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Don't be obsessed with online games. If you want to play, just play the big game of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在约定的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场所以内,1、因工作方面的原因职工人身受到事故且造成了实际伤害的;2、因为工作而需要提前作出准备或者工作完成之后还需要做一些首尾性的工作受到了事故且被伤害的;3、因为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或者遭受到了其他意外伤害的;顾名思义,“工伤”可以理解为“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而引起的事故”所受到的伤害,但是,怎样才算“由于工作”实在太过模糊,这不仅不利于法律的制定以及执法的进行,同时也让公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工伤”的概念需要得到更加清晰而且明确的阐述,而最终,在许多的定义产生之后,“国际公约”确定了现在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的对于“工伤”的概念理解:工伤认定有三个要素,涉及到工作的原因、时刻以及具体提供劳动的地点,工作的原因是它其中最为重要的要件,是认定为工伤的必要条件。
所以可以认为,由于工作原因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都是工伤。
可从三个方面理解什么是“由于工作”:一、职工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之中,直接因为进行工作而受到伤害。
二、是职工虽然没有能够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施或者它的设备不完善,或者是公司的劳动的条件或者劳动的环境不好、管理员工或其他不善等的原因,造成了职工受到伤害。
三、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
特别的是,起初,“职业病”并不包括在“工伤”的范围之内,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目前各国在工伤范畴中也逐渐开始将职业病纳入其中。
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规定,我们了解到一般要是职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应该认定构成工伤:(1)在约定的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场所以内,因工作方面的原因职工人身受到事故且造成了实际伤害的;(2)在约定的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地点之内,因为工作而需要提前作出准备或者工作完成之后还需要做一些首尾性的工作受到了事故且被伤害的;(3)在约定的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地点内,因为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或者遭受到了其他意外伤害的;(4)长期从事一项工作,而导致职工患上了职业病的;(5)因为工作原因在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了伤痛和陷害或者发生了事故且因此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过程中,遭遇到机动车的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所限定的所有可以认为是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工伤处理问题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工伤处理问题【1】劳动关系中,职工受第三人伤害,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能以雇主责任起诉用人单位吗?答:不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安全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引起口角被打伤,是否属于工伤?答: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被管理者暴力伤害,视同工伤。
“因工作受暴力伤害”是指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这种工伤需要符合下面几个要求:1)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2)必须是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职务,并且履行工作职责或职务是使用合法手段; 3)受暴力伤害与合法履行工作职责或职务有因果关系(排除私怨私仇、打架斗殴)。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
【3】以虚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退还、罚款,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工伤认定实务含10个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10个裁判规则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该事故伤害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外。
【规则描述】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满足,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从利益衡平角度出发,应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
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超过规定期限为由诉请撤销,若没有其他依法应予撤销情形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现行工伤认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规定得较为笼统。
实践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于等待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结果、职业病或伤情鉴定等结论,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调查需要等原因,超过60日的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因正当事由耽误期限仅作出了中止规定,没有延长、扣除的规定,且列举的情形较为单一。
在此情况下,如工伤认定结论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依法应予撤销情形,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超过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诉请撤销,不应予以支持。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受伤,如无证据证明活动非受指派不得参与,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参加为由主张不应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用人单位或企业组织各类文化娱乐、体育竞技等活动主要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其基本态度应是鼓励或积极要求职工参与,虽然职工因参与活动也获得了休闲放松或物质、精神奖励等客观利益,但仍不影响“最大利益归于单位”的认定。
工伤鉴定
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达不到十级,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享受误工费和停工留薪等待遇。
沈斌倜律师点评:一:员工违法操作受伤是工伤吗?违法操作受伤可以减少用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吗?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中员工受伤虽为其自身违规操作所造成,但显然不是上面说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也不是因为醉酒导致伤亡或者自残及自杀的,仍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工人因违规操作受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赔偿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认定工伤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认定一、认定工伤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认定除了以上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职业病患者或因工负伤职工经组织批准去外地疗养期间,以及职工调动工作,在按规定的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发生的伤亡。
(2)因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加班加点,不能回家临时在工作地点休息,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伤亡。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档案记载或有团以上医疗机构原始证明材料),转入到企业后,因旧病复发,甚至造成残废或死亡的。
(6)因坚持原则和制度,批评违纪违章等错误,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而遭到报复造成的伤亡。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致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因计划生育结扎手术引起的器官损伤或并发症,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8)因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而集体食物中毒,造成病疾、伤残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单位、厂(含车间一级)组织的军训、义务劳动、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或代表单位参加的各种比赛或运动会发生的伤亡。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11)出国援外人员(含劳务输出)在国外因病死亡的。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是什么
⼯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是什么劳动者因⼯负伤的,应当享受⼯伤待遇,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但是不同的情况下,对于⼯伤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并不是所有的都视为⼯伤。
以下是是店铺⼩编依据《⼯伤保险条例》整理的⼯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欢迎⼤家阅览!法定⼯伤七种情形《⼯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伤。
(⼆)⼯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作”,是指在⼯作前的⼀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作有关的准备⼯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具等。
所谓“收尾性⼯作”,是指在⼯作后的⼀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作有关的收尾性⼯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具和⾐物等。
(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作职责受到暴⼒伤害是指受到的暴⼒伤害与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政部门不再进⾏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伤。
(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外出期间包括1、职⼯受⽤⼈单位唱派或者因⼯作需要在⼯作场所以外从事与⼯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因⼯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因⼯外出期间从事与⼯作或者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关的个⼈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伤。
职⼯因⼯外出期间发⽣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当⽉起3个⽉内照发⼯资,从第4个⽉起停发⼯资,由⼯伤保险基⾦向其供养亲属按⽉⽀付供养亲属抚恤⾦。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劳动者的“工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一、首先我们先了解工伤的含义:什么是工伤:工伤亦称“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1、“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实际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与工作有关的非实际工作时间,如劳动者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职业培训、教育时间;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时间;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如依法出席工会等组织的会议、依法担任陪审员等的时间,等等。
2、“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包括职工日常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其附属建筑,如厂房、车间、单位食堂、单位澡堂、单位洗手间等;还包括受用人单位指派去从事工作的其他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3、“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
工伤认定相关法条的有哪些?
工伤认定相关法条的有哪些?工伤认定的法条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等等;▲关于工伤认定相关法条的有哪些?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有哪些法律法规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2017版)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属于工伤的范围有哪些
属于工伤的范围有哪些(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劳动者在工作生活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非常容易在工作中受伤,这样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那具体哪些情形是属于工伤的范围呢?现在的小编为您介绍。
▲属于工伤的范围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
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也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
“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第五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时,“预备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请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
• 在实践应用中,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具体解释如 下
• 工作时间: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全面性原则
证据收集应当尽可能全面,涵盖事故发生的前 后经过、现场状况、伤者情况、证人证言等方 面。
客观性原则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得伪造、篡改、隐 瞒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据。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直接证据
如现场照片、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 能够直接证明工伤事故发生的证据。
程序性证据
如报警记录、调查笔录、审批文件等, 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场所内,为了完成工作任 务而进行的工作行为。
4. 暴力等意外伤害:指的 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 ,劳动者受到的来自他人 或环境的意外伤害,包括 但不限于暴力伤害、自然 灾害、动物袭击等。
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的背景和意义
• 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意外 伤害提供一定的保障。这一认定条件不仅有利于维 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履行安全 生产责任,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同时这种伤害结果 又必须是工作原因直接造成的。
排除其他原因
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应当排除其他可能造成伤害的原因,例 如员工自身疾病、第三人侵权等。
03
第十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的证据收集 与认定
证据收集的原则和要求
1 2 3
合法性原则
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即遭受暴力等外来原因而意外伤害的,条例将工作性质限定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只有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
“履行工作职责”比“工作”范围小。
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
即遭受事故伤害时,只要认定与工作有关联性即应认定是工伤;比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导致的伤害。
2006年9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 497号)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即因履行本职工作而受到暴力伤害,这种“因果关系”应为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把“间接”原因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那么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任何暴力伤害,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因为,这些伤害都可以以“上班”(除了有特定义务的岗位外)这一间接原因为由而认定工伤,很显然,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因此,要抓住工作原因这个核心。
仅仅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还不够,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是伤害发生的原因。
典型案例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工伤!
典型案例1:因履⾏⼯作职责受到暴⼒伤害,认定⼯伤!通过公布典型指导案例,进⼀步宣传⼈⼒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提⾼⽤⼈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规范⼈社系统⾏政执法⾏为,减少和避免⾏政复议和⾏政诉讼,推进⼈社系统法治建设,使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障,提升全市⼈社⼲部依法履职能⼒,促进西安法治⼈社建设。
案例1因履⾏⼯作职责受到暴⼒伤害的⼯伤认定案件案情要点《⼯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伤,对这⼀条款的理解和适⽤应当重点考虑履⾏⼯作职责与受到暴⼒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应机械的将暴⼒伤害地点局限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
基本案情邹某系陕西某保安公司员⼯,被派往⼤唐芙蓉园担任保安队长。
2014年2⽉3⽇23时许,邹某下班后,回家途中遇到同事穆某向其索要1⽉份⼯资,两⼈发⽣争执,穆某持⼑将邹某刺伤,经抢救⽆效于次⽇死亡,经鉴定,邹某系被锐器刺伤右侧颈部造成右侧颈动脉及颈静脉破裂引起失⾎性休克⽽死亡。
2015年4⽉2⽇,邹某亲属向西安市⼈社局申请⼯伤认定,该局调查后认为邹某作为保安队长对穆某⼯作安排有管理责任,双⽅因⼯资问题发⽣争执,被刺⾝亡,虽然事故发⽣在⾮⼯作时间和⼯作地点,但事故发⽣与邹某履⾏职责有因果关系,属因⼯作原因引起,符合《⼯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情形,因此认定邹某为因⼯死亡。
⼯伤认定书下达后,陕西某保安公司不服向市政府提出⾏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审查后作出维持决定。
陕西某保安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向未央区法院提起⾏政诉讼,认为西安市⼈社局和西安市政府均认定邹某被害发⽣在“⾮⼯作时间、⾮⼯作地点”,两机关均适⽤《⼯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邹某构成⼯伤,属于适⽤法律错误。
⼀审宣判后,向西安市中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审法院认为,邹某因⼯作原因受伤⾄死,被认定系因⼯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有6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认定工伤的程序1、申报工伤事故(1)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延长到30日。
(3)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没有可能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
(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须经企业签字后报送;如果企业不签字,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报送。
2、认定工伤(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和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日;(2)认定工伤需要提供以下资料:a、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b、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c、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案情简介:
郑某燕系某酒吧公司职工,郑某燕于2014年1月1日在公司DJ台安排节目时,遭受客人暴力伤害。
后郑某燕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该员工属于工伤。
某酒吧公司不服,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某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某酒吧公司诉称:郑某燕并非其公司职工,而系公司实际经营者的朋友,偶尔到原告处无偿帮工。
郑某燕于2014年1月1日在原告处因私人恩怨受到他人殴打,不是工作原因造成,不应当认定工伤。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福)[2014]第××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判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首先,根据第三人郑某燕提交的材料(公安局证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足以确认第三人与原告之
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根据上述证据,也完全可以反映郑某燕于2014年1月1日晚上班期间在公司安排节目过程中遭受他人暴力伤害。
其次,根据审核需要,被告依法向原告发出调查通知,要求其依法举证,但原告并没有在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并未对第三人申报的事实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向郑某燕进行抗辩。
综上,原告某酒吧公司的请求没有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表述适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第三人郑某燕述称: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法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2月17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她于2013年11月9日入职原告,从事节目策划、网络宣传工作。
2014年1月1日17时左右,她给老板刘某娟发微信,称与同事许某涓将辞职回老家过年,刘某娟回电称当晚到公司再谈。
当晚她在公司DJ台安排节目时,老板刘某娟的朋友江某带着一行人冲到DJ台将其打伤,请求工伤认定。
第三人郑某燕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病历、证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
其中,深圳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2014年1月1日21时许接警,上步南路玉丰楼2楼一酒吧员工郑某燕被江某等人无故殴打受伤;原告员工何某秀在南园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2014年1
月1日晚上,其同事郑某燕即本案第三人被客人殴打受伤;原告员工王某春出具的证言证词证实,2014年1月1日晚上,其同事郑某燕被客人殴打受伤。
被告受理后向原告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要求原告就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事宜提交事故调查书面材料,原告未予回复。
被告对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后,于2014年5月9日作出深人社认字(福)[2014]第××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于2014年1月1日在上步南路玉丰楼因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受伤。
经查实,该员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员工属工伤。
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证明、询问笔录、证言证词等材料均证实第三人系原告的员工,事发当天系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客人暴力伤害,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被告作出的深人社认字(福)【2014】第××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并无违法或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第三人不是其员工,也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诉请撤销被
告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某酒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
本案的事实清楚,大量客观证据证实郑某燕是在原告某酒吧内被打伤。
原告主张郑某燕并非其公司员工,但并未提供证据进行证实,且也有充足证据证实郑某燕系其员工。
因此,郑某燕确系在公司工作时遭受暴力伤害。
某酒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尽到维护正常劳动条件,为员工提供相当的劳动保护并防范职业危害等法定职责,但原告职工在工作时遭受暴力伤害,原告于此显然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形。
另外,郑某燕被暴力伤害后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原告也理应积极配合,对事实进行反馈,便于社保局进行工伤与否的行政确认。
但某酒吧公司极力否认工伤事实的存在,社保局工作人员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使职工在受伤后能得到医疗救助,对本案事实进行积极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准确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