砌体、彩钢板、预制混凝土板等。

同时,提倡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

3. 施工围挡表面应光洁、平整,色泽均匀、统一。

安装完毕后,应满足“横平竖直”的基本观感要求。

施工围挡上不得加设商业广告构架,但应设置不低于围挡总面积30%的公益广告。

4. 市区主干道两侧的工程项目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区域的工程项目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0m。

对于占道施工的项目,在道路路口转角处应根据通行安全要求设置通透式围挡,通透式围挡在转角处向侧边延伸,每一侧长度均不小于3.5米。

5. 施工围挡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采用牢固、稳定、整洁的硬质围挡。

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施工项目,围挡的高度、材质和颜色也有所区别。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5.01.1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石家庄市、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及市政工程设施延伸地段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环岛、分车带、路肩、边沟、街头空地、公共广场、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水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县(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以市政工程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河北建筑围挡措施标准

河北建筑围挡措施标准

河北建筑围挡措施标准1. 引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工地的安全和周边的交通秩序,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措施。

围挡措施不仅能够防止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和设备流失,还能够有效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噪音和粉尘污染。

本文档将介绍河北地区建筑围挡措施的标准。

2. 围挡材料选择在选择围挡材料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建筑围挡的高度和长度•围挡的使用期限•围挡的安装和拆除便利程度•围挡的耐久性和抗风能力常见的建筑围挡材料包括木板、铁丝网、钢管和塑料网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围挡材料,确保围挡效果。

3. 围挡的高度和长度要求根据建筑施工的具体情况,围挡的高度和长度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围挡的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高度不低于2米,确保围挡能够有效遮挡施工现场的视线,并防止视线干扰周边交通。

•对于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围挡的高度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围挡的长度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通常情况下,围挡应覆盖整个建筑施工区域,并保持与周边道路的安全距离。

如果施工区域较大,可以设置多个围挡,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连接。

4. 围挡的安装和拆除要求围挡的安装和拆除是围挡施工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安装和拆除时,应注意以下要求:•安装围挡时,要保证围挡稳固可靠,确保不会因为风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倾倒或脱落。

•安装围挡的支架和支撑物应使用坚固的材料,以确保围挡的稳定性。

•在拆除围挡时,应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确保围挡的拆除过程安全,不影响周边交通和施工区域的清理。

5. 围挡的维护与管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围挡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以保证其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围挡维护和管理要求:•定期检查围挡的稳定性,及时修复或更换破损的部分。

•清理围挡周围的杂物和垃圾,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度。

•如果围挡需要更换或调整,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周边居民,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 围挡的拆除与处置建筑工程竣工后,围挡需要进行拆除和处理。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筑工地围墙拆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筑工地围墙拆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筑工地围墙拆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筑工地围墙拆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建设、施工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建筑工地围墙拆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石家庄市建筑工地围墙拆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三拆三整”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切实改善省会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形象,确保“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奋斗目标的实现。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内容及标准建筑施工工地实体围墙全部拆除,改设为标准化制式硬质围挡,改建后的围档可安排不超过整个版面1/3的商业广告(内容和样式由市工商局和市城管局按有关规定把关),广告收益由产权单位收取。

其余为公益广告(广告内容和样式由市建设局把关),做到既设置安全规范、高档精美,又保证内容文明健康,美观大方。

二、组织领导市建设局成立建筑工地围墙拆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王瑞生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王增喜、调研员尹贵权、高新区建设局局长靳珂锐担任,成员由局领导曹新杰、王文章、杨新丽、李昭社、王晓维及规划局、城管局各抽调1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尹贵权兼任,副主任由刘成、张俊夫、王家荣担任,成员由刘宗奇、韩德文、陈涛组成。

下设七个拆改工作督导组:第一组:由王增喜副局长任组长,招标办主任马秀银、劳务市场主任王喜全、施工管理处副主任杨忠任副组长,负责中山路中心线以南、铁路线以西建筑工地。

第二组:由尹贵权调研员任组长,稽查大队长边延礼、建筑节能和墙改办主任岳石柱、施工管理处副主任李红卫任副组长,负责中山路中心线以北、铁路线以东建筑工地。

第三组:由曹新杰副局长任组长,安检站长武杰、造价站长石元坤、施工管理处副主任贺重阳任副组长,负责中山路中心线以南、铁路线以东建筑工地。

2.1.1施工现场围挡规定

2.1.1施工现场围挡规定

施工现场围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创造优美、整洁的环境,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挡,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放线施工。

二、市建设管理局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监察大队受市建设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验收、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根据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我项目建设工期在6个月以上,须设置实体围挡。

实体围挡设置标准: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 1.8m,市区主要路段不低于2.5m,加盖墙帽,外墙抹平粉白;宣传标语口号要粘贴规范;提倡墙体统一蓝色做底色,并长年保持墙面干净,不能有乱写乱画、乱喷乱涂现象。

四、设置的围档必须连续封闭,保证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

五、实体围挡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必须设置铁制或木制门楼,门楼高度不得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米。

门楼应设置企业标志,两侧应有规范的安全标语。

六、要对施工现场的进出口进行绿化,美化施工现场环境。

七、施工围挡设置的标准与要求施工围挡设置要做到安全,坚固、整洁、美观。

八、围档的日常管理1、所设围挡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验收、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2、要保持围档完整、清洁、无破损,达到围挡设置标准。

3、现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围挡的日常检查、巡查,做到安全、完整、清洁、无破损,对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围档,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固或拆除重建,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市区在建工地围挡广告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市区在建工地围挡广告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市区在建工地围挡广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5•【字号】石政办函[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市区在建工地围挡广告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08〕87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强力推进街道景观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市领导要求,依据石办字〔2008〕5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9月15日至9月25日,对市区在建工地围挡广告进行集中规范、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市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工地设置的围挡广告。

二、整治内容及标准(一)对无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审批手续,擅自设置的工地围挡广告进行拆除。

(二)对有审批手续,但不符合设置标准,高度超过4.5米、公益广告画面内容少于70%、无照明设施的围挡广告进行整改。

(三)公益广告宣传,一律改为宣传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主题内容,或宣传石家庄市风景名胜地的画面内容;商业内容可采用隐性冠名广告进行宣传。

广告宣传画面颜色应大方、淡雅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凡是取得行政许可的户外广告,在画面的右上角标明城管、工商、房管(发布房产广告)的行政许可编号,否则,视为无许可手续一律拆除。

三、责任分工(一)市内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次干道和小街巷违章围挡广告的整治工作。

(二)市城管局负责对市区“四横、六纵”主干道,围挡广告的设置标准进行审查和整改,负责督导各区围挡广告的整治工作。

(三)市工商局负责对市区所有围挡广告画面内容按照整治标准进行审查,督促产权单位按照标准进行整改。

(四)市房管局负责市区围挡广告房地产宣传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画面督促产权单位即时整改。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此次集中整治任务重、时间紧,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由市街道景观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成立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杨智勇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主管领导和市内各区人民政府主管区长担任,成员由市街道景观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担任,负责对整个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河北省建筑安全监督规定办法

河北省建筑安全监督规定办法

附件河北省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1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按照层级监督原则,上级监督机构应当对下级监督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运用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提高施工区域美化、净化水平,促进环境建设的和谐发展,根据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公司施工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

由具体施工单位按程序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批后,按规定标准进行设置。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审批的内容包括:围挡设置的位置,围挡和大门采用的材质、样式、尺寸、色泽、标准及出入口的绿化、美化措施等。

第五条围挡设置的标准(一)现场围档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应低于2。

5m;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应低于1。

8m。

考虑到围挡上业主需做广告,因此围挡的具体高度由业主定。

(二)围挡设置的位置围挡的位置宜设置在人行道边,不得占道施工。

业主事先将人行道及主干道的路面施工至基层,留下最上面的面层待施工各单体施工完后再施工.(三)施工大门位置的设置为满足业主及施工双方的要求,围挡上一般不宜超过两个大门。

为保证整个围挡的美观及广告效应,在有广告的道路边的围挡上不宜设置施工大门,确实需要开洞口,必须按程序申报给业主工程部经理,同意后方可施工。

其它部位开洞口同样需要工程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禁止任意开设洞口或大门,否则每个门洞重罚1万元,而且还必须按业主要求恢复围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图中考虑周全.(四)围挡设置的其它要求1、设置的围挡必须连续封闭,保证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

2、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铁制门,必须做防锈处理,并刷面漆.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充分考虑进材料时车辆的转弯半径.大门上应设置企业名称和标志,两侧应有规范的安全标语。

3、要对施工现场的进出口进行绿化,美化施工现场环境。

如可设置一些盆景花卉树木等。

工地围挡管理制度

工地围挡管理制度

工地围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工地围挡管理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保护周边环境和行人过往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地围挡的设置1. 工地围挡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置,设有合适的高度和结构,围挡横向设置的距离不大于10米。

2. 工地围挡应设置牢靠,稳固,整齐,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用防护网、防护栏、警示牌等设施进行围挡封闭。

3. 工地围挡应设置警示标识,包括围挡设置的区域及时间等,并设置工地围挡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围挡。

第三章工地围挡管理1. 工地围挡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2. 工地围挡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无关人员私自更改围挡结构和位置。

3. 工地围挡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进行围挡设施和结构的检测,确保其牢固稳定。

4. 工地围挡管理人员应对工地周边的环境情况进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围挡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影响。

第四章工地围挡的维护和保养1. 工地围挡管理人员应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完好。

2. 在围挡损坏或有缺陷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 对围挡周边地面进行清理和打扫,定期进行除尘和保洁工作。

第五章工地围挡的拆除1. 工地围挡拆除应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拆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周边环境不受到影响。

2. 工地围挡拆除后,应对拆除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确保周边环境整洁、美观。

第六章工地围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地围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工地围挡的设置、维护和拆除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罚。

2. 工地围挡管理单位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1. 对违反工地围挡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信用记录》中进行记录。

2. 对工地围挡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并在《信用记录》中进行记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石政办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工作是投资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主要目的是:及时掌握全市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随时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准确反馈项目建设信息,督促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工作,学习借鉴项目建设好做法,为项目建设考核工作夯实基础。

第二章日常检查和进度月报制度第三条每个项目工作人员都要做好分管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到建设现场情况熟悉、形象进度准确掌握、完成投资数据清楚、存在问题随时了解、项目信息及时反馈,并能够汇总、分析、提炼项目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议,掌握情况,通报工作,安排任务。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表格式,及时发到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反馈网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工作动态。

不得误报、虚报、瞒报及拖延不报。

第七条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度。

每个月25日前将本月情况、年底前将本年综合情况报到市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进度既要准确上报完成投资,又要详细反映形象进度,还要客观反馈当前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建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秩序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秩序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及
附属设施建设秩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9.09
•【字号】市政办[2002]58号
•【施行日期】2002.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及附属设
施建设秩序的通知
(市政办[2002]58号)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绿化美化等工程按照城市规划同步实施,防止随意开挖路面现象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敷设管线以及实施道路绿化美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先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二、城市道路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及街道绿化,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三、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今后,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开挖。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方案

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方案

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方案前言工程围挡是保障城市建设工程安全和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措施,同时也是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因此,对工程围挡设置进行监督管理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种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方案,旨在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以及市民的安全和利益。

方案概述本方案采用监督管理的方式,确保工程围挡的设置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管理效率和监督力度。

具体方案包括以下几点:1.设置监督管理机构由城市规划部门、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机构共同组建一个专门的围挡设置监督管理部门。

这个部门的职责是对城市建设工程围挡的设置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围挡的位置、高度、材质、标识等方面。

2.制定围挡设置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标准,主要包括围挡的高度、距离、材料、标识等,保证围挡的设置符合标准。

同时,根据不同建设区域或建设等级,制定不同的设置标准。

3.实行责任制度制定城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责任制,规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围挡设置,实行扣除相应的安全保证金、工程款以及罚款等措施。

4.加强监管力度对围挡设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定期公布各建设单位在设置围挡方面的扣分情况,提高各方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同时,在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和市民之间开展围挡设置沟通和交流,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5.强化技术支持引进可视化技术,采用智能图像识别和分析技术,实现对围挡设置的监测和管理,减少人力成本和避免盲区。

为市民提供围挡设置查询平台,及时掌握施工场地和周边道路的信息,提高安全意识和警惕性。

结语本方案提出了一种针对城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的方案,保障了市民的安全和利益,有效提高管理效率和监督力度。

同时,方案的实施需要不同部门和机构的合作,需要各方协商沟通,促进责任划分和监管环节的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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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石政办函〔2016〕15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八区一县”(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高新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民生保障(抢修抢险)、建筑外观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围挡设置监督管理。

第二章坚持的原则及思路
第三条坚持“审批部门提出要求,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单位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监管部门各尽职责”原则,按照“源头要求、过程监督、完工验收”的思路,落实责任,强化对各类工程围挡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围挡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围挡设置
第四条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应把围挡设置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一项提示内容,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石政办函〔2016〕
156号)等有关规定对围挡设置的时限、标准、抑尘措施等提出要求。

同时实行“审监联动”,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在开工许可证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与城管、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共享,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围挡设置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围挡设置方案应参照《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考虑对道路通行、市民及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的影响,合理规划工期,严格按照标准设置。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将工程围挡规范化设置纳入监理审查内容,对围挡的设置标准、施工期限、占地范围等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工程围挡日常巡查和维护。

重点巡查检查围挡是否存在破损、安全隐患、符合设置规范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责任分工(一)主体及监管责任
第八条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局属市政工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城管委负责牵头做好委属市政工地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交管局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围挡的占用时间、占用长度、宽度及范围等进行审核,同时做好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减轻交通压力。

在施工围挡审核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手续送达监管部门,作为监管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市重点交通工程、局属交通工程在“八区一县”的主城区段施工工地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轨道办负责做好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园林局负责牵头做好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单位负责做好各自工程建设、设施维修维护等围挡的规范管理、日常巡查检查。

第十五条各有关施工企业及其他类型工程牵头建设单位,应自觉按照本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各有关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围挡设置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健全日巡查和日保洁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工程结束后,主管及监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场地平整、围挡拆除、路面恢复等工作。

(二)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所属的城管执法支队负责主城四区“四横八纵”(三环以内)及二环路沿线市政工程围挡的管理,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围挡开裂、破损等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整改并按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市内“八区一县”政府(管委会)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除市级执法范围以外的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民生保障(各类抢修抢险)、建筑外观装饰装修等工程围挡的日常执法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按照工程“归口”原则,由各自主管单位或部门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工期、围挡范围等问题进行会商,收集汇总问题,研究解决办法,遇有重大问题,由主管单位或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市住建局、交管局、园林局以及“八区一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每月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及时整改问题,通报情况,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督导检查制度。

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工程围挡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强化思想认识。

各级各相关单位充分认识工程围挡规范化监督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强化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程围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的监督作用,宣扬管理规范到位、措施有效创新的正面典型,曝光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反面典型。

第二十四条其它各县(市、区)参照此规定执行或制定各自的管理措施加强管理。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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