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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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物权法专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B)
A、担保物权
B、用益物权
C、从物权
D、动产物权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A)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交付
B、合同成立
C、合同生效
D、登记
3、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D)
A、土地
B、房屋
C、水面
D、矿藏
4、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B)
A、电子
B、电力
C、阳光
D、人身
5、李里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明,1938年4月2日”。王天明是王伟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该银元:(A)
A、应归王伟所有
B、应归国家所有
C、应归李里所有
D、应归李里、王伟所有
6、甲、乙共同出资购买1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A)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7、承包经营权是(A)
A.一种新型物权
B.直接基于法律产生
C.完全物权,承包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承包物
D.以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国有企业为标的
8、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9、甲到乙处修理汽车,由于所携带的钱款不足,将自己的名贵手表留于乙处,双方商定甲次日付款取表。则乙对甲的手表享有( B )。
A.留置权B.质权C.抵押权D.所有权
10、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BD)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2、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有权人依法不得请求排除的有( ABCD )。
A.地铁公司在地下开凿地铁隧道
B.电力公司在地上架设输电线路
C.电信公司在地下铺设通信光缆
D.航空公司在地上通航飞机
3、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有(ABC)
A.城市市区土地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C.因国家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D、城镇居民的宅基地
4、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BC)
A、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B、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C、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D、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均为30年
5、下列权利中,可以设立质押的有(ABCD)
A、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C、债券
D、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45分)
1、试论物权法定原则P23
答: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
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2、试论物权的优先效力P12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叫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不管是在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还是在物权和债权直接,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来确定物权效力上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存在。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关于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一般的原则是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相互间的优先顺序。例外是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小力,这主要表现在:
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务的效力。这是因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而债权的实现则要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基于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同,物权具有这种优先效力。但是这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的例外,如买卖不破除租赁。
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3、善意取得应具备哪些要件P101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包括:(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非真正权利人而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或现实占有他人的动产方能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以权利外观,使其信登记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就是真正权利人而与其进行交易。(2)让与人须无处分权。让与人无处分权,既包括自始欠缺处分权,也包括嗣后未能取得处分权。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或者本无处分权但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均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