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密封问题法律探讨
浅析投标文件密封问题
浅析投标文件密封问题作者:苏慧彬来源:《环球市场》2020年第03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在开标过程中,存在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引起流标或质疑,解决投标文件密封问题已经成为招投标活动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投标文件;密封一、投标文件因密封问题被拒收的危害(一)增加招标人的成本某招标项目,要求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人盖章,投标截止前共收到3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其中一投标人密封袋(档案袋)底部未加盖投标人公章被拒收,造成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失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只好重新招标,延误了招标项目建设工期,造成的经济損失和社会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二)增加投标人的成本因密封问题导致投标人家数不足而重新招标,各投标单位重新制作投标文件,重新投标,浪费了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和差旅费等,也拉长了投标保证金占用时间,浪费了各投标人的投标资源,增加了投标人的成本。
(三)引起被拒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质疑被拒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认为密封袋的封口应为放入投标文件的地方,其他地方不能作为封口来要求投标人盖章,但由于现场有其他投标人指出有封口的地方都应盖章,招标代理只好将未完整盖章的投标人拒收,引发被拒收的投标人向招标人的监督部门提出质疑,致使招标人内部启动调查流程。
(四)可能沦为排斤竞争对手的手段之一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时,容易被别有用心的投标人钻空子,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性进行过度检查,排斥竞争对手。
忽视了投标文件“密封”的真谛,注重了形式,忽略了实质,严重削弱了竞争程度,浪费投标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五)加剧投标人与招标人的矛盾一项目开标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因密封问题被拒收,投标人大闹开标现场,扬言要去法院起诉在开标现场的招标代理人员和业主代表及监督人员,严重损害了招标人的心理健康,扰乱了开标会的秩序,影响开标会的顺利进行,浪费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时间。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问题研究
第7卷第2期2019年2月Vol.7,No.2F e b. 2019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投标文件密封检查问题研究赵飞龙1, 王晓雪2(1. 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东川分公司,云南 昆明 654100;2. 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 昆明 650011)·投标人·收稿日期:2018-06-15摘要:投标文件的密封对于招标投标活动发挥竞争机制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法规也有若干对应条文,对投标及开标两个阶段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及后果有着详细的规定。
然而,由于投标及开标阶段各自的侧重点不同,当前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存在滥用权利和串通招投标的问题。
通过反思提出引入第三方进行检查的问题解决思路,最终创新地提出运用统一的时间点检查,让投标开标两个阶段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合二为一,并提出与之匹配的法律条文建议稿。
关键词: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探讨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9)02-0030-04Study on the sealing inspection of bidding documentsZHAO Fei-long 1 , WANG Xiao-xue 2(1.Yunnan tobacco co., LTD. , kunming yunnan 654100 ; 2.Yunnan huaye investment co. LTD. kunming yunnan 650011)Abstract :The seal of his bid documents for the tender and bid activities play a competition mechanis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lso has a number of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the tender and bid opening bid documents in two stages of seal check and consequences have detailed provisions, however, because of bidding and bid opening stage their focus is different, the current bid documents seal check of abuse of rights and colluding bidding problems through reflection 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third party inspection problem solving ideas, eventually innovation put forward using the unified time check, make the tender bid opening sealed bid documents in two stages of inspection 2 for one, and put forward the matching recommendations, according to the laws.Keywords :Tender documents; Seal; Check; To discuss1 投标文件密封的意义及重要性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选择市场交易对象的方式,将“买卖双方的博弈”规则改为“卖方(投标人)之间的博弈”。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是把双刃剑,旨在保护招投标双方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是把双刃剑,旨在保护招投标双方摘要:根据法律规定及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存在两个阶段,针对现实中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招投标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一、在开标组织过程中,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重要环节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根据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在招投标过程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实际上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由招标人接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时需检查密封情况,是为了排除招标人自身的责任,保护招标人的利益,降低开标时的风险,避免开标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检查的主体是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第二个阶段: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为了防止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前拆封投标文件,导致标书泄密,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权益。
检查的主体是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公证机关。
二、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往往步入一个误区1.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常常以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拒收,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判定完全由招标人自己作出。
而各家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各不相同。
如:(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需提供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分别单独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投标单位若将1份正本、4份副本分别密封为两个密封袋,并标明了“正本”、“副本”,有可能被拒收。
浅谈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浅谈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摘要:我国建设工程采用的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制度发展至今已越来越完善,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也越来越趋于公平、公正、公开。
在我国建设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招投标工作已成为其中最为重要环节之一。
对于招标工作来说,看似简单,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针对招标工作来说,需要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确保招标工作合法合规,招标进度才能得到保证。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引言:为了招标工作可以井然有序地进行开展,保证招标活动合法合规,必须设置合理的资格条件、评分办法等,因此大部分招标人对资格条件和评分办法设置比较熟悉,监管部门往往也更注重资格条件、评分办法设置,反倒是招标过程中一些小细节往往让人忽视。
下面我围绕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一个容易忽视的细节问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谈谈我的认识。
从事招标工作的都非常清楚,招标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但是很多人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清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目的和意义。
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都顺利通过,少数情况下也会出现问题,例如检查发现某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是应该拒绝其投标?还是应该继续接受其投标?是中止开标?还是继续开标?如果对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目的及意义不了解,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往往会不知所措,导致招标活动进行不下去。
(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开标时,投标单位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投标单位如果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受。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招标过程中有两个阶段需要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认证。
第一个阶段是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此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投标文件接收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关于投标文件包装及密封性要求的思考
关于投标文件包装及密封性要求的思考工程项目招标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反映第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副本合并包装,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投诉人认为该投标文件应为废标。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封装在双层信封内,分别加贴封条并盖密封章,标以’正本’、‘副本’字样。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签收。
”招标文件同时规定:“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者,将作为废标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针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结果证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
招标人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重新组织评标。
重新评标结果认定第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为废标,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至此,投诉双方均无异议。
上述案例本身并不复杂,但相关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是费了一番周折。
由于案例发生时交易场所尚未安装全过程监控系统,投标文件的包装在事后追认起来难度很大。
最后,监督部门通过组织相关当事人质证,还原了事实真相,而被投诉人亦承认其投标文件为合并包装。
本案例虽然得到了比较完善的处理,但我们不得不思考其中的问题:招标人由于把关不严,受理了原本应予拒收的投标文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投标人是否有权在开标环节事后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及包装提出质疑?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如何处理?招标文件为什么对投标文件包装提出如此严格的要求?其出发点是什么?等等。
我们先了解一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法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一、前言为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法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二、密封要求1.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注明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袋或信封进行封装。
文件袋或信封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确保投标文件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3.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进行封装。
每个投标文件袋或信封上应标注投标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编号等信息。
4.投标文件密封应遵循以下步骤:(1)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装入文件袋或信封内,确保文件袋或信封内无空隙。
(2)将文件袋或信封的封口处粘贴密封胶带,确保封口处无破损,密封胶带应粘贴平整、均匀。
(3)在密封胶带上注明密封日期,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密封胶带上签字或盖章。
(4)在密封胶带外再粘贴一层密封胶带,确保两层密封胶带紧密贴合,防止被拆封。
5.投标文件在密封过程中,应确保以下要求:(1)投标文件不得随意折叠、折叠后不得有破损。
(2)文件袋或信封的封口处不得有破损、裂缝等缺陷。
(3)密封胶带应粘贴平整、均匀,不得有气泡、皱褶等。
(4)密封胶带上的签字或盖章应清晰、完整。
6.投标文件在密封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视为无效:(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顺序装订成册。
(2)投标文件未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袋或信封进行封装。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进行封装。
(4)投标文件未按照本要求进行密封。
三、投标文件开启1.投标文件在开标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拆封。
2.开标时,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当众拆封投标文件。
3.拆封过程中,应确保以下要求:(1)拆封时,应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具或方法,不得使用暴力或损坏投标文件。
投标前必知标书封条的法律规定与要求
投标前必知标书封条的法律规定与要求在进行投标过程中,标书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对于各方面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为了确保标书的安全和可靠性,封条作为一种有效的封闭和保护手段广泛运用于标书封面或包裹封口处。
本文将介绍标书封条的法律规定与要求,帮助您在投标前更好地了解其相关知识。
一、标书封条的定义与作用标书封条是指将标书或相关文件进行密封和封闭的一种手段。
它可以防止标书在投标过程中被非法篡改、泄露或损坏,确保投标的公平性和可信度。
封条的应用有效地保护了投标者的利益,同时也为招标方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标书识别和审核方式。
二、标书封条的法律依据1.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标书封条的使用和管理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文件都对标书封条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2. 标书封条的内容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标书封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标书封条名称、标书封条的图案、标书封条的编号、标书封条管理机构的名称、标书封条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等。
此外,还应当注明标书封条的用途和特殊要求,并对违反封条规定的后果进行明确说明。
三、标书封条的管理与应用1. 标书封条的管理机构标书封条的管理应由资深专业机构或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
其具体职责包括:封条的制作、发放、管理和监督;对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对标书封条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等。
确保标书封条的使用程序化、规范化和可追溯化。
2. 标书封条的申领和使用流程投标人在准备标书时,需要到标书封条管理机构进行申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在标书封条的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标书封条使用规定,将封条贴于标书封面或包裹封口处,并在标书封条上签名或盖章。
3. 违反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标书封条的违规操作将受到法律追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擅自拆封、篡改标书封条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标书封条丢失或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使用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等。
谈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接收
第6卷第7期2018年7月Vol.6,No.7July 2018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谈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接收毛林繁(中关村新时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中心,北京 100000)投标文件密封是保证投标竞争的一种形式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同时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该规定进一步对投标文件拒收情形作出了命令性规定。
上述规定要求:①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②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③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投标地点投标地点,指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
投标地点一般需分开标当日和开标日前两个地点,并分别在招标文件明确,载明接收投标文件的城市、区、街道、门牌号、楼层和房间号等。
这当中,开标日前的投标地点,用于投标人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投标文件,一般为招标人的办公地点。
2.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指招标文件载明的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是招标人接受或拒绝投标在时间上的分界点,即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有投标权,而在这一时间后投标的,招标人依法应当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一般需明确到××年×月×日×时×分。
3.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文件送达,指投标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人的行为。
不应因密封不完整判投标文件无效
但对 于 《 招标投标法 实施 条例 》第 三十六条 “ 逾 期送达 或不按招标文件要 求密封 的投标 文件 ,招标人
应 当拒收” 的规定 ,笔者 认为 ,该条款 中 “ 不按招标 文 件要求 密封 的投标文 件”应理解为 密封不完整 、有 可 能被拆 封导致信息泄露 的情形 ,而不 是指密封后没 有按 照招 标文件的要求签字注 明 “ 启 封时间 ”的情形 。 所 以 ,代理 机 构将 D公 司投 标 文件 判 为无效 标 是 缺 乏 法律依据 的。 对于接收 了未按要求 密封 的投标文 件 的问题 ,代 理 机构是否该负有 责任?笔者认 为 ,代 理机构没有替 务 ,如果应 当拒 收而未拒 收 ,代理 机构不承 担责任 ; 但 如果不应 当拒 收而拒收 ,导致投标人 失去 了中标 机 会 的 ,投标人就要起诉 代理机构 ,面临 民事责任 ,就
实 际上背 离了投标文件密封制 度 的设计初衷 ,会使部 分投标人失 去投 标机会 ,从而降低项 目的竞 争程度 。 从 这 一点 上 来讲 ,如 果 D公 司投 标文 件 确 为 当
初 的密封原样 ,是应该允许其进人开评标 环节 的。
在 匆忙慌乱 中只盖章 而忘 了写 日期。 在 听取评标委 员会 意见后 ,代理机 构 当场 宣布对
标文件 已基本没有可能 ,因此严 格密封要求 已无实质
意义 。如果 因为不符合密封要求 而拒收投标文 件 ,这
据 D公 司投 标 代表 讲 , 当时获得 此 项 目招标 项 目信 息 比较晚 ,加 班加 点赶 制投标文件 密封好 后 ,离 投 标截止 时间已不到一 个半小时 , 还要赶 处贴 纸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注 明 “ X 年 × 月 X 日 X 时 X 分之
投标文件保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用以响应招标邀请并参与竞争的重要文件。
投标文件通常包含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服务方案、报价等信息,其内容往往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的保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投标文件保密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投标文件保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保密。
未经投标人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文件泄露给他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其中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自合同成立时起至合同终止时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惩治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其中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泄露、披露、出售、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投标文件保密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责任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泄露投标文件,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投标人责任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泄露、披露、出售、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责任(1)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介机构等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投标文件,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按招标文件密封供应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招标采购已成为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方式。
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旨在确保资源分配的合理性,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投标,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未按招标文件密封供应商的后果,并对相关行为进行反思。
一、未按招标文件密封供应商的后果1. 违反招标规定,丧失投标资格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活动的基石,规定了投标的基本要求。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投标,属于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2. 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招标采购活动要求公平竞争,未按招标文件密封投标的供应商,在竞争中处于不公平地位。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中标机会减少、市场份额降低等。
3. 扰乱招标市场秩序未按招标文件密封投标的供应商,其行为破坏了招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导致招标市场秩序混乱。
这不仅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还影响了整个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4. 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招标采购是政府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按招标文件密封投标的供应商,其行为可能被公众视为政府失职、监管不力。
这将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二、未按招标文件密封供应商的反思1. 供应商的法制观念淡薄部分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密封投标,主要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
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及违反规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2. 招标文件制定不够完善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活动的依据,其内容应严谨、明确。
如果招标文件制定不够完善,可能导致供应商对投标要求产生误解,从而出现未按招标文件密封投标的情况。
3. 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如果监管力度不足,可能导致部分供应商违规操作,如未按招标文件密封投标。
投标授权书需要密封嘛
一、引言投标授权书是招标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体现了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认可和对投标活动的授权。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授权书的密封问题常常引起各方关注。
本文将就投标授权书是否需要密封进行探讨,并分析其相关法律依据和实践操作。
二、投标授权书密封的必要性1. 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授权书的密封可以防止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授权书的内容被泄露,从而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投标授权书的内容被泄露,其他投标人可能会提前得知相关信息,从而对投标活动造成不公平竞争。
2. 遵守招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
投标授权书的密封是招标规定的一部分,投标人应当遵守。
3. 提高招标透明度投标授权书的密封有助于提高招标透明度。
密封后的投标授权书,只有在开标时才能被拆封,这有助于防止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三、投标授权书密封的具体要求1. 密封材料投标授权书应当使用信封或其他密封材料进行密封。
信封应当使用与招标文件相同的规格,并注明“投标授权书”字样。
2. 密封方法投标授权书应当使用封口胶带或其他封口材料进行密封,确保信封在开标前不会被拆封。
3. 密封时间投标授权书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递。
四、投标授权书密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注明投标截止时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保密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保密。
”五、结论综上所述,投标授权书在投标过程中需要密封。
密封投标授权书是保障投标人合法权益、遵守招标规定、提高招标透明度的必要措施。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确保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投标书中的保密义务与法律责任
投标书中的保密义务与法律责任投标书作为一种商务协议,用于竞标项目,其内容和保密性对投标人和招标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撰写投标书时,投标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投标书中的保密义务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投标书的保密义务1. 投标文件的保密性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关键信息和商业机密,包括技术方案、商业策略、报价等。
投标人在编写投标书时应确保其内容的保密性。
这意味着投标人不应将投标文件的内容泄露给任何非相关人员,无论是在投标过程中还是投标结果公布后。
2. 不得利用投标信息获取商业机密投标人在参与某个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一些来自招标人的商业机密。
然而,投标人不能利用这些信息获取商业利益,更不能将其泄露给竞争对手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3. 禁止与竞争对手交流在投标过程中,不同的竞标方可能会有机会参加同样的活动,例如预投标会议、招标文件解读会等。
然而,投标人应注意避免与竞争对手私下交流,尤其是关于投标信息的讨论。
这可以避免信息泄露和不正当竞争。
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在投标书中泄露商业机密或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会导致民事纠纷。
受影响的一方可能会起诉违反保密义务的投标人,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投标人还可能会被要求停止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再次泄露。
2. 行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泄露投标书中的商业机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招标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构投诉违反保密义务的投标人,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吊销投标资格证等。
3.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泄露投标书中商业机密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刑法,犯罪行为的投标人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刑事处罚和刑事制裁。
三、如何保护投标书中的保密信息1. 内部控制机制投标人应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
这包括限制内部员工的接触和知晓投标文件的范围,并采取物理和电子手段保护文件的安全。
标书封条的使用要求与法律责任
标书封条的使用要求与法律责任在各类投标项目中,为了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透明和安全,标书封条的使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标书封条的使用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标书封条的使用要求1. 标书封条的选择在选择标书封条时,应考虑其可靠性和防篡改性。
通常,标书封条可采用一次性封条或电子封条。
一次性封条使用后不可解封,能够有效防止标书的泄露和篡改,而电子封条则能够提供更高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根据具体情况,投标单位应选择适合的封条类型,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标书封条的规范使用在使用标书封条时,投标单位应遵守以下要求:(1)确保标书封条的封存环节在公开场所或监控录像下进行,以确保封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将标书封条正确附着于标书封套或封箱上,防止擅自移动或更换;(3)标书封条应盖在标书封套口上的封口处,并确保标书封套的封口处完好无损,防止使用封条以外的其他封口方式;(4)在标书封套或标书箱的其他开口处,可使用装订线、文稿纸封口,但需另行注明,以防人为篡改。
3. 标书封条的记录和保存投标单位在使用标书封条时,应做好记录和保存工作,以备后续的查验和证明。
具体措施包括:(1)记录标书封条的种类、规格和编号;(2)记录施封人员的姓名、单位以及施封时间;(3)对每个标书封条进行拍照或视频记录,以确保封条的真实性;(4)将标书封条相关信息和记录,妥善保存,并与标书一起提交。
二、标书封条的法律责任1. 封条不符合规定的责任如果标书封条不符合相关规定,投标单位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投标文件被拒绝或取消资格;(2)可能承担与标书封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济损失;(3)被相关监管机构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2. 标书封条遭到破坏的责任如果在标书封条封存期间,标书封条遭到擅自破坏,投标单位可能会承担以下责任:(1)标书被判定无效,投标文件被拒绝或取消资格;(2)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3)被相关监管机构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招标文件中的保密规定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保密规定分析
在公司进行招标过程中,保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保密规定旨在保护招标
信息的安全,防止竞争对手获取关键信息,确保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首先,招标文件中的保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即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人员透露,只能供参与招标的合法受托方使用。
其次是保密期限,即招标文件中的信息在招标结束后仍需保密一定时期,以防信息被滥用。
此外,在涉及商业秘密或专利技术等方面的招标项目中,还会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详细规定。
对于投标人和招标人来说,保密规定都是双向的。
作为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
招标文件中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招标文件中的信息。
否则可能会被取消资格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作为招标人,也需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对投标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此外,保密规定还有助于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规范保密规定
的内容和执行,可以杜绝信息泄露和不当竞争行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投标人的信任度,也能有效推动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招标文件中的保密规定是维护招标信息安全和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
保障措施。
投标人和招标人都应该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共同维护招标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最终的合作目标。
招投标法律法规范本的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招投标法律法规范本的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在各个领域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透明,各国普遍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投标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法律法规范本的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招标文件是进行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包含了招标人的要求、条件、评审标准等关键信息。
为了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性,招标文件的保密十分重要。
招标人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招标文件的机密性。
首先,招标人可以在文件上设置水印、密封、编号等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篡改。
其次,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要求其在使用招标文件过程中保守商业机密。
此外,招标人还可以限制招标文件的传播范围,只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开放。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招投标活动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招标人可能使用到各种知识产权相关的资料,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招标人需要确保在使用这些资料时符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对于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资料,招标人应该尽可能明确其使用范围,并确保已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例如,在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技术资料时,招标人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这样可以避免在后续的招投标过程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
在实施招投标活动时,投标人也需要关注招标文件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人的保密要求,妥善保管招标文件,防止泄露招标信息。
同时,投标人也应确保其投标文件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在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资料时产生侵权行为。
招投标法律法规范本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也关乎到企业的合法权益。
只有保证了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遵守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招投标法律法规范本的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是招投标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该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知识产权的合规性。
投标文件密封问题法律探讨
投标文件密封问题法律探讨2014-05-22摘要:投标文件密封作为《招标投标法》立法的前提假设,实践中已经从一种对投标人善意保护和维护交易公平变成一种动辄对投标文件拒收或作无效处理的行为,违背了招标投标竞争的本质。
本文拟就有关细节进行法律上探索,并对相关问题立法提出改进意见。
汪才华一、引言投标文件密封作为投标人对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包封并作必要标识的一项法定流程,对于保证开标前投标文件内容不被他人特别是其他潜在投标人获悉、防止投标文件被人为替换或篡改、提高招标投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等具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实践中投标文件密封这一以保护投标人权益为出发点的做法已逐渐变成了投标人必须遵守的义务,将要承担被拒收、被作无效投标处理等非常严重的法律风险。
看似小问题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实际存在许多问题,这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系。
为此,从法律层面来探讨投标文件密封问题并引导实践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如何密封的问题这一问题体现在《招标投标法》的“招标”章中。
招标采购的主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没有关于投标文件如何密封的规定,只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要求采购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章节应包括投标文件密封的内容。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投标文件密封作出相对具体的规定。
2007年九部委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4.11款规定: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章。
2012年九部委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同样的章节分别作出了一致的“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规定。
招标师法规辅导: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投标⽂件的密封与标记
(1) ⼯程施⼯项⽬
《标准施⼯招标⽂件》中对“投标⽂件的密封和标记”的规定主要有:
投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处加盖投标⼈单位章。
投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封套上应写明规定的其他内容;
未按规定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件,招标⼈不予受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
1) 投标⽂件应包括开标⼀览表。
为⽅便开标时唱标,投标⼊还应将开标⼀览表和投标保证⾦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览表”字样。
投标⼈应将投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个外层信封中。
2) 内外层信封均应:
①清楚标明递交⾄招标⽂件中指明的地址;
②注明项⽬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招标⽂件规定的开标⽇期和时间。
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件能原封退回。
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投标⼈修改投标⽂件也应按规定密封、标记。
投标文件未密封应作何处理-
投标文件未密封应作何处理?
投标书未密封应作何处理?
招标人应拒收未密封的投标书。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
密封的目的在于保证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被泄露,并且不被其他人恶意篡改。
可见,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既不能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又无法保障公平有序的招投标竞争秩序,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应予杜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如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盖章的,可以拒收吗?
投标人须知表中,有一项说明:密封的意思是投标人对内层包封的封口缝牢固粘接并加盖单位公章,外层包封的封口缝牢固粘接并只加盖具有密封二字的密封章。
如果内、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其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请问如果投标人在外层封皮处不只盖了密封二字,还加盖了公章,可以拒绝其投标么?
答: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缘由、现状及建议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缘由、现状及建议背景:界定概念含义及法律范围厘清“密封”的含义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有一些概念与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彼此交叉并且容易混淆的,比如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印刷(如,正副本的份数)、装订、包装(如,正副本如何装袋)、标记、提交等等。
本文讨论的范围局限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
何为“密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定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密封是指“严密封闭”。
而对于什么是“严密封闭”,显然在实践当中各方当事人由于认识和立场的不同,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把握,这也是导致诸多争议的原因所在。
笔者认为,按照《辞海》,“密”有“隐蔽”、“保密”的意思,这才是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密封检查的目的是而且仅仅是为了验证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被泄露。
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另外,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显然存在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中,《政府采购法》对此没有描述。
本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招标投标法》、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30号令”)、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以及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
在措辞上,本文中的“招标人”含“采购人”,“投标人”含“供应商”。
历史①: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缘由在早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的以货物为主,评标方法多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过程也比较简单。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一经公布,中标结果“花落谁家”也就八九不离十了。
在这种背景下,开标唱标的实际意义非常重大,能够有效实现投标人之间互相监督以及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监督。
第二次密封检查:开标时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前,许多招标活动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之间有一段时间差。
此外,很多投标文件是通过邮件提交的,为了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许多投标文件往往会提前几天寄到。
如何保证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到开标前这段时间其内容不被泄露呢?解决办法是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观察投标文件是否曾被提前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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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密封问题法律探讨2014-05-22摘要:投标文件密封作为《招标投标法》立法的前提假设,实践中已经从一种对投标人善意保护和维护交易公平变成一种动辄对投标文件拒收或作无效处理的行为,违背了招标投标竞争的本质。
本文拟就有关细节进行法律上探索,并对相关问题立法提出改进意见。
汪才华一、引言投标文件密封作为投标人对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包封并作必要标识的一项法定流程,对于保证开标前投标文件内容不被他人特别是其他潜在投标人获悉、防止投标文件被人为替换或篡改、提高招标投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等具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实践中投标文件密封这一以保护投标人权益为出发点的做法已逐渐变成了投标人必须遵守的义务,将要承担被拒收、被作无效投标处理等非常严重的法律风险。
看似小问题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实际存在许多问题,这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系。
为此,从法律层面来探讨投标文件密封问题并引导实践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如何密封的问题这一问题体现在《招标投标法》的“招标”章中。
招标采购的主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没有关于投标文件如何密封的规定,只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要求采购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章节应包括投标文件密封的内容。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投标文件密封作出相对具体的规定。
2007年九部委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4.11款规定: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章。
2012年九部委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同样的章节分别作出了一致的“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规定。
从上面的招标范本规定可以看出:投标文件密封主要理解为对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开包装、对投标文件设置完整的外包装并形成封套、外包装上加贴密封条、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一般来说,如何密封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三、提交投标文件阶段密封检查的问题这一问题在立法时体现在“投标”章中。
(一)《招标投标法》及其下位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对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应的,如果接收了应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八部委局2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七部委局27号令”)第三十四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八条几乎一致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二)《政府采购法》及其下位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提交投标文件阶段,七部委局27号令、七部委局30号令、八部委局2号令、财政部18号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密封提交,《招标投标法》、七部委局27号令、30号令、八部委局2号令、财政部18号令都设置了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的流程,八部委局2号令规定招标人应当场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出拒收的处理,那么密封检查应是理所当然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本阶段上述这些文件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密封不符合规定作拒收处理外,《招标投标法》、七部委局27号令、七部委局30号令、财政部18号令明确拒收的情形无一例外的仅有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以及未密封的情形。
四、开标阶段密封检查的问题这一问题在立法中体现在“开标”章中。
(一)《招标投标法》及其下位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立法原义是检查招标人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存在保管不当、人为破坏等问题,与提交阶段检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包封与标识有区别。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五十条和七部委局27号令第四十一条一致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1)逾期送达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即不满足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也就是不能纳入开标。
所以这里规定的,实际上是投标文件接收环节而非开标环节。
(二)《政府采购法》及其下位法的规定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财政部18号令均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公证员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但没有规定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当场该作何处理。
五、评标阶段对密封检查的处理这一问题在立法中体现在“评标”章中。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财政部18号令对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采用的是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六、存在的问题根据前面的分析,本文对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三个阶段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及其处理规定以表格形式进行了汇总(见表1)。
表1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及其处理规定注:“/”表示没有作出规定或无法推断。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规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从《招标投标法》及其下位法来说,《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投标文件在提交阶段应当对其进行签收,并没有规定投标文件是否进行密封形式检查,也没有规定密封不合格带来的法律责任,本阶段明文规定的拒收情形也不包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提交阶段进行密封检查,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予以拒收;而部门规章在投标文件提交阶段规定了签收或密封检查制度,但没有规定密封不合格带来的法律责任。
本阶段明文规定的拒收情形与《招标投标法》对应也仅有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而在开标阶段明确规定了投标文件密封不符要求予以拒收,即不进入开标。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密封检查是在提交投标文件阶段还是在开标阶段进行、各阶段发现密封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时作何处理的规定存在差异,这给业内人士对密封检查的认识带来混乱,甚至一些在大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多年的操作人员都无法说清楚应当如何处理密封性检查的问题。
由于部门规章将拒收的规定放在开标环节,《招标投标法》三十六条对于开标阶段的密封性检查的立法原义往往被曲解为是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包封与标识要求。
由于认识的差异,实践中出现不少争议。
(二)对不符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处理过于严厉,违背了密封制度设计的初衷从上面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下位法来说,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将对投标人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招标人来说似乎根本不存在任何责任,密封不符的投标文件动辄作无效投标、拒收处理等也有悖于招标采购制度宗旨。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从国外引进的产物,一般认为国内招标投标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利用外资贷款项目进行的国际招标,包括1980年的我国第一个采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大学项目所用的国际招标,上海、天津和广州黄埔三个港口项目采用的国际招标办法采购。
再如1982年水电部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组织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面向国际进行竞争性招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