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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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案例归纳(3篇)

法律的案例归纳(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归纳和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把握法律精神,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本文将从我国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出发,对法律案例进行归纳,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宪法与行政法案例1. 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政府为推动城市绿化,决定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增设绿化带。

然而,此举引发部分市民不满,认为绿化带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出行。

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绿化带建设决定。

2.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市政府在增设绿化带的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市民意见,导致市民权益受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市政府的绿化带建设决定。

3. 案例归纳(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公民有权依法参与民主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案例二: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2019年,某公司经理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调查,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归个人所有。

2.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安乐死的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50岁,患有晚期肺癌,病情恶化,生活无法自理。

张某的妻子李某,女,45岁,一直陪伴在张某身边,悉心照料。

然而,张某在忍受病痛的折磨的同时,对生命失去了信心,多次提出要求安乐死。

李某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满足张某的愿望,帮助他结束痛苦的生命。

二、案件经过1. 张某与李某商议张某与李某在病床上进行了多次商议,讨论了安乐死的可行性。

张某表示,他已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希望能够结束生命。

李某在了解了张某的痛苦和绝望后,表示愿意帮助张某实现他的愿望。

2. 寻求医生支持为了确保安乐死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张某与李某找到了张某的主治医生。

医生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对张某的病情感到惋惜,但根据法律规定,医生不能参与安乐死。

3. 寻求法律援助在医生的建议下,张某与李某寻求了法律援助。

律师在了解了案件情况后,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安乐死在我国尚未合法化,因此无法提供法律支持。

4. 做出决定面对法律的限制,张某与李某深知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安乐死。

在经过一番挣扎后,两人决定铤而走险,以生命为代价,满足张某的愿望。

三、案件处理1. 警方介入在张某与李某决定实施安乐死后,张某突然死亡。

李某被警方控制,案件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与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三年。

对于张某,由于他已经去世,法院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反思1. 法律的局限性此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安乐死问题上的局限性。

尽管人们对安乐死有着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但我国法律尚未将其合法化,导致张某与李某在面临生命困境时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2. 医疗伦理的挑战此案对医疗伦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医生无法参与安乐死的情况下,患者和家属如何面对生命的困境,如何在尊重生命的同时,减轻患者的痛苦,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江歌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江歌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遇害,凶手为江歌的前室友刘鑫。

江歌与刘鑫同住一室,两人关系密切。

然而,由于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的纠缠,刘鑫与江歌的关系变得紧张。

2016年11月3日凌晨,陈世峰在江歌家中持刀杀害江歌,并将刘鑫作为人质。

事后,刘鑫被警方控制,陈世峰被逮捕。

江歌的死亡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故意杀人案。

凶手陈世峰在江歌家中持刀杀害江歌,具有明显的故意杀人行为。

刘鑫作为受害者江歌的室友,与案件有一定关联,但并非直接凶手。

2. 犯罪动机陈世峰杀害江歌的动机主要源于其对刘鑫的追求。

陈世峰在得知刘鑫与江歌同住后,心生嫉妒,认为江歌阻碍了自己追求刘鑫。

在刘鑫拒绝陈世峰的追求后,陈世峰怀恨在心,将江歌视为报复对象。

此外,陈世峰性格孤僻、冲动,缺乏对生命的尊重,这也是其杀害江歌的重要原因。

3. 案件证据本案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查、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等。

现场勘查结果显示,江歌被杀害地点位于江歌家中,凶手陈世峰在作案过程中,曾将刘鑫作为人质。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江歌死于刀伤。

证人证言方面,刘鑫在案发后向警方提供了证言,证实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4. 案件处理本案在日本东京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陈世峰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刘鑫作为受害者江歌的室友,因未直接参与犯罪,未受到刑事追究。

三、案件启示1. 重视人际关系本案提醒我们,人际关系对个人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重人际交往,避免因人际关系问题引发悲剧。

2. 提高安全意识面对潜在的危险,我们要提高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己。

在本案中,江歌若能提高安全意识,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3. 关注心理健康陈世峰因心理问题导致犯罪,这提醒我们要关注心理健康。

对于有心理问题的个体,社会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爱,以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法律好案例分析(3篇)

法律好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相邻土地的边界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围墙的修建是为了防止边界土地被他人占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相邻土地位于城市住宅区。

2. 原告王某某的房屋位于北侧,被告李某某的房屋位于南侧。

3.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边界线存在争议,双方对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各执一词。

4. 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上修建围墙,围墙部分占据了原告王某某的土地。

5. 原告王某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但被告李某某拒绝让步。

6.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相邻关系的界定2. 相邻权的规定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4. 合同纠纷的处理四、案例分析1. 相邻关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当遵循相邻关系的原则,正确处理边界问题。

2. 相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土地权利。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拥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李某某未经其同意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4. 合同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各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各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通过对各类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本文将从合同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法案例1.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无法按时交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确实属于不可抗力,故可以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

但是,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此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二)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丙辩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丙的辩解进行了调查核实。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丙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存在过当,因此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三)民法案例1. 案例背景丁与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丁将房屋出租给戊,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戊在租赁期间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丁发现后,要求戊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戊未经丁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文案(3篇)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文案(3篇)

第1篇正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

本文将深入剖析几个经典法律案例,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经典法律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1. 案件背景张某某因与前女友李某某发生纠纷,怀恨在心。

一日,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2. 案件分析(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故意杀害李某某,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张某某因个人恩怨,持刀杀害无辜,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3. 案件启示(1)尊重生命:生命是宝贵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我们要珍惜生命,尊重他人生命。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经典法律案例二: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案1. 案件背景陈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过程中,将行人王某撞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慌忙逃离现场。

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 案件分析(1)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陈某逃逸行为恶劣,给王某的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应当依法严惩。

3. 案件启示(1)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驾驶员应尽的责任,我们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关爱生命:生命至上,我们要关爱他人生命,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四、经典法律案例三:王某贪污案1. 案件背景王某担任某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百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 案件分析(1)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分析典型法律案例心得(3篇)

分析典型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分析,并从中汲取心得体会。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甲乙两家邻居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矛盾,甲家认为乙家侵占了自己的土地,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一天,甲家在争执中持刀将乙家父子刺伤,造成乙家父子重伤。

案发后,甲被警方逮捕。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1)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案件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甲在争执中持刀将乙家父子刺伤,其行为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了乙家父子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甲的行为侵犯了乙家的财产权。

甲在争执中将乙家父子刺伤,不仅侵犯了乙家的人身权,还可能导致乙家财产的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3)乙家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虽然乙家在土地边界问题上存在过错,但其在争执过程中并未采取过激行为,也未使用暴力。

四、心得体会1.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本案中,甲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警示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贫富贵贱,无论地位高低,都要依法行事。

本案中,甲作为嫌疑人,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乙家作为受害者,依法获得赔偿。

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本案中,甲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行为。

这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预防违法犯罪。

法律经典案例解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涌因与赵某发生纠纷,指使他人持刀将赵某杀死。

2001年4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案例争议焦点1. 关于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关于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客观要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②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主观要件:故意。

(2)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刘涌指使他人持刀将赵某杀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刘涌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指使他人持刀杀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其次,刘涌的行为具有故意性,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赵某死亡,仍故意实施;再次,刘涌的行为具有主体要件,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关于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1)关于刘涌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如下:①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本案中,刘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刘涌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刑法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还需考虑以下因素:①犯罪动机:刘涌的犯罪动机是否恶劣;②犯罪手段:刘涌的犯罪手段是否残忍;③犯罪后果:刘涌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④犯罪情节:刘涌的犯罪情节是否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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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

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

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

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

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

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

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

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

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

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

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

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

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

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并不单单只以一人放弃犯罪意图而认定中止,共同犯罪中,犯罪的中止必须是所有人的犯罪中止或李某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使另一方放弃犯罪的意图。

案例三、张某、孙某、吴某均系某金笔厂职工,三人曾多次密谋盗窃该厂仓库内存放的铱粒。

某日深夜,三人共同前往该厂作案。

行至途中,吴某因惧怕,借口胃痛不能前往而返回家。

当晚十一点钟,张、孙二人趁值班人员不备,潜至仓库门口.张叫孙在门外隐蔽处放风,自己撬开门锁进入仓库.孙在门外等了十多分钟不见张出来,以为张盗得铱粒后从别的出口溜走,遂离开仓库门口,翻墙出厂。

厂值班人员听见响动,便前去仓库查看,将正在库内盗窃铱粒的张某抓获。

问题:
张某、孙某、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如是共同犯罪他们各自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一种形态?
案例三分析:张某、孙某、吴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张某、吴某属于犯罪未遂。

孙某属于犯罪既遂。

案例四、被告人周某,男,35岁,农民。

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投毒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500余平方米的水塘,该村不少村民经常在水塘里洗澡、洗衣服。

1999年春,村委会欲将该水塘承包给农民养鱼搞副业。

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文某先后向村委会提出要承包该水塘,文某因与村委会主任有亲戚关系而取得了该水塘的承包经营权,并于同年6月向该水塘投放了价值3000元的鱼苗。

被告人周某因未承包到水塘而对文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8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趁人们大多下地劳动,鱼塘周围无人之机,将从县城购买的10瓶2斤装的剧毒农药“1059"在文某承包的鱼塘周围分6处投放,然后离去。

当日下午5时许,10岁小孩张某因天热和其他5名小孩一起下鱼塘洗澡,看见水中漂着无数被毒死的小鱼,即捕捞。

其中张某等3人因喝了鱼塘中的水而中毒死亡,其余3名小孩也出现程度不等的中毒反应。

问题: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
案例四分析: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一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

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
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二:Abcde五人组成摸彩票小组约定每人每周付给E十元由他买并填上事先确定好的数字有次e没有如约恰巧那次他们事先约定的数字中了500万,其他四人要求e赔偿是否给与支持为什么
在合同法上,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当合同获得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的财产利益,而可得利益损失是指由于合同一方的违约,使得合同主要义务无法得到适当履行,进而造成非违约方的合同可得利益无法实现,最终导致合同非违约方应当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

可得利益之特点
1.是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并不由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实际享有,这是一种将来的利益,订立合同只是使这种可得利益的实现具备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合同各方的主要义务得到适当履行后,可得利益才能真正实现.
2.可预见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合同当事人都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其合
同行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因为他们只能就其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行为的选择自由;对不可预见的结果,则没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3.一定的确定性.在合同法中,任何可以补救的损害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主观臆想,而是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只要合同如期履行,这种利益必然会被当事人所获得。

结合本案的情况,
500万的奖金并不是在合同订立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它具有不确定性。

这种情况不符合合同法113条的规定,ABCD四人要求e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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