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的案例归纳(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归纳和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把握法律精神,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本文将从我国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出发,对法律案例进行归纳,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宪法与行政法案例1. 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政府为推动城市绿化,决定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增设绿化带。
然而,此举引发部分市民不满,认为绿化带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出行。
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绿化带建设决定。
2.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市政府在增设绿化带的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市民意见,导致市民权益受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市政府的绿化带建设决定。
3. 案例归纳(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公民有权依法参与民主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案例二: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2019年,某公司经理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调查,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归个人所有。
2.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50岁,患有晚期肺癌,病情恶化,生活无法自理。
张某的妻子李某,女,45岁,一直陪伴在张某身边,悉心照料。
然而,张某在忍受病痛的折磨的同时,对生命失去了信心,多次提出要求安乐死。
李某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满足张某的愿望,帮助他结束痛苦的生命。
二、案件经过1. 张某与李某商议张某与李某在病床上进行了多次商议,讨论了安乐死的可行性。
张某表示,他已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希望能够结束生命。
李某在了解了张某的痛苦和绝望后,表示愿意帮助张某实现他的愿望。
2. 寻求医生支持为了确保安乐死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张某与李某找到了张某的主治医生。
医生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对张某的病情感到惋惜,但根据法律规定,医生不能参与安乐死。
3. 寻求法律援助在医生的建议下,张某与李某寻求了法律援助。
律师在了解了案件情况后,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安乐死在我国尚未合法化,因此无法提供法律支持。
4. 做出决定面对法律的限制,张某与李某深知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安乐死。
在经过一番挣扎后,两人决定铤而走险,以生命为代价,满足张某的愿望。
三、案件处理1. 警方介入在张某与李某决定实施安乐死后,张某突然死亡。
李某被警方控制,案件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与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三年。
对于张某,由于他已经去世,法院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反思1. 法律的局限性此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安乐死问题上的局限性。
尽管人们对安乐死有着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但我国法律尚未将其合法化,导致张某与李某在面临生命困境时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2. 医疗伦理的挑战此案对医疗伦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医生无法参与安乐死的情况下,患者和家属如何面对生命的困境,如何在尊重生命的同时,减轻患者的痛苦,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江歌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遇害,凶手为江歌的前室友刘鑫。
江歌与刘鑫同住一室,两人关系密切。
然而,由于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的纠缠,刘鑫与江歌的关系变得紧张。
2016年11月3日凌晨,陈世峰在江歌家中持刀杀害江歌,并将刘鑫作为人质。
事后,刘鑫被警方控制,陈世峰被逮捕。
江歌的死亡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故意杀人案。
凶手陈世峰在江歌家中持刀杀害江歌,具有明显的故意杀人行为。
刘鑫作为受害者江歌的室友,与案件有一定关联,但并非直接凶手。
2. 犯罪动机陈世峰杀害江歌的动机主要源于其对刘鑫的追求。
陈世峰在得知刘鑫与江歌同住后,心生嫉妒,认为江歌阻碍了自己追求刘鑫。
在刘鑫拒绝陈世峰的追求后,陈世峰怀恨在心,将江歌视为报复对象。
此外,陈世峰性格孤僻、冲动,缺乏对生命的尊重,这也是其杀害江歌的重要原因。
3. 案件证据本案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查、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等。
现场勘查结果显示,江歌被杀害地点位于江歌家中,凶手陈世峰在作案过程中,曾将刘鑫作为人质。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江歌死于刀伤。
证人证言方面,刘鑫在案发后向警方提供了证言,证实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4. 案件处理本案在日本东京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陈世峰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刘鑫作为受害者江歌的室友,因未直接参与犯罪,未受到刑事追究。
三、案件启示1. 重视人际关系本案提醒我们,人际关系对个人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重人际交往,避免因人际关系问题引发悲剧。
2. 提高安全意识面对潜在的危险,我们要提高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己。
在本案中,江歌若能提高安全意识,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3. 关注心理健康陈世峰因心理问题导致犯罪,这提醒我们要关注心理健康。
对于有心理问题的个体,社会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爱,以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法律好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相邻土地的边界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围墙的修建是为了防止边界土地被他人占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相邻土地位于城市住宅区。
2. 原告王某某的房屋位于北侧,被告李某某的房屋位于南侧。
3.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边界线存在争议,双方对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各执一词。
4. 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上修建围墙,围墙部分占据了原告王某某的土地。
5. 原告王某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但被告李某某拒绝让步。
6.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相邻关系的界定2. 相邻权的规定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4. 合同纠纷的处理四、案例分析1. 相邻关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当遵循相邻关系的原则,正确处理边界问题。
2. 相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土地权利。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拥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李某某未经其同意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4. 合同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各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通过对各类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本文将从合同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法案例1.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无法按时交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确实属于不可抗力,故可以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
但是,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此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二)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丙辩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丙的辩解进行了调查核实。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丙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存在过当,因此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三)民法案例1. 案例背景丁与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丁将房屋出租给戊,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戊在租赁期间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丁发现后,要求戊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戊未经丁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文案(3篇)
第1篇正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
本文将深入剖析几个经典法律案例,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经典法律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1. 案件背景张某某因与前女友李某某发生纠纷,怀恨在心。
一日,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2. 案件分析(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故意杀害李某某,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张某某因个人恩怨,持刀杀害无辜,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3. 案件启示(1)尊重生命:生命是宝贵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我们要珍惜生命,尊重他人生命。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经典法律案例二: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案1. 案件背景陈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过程中,将行人王某撞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慌忙逃离现场。
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 案件分析(1)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陈某逃逸行为恶劣,给王某的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应当依法严惩。
3. 案件启示(1)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驾驶员应尽的责任,我们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关爱生命:生命至上,我们要关爱他人生命,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四、经典法律案例三:王某贪污案1. 案件背景王某担任某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百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 案件分析(1)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分析典型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分析,并从中汲取心得体会。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甲乙两家邻居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矛盾,甲家认为乙家侵占了自己的土地,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一天,甲家在争执中持刀将乙家父子刺伤,造成乙家父子重伤。
案发后,甲被警方逮捕。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1)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案件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甲在争执中持刀将乙家父子刺伤,其行为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了乙家父子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甲的行为侵犯了乙家的财产权。
甲在争执中将乙家父子刺伤,不仅侵犯了乙家的人身权,还可能导致乙家财产的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3)乙家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虽然乙家在土地边界问题上存在过错,但其在争执过程中并未采取过激行为,也未使用暴力。
四、心得体会1.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本案中,甲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警示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贫富贵贱,无论地位高低,都要依法行事。
本案中,甲作为嫌疑人,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乙家作为受害者,依法获得赔偿。
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本案中,甲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行为。
这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预防违法犯罪。
法律经典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涌因与赵某发生纠纷,指使他人持刀将赵某杀死。
2001年4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案例争议焦点1. 关于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关于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客观要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②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主观要件:故意。
(2)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刘涌指使他人持刀将赵某杀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刘涌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指使他人持刀杀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其次,刘涌的行为具有故意性,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赵某死亡,仍故意实施;再次,刘涌的行为具有主体要件,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关于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1)关于刘涌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如下:①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本案中,刘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刘涌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刑法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还需考虑以下因素:①犯罪动机:刘涌的犯罪动机是否恶劣;②犯罪手段:刘涌的犯罪手段是否残忍;③犯罪后果:刘涌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④犯罪情节:刘涌的犯罪情节是否恶劣。
法律条款及典型案例(3篇)
第1篇法律条款是指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用以规定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法律条款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以下将结合典型案例,对几个常见法律条款进行解析。
二、典型案例及法律条款解析1. 合同法(1)典型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时履行供货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2)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解析:本案中,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2. 侵权责任法(1)典型案例:张某在公共场所遛狗,未拴狗绳,导致狗咬伤行人李某。
李某因此受伤,花费医疗费用。
(2)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解析:本案中,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未拴狗绳导致狗咬伤李某,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用。
3. 民法典(1)典型案例:王某在购买某品牌洗发水时,发现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头皮过敏。
王某要求商家退货,商家拒绝。
(2)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案中,王某购买洗发水后因质量问题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拒绝退货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4. 刑法(1)典型案例:陈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持刀将邻居刺伤。
(2)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典型案例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李某,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导致其房屋出现渗水、绿化维护不力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其居住体验。
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物业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案例分析(一)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本案中,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然而,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未及时修复房屋渗水问题;2. 绿化维护不到位,小区内多处绿化带杂草丛生;3. 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
因此,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二)李某的损失是否与物业公司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房屋渗水、绿化维护不力等问题,是由于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造成的。
因此,李某的损失与物业公司存在因果关系。
(三)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导致李某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导致李某遭受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房屋渗水修复费用、绿化维护费用以及公共设施修复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2. 李某的损失是否与物业公司存在因果关系;3.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各类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适用和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案例。
本报告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分别涉及合同法、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领域,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法律责任的认定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二、案例一: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时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二: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背景:丙因生活困难,盗窃了邻居丁的财物,价值5000元。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刑事责任:本案中,丙盗窃邻居丁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
3.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北大包丽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1月,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包丽因长期遭受男友牟某的虐待而去世,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牟某对包丽实施了长达一年的精神和肉体虐待,包括殴打、限制自由、强迫卖淫等行为。
此案曝光后,社会各界对受害者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防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二、案件经过1. 相识与恋爱:包丽与牟某相识于2016年,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恋爱初期,牟某对包丽体贴入微,赢得了她的信任。
2. 虐待的开始:随着两人关系的深入,牟某开始展现出极端的控制欲和暴力倾向。
他限制包丽的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迫她卖淫。
3. 报警与反抗:在遭受长期虐待后,包丽曾试图报警,但遭到牟某的威胁和阻止。
她也曾试图反抗,但始终无法摆脱牟某的控制。
4. 求助与自杀:在无法忍受虐待的情况下,包丽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但均未能改变现状。
最终,在2018年11月,包丽在绝望中选择了自杀。
5. 案件曝光与处理:包丽去世后,其亲友向警方报案。
经调查,牟某因涉嫌虐待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分析1. 刑法分析(1)牟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牟某长期对包丽实施殴打、限制自由等行为,情节恶劣,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2)牟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牟某强迫包丽卖淫,符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2. 民法分析(1)包丽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
牟某对包丽实施殴打、限制自由等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益。
(2)包丽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案例热点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高空抛物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更是触犯了法律。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为例,分析此类案件的热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案例概述某日,一居民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被害人小李在楼下行走时,被从楼上抛下的一个花盆击中头部,造成严重伤害。
经调查,该花盆系小区某住户所为。
警方随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案的法律适用(1)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故意从高空抛掷花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空抛物、乱扔垃圾等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高空抛物案的热点问题(1)高空抛物罪的认定标准高空抛物罪的认定标准包括: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抛掷的物品具有危险性;抛掷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高空抛物罪时,需要综合考虑抛掷物品的种类、重量、抛掷高度、抛掷时间、抛掷地点、抛掷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
(2)高空抛物案件的取证难点高空抛物案件的取证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场勘查困难,高空抛物往往发生在瞬间,现场痕迹难以保留;二是监控设备有限,部分小区的监控设备无法覆盖高空抛物区域;三是群众举证能力有限,很多受害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高空抛物行为。
(3)高空抛物案件的赔偿问题高空抛物案件中的赔偿问题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在赔偿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而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可能拒绝赔偿或赔偿不足。
四、法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1)细化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明确抛掷物品的种类、重量、抛掷高度等标准。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刑法案例案例⼀、被告⼈邹某,⼥,31岁,某县幼⼉教师。
1995年5⽉25⽇上午10时,被告⼈邹某带领4名幼⼉外出游玩。
⾛在最后⾯的⼀个幼⼉李某(男,5岁半)失⾜掉⼊路旁粪池。
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粪池中救⼈,只向⾏⼈⼤声呼救。
此时,有⼀中学⽣⽥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约75公分(半⼈深),但邹、⽥⼆⼈均不肯跳⼊粪池内救幼⼉,只是⼀起⾼呼求救。
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被救上来时,已经停⽌呼吸。
问题:1.被告⼈邹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2.怎样认识中学⽣⽥某和农民范某的⾏为?案例⼀分析:1.被告⼈邹某的⾏为构成犯罪.邹某带孩⼦出去游玩,属于先⾏⾏为,由先⾏⾏为导致的危险⾏为,邹某有义务对孩⼦进⾏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导致孩⼦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
⼤学⽣的⾏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所难。
两⼈对孩⼦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学⽣的不施救⾏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
农民的⾏为值得褒奖。
案例⼆、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库房,伺机⾏窃。
夏某⼜问同⼚青⼯李某(被告⼈)愿不愿意⼀起⼲,李某当即表⽰同意。
两⼈合谋,由李某去找熟⼈配⼀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见⾯,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
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万⼀让⼈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辈⼦。
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窃。
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未收.此案中夏某的⾏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为构成共同犯罪并⽆疑义,但对李某的⾏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法律案例讨论搞(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李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如何适用法律对李某进行量刑?三、案例分析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因此,李某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如何适用法律对李某进行量刑?(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王某重伤二级,属于较重情节,应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结论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2.李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充分考虑了李某的悔罪表现。
本案对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及自首情节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法审理故意伤害案件,确保刑罚的公正、公平。
同时,对于具备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彰显法律的宽容和人道主义精神。
大学法学刑法与民法案例分析
大学法学刑法与民法案例分析在大学法学的学习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至关重要的领域。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培养严谨的法律思维。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刑法与民法案例。
案例一: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三与李四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张三在极度愤怒之下,拿起身边的刀具刺向李四的胸部,导致李四当场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三在主观上具有杀害李四的故意,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四死亡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张三实施了用刀具刺向李四胸部的行为,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李四的死亡。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方面,张三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他的故意心态明确;客观方面,他的杀人行为与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量刑方面,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张三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如果张三是出于一时冲动,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但如果张三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那么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案例二:民法中的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特定规格的货物,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 30 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甲公司按时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却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问题。
首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而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那么其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就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法律分析热点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13年,一则关于未成年人强奸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一名17岁的未成年女性(以下简称“受害人”)和一名15岁的未成年男性(以下简称“被告人”)。
被告人被指控强奸了受害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的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性教育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焦点1.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 受害人的权益保护3.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4. 性教育的重要性三、法律分析1.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涉嫌强奸罪,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需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本案中,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关注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奸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法院在审理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进行严厉的处罚。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特殊的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思维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在分析问题、处理事务时的一种思考方式,它要求法律人遵循法律的逻辑和原则,以法律为准绳,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探讨法律思维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交通肇事案基本案情:张某驾驶一辆轿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前方行人李某,造成李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逃逸,后被警方抓获。
法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张某逃逸行为加重了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属于犯罪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律思维分析:(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案例二:王某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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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
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
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
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
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
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
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
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
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
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
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
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
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
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并不单单只以一人放弃犯罪意图而认定中止,共同犯罪中,犯罪的中止必须是所有人的犯罪中止或李某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使另一方放弃犯罪的意图。
案例三、张某、孙某、吴某均系某金笔厂职工,三人曾多次密谋盗窃该厂仓库内存放的铱粒。
某日深夜,三人共同前往该厂作案。
行至途中,吴某因惧怕,借口胃痛不能前往而返回家。
当晚十一点钟,张、孙二人趁值班人员不备,潜至仓库门口.张叫孙在门外隐蔽处放风,自己撬开门锁进入仓库.孙在门外等了十多分钟不见张出来,以为张盗得铱粒后从别的出口溜走,遂离开仓库门口,翻墙出厂。
厂值班人员听见响动,便前去仓库查看,将正在库内盗窃铱粒的张某抓获。
问题:
张某、孙某、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如是共同犯罪他们各自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一种形态?
案例三分析:张某、孙某、吴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张某、吴某属于犯罪未遂。
孙某属于犯罪既遂。
案例四、被告人周某,男,35岁,农民。
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投毒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500余平方米的水塘,该村不少村民经常在水塘里洗澡、洗衣服。
1999年春,村委会欲将该水塘承包给农民养鱼搞副业。
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文某先后向村委会提出要承包该水塘,文某因与村委会主任有亲戚关系而取得了该水塘的承包经营权,并于同年6月向该水塘投放了价值3000元的鱼苗。
被告人周某因未承包到水塘而对文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8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趁人们大多下地劳动,鱼塘周围无人之机,将从县城购买的10瓶2斤装的剧毒农药“1059"在文某承包的鱼塘周围分6处投放,然后离去。
当日下午5时许,10岁小孩张某因天热和其他5名小孩一起下鱼塘洗澡,看见水中漂着无数被毒死的小鱼,即捕捞。
其中张某等3人因喝了鱼塘中的水而中毒死亡,其余3名小孩也出现程度不等的中毒反应。
问题: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
案例四分析: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一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
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
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二:Abcde五人组成摸彩票小组约定每人每周付给E十元由他买并填上事先确定好的数字有次e没有如约恰巧那次他们事先约定的数字中了500万,其他四人要求e赔偿是否给与支持为什么
在合同法上,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当合同获得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的财产利益,而可得利益损失是指由于合同一方的违约,使得合同主要义务无法得到适当履行,进而造成非违约方的合同可得利益无法实现,最终导致合同非违约方应当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
可得利益之特点
1.是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并不由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实际享有,这是一种将来的利益,订立合同只是使这种可得利益的实现具备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合同各方的主要义务得到适当履行后,可得利益才能真正实现.
2.可预见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合同当事人都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其合
同行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因为他们只能就其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行为的选择自由;对不可预见的结果,则没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3.一定的确定性.在合同法中,任何可以补救的损害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主观臆想,而是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只要合同如期履行,这种利益必然会被当事人所获得。
结合本案的情况,
500万的奖金并不是在合同订立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它具有不确定性。
这种情况不符合合同法113条的规定,ABCD四人要求e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