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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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地专修学院招生简章

北京军地专修学院招生简章
常年招生,免试入学,学费一次交齐,不再收取任何费用。通过邮局汇款, 请在汇款单附言栏内注明报学专业及联系电话,切勿电汇。退费办法:执行根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京教民(2009)3 号〕所制定的本学院《关于开学后办理退学手续的规定》。 问:学院颁发的证书国家是否承认?
三 年 制 本 科 课 程
培 训
远程 网络 教育
函 授
相当于大 专学历的 军队、地 方学员
法律、公安、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市场营 销、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物业管理、商务 文秘、教育管理、经济管理、会计、金融、保险、 财务管理、国际贸易、计算机及应用、机电一体 化、美容企业经营管理、美容美体、发型设计、 形象设计、汉语言文学等专业。
自学进度快,并且修完所有课程,经考试成绩全部及格,即可完成学业,学员还 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推迟结业,提前或推迟结业的,不再补办手续,不收取其它 费用。如有不及格,可进行补考,不收补考费。 问:学习方式是怎样的?学习过程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学院以远程教育和函授的方式进行教学。远程教育主要是在互联网上开设以 多媒体远程教学为主的网上课堂。该课堂所呈现出的教学环境集声音、文字、图 像等信号于一体,学员可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进度。此 外,学员还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学院网站与学院联系,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各种 问题。
刘毓芳院长
刘毓芳,男,1937 年生,中共党员,1964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大学本 科学历。曾担任石家庄陆军学院教员、宣传处处长、教研室主任、政治部主任、 国家文化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1997 年,刘毓芳同志从文化部退休后,他怀着对军人的深厚感情和对教育 事业的热爱,应邀来到北京军地专修学院,担任常务副院长,2000 年担任学院 院长。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六章扶持与奖励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技工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二)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组织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考核评估和师资培训工作。

(四)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五)负责省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评估工作,对学校诚信办学等工作进行指导。

(四)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和收费公示等备案工作。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本科院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由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和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教育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但不得设立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得转为民办教育机构。

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但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对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全省行政区域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二)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

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办学许可证管理第四条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办学场所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含同意办学的备案批复,下同)不得用作除开展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必须通过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招生广告(简章)管理第七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前置备案制度。

各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前15天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承诺书

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承诺书

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承诺书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承诺书1 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推动教育科学发展,我校将坚决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做出如下承诺:一、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实行“阳光招生”,绝不违规招生。

认真执行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规范教学行为。

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开齐开足课程。

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障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

按规定控制在校集中活动时间和家庭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下发的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开具正式收据。

不擅立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强行、强制学生参加服务性项目收费,不违规补课收费。

四、规范教师行为。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在职教师中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乱订教辅资料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监督,随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

如存在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

县教育局(盖章):局长(盖章):承诺学校(盖章):校长(签字):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承诺书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为规范我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引导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健康发展,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特要求各学校签订本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一、举办者或学校校长为学校规范办学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相关责任。

二、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主的规范办学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三、依法办学,服从管理。

坚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精神,自觉接受教育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社会舆论监督。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鄂劳社文[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6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鄂及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

附:《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以培训高级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统一印制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证书。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汉区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7日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汉中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指民办非学历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以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的名称,统一命名格式为:汉台区xxx培训学校。

(三)有依法设立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24•【字号】鲁教职字[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8号)各市委宣传部,各市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学校,省直有关新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省各类学校的招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管理范围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车体广告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招生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招生广告的备案机关是具有备案权限的县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一)面向全省发布高等教育层次(包括学历和非学历)的招生广告,由所在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来我省发布招生广告,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证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发布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全市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市级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备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苏人社发[2014]170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7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6月6日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北京民办学校招生简章与广告备案表》样本

《北京民办学校招生简章与广告备案表》样本

XXX学年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备注:
1.“办学类型”本科/高职/全日制非学历教育/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四类选其一)
2.“招生类别”栏应注明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
育;
3.“学习形式”栏应注明全日制教育、业余培训、短期培训、函授(或远程)教育等。

4.“发布的媒介与形式”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从中选择填写)。

北京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承诺书
(校名)郑重承诺:
本校已明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XXX─XXX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在此郑重承诺:本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无夸大宣传、含糊其辞、蓄意欺骗等违法违规内容,招生对象年龄与学校的办学层次相符。

如出现发布的招生信息与备案内容不一致或虚假宣传,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 × 学校盖章
× × ×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设立、变更等办事指南

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设立、变更等办事指南

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设立、变更等办事指南一、目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第38号令)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2026号)精神,为提高依法行政效率,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共同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管理工作。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97号);(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四)《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厅函〔2004〕107号);(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第38号令);(六)《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89号)(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1165号);(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2026号);(八)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穗民函〔2011〕888号);(九)《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年检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418号);(十)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管理和质量督导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职培〔2015〕16号)。

三、工作职责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委托广州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具体实施。

(一)制定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办学水平和诚信等级评估、民办教育资助项目申报和评审,组织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组织建设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队伍。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五条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关。

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设置教育机构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对象。

(二)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要求)依法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科学、有序、和谐发展。

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管理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审批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须经学校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审批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审批主体)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审批权限)(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表

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表
3.物价部门准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备案(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4.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广告内容(样稿请粘贴,样片、样带或者其他介质另附,并请提供文字稿)
学校法定代表人承诺:
本人已审阅核定了本校所拟定的上述广告,确认该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并愿对该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学校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学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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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办理广告备案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学校(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发日期
以下内容由备案机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写
备案意见:
备案机关签章:
日期:年月日
备案登记编号
威教民广备字( )第□□□□□□□□□□号
有效期至
年月日
1.本表一式两份,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各一份。
2.刊播、张贴、散发招生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备案编号及批准日期。
3.超过有效期或自行涂改的广告不得刊播、张贴、散发。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鲁教职字[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4号各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

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民办学校要依法组成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校决策机构并行使职权。

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2/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其董事会、理事会组成情况应上报上级民办教育管理部门。

要按照规定标准选聘教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要按照新《劳动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受聘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退费政策,学校在招生收费时,要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应在校内长期公示。

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实行。

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严禁学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

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四、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三篇)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三篇)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民办教育____审批指南一、法律依据1、《____民办教育促进法》(____年____月____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_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____第____号,____年____月____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____省〈_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七条第三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第四款“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审批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____,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____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院)长和行政负责人;5、有合格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6、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应交材料(一)申请筹设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住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____;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3)

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3)

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3)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

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办学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_1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_1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样式进行了修订。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职除外)。

各市教育局请接此通知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各市在换发办学许可证之前,要按照管理权限,重点围绕学校校产、安全、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本地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

同时,要依法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教育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通过评估检查,进一步督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责令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的;(二)人民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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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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