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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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住宅小区是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

在规划设计阶段,需要充分考虑小区的功能布局、绿化率、建筑密度等因素,确保小区内部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合理布局,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同时,还应注重小区与周边环境的融合,保证小区与城市的整体规划协调一致。

其次,住宅小区的建筑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是小区开发建设的核心环节,建筑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舒适度。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相关建筑标准,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固可靠,材料的环保安全,装修的美观实用,以及设施设备的完善齐全。

另外,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也是关键。

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垃圾处理设施、游乐场所、健身设施等,这些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并且要保证设施的质量和数量能够满足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

同时,配套服务也是至关重要的,例如物业管理、安保服务、绿化养护等,这些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小区的整体形象。

最后,住宅小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小区建设过程中,需要注重环境保护,保护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并且要注重小区内部的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

同时,安全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防盗设备等,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标准应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保证建筑质量,完善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注重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出安全舒适、宜居宜业的住宅小区,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六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强制性条文汇编(共17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强制性条文汇编(共17条)
评估结果
保留
3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
标准编号DBJ03-52-2013
备案号J12481-2013
第4.3.3.2条:
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成系统,互不干扰。
评估结果
保留
第5.2.1条: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2.1规定;
表5.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略】
评估结果
表3.2.2.1严寒地区A区和B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表略)
评估结果
保留
2
标准名称
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标准编号DBJ03-51-2013
备案号J12419-2013
第13.2.3条4款:
软包墙壁面不应安装开关、插座。可燃墙面上安装的开关插座应有良好的防火隔离措施。严禁可燃材料进入开关、插座盒内。
评估结果
保留
3
标准名称
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
标准编号DBJ03-52-2013
备案号J12481-2013
第4.1.3条:
应实施人车分流,有利安全防患。
评估结果
保留
第4.3.3条:
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评估结果
保留
第4.3.3.1条:
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
保留
第5.16条:
住宅应设置门禁系统,门禁系统应设置在单元门厅第二道门,第一道门应设置自由门。
评估结果
保留
第5.17条:
住宅空调机位应结合建筑功能与立面造型统一设计,不得将机组和冷凝水管裸露在室外,影响建筑造型及街景美观。

内蒙古发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成品住房装修技术两项地方标准

内蒙古发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成品住房装修技术两项地方标准
工程 、 防水 工程 、 给排 水设 备及 管 道安 装 、 暖通 空调
电气 工程 、 智 能化 工 程 等各 单 项 工 程 《 导则 》 规定 , 住 宅建 筑应 避免 大 量使 用玻 璃幕 及 通 风 工 程 、 墙 和金 属 构件 .以提 高住 宅节 能水 平 和安 全保 障。 做 了一 般 规定 . 确 定 了相 应 的技 术 标 准 . 明确 了施 为丰 富城 市街 景 , 《 导则 》 明确 。 占地 面积 超过 1 0公 工和 质量要 求 顷 以上 或 建 筑规 模 l 0万平 方 米 及 以上 的居 住 区 。 需进 行色 彩分 区规 划 . 各 分 区之 间 的色彩 应有 区别 且协 调 。建筑 色彩 搭配 可根 据北 京地 区气 候 、 植 被 特点 、 各新 城规划 特色 等确定 。
内蒙古发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 成品住房施 《 住 宅小 区开 发 建 设 标
准》 和《 成 品住房 装修标 准》 等 两项地 方标 准 。 《 住宅 小 区开发建设标 准》 本着 “ 绿色低碳 ” 、 “ 多 标准 . 以达 到宜居 和节能环保 的基本要求 该 标准从
、 “ 公用 配套设施 ” 、 “ 住 宅景 观与绿 化设 预 留洞 1 : 3 等形式 , 设置与户 内联通 的平 台或晒台。在 共 服务设施 ”
屋顶不允许采用直插式太 阳能热水 器 . 防止屋顶设施 计 ” 、 “ 道路 ” 和“ 开发建设 等级 与标示 ” 等 方面 明确 了 对相关条 文进行 了详细说 明。 凌乱影 响整体外观 在立面构件上 . 高层 住宅建筑不 各项技术 指标 . 得设 置开 敞式 阳 台 . 住 宅首层应 采用贴 窗护栏 , 不宜 《 成 品住 房装 修标 准 》适 用 于新建 成 品住 房装 设置外 凸式 窗护栏 窗护栏颜 色需 与建筑整体 、 玻璃 修 的设计 、 施工、 监理 和验 收 。 标 准对 成品住 房装修 色彩相协调 。 不宜采用过大 、 过于复杂 的装饰构架。 古 墙 面 工 程 、 天棚 工程 、 楼地面工程 、 门窗 工程 、 细 部 典 主义风格住宅尤其要避 免过于繁复 的立面装饰。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容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容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3.16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的
通知
各盟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计算,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我厅城市规划处联系。

2016年3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

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

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深度评估与探讨1. 引言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气候条件多样,因此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进行深度评估与探讨,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2. 背景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是一个地域辽阔、气候条件多样的地区,冬季严寒而夏季炎热,建筑节能问题一直是该地区建筑行业关注的焦点。

2019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是以往标准的更新版本,对于促进内蒙古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标准内容评估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囊括了建筑整体设计、建筑物理环境、建筑能源设计、建筑设备系统等多方面内容。

通过对标准的细致分析,可以发现在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供暖降耗、节能设备等方面都做出了较大的创新和完善。

4. 标准的优势和不足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在针对当地气候条件的适应性上具有明显优势,对于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然而,标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以及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5. 个人观点与理解我认为,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在整体上是一个积极的改进,它更好地适应了当地的气候特点,并对建筑节能的要求更为严格。

然而,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还有待提高,同时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复杂的情况。

6.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内蒙古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的深度评估与探讨,我们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了该标准的内容和意义。

我们也意识到了标准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为今后的建筑节能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背景下,建筑节能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 智 曾文国 鄂志宏 成 芸 刘东亮 高广泽 刘剑飞 王国军 叶春海
董秀全 刘艳林 宫惠峰 张天营 祖宏伟 庞雪松
目 次
1总则…………………………………………………………………………………………………………………1
5.3.1地基基础分部工程……………………………………………………………………………………………9
5.3.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14
5.3.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17
5.3.4建筑屋面分部工程 …………………………………………………………………………………………19
5.3.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 …………………………………………………………………………19
5.3.6建筑电气分部工程 …………………………………………………………………………………………23
5.3.7智能建筑分部工程 …………………………………………………………………………………………26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公告
内建工[2005]297号
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15/427—2005,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5.2.1建筑与结构工程………………………………………………………………………………………………7

内蒙古建筑工程地方标准

内蒙古建筑工程地方标准

内蒙古建筑工程地方标准一、建筑设计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规范,同时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空间布局、结构安全及环境美观等因素。

2.建筑设计的方案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确保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建筑设计应注重绿色环保,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建筑设计应考虑结构安全,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二、结构设计1.结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方案,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确保结构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3.结构设计应注重绿色环保,采用低能耗、高效率的结构形式和材料。

4.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施工工艺1.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同时应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2.施工工艺应注重绿色环保,采用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的工艺和技术。

3.施工工艺应注重施工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证。

4.施工工艺应考虑工程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

四、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同时应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2.验收标准应注重工程的质量保证和安全性,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和验收。

3.验收标准应注重绿色环保,对工程的环保性能和节能效果进行检测和验收。

4.验收标准应考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对工程的外观和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五、质量保证1.质量保证应贯穿于整个工程的始终,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制度。

2.对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3.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4.对工程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的质量稳定和使用效果。

六、安全防范1.安全防范应贯穿于整个工程的始终,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制度。

2.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甲级)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甲级)

类型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质量要求甲级基本要求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三级以上资质证书2、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管理中建立本企业的形象识别系统:服务理念、行为规范(专业着装、佩戴标志、语言规范、文明服务)、现场标识等。

5、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一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7、物业管理企业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8、小区应设置“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9、适应业主需求,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

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10、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50%以上业户用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90%,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证明,有效样本覆盖率大于20%,并对薄弱环节持续改进。

11、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12、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1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房屋管理小区内单体建筑物及配套设施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污迹、无破损;外墙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支架无锈蚀,无安全隐患。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6、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外凸防盗网和屋顶平台护栏等。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方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21〕291号〕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必须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活动及其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将单位工程中的每户住宅、公共局部的走廊〔含电梯间、楼梯间〕及地下车库划分为假设干个质量验收单元,对每个验收单元分不进行专门质量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每一个具备质量验收条件的验收单元均可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所有验收单元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相关,标准标准的,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根底和主体结构平安可靠的根底上,以检查工程瞧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分户验收应以验收时可瞧瞧到的工程瞧感质量和碍事使用功能的质量为要紧验收工程。

第五条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容要紧包括以下十类,具体检查工程见?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附表〕: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要紧空间尺寸偏差六、采热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的其他内容第六条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以本方法第七条确定的分户验收内容为基准,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工程和制定验收表格。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生态环保、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考核评价体系,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改进建筑建造方式,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进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DB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D BJ03—27—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的有关条文,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旨在节约能源、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特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提高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其中公共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

1.0.4大力提倡并鼓励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丰富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再生清洁能源。

1.0.5本标准黑体字的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6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透明幕墙可见光可直接投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投射比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的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的光通量之比。

2.0.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4参照建模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象建筑。

2.0.5建筑物体形系数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的面积。

2.0.6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

2.0.7耗电输热比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1.02.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1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简政便民的原则,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1.3 应实施人车分流,有利安全防患。

4.3.3 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4.3.3.1 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

4.3.3.2 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称系统,互不干扰。

4.5.4 住宅建筑周围距离房屋墙角1.5米以外的宅旁(宅间)绿地,应为公共空间,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应围合划归住户占用。

4.5.7 建筑布局应错落有致,以形成丰富、共享的空间,避免行列式布局的单调。

4.5.8 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应在层数上有所变化,形成丰富的景观形象和层次分明的天际线。

5 住宅5.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3.2 住宅小区不应在城市主干道设置出入口,临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6 公共服务设施6.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5.1的规定7 公用配套设施7.4.1.2 住宅小区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时,可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说明P56 3)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室外固定设施,规范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楼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不在其列。

1、住宅小区的规划布局应满足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应遵循实施人车分流、有力安全防患原则。

2、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3、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按不得超出50%控制。

4、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成系统、互不干扰。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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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29【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盟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内蒙古建筑设计地方标准

内蒙古建筑设计地方标准

内蒙古建筑设计地方标准内蒙古建筑设计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为了规范内蒙古地区的建筑设计,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保障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内蒙古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设计。

标准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设计、建筑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建筑结构设计、建筑设备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

在总则中,标准明确规定了内蒙古地区建筑设计的适用范围、设计原则、设计依据和设计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在术语和符号章节中,标准对建筑设计过程中使用的术语进行了统一规定,并对常用的符号进行了说明。

在基本规定章节中,标准对建筑设计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建筑布局、建筑结构体系、建筑设备系统、建筑节能等方面。

在场地设计章节中,标准规定了建筑场地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气象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在建筑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章节中,标准规定了建筑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功能布局、建筑造型设计、建筑空间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在建筑结构设计章节中,标准规定了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结构体系选择、荷载取值、结构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在建筑设备设计章节中,标准规定了建筑设备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在建筑节能设计章节中,标准规定了建筑节能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该标准的出台为内蒙古地区的建筑设计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提高建筑设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建筑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同时,该标准也为内蒙古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提供了规范化的依据,有助于推动建筑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内建物〔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物〔2022〕53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审议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区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履行职责。

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精神,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补齐城乡居住社区治理短板,推动形成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格局。

二、工作目标通过《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监管部门、企业、从业人员、业主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把各项监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条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监管工作,及时清理、修正与《条例》相违背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了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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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1.3 应实施人车分流,有利安全防患。

4.3.3 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4.3.3.1 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

4.3.3.2 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称系统,互不干扰。

4.5.4 住宅建筑周围距离房屋墙角米以外的宅旁(宅间)绿地,应为公共空间,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应围合划归住户占用。

4.5.7 建筑布局应错落有致,以形成丰富、共享的空间,避免行列式布局的单调。

4.5.8 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应在层数上有所变化,形成丰富的景观形象和层次分明的天际线。

5 住宅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3.2 住宅小区不应在城市主干道设置出入口,临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6 公共服务设施
6.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名称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政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
配套商业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
独立门诊车位/100㎡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
幼儿园车位/100㎡建筑面积
活动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
7 公用配套设施
7.4.1.2 住宅小区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时,可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说明
P56 3)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室外固定设施,规范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楼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不在其列。

1、住宅小区的规划布局应满足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应遵循实施人车分流、有力安全防患原则。

2、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3、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按不得超出50%控制。

4、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成系统、互不干扰。

5、住宅建筑周围距离房屋墙角米以外的宅旁(宅间)绿地,应为公共空间,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应围合划归住户占用。

6、建筑布局应错落有致,以形成丰富、共享的空间,避免行列式布局的单调。

7、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应在层数上有所变化,形成丰富的景观形象和层次分明的天际线。

9、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大于等于3小时的标准建设规划。

10、侧向间距,两侧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间距不小于20米。

11、住宅小区不应在城市主干道设置出入口,临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12、住宅小区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时,可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
电所。

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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