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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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摘要: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自1982年在《商标法》中得以确立,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理论研究中未给予充分重视。至今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仍然十分有限,难以满足解决层出不穷的实际问题的需要,无法适应当前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近年来诸多商标使用许可案反映出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不完备、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责任义务不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利益保护欠缺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因而我国《商标法》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问题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与缺陷,需要加以完善,使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凸显出现有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不足,本文通过对此案件讨论的焦点问题做出评析,并分析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利益博弈,阐述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功能、利益博弈

2012年“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引发人们对商标使用许可问题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中焦点问题的评析,分析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利益博弈,阐述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商标功能的演变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商标从最初出现即是一种使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符号,人们通过它来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及所有权,“商标这种事物原本是为区别产品及服务的来源应运而生的。这是商标的根本功能,也是它生存的唯一理由”。当商标的功能被认为仅限于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时,如果商标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不同的企业使用同一个商标,商标指示的产品来源不一致会导致混淆,从而被认为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为了防止不同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之间出现混淆,确保产品来源的可识别性,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是被禁止的。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贸易全球化,商标的功能逐渐丰富。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一些商标所有人采用代工厂或加工基地生产标有同样商标的产品,只要同一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同样的,消费者依然会“认牌购物”。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基地遍布世界

各地,仅在我国就有几十个,由于不同生产基地生产的“可口可乐”品质相差无几,消费者购物赖以信任的仍然是“可口可乐”商标,而不是寻找某一个生产者。可见商标所区分的不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只要商标所指代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贯的品质,消费者对产品的真正生产者并不在意。商标并不意味着其所指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高低,它所代表的仅仅是使用同一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一贯质量。

当人们认识到商标与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者之间不具有直接指示的关系时,商标识别功能的内涵由以“商品提供者”为指征逐渐衍生为以“商品一贯质量”为指征,此时,商标所指示的商品质量是消费者用以区分商品的依据。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包含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其实质是遵循“来源”的另一种表达。商标许可制度在现代商标法中确立了正当性的基础。为了保证商标所指示的商品质量具有一致性,避免因商标许可导致市场混淆,各国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中均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设定了质量保证义务,并要求被许可人在商品上注明其名称,以使消费者获知商品的真实出处。这是法定义务,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对于违反质量保证义务的后果,有的国家规定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条款的,许可合同无效;有的国家则对于没有保持商品质量一致的商标许可,规定撤销该商标权。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所指示的商品质量不足以吸引消费者认牌购物,商标使用人围绕着商标及使用者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塑造商标及使用者的形象。商标在识别功能的基础上延伸出新的功能——商誉功能。到20世纪20、30年代,人们对商标保护的主流认识已经转变为:“商标本身并不重要,它不过是更重要的东西即商誉的有形载体,商誉是实体,商标不过是其影子,只有商誉才是需要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侵占的财产。”商标不仅成为稳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代表,也成为商标使用人在市场中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等方面的集中体现,消费者购物可能因为认同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品质而购买,更可能因为其所体现出的企业特有形象和文化而购买。商标的商誉功能将商标转化为商标使用人的发展潜力,反映商标使用人的竞争优势。然而商标是商誉诸多形式载体之一,商标本身不产生商誉。商誉的产生来源于企业的技术、资产、产品、企业组织、员工素质、生产状况、信用行为、企业文化等,因而商标

的商誉功能必然与使用商标的特定主体发生联系。在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将自身的企业文化等因素融入到商标商誉的形成过程中,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会对商标所表征的商誉产生影响。如何引导被许可人在保证商品质量之外,对商标所表征的商誉发挥积极作用,被许可人与许可人在共创商标商誉过程中的利益又如何协调,在商标功能已延伸到表征商誉之后,这些都是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在商标法中获得正当性基础之后,未能进一步深入。“王老吉”商标纠纷案的发生引起学界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反思。

二、“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引发的问题评析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被认定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2012年5月17 日,加多宝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裁决的申请,2012年7月13日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申请。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作为“王老吉”商标所有人广药集团可以收回商标,鸿道集团作为被许可使用商标人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无权再使用该商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可为何这一裁决在各界引起轩然大波,从广大消费者到媒体甚至是学者的主流观点都是倾向于为加多宝集团鸣不平?

在“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鸿道集团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大量投入对“王老吉”商标的宣传及推广,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加多宝集团捐助1亿人民币的善举更使得“王老吉”商标的知名度迅速提升,2011年“王老吉”商标价值被评估为1080亿。而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商标所有人广药集团则独享其成。大部分媒体和学者对广药集团的此种行为予以指责。如果被许可人对商标的增值起到积极作用,那么被许可人的利益在许可合同终止后是否应当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是“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纠纷引发争论的主要原因。

(一)本案中“商誉的移转”是个伪命题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作为商标商誉的贡献者,被许可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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