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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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解读1、教育法规概述(1)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练习】名词解释:教育法规。
(2)教育法规的本质特点①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②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全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质。
2、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纵向结构我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转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
常考130个教育法学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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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社会的教育活动的目的指向(ACDE)A.全体社会成员B.集体组织成员C.科学知识的传播D.劳动者知识水平的提高E.管理者知识水平的提高2.国外教育立法经历的历史阶段是(ACDE)A.零星立法阶段B.群体立法阶段C.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惊醒立法阶段D.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E.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3.义务教育立法的特征是(ABC)A.强制性B.免费性C.世俗性D.政府性E.非强制性4.我国近代第一部教育法规《钦定学堂章程》包括(ABCD)A.《京师大学堂章程》B.《高等学校章程》C.《考选人学章程》D.《小学堂章程》E.《奏定学堂章程》5.清政府制定的教育法规,内容包括(ABCDE)A.教育行政B.学校制度C.文凭发放D.留学考选E.招生考试6.民国时期的教育立法内容是(ABCD)A.《普通教育暂行办法》B.《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C.《学校系统领》D.《学制系统改革》E.《高等教育改革》7.我国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已经突破了仅由政府办学的旧格局。
按照现行法律,可以成为办学主体的是(ABCDE)A.各级政府B.企业组织C.事业组织D.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E.公民个人8.下列关于教育法的叙述正确的是(ABCD)A.教育法是国内法B.教育法调整纵向型的教育行政关系C.教育法调整横向型的教育民事关系D.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E.教育法是一部完整的法典9.教育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ABCDE)A.中央与地方的教育管理权限的分工关系B.政府与学校的关系C.学校与社会的关系D.学校与教职工的关系E.学校与学生的关系10.教育法在内容上的特点是(ABC)A.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性B.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C.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是行政手段D.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功利性E.教育法调整的关系具有平等性11.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主要是(ABCDE)A.行政调解B.申诉C.仲裁D.行政裁决E.行政诉讼12.教育法的功能是(ABCDE)A.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B.通过教育立法确保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C.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D.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的法律支撑体系E.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13.教育法的原则是(ABCDE)A.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针B.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C.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是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的目的D.调动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E.保障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自主性14.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E)A.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社会关系B.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C.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D.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E.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5.在学校与政府的教育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看,包括(ABCD)A.形成权B.命令权C.处罚权D.管理权E.刑事权16.学校内部关系包括(ABCDE)A.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管理关系B.学校与教师的聘任关系C.学校与教师的任命关系D.学校与学生的教育、被教育关系E.学校与学生的管理、被管理关系17.在我国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包括(ABCDE)A.享有充分的学习和发展的权利B.使用教学设施和设备的权利C.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D.获得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E.对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18.教育法的渊源有(ABCDE)A.宪法B.法律C.自治条例D.政府规章E.地方性法规19.下列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的是(ABCDE)A.《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B.《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C.《残疾人教育条例》D.《教学成果奖励条例》E.《教师资格条例》20.法律规范的特点(ABC)A.普适性B.明确性C.肯定性D.公定性E.功利性21.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ABCDE)A.教育法B.部门教育法C.教育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E.政府规章2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是(ABCDE)A.义务教育法B.高等教育法C.职业教育法D.成人教育法E.民办教育法23.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的反映在何种关系上(CDE)A.行政关系B.协调关系C.所有权关系D.邻里关系E.合同关系24.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县一级政府直接管理的本辖区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包括(ABCDE)A.学前教育机关B.职业技术学校C.中学D.小学E.职业中学25.下列关于法律制定的叙述,正确的是(ABCE)A.法律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B.法律制定可以简称为立法C.法律制定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D.法律制定只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法律E.要建立完善的法制,首先要有完善的立法体制26.立法体制包括(ACD)A.立法机关的设置B.立法监督的设置C.立法权限的划分D.立法权的行使E.立法机关的选定27.可以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职权的是(ABC)A.省级人民代表大会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县级人民代表大会E.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有(BCDE)A.制定宪法B.修改宪法C.制定刑法D.修改民法E.制定和修改《教育法》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ABCDE)A.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B.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教育行政法规D.撤销北京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教育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E.撤销新疆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教育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30.下列关于最高行政机关的叙述,正确的是(ABCDE)A.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B.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C.是中央人民政府D.它的主要职责是通过行政立法和其他的行政措施,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得以实施E.它有权制定行政法规31.具有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职权的机关和人员有(ABCDE)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B.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C.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E.中央军委32.法律的通过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下列对它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E)A.法律通过的严格性是为了加强所通过法律的权威性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须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C.宪法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D.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E.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33.国家教委发布其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在什么刊物上全文刊登(DE)A.《最高人民法院报》B.《人民日报》C.《国务院政报》D.《国家教育委员会政报》E.《中国教育报》34.适用法律的专门的国家机关,可以是(ABCDE)A.权力机关B.行政机关C.公安机关D.检察机关E.审判机关35.从宪法的规定看,我国宪法主体包括(ABCDE)A.国家机关B.武装力量C.政党和社会团体D.企事业组织E.公民个人36.学校产生,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A.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为学校的产生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B.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为学校提供了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知识分子C.文字的积累为学校提供了教育内容与专门知识\技能的社会需求D.阶级分化,出现的贵族阶层需要文化教育E.国家成熟,需要有文字记载国家事务37.在我国夏朝就产生了数种学校,它们的名称分别是(BCD)A.学B.堂C.库D.序E.校38.商朝在夏朝学校种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学校种类,它们是(AB)A.学B.瞽宗C.堂D.大宗E.小宗39.在西周时期,初步形成了一直被古代社会所沿用的学制系统,它们是(BC)A.中学B.国学C.乡学D.校学E.文学40.以下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E)A.它们是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B.它们是享有权利并履行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C.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D.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以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E.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文化补习教育、干部继续教育。
【河南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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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横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体系。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类:1.教育基本法。
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
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
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
它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
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它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
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正在进行论证。
6.学位法。
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7.教师法。
它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00453教育法学论述题复习题(最新整理)
![00453教育法学论述题复习题(最新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6517e44a51e79b8969022631.png)
论述题1、试述教育法的原则。
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
(1)从教育和社会其他各部门的相互关系以及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出发,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任务,规定教育的基本制度、基本内容以及组织形式等。
(2)教育事业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必须保证教育事业的公正性。
(3)一切教育事业的举办都必须以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与可能为基础。
2.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
(1)以法律形式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目的,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及方法必须以培养青少年在德智体美方面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
(2)加强对广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3)教育工作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科学文化知识。
(4)入学机会均等。
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
2、试述教育法的文本结构。
1.法律文件的名称。
每一部法律文件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以反映法律文件具有什么样的效力等级、性质和内容。
在制定法律法规文件时,必须遵循下列基本要求:第一,要求名称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地位的高低,使人一目了然,通过名称就能知道是哪一类、哪一组国家机关所发布;第二,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规范对象、规范程度和规范内容。
第三,法律文件的名称不宜过长或过短,过长则不便于准确记忆,过短则难以准确判断其效力等级和使用范围。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应当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这些都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
具体的说,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奖惩是指人们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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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律概述(一)教育法律的涵义教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的特征1.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2.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3.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4.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1.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1)宪法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教育方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受教育权:”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单行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4)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教育法和教育法律,为实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教育行政规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教育行政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或批准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2.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由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颁布,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三、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试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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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试卷9(总分:4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9,分数:18.00)1.在我国教育法规中,( )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析:解析: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则为普通法、单行法。
2.教育政策的主体是( )。
A.政党和国家√B.学校C.教师D.法院解析:解析:教育政策的主体主要解决教育政策的所属问题,即明确是谁的政策,是谁制定的政策的问题。
教育政策的主体是政党和国家。
3.( )是指教育政策监控主体,依据一定的教育法规或制度,对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及终结活动进行监督、调整和控制的过程。
A.教育政策评估B.教育政策的执行C.教育政策的制定D.教育政策监控√解析:解析:教育政策监控是教育政策监督与控制的合称,指教育政策监控主体,依据一定的教育法规或制度,对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及终结活动进行监督、调整和控制的过程。
教育政策监控是教育政策动态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环节,是整个教育政策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4.我国实行( )的学校教育制度。
①学前教育②初等教育③中等教育④高等教育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因此,本题选D。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
A.教师职务聘任制度B.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C.教师职务终身制度D.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度解析: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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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在教招考试中主要以单选、多选题、判断题考查,重点考查教育法规体系的制定主体、地位、效力等级,或者给出文件名称,要求判断所属的层级。
一、理论介绍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制定主体: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国家的根本大法。
例:《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休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基本法律制定主体: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单行法律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名称:共有五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另外,其他法律中有关教育的相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涉及教育的条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如,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教师节的决定等均属于教育法律的范畴,其效力仅次于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
法规名称:《扫除文育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制定主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
命名特点:条例、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
如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贯彻执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而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6.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制定主体:教育部部长或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名发布。
命名特点:规定办法、规程、人纲、标准等(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习题测验1.[单选题]《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属于( )。
A.教育单行法B.教育基本法C.教育行政法规D.教育规章【答案】C2.[单选题]不同条例之间的层级关系,如:以下教育法规中,效力最高的是( )。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https://img.taocdn.com/s3/m/7f04cd75d15abe23492f4d34.png)
[问答题]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什么?从体系化的角度看我国当前教育立法的现状,教育法律体系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和法律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部分。
从现在已经形成的我国教育法体系框架来看,我国教育法体系由纵向五个层次和横向六个部分构成。
下面是我国教育法纵向的结构特征。
(1)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
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
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规范的依据。
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部门教育法。
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
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法六个部分组成。
每一部分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个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加以调整。
属于这一层次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它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予以增加。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其中地方性法规是省、直辖市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各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活动,其中有关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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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基础一,教育法规的类型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二、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纵向结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2.教育基本法律 3.教育单行法律 4.教育行政法规 5.地方性教育法规 6.教育规章横向结构: 1.教育基本法 2.基础教育法 3.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6.学位法 7.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三、教育法律法规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隶属性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教育法律关系 3.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五、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六、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七、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八、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 4.就学学生 5.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九、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十、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救济渠道2.行政救济渠道3.其他救济渠道十一、教育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十二、教师申诉的程序1.提出申诉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决定十三、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十四、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1.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提出申诉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人身自由权等,可以申诉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等,可以申诉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十五、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1.提出申诉2.申诉受理3.申诉处理十六、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种植、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非法的5.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七、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十八、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1.性质不同。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简答题1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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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有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2、国外教育立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
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
(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3、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有何特点?答:所谓义务教育,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涉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个特点: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普及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
义务教育是否免费是普及教育的一个关键问题。
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4、在我国,健全的教育法制的体系是什么?该教育法制的基本特征如何?答:当前我国正在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健全的教育法制体系,它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以宪法为基础,以行政法为主体,民事法律相配合,必要时以刑法为打击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保障,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
如上述的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当具备如下几个基本特征:(l)有完善的法律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得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
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
北京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试题参考材料高等教育法规
![北京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试题参考材料高等教育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8b9ce2d1be1e650e53ea9935.png)
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试题和参考材料——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开卷)6个简答题4个论述题虽然是开卷,还是有打印资料答题效率更高。
看了几份资料,下面这个最好法律的概念( 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 (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
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
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教师专业发展期末重点知识
![教师专业发展期末重点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d482a9f8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2e.png)
教师专业发展期末重点知识1.广义的教师专业化包括教师行业的专业化和教师个体的专业化。
或者说包括教师职业专业化和教师专业发展。
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通过专门训练和终身学习,逐步习得教育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并在教育专业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从教素质,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教育工作者的过程。
教师职业专业化是广义上教师专业发展的一种,教师职业是专业性职业;要按照专业标准,使教师职业成为专业性职业;教师职业成为专业需要一个过程。
2.教师专业素养是指教师顺利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基本品质或基础条件。
当代教师的专业素养结构:(1)职业理念:教师的职业理念是教师献身于教育工作的根本动力,其核心是教师对学生、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堪称教师的师魂。
当代中学教师应具备的职业理念主要有教书育人、热爱专业、终身发展这三个方面。
教书育人是中学教师的主业。
(2)职业道德: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依法执教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
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第一步是教学设计。
(3)专业知识:教育知识、学科知识、学科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
(4)专业能力:教育教学设计能力、组织实施能力、激励评价能力、沟通合作能力、口头语言表达能力、教学组织管理能力、反思发展能力、教育研究能力。
3.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教育观: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再去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素质教育的特点:全面性、全体性、主体性、发展性、基础性、开放性、可持续性。
发展性以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
基础性包括基本素质、基础学力、基础知识。
4.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把学生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因性别、民族、地域、经济状况、家庭背景、身体缺陷等歧视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承认学生个体差异,尊重和重视学生的独特个性,相信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的人。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https://img.taocdn.com/s3/m/95c730bb866fb84ae55c8d5a.png)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
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上下层次的教育法规之间具有从属关系。
1.我国《宪法》中有关的条款。
宪法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
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例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婚姻法》《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等。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
6.教育规章。
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https://img.taocdn.com/s3/m/96c4dd5a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e7.png)
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从上至下分别为:
1.宪法和法律层面:包括宪法、教育法、民法典、中小学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
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教育的目标、体制、管理方式、教育权利与义务等基本原则。
2.行政法规层面:包括教育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等,这些法规对教育实践中的具体
问题作出了规范,如中小学生行为规范、课程标准、考试制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等。
3.部门规章层面:包括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通知等,这些规章针对
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者的具体行为和工作作出了具体规范,如学校管理规范、教育局文件等。
4.学校内部规定层面:包括学校制定的规定、章程、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是学校内
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如学校课程设置、教师职责、学生管理等。
总之,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呈现出由上而下、层层递进的特点,旨在构建教育法规体系,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和质量。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https://img.taocdn.com/s3/m/0392f39648d7c1c709a145e3.png)
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
教育法规体系的结构,包括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在考试中考察比较多的是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内容:
首先是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文;其次是教育基本法,在我国来说, 教育的基本法有且只有一部,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
其次是单行法,即调整某一类教育或者教育某一方面工作的教育法规,比如我国的《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
再次是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比如《教师资格条例》等;
然后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最后是教育行政规童。
教育行政规童分为部门教育规童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童。
所谓部门教育规童其实是指教育部颁布的一些关于教育的规定性文件,而地方政府教育规童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定性文件。
—般考试考察的是纵向结构体系中各部分效力的大小,效力最高的肯定是宪法,其次是基本法,然后单行法,再下去依次就是教育行政法
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童。
例如:它会给你一部教育法律,来问你它属于纵向结构中的那一层次?这个怎么做呢?今天就教给大家一个小技巧,那就是看它的制定主体。
在这个纵向结构中,宪法和基本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单行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教育行政规童刚才也说过,部门规童是教育部制定的,地方政府教育规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https://img.taocdn.com/s3/m/02f2b01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5b.png)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宪法层面: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教育领域,宪法可能包含有关教育的基本原则、公民的教育权利等相关内容。
教育法律层面:在宪法之下,国家会制定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以确保教育体系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包括教育基本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它们规定了教育的目标、体制、组织形式、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法规层面:在教育法律法规之下,还存在一系列行政法规,用于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教育政策和管理规定。
这些行政法规可能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包括教育行政管理条例、教育规划、课程标准、考试制度等,用于具体指导和管理教育实践。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了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教育部门还会发布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用于具体指导和管理教育实践。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指导意见、标准和规范等,用于规范学校、教师和学生等教育主体的行为和活动。
纵向结构中,上层法规为下层法规提供了指导和约束,确保了教育体系的有序运行和管理。
不同层次的法规相互补充和协调,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教育法规体系,为教育的发展和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教育法的纵向结构
![教育法的纵向结构](https://img.taocdn.com/s3/m/db7d2168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e4.png)
教育法的纵向结构教育法的纵向结构包括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四个方面。
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了教育法的整体框架。
一、教育目标教育目标是教育活动的核心,是教育法的基础。
教育目标包括认知目标、情感目标和行为目标。
认知目标是指学生在知识、技能和思维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感目标是指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行为目标是指培养学生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教育目标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教学过程的指导方针。
二、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是教师在实施教育活动时所要传授的知识、技能和价值观。
教学内容应根据教育目标来确定,要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兴趣特点。
教学内容可以分为学科知识和综合素养两个方面。
学科知识是各学科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综合素养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
教学内容的选择和组织应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和学生的需求,注重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三、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手段和途径。
教学方法包括讲授法、讨论法、实践法、研究法等多种形式。
不同的教学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育目标。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学科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
教学方法要灵活多样,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四、教学评价教学评价是对教育活动的反馈和总结,是教学质量的衡量和提高的手段。
教学评价包括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两个方面。
教师评价是指教师对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的评估,学生评价是指学生对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的评价。
教学评价要客观公正,注重发现和培养学生的优点和潜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学评价的结果应作为调整教学策略和改进教学方法的依据,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法的纵向结构包括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四个方面。
教育目标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教学内容是教师要传授的知识、技能和价值观,教学方法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手段和途径,教学评价是对教育活动的反馈和总结。
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招聘考试资料——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招聘考试资料——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https://img.taocdn.com/s3/m/a3db10a569eae009591becbf.png)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在教招考试中往往以客观题和简答题进行备考,是考查的重点也是难点,今天一起学习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考试主要从制定主体、效力位阶高低、法律文件命名规则等角度进行考查。
基于这样的考情,需要大家从以上维度进行学习。
一、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纵向结构中教育法律的效力不同,其约束力依据等级的位阶也依次递减。
法律效力从高到低依次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制定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人称其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
(3)教育单行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某类教育或某一方面教育工作的教育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命名规则一般以XX法结尾。
特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虽然是条例结尾但是教育单行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如《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
命名规则,一般以XX条例、细则、规则结尾。
特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虽然以办法结尾,但属于教育行政法规。
(5)地方性教育法规其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命名规则,一般前缀和后缀。
前缀:XX省/市/区,后缀一般以XX条例、规则、细则结尾,其中XX条例居多。
(6)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为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命名规则,后缀:XX办法、规定、规程。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如《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
命名规则,前缀:XX省/市/区,后缀:XX规定、规则、办法。
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d18facc59ec3d5bbfd0a7488.png)
一、理论篇: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知识(一)教育法律概述1.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2.教育法的特点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3.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一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二是教育基本法;三是单行教育法;四是教育行政法规;五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六是教育规章。
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按现行的教育法体系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有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和义务)。
5.教育法的作用及局限性教育法的具体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教育法的局限性:第一,教育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第二,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变革的适应性是有限度的。
第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
如,涉及人们的思想、意识、个人隐私、信仰等方面的事务时,教育法就很难发挥其作用。
第四,法律自身表达力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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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和根据,一切规范性文件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权。
宪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性质、目的任务、结构系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有残疾的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帮助,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了学校的教学用语,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这些都是各种形式和层级的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最高依据。
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便是违宪。
2、教育基本法
它是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的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有人将其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
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也是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基本依据。
3、单行教育法
它是与《教育法》相配套的单行教育法,以及其他与教育相关法律中的条款。
教育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教育法规。
我国先后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其他教育单行法有六部:简称为《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4、教育行政法规
它是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的教育法规
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教育规章
它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工作命令、指示、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虽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在全国有效。
部门教育规章通常由教育部部长以教育部令的形式签发,或由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委以联合令等形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调整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政府教育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