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民转让草场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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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及其防控

社会转型期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及其防控

社会转型期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及其防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牧区的土地利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在这一过程中,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农牧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

本文将从纠纷的原因分析、纠纷的现状和纠纷防控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对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问题有一个系统的理解和认识。

一、纠纷的原因分析1.土地资源 knodes无序开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牧区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日益紧张。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推动农牧业现代化,更为了政绩考核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盲目推动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就导致了很多草牧场的土地边界不清晰,土地界限不明确,从而引发了土地边界纠纷的产生。

2.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农牧区在土地流转方面的机制并不完善,土地流转的程序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一些非法的土地流转行为,这就造成了土地边界纠纷的滋生。

3.法律制度不完善:在农牧区,由于历史和地域等原因,许多村庄的土地边界划分并不严谨,同时地方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也较为薄弱,当土地出现边界纠纷时,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导致一些潜在的矛盾难以化解。

二、纠纷的现状农牧区的土地边界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边界纠纷频发:在一些农牧区,土地边界纠纷问题频繁发生,甚至演变成严重的纠纷事件,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和民生造成严重的影响。

2.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由于土地边界纠纷问题,导致大量土地资源被浪费,无法有效利用,直接影响了农牧区的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

3.社会矛盾加剧:土地边界纠纷问题引发了社会矛盾加剧,当地村民之间产生矛盾和纷争,甚至发生了暴力冲突事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牧区的社会稳定。

三、纠纷防控1.加强规划管理:加强农牧区的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对于草牧场和农村土地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划定边界,制定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2.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完善土地流转的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杜绝非法土地流转,确保土地流转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兴海县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分析与思考

兴海县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分析与思考
77 9 7 m 浅 山 地 5 5 3 m , 山 地 25 6 7 4 . 3 h ( 2h 脑 2 .3
h 。粮食 作物 主要 有 小 麦 、 稞 、 豆 、 m) 青 蚕 马铃 薯 等 ; 经 济作 物 主 要 有 油 菜 、 菜 等 。全 县 共 有 天 然 草 场 蔬 1 10 0 . 3万 h 占全 县 总面积 的 8 . 3 ; m, 2 9 % 全县 可 利用 草 场 面 积 为9 .9 h 其 中 : 春 草 场 4 . 6万 35 万 m , 冬 89 h 年产 鲜草 2 . m, 2 7亿 k , 均 产 鲜 草 220 gh g平 5 k/m 。 全 县建 有天 然 围栏 草 场 2 . 6万 h 占可 利 用 草 场 15 m, 的 2% , 3 占冬春 草 场 的 4 . 4 ; 有 人 工 草 地 0 2 40% 建 .9 万 h 。受 干燥 气 候 条 件 的影 响 , 场 退 化 、 化 严 m 草 沙 重 。全 县退 化 草 场 面 积为 3 . 9万 h 沙 化 草 场 面 94 m, 积 5 o 万 h 两 项 总 计 占 可 利 用 草 场 面 积 的 .4 m,
3 4
青 海畜牧 兽 医杂 志
21 0 2年第 4 2卷第 3期 ( 总第 29期 ) 1
专 论 与 综
兴 海 县农 牧 区土地 草 场 承 包 经 营 权 流转 的分 析 与 思 考
边 明 琴

( 青海省兴海县草原工作站 , 兴海,130 830 )
中 图分 类号 :82 5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7 5 (02 0 -0 40 10 -9 0 2 1 )30 3 - 2
4 6 7. 8% 。
2 特 点

草牧场纠纷

草牧场纠纷

草牧场纠纷调研报告草牧场纠纷调研报告关于草牧场纠纷问题的起因及解决方法的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牧区草牧场的“价值”大幅飙升,由草牧场纠纷引发的群众上访,成为影响我旗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我们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草牧场纠纷现状xxx6个苏木镇57个嘎查村,16527农牧户64167人。

土地总面积1746.75万亩,全旗现有草原面积1321万亩,承包到户总草原面积1144.61万亩,其中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60万亩。

主要是以沙蒿、柠条、寸草、苔草、芨芨草、马莲为主的滩地草场、梁地草场和巴拉尔地草场。

当前,我旗农村牧区草牧场纠纷比较突出,从个别行为发展到了群体行动,参与人员的层次不断提高、甚至有的领导干部在其中出谋划策,增大了解决事情的难度,使草牧场纠纷成为了影响和谐稳定的隐患,根除草牧场纠纷刻不容缓。

从2011年至今,我旗共发生草牧场纠纷732起。

我旗的草牧场纠纷大体上可分为九类,一是草牧场边界纠纷即个人、嘎查村、乡镇、旗区、省区间边界纠纷;二是草牧场流转纠纷;三是权属纠纷,即原来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国营场站、基层学校所在地与当地村民的草牧场权属纠纷,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建的乡镇政府、国营场站、学校,到了2000年后随着乡镇政府、国营场站、学校的撤并,产生草牧场土地纠纷;四是因结婚丧失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产生纠纷。

农村牧区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草牧场,一般都能享受土地草牧场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会迁移到男方家庭,由于农村牧区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草牧场承包政策,加之在土地草牧场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牧区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五是因离婚、丧偶失去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产生纠纷。

草原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对策

草原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对策

2020年第07期草原使用权是指草原所有单位以及使用权限进行转让、出租,使草原能够极大的推动畜牧业发展。

但当前草原使用权方面出现较多的问题,这也使得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调整,并对其展开深度研究。

1草原使用权流转的原因和意义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经执行草原承包责任制,在后续的生产和发展中,许多牧民将自己的草原区域以不同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员,这种现象为草原流转使用权。

草原流转使用权主要是针对草原承包户和草原原有者之间交易不平衡做出的调整。

因为草原属于自然区域,它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区域干旱、虫灾以及其他自然现象都会给草原造成危害。

为此,需要结合地区情况对这些问题作出调整。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草原承包户的经营策略也发生了转变,草原使用权流转已被大部分牧民接受,草原使用权流转的出现推动我国的畜牧业进一步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可以将我国的草地资源进一步合理分配,以合适的生产规模更加有利于提高草原利用效率。

(2)能够推动我国牧区的产业化,形成一个完善的产业结构。

(3)有利于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相关设备,带动整体发展。

(4)解决当前牧区存在的矛盾,同时还能合理运用人才。

2草原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草原作为我国重要的土地资源,许多部门都想监管,因而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政管部门互相推诿无人监督的局面,在流转前各部门都争先恐后进行管理,可在流转后没人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

不仅导致一些牧民滥用草原,不利于草原使用与发展;还造成人员之间矛盾上升,牧民上访不断,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当前草原相关部门已在草原使用权方面做出了大量工作,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其评估体系相对较差,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没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与制度。

导致部分人员擅自变更草原的用途,破坏其生态平衡。

对草原没有保护意识,直到草原被破坏后,才有相关部门去对草原展开生态治理。

草原使用权流转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流转途中没有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更没有相关部门同意,自行的展开交易。

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牧业法律法规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畜牧养殖污染引发的纠纷,通过分析该案例,旨在探讨畜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县甲村村民李某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了一座养殖场,主要养殖生猪。

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养殖废弃物排放超标,污染了周边环境,影响了周边村民的正常生活。

2019年,附近村民乙、丙、丁等三人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李某的养殖场。

经调查,李某的养殖场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随后,乙、丙、丁三人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养殖活动,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和分析:(一)养殖场是否属于污染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污染源是指排放污染物、产生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或者影响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李某的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确实排放了废弃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因此,其养殖场属于污染源。

(二)李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的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导致环境污染,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范围应包括:1. 治理污染费用:包括治理污染工程费、监测费、评估费等;2.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植被恢复、土壤修复等;3.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如农业、渔业、旅游业等;4.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心理创伤、身体健康损害等。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养殖场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且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1. 停止养殖活动;2. 赔偿乙、丙、丁三人的损失,包括治理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3. 支付诉讼费用。

草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草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草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本文主要讨论草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这是一种在农村地区经常出现的合同形式。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草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草场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协议作为一种管理草场资源的方式,逐渐受到了农民和政府的关注。

在草场资源的管理中,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作用不可忽视。

该协议可以确保农民在合法的前提下获取草场资源,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一种赚取经济收益的机会。

这种转让协议不仅有利于促进草场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还有助于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然而,草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转让协议的执行是否得当,对于农民的收益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转让协议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和政策的漏洞,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

为了更好地推动草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实施,本文将对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定义以及转让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同时,也将对转让协议的利与弊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些参考,促进农村地区草场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合理利用。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叙述和探讨草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为引言,将从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介绍本篇长文的主题和写作意图。

第二部分是正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将对草场承包经营权进行定义和背景的介绍,以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该概念和相关背景知识。

其次,将重点探讨转让草场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界对于该问题的解释和观点。

第三部分为结论,将对转让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利与弊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对草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建议。

通过综合前文的讨论,我们将得出对于此类协议的合理性、风险和规范性的看法,并为读者提供一些建议以促进更有效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通过以上的结构安排,本文将全面深入地剖析草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相关问题,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更加精确地评估和管理合同的风险和利益。

关于草场承包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

关于草场承包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

关于草场承包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落实和完善工作是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2007年我地草场承包到户工作通过自治区验收后,地委、行署始终把巩固、提高工作作为深化牧区改革的重大任务,在每年召开的地区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上,主要领导都作了反复强调,各县(区)虽然有所加强,但工作成效还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在2009年实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试点工作后,我们发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我地草场承包到户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县绝大部分草场已承包到户,个别县几乎没有开展草场承包工作,这给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带来了很大困难,甚至可能会出现政策无法落实的局面。

二是一些县工作人员在丈量草场面积时不负责任,有的用绳子丈量,有的用车子进行丈量,甚至有的通过目测来丈量草场,导致草场面积误差较大,致使核定的载畜量不准确。

三是对夏秋草场没有承包到户,余留公用草场面积较大,个别村把可利用的草场划定为不可利用的草场而没有承包。

四是在核定载畜量时,没有实事求是的进行核定,导致在草场类型、产草量大致一样的情况下,即使相邻的两个村核定的载畜量也出现了较大差别,如:有的村15亩/羊单位,而与之相邻的村仅为5亩/羊单位。

五是部分乡村在草场承包时没有核定载畜量,即使有核定的合同载畜量,也没有将载畜量填入《草场经营权证》中。

六是部分县在统计草场承包面积和草场可利用面积时有弄虚作假的嫌疑,如:整个乡镇每个承包牧户的承包面积和可利用面积均相差100亩,这明显不符合实际。

这些问题和困难是我们在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并切实解决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的推进。

为此,我地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采取有效措施,着力逐一加以解决。

一是积极安排部署草场承包工作。

我地于2011年7月25日在索县召开了那曲地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部署会,会上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高学文同志就草场承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从六个方面安排部署了下一步的草场承包完善工作,为做好草场承包工作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社会转型期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及其防控

社会转型期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及其防控

社会转型期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及其防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的社会转型也在不断加速。

农牧区的草牧场地在这一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边界纠纷问题尤为突出。

农牧区草牧场的边界纠纷不仅会对当地农牧业的发展造成影响,更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如何有效防控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的主要原因1. 土地使用权不清晰在农牧区,由于历史原因,草场的土地使用权往往不够清晰。

有些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有些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还有些土地属于个人所有。

这种不清晰的土地使用权往往会导致边界纠纷的发生。

当地政府和村民对土地使用权的认知存在分歧,便会引起边界纠纷。

2. 土地资源的短缺由于农牧区土地资源有限,而人口增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导致土地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获取更多的土地资源,一些农牧民之间便会发生土地边界纠纷。

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利用这一点进行非法占地,进一步加剧了边界纠纷的发生。

3. 土地出租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草场土地被出租给了城市居民,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和监管,一些出租土地的权益纠纷不断发生,造成了草场边界纠纷。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的频繁发生,给当地社会秩序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1. 完善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健全农牧区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非法占地行为的发生。

要建立健全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为农牧区草牧场边界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和解决途径。

2. 加强土地管理加强土地的管理和监管工作,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土地资源,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加强对农牧区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非法占地。

3. 推动土地确权登记推动农牧区草场土地的确权登记,明确土地使用的权益归属,避免土地使用权不清晰引发的边界纠纷。

依法保护土地流转中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土地流转引发的土地边界纠纷。

牧区草场纠纷的解决对策研究

牧区草场纠纷的解决对策研究

牧区草场纠纷的解决对策研究作者:波布德玛等来源:《当代畜禽养殖业》 2018年第10期牧区草场纠纷就是牧区草原权属纠纷,牧区草原权属分为草原所有权、草原使用权和草原承包经营权三种。

草原所有权包括草原国家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里享受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

草原使用权是指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草原承包经营权是指牧民在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允许范围内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所有草原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牧区草原纠纷成为牧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1牧区草原纠纷的主要表现(1)过去一段时间在政府管理力度不强、牧民对土地草原的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对牧区草原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就无偿划拨给国营农牧林渔场或国家自然保护区,出现了一部分草原的所有权是嘎查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于国营农牧林渔场或国家自然保护区,承包经营权属于牧民的现象。

随着草原价值的提高,牧民对草原的重视程度也提高了,从而引发了各方对草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矛盾。

(2)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加快地区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实施了探矿、开矿建厂和招商引资政策,吸引了一些商家和投资者到牧区转包集体所有草原,经过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办理了相关的法律审批手续,与嘎查集体和牧民产生了征用草原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经济关系。

以上费用标准由于长期没有修改,或因当前草原价值的提高而产生了商户、投资者与草原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发生经济纠纷。

(3)过去实施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苏木人民政府管理机制期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苏木人民政府以兴建草原站、防灾基地、大小畜配种站和种畜场等名义占用生产队和嘎查集体所有草原,截止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有一部分草原按照政策要求退还给了原所有权单位,而有一些地区却承包给了外地经商户长期经营,导致嘎查委员会想收回但承包期未满而引发了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嘎查委员会之间的利益冲突。

牧区草场纠纷中的难点及对策——新巴尔虎左旗个案分析

牧区草场纠纷中的难点及对策——新巴尔虎左旗个案分析



牧 区草 场 纠纷 形 成 背 景
嘎查领 导 在参 与调解 时 . 也各 自偏 袒庇 护 自己一方 .
对 调解 工作产 生严 重影 响 如新 左旗 甘珠 尔 苏木三 队和 四队就 曾 因草场界 限 不 明 , 民在 圈草库仑 时 . 牧 多 次 发 生 纠 纷 和 冲 突 ,0 5年 达 5次 .0 6年 达 9 20 20 次之 多 .而全 旗 范 围内类似 的纠 纷 冲突累计 达 到 了 7 4起 , 幸没 有造 成 人员 伤亡 。嘎查 领导 在 处理 此 所 事 时 . 自偏袒 本 嘎查牧 民 . 各 给派 出所 的处理 工作 带 来 很 大影 响和 不便 ( ) 民之 间 由 于利 益和 草 场界 限 划分 , 二 牧 引发
场 纠 纷对 金 融机 构 信 贷 回笼 的 影 响 , 提 出 了相 应 的 对 策 。 并
关 键 词 : 村 牧 区 ; 场 纠 纷 ; 贷 风 险 农 草 信 中 图分 类 号 :8 0 F 3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0 7 4 9 (0 1O — 0 7 0 10 —3 22 1 )107 — 3
Hale Waihona Puke 期 草场 纠 纷基 本 没发 生过 . 场 纠纷 主 要是 从 近几 草
年 开始 的 . 随着 草 场资源 的退 化和 畜牧业 的发 展 . 草 场 对牧 民的生 存 和发 展都 显 得 日益重 要 . 论 是牧 不
1 农业 家庭 户 和农 业家 庭 户 的冲 突 由于 国 . 非
家 的相关 规定 。 业户 口享 有一定 补 贴和 优惠政 策 . 农 部分 嘎查 在划 分 草场 时 .将 部分 草场 承包 给非农 家 庭户 . 就引 起 了部 分农 业 家庭户 的不 满 和怨言 . 这 发 生 纠纷 。 再者 自国家 出台农 牧户 口补助 政策后 , 分 部 非农 人 员贪 图 国家补 助 , 机钻 营 . 关 系 。 户 1 投 拉 将 5

农牧民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农牧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牧民在土地承包、农业生产经营、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农牧民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农牧民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逐渐增多。

农牧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频发。

2. 农业生产经营纠纷:农牧民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经营方式落后等原因,导致农业生产经营纠纷不断。

3.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土地流转纠纷逐渐增多。

农牧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流转价格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土地流转纠纷频发。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某村村民张三,于2000年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用于种植粮食。

由于当时土地承包制度尚不完善,张三并未与村里签订正式的土地承包合同。

2015年,村里决定对该块土地进行二次承包,要求张三退出承包。

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连续承包15年,有权继续承包该块土地。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分析:本案中,张三与村里未签订正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张三在承包土地时,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建议:农牧民在承包土地时,应当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土地承包期限、承包面积、承包费用等事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农业生产经营纠纷某村村民李四,于2018年与某农产品加工企业签订了一份农产品收购合同,约定李四将其种植的玉米出售给该企业。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将玉米出售给该企业。

然而,该企业在收购玉米过程中,发现部分玉米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李四货款。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分析:本案中,李四与农产品加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农产品质量标准。

牧民拒绝协商采矿用地的草场补偿诉讼案例

牧民拒绝协商采矿用地的草场补偿诉讼案例

牧民拒绝协商采矿用地的草场补偿诉讼案例①土地纠纷事件案例分析,请大家分析。

请从律师的角度出发。

根据复你述的情况,你们的转让制行为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也未经村委会同意,土地的承包权仍属a。

b的种植属代耕代种,或租种。

征地款分为两部分1是地上附着物或种植物的赔偿归种植人b所有;其他补偿(包括安置、土地补偿和社保费用)应归承包人a享有。

剩余土地的分配:如双方有关于种植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能够明确b的种植期限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继续由b耕种。

在土地证上书写的内容没有描述清楚,这是双方的私下约定,不能改变土地证的登记内容。

但是,书写内容可以证明b的种植行为,a是知道并允许的,可部分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

②农村村民之间土地纠纷问题,调解不成该如何解决你可以私下协商,或者发起公诉进行法律介入。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将第二十条的“征用”改为“征收”。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社会转型期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及其防控

社会转型期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及其防控

社会转型期农牧区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及其防控在社会转型期,农牧区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

农牧区的土地资源一直是当地经济的支柱,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农村集体经济演变等原因,土地边界纠纷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有效防控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需要在政府、农牧民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保障草牧区的土地资源安全稳定,保障农牧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的表现形式1.历史遗留问题。

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由于土地流转、承包和交换等问题,导致当地农牧区的土地边界不清晰,产生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

2.农村集体经济演变。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转型,一些原本属于草牧场的土地被用于发展其他产业,因此引发了土地边界纠纷。

二、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的影响1.影响农牧业生产。

土地边界纠纷会导致农牧牧户无法准确确定自己的土地范围,从而影响农牧业的正常生产。

2.影响农牧民生活。

土地是农牧民的生存基础,土地边界纠纷会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三、草牧场土地边界纠纷的防控对策1.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登记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推进草牧区土地权属登记工作,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减少土地边界纠纷的发生。

2.加强社会公共服务。

政府在农牧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高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减少土地边界纠纷的发生。

四、案例分析在某县农牧区,由于历史原因和农村集体经济演变导致了土地边界纠纷的发生。

当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包括完善土地权属登记制度、加强农牧区公共服务建设、推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就地城镇化等措施,有效减少了土地边界纠纷的发生,维护了农牧区的稳定和和谐。

草牧场征用当中法律问题研究

草牧场征用当中法律问题研究

草牧场征用当中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正所谓邓小平所说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发展已成为了世界主流、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的标准。

但发展需要经济基础,需要生产力和生产资料的相协调。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在不断地发展、富强。

但是,随着发展不可忽视的社会与法律问题也在慢慢滋生。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加大。

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和经济开发所需要的土地主要来源于农牧区的土地。

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慢慢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约性要点。

在此文章中我主要以内蒙古地区为首的还在以放牧为主的蒙古族地区为例来研究。

关键词:土地征用草牧场;草牧场产权制度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牧业生产与城市扩张逐渐产生矛盾。

目前,我国已有2000多万失地农牧民,并且每年以10%的速度在递增。

因征地引发的农牧民群体恶性事件也逐渐成为政府所面临的一项棘手的问题。

如锡林郭勒盟的“6•15”事件。

另外,土地征用中的资源浪费现象也十分严重。

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利用。

投资者为了节省成本,往往不对被征用土地进行全面详细的投资收益分析,不能够全面有效的发挥出土地价值。

还有一点就是投资者常常目光短浅,只看眼前的利益而不顾身后的妥善处理。

更是对牧民的生活不闻不问。

当然,在这一严重的社会现象的背后肯定存在着法律制度的疏忽与不足和投资者的职业道德情操跟职业素质的低下。

1.关于对土地征用草牧场征用制度的界定1.1土地征用的内涵土地征用的定义是土地从私有的有机土地转变为国有资产,是土地所有权的进行转移的一个过程。

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这种行政行为是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实施的,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会依法补偿农村的经济利益。

1.2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土地征收主要指土地所有权被改变,土地征用则仅仅是使用权的改变。

草牧场纠纷调研报告

草牧场纠纷调研报告

草牧场纠纷调研报告关于草牧场纠纷问题的起因及解决方法的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牧区草牧场的“价值”大幅飙升,由草牧场纠纷引发的群众上访,成为影响我旗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我们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草牧场纠纷现状xxx6个苏木镇57个嘎查村,16527农牧户64167人。

土地总面积1746.75万亩,全旗现有草原面积1321万亩,承包到户总草原面积1144.61万亩,其中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60万亩。

主要是以沙蒿、柠条、寸草、苔草、芨芨草、马莲为主的滩地草场、梁地草场和巴拉尔地草场。

当前,我旗农村牧区草牧场纠纷比较突出,从个别行为发展到了群体行动,参与人员的层次不断提高、甚至有的领导干部在其中出谋划策,增大了解决事情的难度,使草牧场纠纷成为了影响和谐稳定的隐患,根除草牧场纠纷刻不容缓。

从2011年至今,我旗共发生草牧场纠纷732起。

我旗的草牧场纠纷大体上可分为九类,一是草牧场边界纠纷即个人、嘎查村、乡镇、旗区、省区间边界纠纷;二是草牧场流转纠纷;三是权属纠纷,即原来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国营场站、基层学校所在地与当地村民的草牧场权属纠纷,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建的乡镇政府、国营场站、学校,到了2000年后随着乡镇政府、国营场站、学校的撤并,产生草牧场土地纠纷;四是因结婚丧失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产生纠纷。

农村牧区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草牧场,一般都能享受土地草牧场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会迁移到男方家庭,由于农村牧区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草牧场承包政策,加之在土地草牧场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牧区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五是因离婚、丧偶失去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产生纠纷。

草场整合中牧民权利及经济关系分析

草场整合中牧民权利及经济关系分析

草场整合中牧民权利及经济关系分析草场整合就是在草场家庭承包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动牧区草场使用权流转,扩大牧场经营规模形成家庭牧场。

本文分析了草场整合对牧民权利体系的延伸与发展,以及新的权力体系下牧民身份的多元化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指出了草场整合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草场整合草场承包牧民权利体系牧民经济关系草场整合是在坚持草场家庭承包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动牧区草场使用权流转,使草场资源向经营能人集中,扩大牧场经营的规模,形成家庭牧场。

2007年初,全国惟一的国家级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试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巴音图嘎嘎查开始进行草场整合的试点工作。

草场整合没有改变草场承包形成的牧民基本经济权利,但伴随着经营权的流转,出现了牧民权利体系的延伸和牧民身份的多元化,牧民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

草场整合是草场承包基本权利体系的延续2007年初,全国惟一的国家级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试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巴音图嘎嘎查开始进行草场整合的试点工作。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草场承包形式在草原上形成了与小农经济类似的“小牧经济”。

在分割到户的小片草场上,传统游牧或科学轮牧的生产方式都难以实行,使草原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承包后,牧民在增收的迫切要求下多养牲畜,导致草场严重退化、沙化,进而牲畜品种退化,畜产品质量下降,由此形成一种悖论,追求富裕的初衷可能带来永久的贫困;小片草场无法分散自然灾害的风险,小规模经营也无法抵御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

分草场到户后,每家都要造围栏、打井、修棚圈,不仅各家各户重复建设,浪费严重,而且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经营成本上升;由于气候日益干旱加上人为损害,草场产草率不断下降,可承载牲畜数量减少,牧民普遍增收困难;在社会保障机制基本未覆盖农村的情况下,牧民中因经营不善、疾病、家中男孩较多、添丁不添地造成的贫困较为常见,牧民中贫富分化日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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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1)(一)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传统认识 (1)(二)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重新认识 (1)二、非法转让草场的实情 (2)(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出租的名义,将土地使用权变相转让给他人 (2)(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转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 (2)(三)集体所有权人直接以出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 (3)(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以集体土地为他人或自身债务提供抵押 (3)三、当前牧区草场转让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3)(一)政策措施不完善 (3)(二)转让运作不规范 (3)(三)牧民对集体土地转让的认识不足 (4)四、蒙古民族的角度分析 (4)参考文献 (5)后记 (6)一、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民法通则》第74条进一步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进一步补充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农业法》也有相同规定。

由此可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在法律上有三类: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集体。

(一)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传统认识集体所有权主体是集体所有权研究中最主要的问题。

以往由于对集体所有制认识的局限,也影响着我们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认识。

按照以往理论,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

因此,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当然就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组织”。

依我国通行的民法学理论,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第一,集体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组织;第二,作为集体所有主体的集体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三,集体成员不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集体所有权,但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人们顾名思义地认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就是集体,但传统民法上及《民法通则》中关于主体的规定只有自然人(公民)和法人的概念,而没有集体一词,集体作为主体究竟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人们不得而知。

在一些人看来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可能是自然人,否则就会导致私有制或私有财产权;集体也不可能是法人,因为法人可能会破产,这样就可能导致集体所有制的瓦解。

因此,该怎样认识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在立法上和法学理论上都存在着困惑。

(二)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重新认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人们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理论进行反思,认识到“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简单地归纳为生产资料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尽管历史上农村的人民公社和城市的大集体企业都试图实现这一定义,但事实表明,我国并未出现完全满足上述定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学研究中对集体所有权理论也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一系列关于集体所有权的新认识。

比如针对传统的集体所有权理论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认识,有的学者正确指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一定由直接劳动者构成,也未必是法人组织。

”①“集体所有权是指一定团体或社区在其成员平等、民主基础上形成集体共同意志,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可见这种观点将集体所有权主体确定为一定的团体或社区,而且未必具有法人资格。

也有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既不是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集体所有权是全体成员的共有权。

③还有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主体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法人可以对集体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

④上述第一种观点,指明集体所有权主体是一定的团体或社区,而且未必具有法人资格。

实际上也就认为集体所有权主体是团体或社区的成员,因为不具备①史际春:《集体所有权的概念》,《法律科学》1991年第6期。

)②史际春:《集体所有权的概念》,《法律科学》1991年第6期。

③温世扬:《略论我国民法的物权体系》,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8页。

④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78页,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9页。

)法人资格的团体或社区,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权利义务由其成员承受。

第二种观点直接将集体所有权主体确定为全体集体成员,但因其简单地认为集体所有权是全体集体成员的共有权,被认为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有可能导致私有化以及集体财产的不稳定性。

因为按照共有所有权原理,共有财产并不脱离单个的共有人,集体财产归集体成员共有,就成为集体成员个人的所有权,作为共有者的集体成员随时加入或退出共有组织都会引起共有财产的分割,因而集体所有难以稳定,而且有可能解体。

二、非法转让草场的实情从古到今草场是蒙古人的衣食父母,是世人讴歌的永恒主题,其于国民生活中具有的意义无论怎样估量都不过分。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的剧增,我们的草场已不堪重负,加之草场利用缺乏规划制约和指导,草场资源未得到合理配置,更加剧了人地矛盾。

赤峰市翁牛特旗汉译为“诸王”的意思,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是红山文化、辽文化的发祥地之一。

境内出土了大型碧玉龙。

陶凤杯被史学界、考古界誉为“中华第一龙”、“中华第一凤”、龙凤双飞、龙凤呈祥。

翁牛特因此成为声名远播的“玉龙之乡”、“龙凤之乡”。

翁牛特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部,地处北纬42°26′—43°25′,东经117°49′—120°43′之间。

总面积11872平方公里,总人口47.3万人,翁牛特旗资源丰富,前景广阔。

全旗人均土地42亩,人均草场24亩,森林覆盖率26.12%,人均水资源2700 立方米。

中国人均耕地面积有1.3亩;人均草地有5.2亩;人均林地面积为1.6亩。

翁牛特旗人均占有的耕地、草牧场、森林、水资源总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据了解近两年翁牛特旗部分草原被当地牧民转让,尤其是翁牛特旗乌丹镇某嘎查的大部分优质草原,耕地,林地,草场转让现象尤为严重。

当地牧民以植被较差的平均每亩1000元的价格,植被较好的以平均每亩3600元的价格转让了15年的使用权,甚至永久性的转让了草场。

以牧民甲为例,当地牧民甲有200亩草地,现因儿女成家到外地生活,自己也年事已高无力经营这片草地,便在2010年8月与外地收购者乙签订了草场转让合同,约定植被较差的平均每亩1000元,植被较好的以平均每亩3600元的价格计算,甲的草场植被较差的有60亩,按约定价格计算:60/亩*1000元=60000;植被较好有140亩,约定价格计算140/亩*3600=504000元人民币,共计564000元人民币。

基于甲乙之间形成的土地转让合同合法与否进行分析: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牧区,土地的牧业经营对牧区经济组织,对牧民已不再具有诱惑力,他们不想再延续这种旧的生活方式,而是积极从事牧业以外的经营,以求获更大的收入,于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资源和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悄然形成了一个土地隐形市场,在这个隐形市场中,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满足各种经济需求,以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形式在市场中流转,并日益活跃,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大量草地非法流失,在非法交易体制下,酿成了大量的牧区集体土地交易行为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既不利于促进牧区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目前非法转土地主要有一下几种形式:(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出租的名义,将土地使用权变相转让给他人。

这是当前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的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购买者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年限为30-50年,甚至更长租期,由用地人一次或数次交情租金,从而获得该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用地使用权。

甲乙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此种情形,因为在合同中乙方一次性支付了甲564000元人民币,而且乙方有长期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转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

这种类型的转让,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已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规定,取得了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获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但自己未进行任何投资,也没有办理任何报批手续,直接用地转让给他人,牟取高额差价款;二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能获得合法的用地许可,擅自将农业用地以非农建设用地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从事非农建设收取转让地价款,这种形式同出让有类似之处,区别在于转让行为发生之前,往往事先就将农业用地性质先行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再行转让。

甲乙签订的协议属于此种情况,自己未进行任何投资,也没有办理任何报批手续,直接用地转让给他人,牟取高额差价款。

(三)集体所有权人直接以出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

在这种类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往往以出让人身份,直接与受让人一方签订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一定面积的耕地或其他土地一次性卖给受让人从事非农建设,并收取一定金额的地价款,而该合同未经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批。

有时出让人与受让人连书面合同都没有,直接在收取一定地价款后将一定面积的土地划转给受让人从事非农建设。(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以集体土地为他人或自身债务提供抵押,在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约定债务人直接以土地抵偿债务,造成事实上的土地转让。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宅基地上已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出售,出租给他人,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农民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农民享有个人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此农民当然也就有权处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地随房走”的现行体制下,必然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甲乙的协议书明显侵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制度,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国家或农民集体,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所以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标的物归国家或者特定农民集体所有。

以上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导致的后果:首先,它干扰破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正常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其次,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再次,它会给权力腐败提供了空间和机会;最后,它可能潜藏着对土地利用的短期性和掠夺性,为土地的可持续性利用种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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