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地税发[2009]115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地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地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9.26•【字号】哈地税发[2000]186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地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86号)各分局、县(市)局:现将省局黑地税发[2000]15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考评办法刚通知〉》转发给们。
按省局统一部署,市局也将就我市的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进行考评。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考评对象市局普查工作的考评对象为参与普查的各分局、县(市)局。
二、考评办法按省局的考评标准,采取阶段考评与市局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
阶段考评,是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市局对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及具体的时间和质量要求,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各局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市局检查验收,是从11月15日起全面验收考核各单位的普查工作。
三、奖惩此次普查的考评情况将纳入市局地方“六税一费”目标管理和全局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普查的先进单位,除在市局总体考核中加分外,市局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普查的后进单位,除在市局总体考核中扣分外,也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要求这次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是一次全国性的单位税种税源普查,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很大,质量要求极高,事关下步税收政策调整和税制改革的成败,国家局和省局对此极为重视。
我们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树立全国一盘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精益求精。
考评和考核只是手段,效果和结果才是目的。
务请各局顾全大局,知难而上,全力以赴,真抓实干,认真落实普查任务,用优异的工作质量迎接总局和省局的考评,为我省争光,为地税争光。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08.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黑编〔2011〕56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11〕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通知>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58号)精神,自2011年9月1日起,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机关。
征管职能划转后,两税现行政策保持不变,征收和纳税方式暂时不变。
广大纳税人要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财税[2009]113号
4 5 9 1 3 5 9
1 3 9 1 2 3 4 5 6 7 9 1 2 9 1 2 2 2 2 3 4 5 9 1 1 1 1 1 1 1
00 文物古迹用地 00 宗教用地 00 其他特殊用地 其他用地 00 仓储用地 00 绿地 00 广场 00 其他未予分类的用地 房屋 生产用房 00 工业生产用地 00 农林水用房 00 其他生产用房 交通邮电用房 00 铁路交通用房 00 公路交通用房 00 水运交通用房 00 民航交通用房 00 地铁用房 00 邮政用房 00 电信用房 00 其他交通邮电用房 办公用房 00 行政单位办公用房 00 社会团体办公用房 00 其他办公用房 科研、气象用房 00 科学研究和设计用房 科学实验用房 01 试验基地用房 03 实验室用房 99 其他科学实验用房 00 气象用房 00 气象设施用房 00 天文台用房 00 其他科研、气象用房 文化教育用房 文化用房 01 新闻出版用房 02 文化艺术团体用房 03 广播电视用房 04 图书、展览用房 05 历史文物用房 99 其他文化用房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其他生活及服务业用地 科学研究用地 科研试验基地 农业试验田 科学研究与设计用地 实验室用地 气象业务用地 其他科学研究用地 文教、体育及医疗卫生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台用地 图书阅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场所用地 公园用地 其他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场馆用地 其他体育用地 教育用地 高等教育用地 中等教育用地 初等教育用地 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特殊教育用地 成人与业余教育用地 其他教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所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环保卫生设施用地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其他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用地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征管【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哈地税发﹝2006﹞109号【发文日期】2006-05-30【实施时间】2006-05-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由于近几年来工作情况发生了变化,市局对《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哈地税社发﹝2003﹞第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及时足额征缴和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征收范围 (一)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自2000年10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第130号令,生育保险费自2005年3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我市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均属“三费”征收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征收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业者及其雇员) 失业保险费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下列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保险费不属于我局征缴范围: 1.国务院确定的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直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6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公平企业税负,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继续坚持“明确核定重点,扩大核定范围,鉴定征收方式,科学合理核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机关协调配合,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做到分属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管辖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三、各市(地)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见下表)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脱离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过高或过低的应税所得率,防止加重企业负担或少征税款。
四、纳税人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相比,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长或减少超过20%(含)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8.08
•【字号】哈地税发[2002]106号
•【施行日期】2002.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06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通知》(黑地税函[2002]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哈地税发[2002]75号文件精神认真遵照执行,并于9月末将工作总结报市局征管处。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部门)的税收管理工作,抓住机遇,早部署,早安排。
登记、征收、票证、稽查管理机构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抓好税法宣传辅导和税务监管,并积极取得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把经营性收费的税收管住管好。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通知(略)
2002年8月8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已纳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应收未收利息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哈地税发﹝2002﹞55号
【发文日期】2002-05-30
【实施时间】2002-05-30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哈地税函﹝2008﹞31号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现将黑地税函﹝2002﹞4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已纳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当前金融业营业税收入连续下降的趋势,为保证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做到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省局的要求,结合哈地税发﹝2001﹞174号文件批准的2001年冲减数进行认真核实检查,保证冲减数据的真实、准确。
对2002年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自行冲减或未按市局审批数额进行冲减的,各单位核查发现后,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这次检查工作。
核查的时间为5月27日至6月30日,并于7月5日前将核查落实情况及相关问题书面上报市局。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己纳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征2007和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征2007和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标 签】车船税的通告【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哈地税发﹝2008﹞115号【发文日期】2008-12-08【实施时间】2008-12-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将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补征2007年度、2008年度车船税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征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007年度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2007年初按照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税,尚未按照新标准补税的车船;2008年度未投保交强险和投保交强险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应当依照本通告的有关规定补征车船税。
二、征收机关 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补征。
三、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其中,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经营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
四、缴纳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补缴税款时,需携带2007年度车船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应税车辆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应税车辆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需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对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核定征收。
微型客车需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船舶的纳税人须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补征期限 自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68.《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汽车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函》(哈地税 函﹝1998﹞第27号) 69.《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21号) 70.《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和摊区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22号) 7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轿货车及厢式货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35号) 7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商业个体经营者纳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37号) 7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饮食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地税征管字﹝1998﹞17号) 7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45号) 7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纳税义务人界定问题的通知》(哈地税 发﹝1999﹞65号) 76.《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80号) 77.《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96号) 78.《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出租房屋房产税征管办法〉的通知》(哈地税 发﹝1999﹞116号) 79.《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124号) 80.《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中心营业税请示的批复》(哈地税 8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加强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207号) 8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第95号) 8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行计算机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哈地税 发﹝1999﹞第96号) 8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哈地税发﹝1999﹞第97号) 8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轿货及厢式货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154号) 86.《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哈地税发 字﹝1999﹞170号) 87.《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调查的通知》(哈地税 函﹝1999﹞6号) 88.《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7号文件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23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31号) 90.《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各类市场出租房产及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47号) 9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54号) 9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59号) 9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63号) 9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72号) 9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 ﹝2000﹞85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哈尔滨市地方税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哈地税发[2002]95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哈尔滨市地方税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哈地税发[2002]95号)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1994年税改以来,我市企业所得税收入一直呈高速增长态势,对全面完成全口径税收任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今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迟缓,上半年呈负增长态势。
截止6月末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36,060万元,占全年计划33.44%,比上年同期下降28.48%,收入形势非常严峻。
究其原因,除受政策性减收、上年大量的不可比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外,我们在征收管理等方面薄弱和乏力,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挖掘税源潜力,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坚持依法治税,狠抓政策落实,强化征收管理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重要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口径,明确了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各局要以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动依法治税年”为契机,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征管制度,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严格税基管理,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特别是对涉及投资和改组业务的企业,要通过适当的税收措施防止企业以投资、改组为名,通过关联关系,相互转移利润,隐匿转移增值资产或利用其他企业巨额亏损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行为。
同时加强对解散、废止、终止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堵塞漏洞,保护税基,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目前房地产业市场现状及征管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1. 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
2. 开发项目位于市(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
3.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哈尔滨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5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5-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5000元的,应税所得率为12-30%。
(二)其他市(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4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3-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以下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应税所得率为11-30%;鸡西、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黑河、绥化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及其他市属县(市)应税所得率为10-30%。
(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145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10.11
•【字号】哈地税发[2002]135号
•【施行日期】2002.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35号)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日前,有分局反映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长,情况复杂,企业在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加之其会计核算的随意性较大,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税款流失严重。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在一年以上的,由于开发项目尚未竣工决算,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可按预售房地产权取得的预收款10%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预征企业所得税,待该项目竣工决算,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企业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实查账征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计算应退补税额。
2002年10月11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减免管理,特制定《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月31日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税收减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七条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应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2)建筑安装业;(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中介服务业;(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4)拍卖企业;(5)非居民企业;(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11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111号)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黑地税发〔2007〕119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一、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对我市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二)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四)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收入资料不实造成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七)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清算补正材料的。
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土地增值税亦一律以核定征收方式清算。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黑地税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16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根据省委切实做好废、改、立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出的29份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1.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黑税二字(1985)第79号)2.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总局转发中国工商银行(85)工银会字第60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黑税二字(1985)第138号)3.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的通知(黑税二字(1985)第150号)4.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税二字(1986)第205号)5.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黑税二字(1986)第214号)6.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税二字〔1986〕第237号)7.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两个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黑税四字〔1986〕第245号)8.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市郊区农场和劳改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黑税四字〔1986〕第354号)9.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九三农管局驻地工商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问题的函(黑税函字(87)第16号)10.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黑税四字〔1987〕第126号)11.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房产如何划分征免房产税的比例的通知(黑税四字〔1987〕第156号)12.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检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黑税四字〔1987〕第198号)13.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具体业务问题解答的补充通知(黑税四字〔1987〕第259号)14.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四字〔1989〕第6号)15.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四字〔1989〕第18号)16.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黑税四字〔1989〕第44号)17.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黑税四字〔1989〕第50号)18.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四字(1989)第319号)19.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黑税四字(1989)第334号)20.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武警部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四字(1989)第465号)21.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四字(1989)第466号)22.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四字(1990)第32号)23.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物资交易大会期间书立的各种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黑税四字(1990)第63号)24.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四字〔1990〕第343号)25.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四字(1990)第573号)26.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四字(1991)第390号)27.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四字(1991)第404号)28. 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体改委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税二字(1992)第277号)29.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黑税四字(1993)第350号)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哈政办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市与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调动区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自求平衡的积极性,实现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协调发展原则。
在保持现行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下划和调整部分市级重点税源企业,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二)保既得利益原则。
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后,确保市、区两级财政支出基数不因体制调整而减少。
对除阿城区以外的江南5个行政区和松北区、哈开发区,根据共享税分成比例调整、下划和调整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情况,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对呼兰区实行与其他行政区相统一的财政体制,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对阿城区暂维持现财政体制不变,待体制执行期满后,与其他行政区体制并轨。
(三)平稳过渡原则。
在保证各级财力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完善财政体制各项配套政策,加大市对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确保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顺利实施。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哈地税发[2002]15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10.31
【实施日期】2002.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50号)
各分局、县(市)局:
各单位在征收营业税过程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便于执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及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编写了《营业税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一、开发单位以房屋抵顶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又以此房屋抵顶材料款;同一房屋多次转让(只是转票据),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
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账目结转或票据结转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房屋每道转让环节,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根据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5个具体规定,都必须有结算工程价款或收取营业额为前提,而我市的建筑市场多数由施工方垫付工程款进行施工,长期不结算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合同未明确工程结算价款时间的或不按合同规定时间结算工程价款的,一律按工程形象进度,以形象进度的百分比乘以合同规定的总造价确定计税依据,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待工程完工后清算税款。
三、财税[2001]51号文件规定的征税日期的界定,是按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日还是按取得工程收入日?
答:财税[2001]51号文件规定的征税日期按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日界定。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23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23号2000年6月28日)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发票所:现将我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案件执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处罚公正,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对疑难案件,或者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采取实地稽查方式审查。
第二章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根据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关于“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由稽查局内部审理,最后由稽查局执行”的精神,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由各分局、县(市)局的稽查局内设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未设稽查局的市区各分局税务稽查案件暂由各分局法规科负责。
第六条为加强审理工作,市局、各分局、县(市)局及各级税务稽查局都必须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辖区内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稽查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责是做好本辖区内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确保案件质量,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下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审理程序第八条稽查科(股)实施稽查终结后,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有案卷资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哈地税发〔2009〕115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全面推进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黑地税发〔2007〕11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清算原则
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则上采取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方式。
二、清算流程
(一)清算受理
对应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手续。
对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作出评估,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和清算的具体时间,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二)清算资料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以下清算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附件3)和收入、成本审核明细表(附件4),以及国税发〔2009〕91号和黑地税发〔2007〕119号文件要求提供的清算资料。
(三)清算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20日内补报,对补齐清算资料的,予以受理。
对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在3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清算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其不符合清算规定或需要进一步补充有关材料的,应中止审核,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
核准通知书》(附件5)。
清算审核结束后,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附件6),办理税款补交、退还手续。
三、清算标准
(一)销售比例的认定标准
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是否达到85%的比例=(已转让的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视同销售的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100% (二)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按照黑政发[2008]127号和哈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普通住宅标准调整为:“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5倍以内”。
(三)成本费用的分摊标准
对一个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项目(包括商服、车库、车位等)的,应分为普通住宅和其他项目两部分,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应纳税额,对不能够直接分配的扣除项目金额,按单位面积成本法计算分摊。
计算公式为: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能够直接分配到普通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普通
住宅已售建筑面积×(不能直接分配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可售总建筑面积)其他项目扣除项目金额=能够直接分配到其他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其他
项目已售建筑面积×(不能直接分配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可售总建筑面积)对“能够直接分配的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必须提供充足、真实、完整的证据,不能提供的,所有扣除项目金额一律按单位面积成本分摊。
四、其他问题
1.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
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和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2.开发项目未发生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
3.纳税人缴纳的各类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3.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4.收入、成本审核明细表
5.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
6.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
二○○九年九月一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9月15日印发打字:高晶校对: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王海强共印2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