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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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一、概念解析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

二、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三、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四、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方面。

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上,如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方面。

五、建立方式不同劳动关系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建立。

但无论哪种方式,一旦形成劳动关系,双方都应当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关系只能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口头等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法律效力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劳动发⽣在我们⽣活的每⼀个细节之中,任何的关系都可能是劳动的⼀种体现,所以说,我们应该学会去来哦接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及时的对我们的劳动发⽣进⾏维权,那么,在我国相应的劳动关系之中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劳务关系如何区分?以下便是店铺⼩编为您精⼼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为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单位与劳动者在履⾏劳动权利和义务时⼀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体有以下⼏种形式:(⼀)应签订⽽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头问答代替书⾯合同;(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或未签订⼿续⽽形成的劳动关系;(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效⽽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单位招⽤劳动者符合第⼀条规定的情形的,⽤⼈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在劳动法中,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则是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

虽然二者存在紧密联系,但两者又有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定义、性质、形式、内容和终止五个方面来详细比较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定义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包含了雇佣关系、工作关系等。

劳动关系的产生有两个基本要素,即劳动者的劳动和用人单位的支付报酬。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是以为劳动提供经济基础条件,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合法的权益关系,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性质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法律规范和保护。

因此,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维护。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具体体现,是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特征,同时也属于劳动法的范畴。

劳动合同的签订有正式性和约束性,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形式劳动关系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但不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来建立。

劳动关系的形成可以是口头的、暗示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只要具备劳动关系形成的基本要素即可。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一种书面形式表现,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劳动合同一般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约定。

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助于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四、内容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劳动者提供劳动和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基本要素,还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必备条款8篇

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必备条款8篇

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必备条款8篇篇1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及其必备条款达成如下协议: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本合同应采用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格式,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并留存。

书面合同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依据和法律证据。

双方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

(一)基本信息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详细信息。

2. 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 工作地点及可能的工作地点变动范围。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或经批准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安排。

2. 休息休假制度,包括年假、病假、事假等安排。

(四)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1. 乙方的月薪或计件工资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2. 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3. 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福利政策。

4. 工资调整机制及调整条件。

(五)社会保险与公积金1. 甲乙双方应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及缴纳办法。

2. 公积金的缴纳方式和比例。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劳动保护措施及安全卫生标准。

2. 职业病的预防及防护措施。

3. 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1. 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条件。

2. 合同解除的情形及程序,包括辞职和辞退的规定。

3. 合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处理措施篇2合同协议一、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力交换而达成的书面约定。

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和使用,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必备条款进行详细论述。

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劳务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对于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本文将围绕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展开论述。

一、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双方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能因各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

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较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二、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不能构成劳动关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方提供了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支付了报酬,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1. 劳动者享有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同的权利。

如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

2. 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3. 双方在劳动争议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总之,劳务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023《劳动合同法》详细解析

2023《劳动合同法》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详细解析引言劳动合同是一种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特殊合同,用于约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详细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第一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节总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自愿的,不能违背其意愿。

2. 平等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在劳动关系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能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劳动者权益。

3.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应由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确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当保证合同的真实、完整和可查询性。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期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十年。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持续有效直到一方通知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因其他法定原因终止。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一节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履行应该符合原则: 1.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

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劳动。

2. 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

3.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

4. 提供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5.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根据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包括情况: 1. 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几种形式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几种形式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几种形式(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应签劳动合同而未签,或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等,下面,小编马上为大家介绍下常见的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一、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经济与法339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于忠莉 额尔古纳市人社局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甚完善。

因此,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非常重要。

本文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出发,通过阐述事实劳动关系的特点、认定的方法及难题,厘清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6-0339-01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般是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合法的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劳动权利义务的关系,这样方式下形成的劳动关系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无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

这是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当事人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它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当前现实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仍大量存在,原因有以下几点:1.在目前就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用人单位往往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样会使用人单位节约成本(如社会保险费用等),而且使其拥有更大的用工灵活性。

2.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力才得以保护,未签订劳动合同则会推卸问题发生后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更倾向于不签订合同。

3.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在就业压力大、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忽略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4.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不强,若劳动部门放松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必然导致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滥用。

此类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第二种类型是劳动合同无效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现在还是有很多小企业或者私人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而产生劳动纠纷该怎么办呢?法律上对事实劳动关系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jk3721网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集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口头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试论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之圭臬

口头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试论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之圭臬
立 了劳 动关 系, 却 不签 订书面 劳动 合 同。而依 照法 律规 定 , 劳动 动关 系 的表 现形 式多种 多样 , 甚 至很难 与其 他概念 的 内涵进 行 区
合 同应采用 书面形 式地 的情 形下 , 此 时合 同未采用 法定形 式将产 分 和辨别 , 事实上 很 多人 都认 为探讨 事实劳 动关系 本来就 是劳动 生 何种法律 效力 ?亦 或合 同订立却 因违法 而无效 , 此时 已付 出劳 合 同范畴之 外 的问题 , 这 其 中笔 者认 为 口头 劳动合 同与之 联系最 动 的劳动者权 力应 不应该保 护 ?如何 保护 ?对此 , 我 国《 劳动法》 没 有做 出明确 的规定 。 但这 种状 态 目前却 是较 为普遍 的存 在 , 由
主 要表 现 , 都是 以劳动 合 同关系 为基础 。但事 实上 , 在实 践 中在 效 值劳 动契 约 , 而 为劳 动之给 付 。 。 根据 中国 的实际情 况 , 学界主 出于各 种因 素:如 一些用 人单 位 为规避 劳 动合 同有关 的法 定义 流观 点是 , 事实 劳动关 系是指 因履行 无效 的合同或 因无书 面劳动 务, 如五 险一金 的缴 纳 , 特殊 人员 的福利等 等 , 事 实上与 劳动者建 合 同而存 在 劳动 关系 的一种 事实 状态 。 而 在现 实社会 中 , 事 实 劳
按照《 劳 动合 同法》 第 十条规 定可知 《 劳动合 同法》 坚持 订立 劳 实 际上就 是劳 动者 与用人 单位 之 间形成 事 实上 的劳动 力使 用关 又 ,
同时还 以支付双 工 资的处 罚 系。 但是 , 然这 一规 定并不 符合 《 劳动法 》 第十 九 条规定 的建 动合 同的唯 一合法 形式 是书面合 同 ,
此“ 事实 劳动关 系” 概念 的 界定和 再认 识就显 得十 分必 要 。 为密 切 ; 其 内容和 效果 也颇 具探讨 价值 。 二、 口头 劳动 合同 与事 实劳动 关系

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事实劳动关系的涵义、认定,并分析了产生原因和类型,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之争源于劳动立法上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制性规定。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解决事实劳动关系的尴尬地位及结束事实劳动关系的混乱局面便具有了重要而又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认定1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浅述1.1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订立有效的劳动契约的法律规定的形式,但事实上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有三种表现形式:(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基于无效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3)基于双重劳动关系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2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但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首先在于,在就业竞争激烈、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便拥有更多的灵活性。

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

其次,之前《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一是照搬了民法无效合同的规定,二是可能使人产生错觉,即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给予保护,未订立劳动合同则不予保护。

这样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得承担极高的法律成本;反之不签的法律成本却很低。

再者,劳动争议发生的缘由多由用人单位引起,在重视白纸黑字的传统习惯下,用人单位是否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想而知。

2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2.1法理上的判断标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其构成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示,如果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劳动关系就已经存在。

论事实劳动关系

论事实劳动关系

论事实劳动关系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性质的事实劳动关系,立法上应当有不同的对策。

但是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复杂的现实国情和我国立法技术的局限性,我国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立法上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缺陷。

摘要:事实劳动关系是客观存在而缺乏必要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关系。

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些国家对此报以肯定态度并将其确认为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之一,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则对此持相对反对的态度,对此加以限制。

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性质的事实劳动关系,立法上应当有不同的对策。

但是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复杂的现实国情和我国立法技术的局限性,我国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立法上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对事实劳动关系做进一步的完善。

一、国内外事实劳动关系的发展概述(一)国外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同定性劳动关系起源于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带给英国发达的劳资关系网。

此后的西欧工业革命的进行,使得劳动关系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中得到长足的发展。

19世纪以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一直沿用罗马法的体系,雇佣契约关系被当作劳动力的租赁,而非独立的契约类型。

19世纪末以来,随着社会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劳工问题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俱突显性,各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的定位上,开始出现多元化的发展。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的几种立法类型:(1)将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一种,由民法典来规定。

(2)劳动关系完全取代雇佣关系,仍然在民法典中规定。

(3)劳动关系独立于民事关系,劳动关系脱离于民法典的调整,而只由劳动法调整。

①对劳动关系不同的定性,使得各国对劳动关系的立法千差万别,从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见解也大相径庭。

比如,主张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一种的国家,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达成契约,是否需要一个书面的劳动合同无关紧要,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常态,仅在特殊情况下才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论事实劳动关系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论事实劳动关系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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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年 9月 O6 总 16期 第 5期 3
山 东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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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1 6 N 5 ,n.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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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事实劳动关 系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曲 珍 英
(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 , 山东 济南 200 ) 5 10
劳 动者 的合 法权 益 。

虽然 劳 动部 (95 39号 《 于贯 彻 执 行 ( 19 )0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动法 ) 干 问题 的意见 》 以下简 称《 若 ( 意
见》 、劳办发[96 11 《 )( 19 ]8 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 人单位 不签订 劳 动合 同 , 员工 要 求 经济 补 偿 问题 的 复函》 以及劳动部《 关于违反(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
式。再次,劳动法》 《 是全国人大颁布的, 其解释权根
据我国《 立法法》 的规定 , 当是全 国人大及其常务 应 委员会 。劳动 行政 部 门是没有 解 释权 的 。而现行 的
《 劳动法》 中根本没有“ 事实劳动关系” 一词 。只是在 《 劳动法》 l 条和第 l 条 中明确 规定 : 第 6 9 发生劳动 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订立劳动合 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 别无他途。从形式上看《 劳动法》 l 条 第 6 和第 l 条的规定与《 9 意见》 中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 是相 互矛 盾 的。从实 质上 看 , 动 部 19 劳 95年颁 布 的 《 意见》 2 8 第 、2条的规定 , 出了《 超 劳动法》 的规定 , 是对 《 动法》 劳 条文 涵义解 释 的扩大 。
另外 ,解释》 l 条规定①既不 利于保护劳动者 《 第 6 的就业权 , 也不符合 劳动法 的有关 规定 和法 理 。劳动 合 同虽然期 满但 尚未 终止 , 并且 还被 “ 为续 订劳 动 视

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形式浅析

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形式浅析


1 、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 动 合 同 是劳 动 者 与用 人 单 位 之 间为 确 立 劳动 关系 , 依法 协 商达成 双 方权 利和 义 务 的协 议 。作 为劳 动 关系建 立 、变更 和 终止 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 无论是对 用人 单位 还是 对劳动 者都 具有 重大 的作用 及意 义 。书面劳 动 合 同 ,又称要 式劳 动合同。 是指以法定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 合 同 。此类 劳动 合 同 比较 适用 于 当事 人之 间 的权利义务需要 明确的劳动关系 , 现实中较 为 常见 。由于 采用 书面 形 式订立 合 同 , 肃 、 严 慎 重 、明确 ,即便于 劳动 合 同关 系双方 履 行 义务享 受权 利 ,又能尽 可能 的避免 发生 劳 动 争 议 ,同时也 便于 有关 部 门监督 和 管理 。所 以很多 国家法 律规 定劳 动合 同必须 采取 书面 形 式订 立 ,我 国 亦不 例 外 。 2 劳 动合 同订立 形 式 的法律 规 定 我国劳动法第十 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 应 当 以书 面形 式 订立 。上 述 规定 可 以 看 出 , 书面劳动 合 同是劳动 者 和用人 单位 建立 劳动 合 同关 系 的唯一 合法 形 式 。即我 国现行 劳 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 合 同 。作 为调 整劳 动关 系 的一种 模 式 ,书 面 合 同具 有明 晰权 利义 务 、预 防和减 少劳 资 纠 纷 等优 点 ,但 现实 生活 中,许 多用 人单 位特 别是一些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 济组 织 在用工 过程 中 , 本不 与劳 动者 签 订 根 劳动 合 同 , 成大 量 “ 造 事实 劳动 关系 ” “ 和 隐 性就 业 ”的产 生 。据 不完 全统 计 ,劳动 合 同 签订 率在 私营 企 业里最 低 ,建筑 、餐饮 等行

论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的统一

论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的统一

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 ,实质上是将劳动合同规定为要式合同 ,强调书 重 要表 现
面劳动合 同的必要性 ,沿袭了《劳动法》第 19条“劳动合同应 当以书面
因此 ,用工体现 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 性,是产 生劳动关系 的基础
形式订立” 的规定 。这是立法者基于我国 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 和原因,基于此种考虑 ,《劳动合同法》将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 的标
与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 利义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视 为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劳 动 合 同 。
务关系 ,0它 具有两权分离 、兼具平等性与从属性的特 征。将用工作为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已将没有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建立 的标准 ,从本质上体现 了劳动关系的这些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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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劳动合同法 对劳动合同生效和劳动关系建立采取 了分别确立标准的立法技术。本文将分析采取这种技术的原
因和 目的,结合考察实际效果,指出立法效果背离立法 目的的事实,提出统一劳动合 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标准,以具体制
断标准的确立均有各 自的原因和 目的。
于劳动力 的人身属性,要实现对劳动 者的“劳动给付请求权”,用人单
(一 )以双方签字、盖章 作为劳动合 同生效要件的原 因和 目的
位必须对劳动者的人身具有支配权 ,体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安排的
《劳动合 同法》将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作为 服从,对劳动规章制度的遵守。这些都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从属性的

我国劳动关系有哪些种类?

我国劳动关系有哪些种类?

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页眉可删)我国劳动关系有哪些种类?1、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就确立了劳动关系。

对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我国的法律对其有特殊的规定。

劳动关系并不是只有一种,在现实中它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种类。

今天就为大家详细说明我国劳动关系有哪些。

欢迎通过阅读下文了解。

一、劳动关系的种类包括哪些1、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

(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

2、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1)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形式。

(3)放长假的形式。

(4)待岗形式,下岗形式。

(5)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1)国有企业劳动关系。

(2)集体企业劳动关系。

(3)三资企业劳动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4、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1)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

(3)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采用什么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采用什么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采⽤什么形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很仔细的,⽐如说。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般分,这⾥⾯就规定了劳动合同如何签订,以及劳动关系如何建成等相关法律知识。

那么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采⽤什么形式?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

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采⽤什么形式《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单位应当履⾏下列义务:(⼀)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付加班费、绩效奖⾦,提供与⼯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的,实⾏正常的⼯资调整机制。

⽤⼯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个领域,劳动⼒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

本书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进⾏深⼊系统的⽐较和梳理,分析概括了西⽅国家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理念观点与争论,尤其是其劳动关系问题最尖锐时期的⽴法、政策和经验,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般规律,并在分析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的基础上,探索了劳动关系的发展⽅向、制度和调整模式选择。

中国劳动关系问题正在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课题和敏感社会问题。

加⼊WTO后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将渐呈国际化、市场化、单极化、易激化、社会化⾛势,⽽我们对处理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经验不⾜,缺乏系统的研究和理论指导。

本书的特点和创新,在于全⾯系统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理论、制度、模式、理念、实务及最新动态,为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制度、⽴法和制定社会政策提供了理论参考和务实的操作性⽅案。

事实劳动关系_劳务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_劳务合同

一、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书面劳动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行为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岗位上工作的时间较长。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受书面劳动合同的约束。

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提供劳务、完成某项工作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劳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其订立、履行和解除均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

2. 劳务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3. 劳务合同适用于各类劳务活动,如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运输等。

三、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与联系1. 区别:(1)法律效力不同:事实劳动关系不受书面劳动合同的约束,而劳务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2)劳动关系性质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权利;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权利。

(3)争议解决方式不同: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劳务合同争议则按照民事纠纷解决。

2. 联系:(1)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合同均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某些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可能转化为劳务合同,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将事实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

总之,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关注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合法用工,避免因劳务合同问题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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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容提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劳动力供大于求,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规避法律义务,往往不愿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就业压力大的状况下,为抓住就业的机会,往往也被迫放弃订立书面合同的权利,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

我国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无书面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因无法可依,不能形成统一的处理规则,有的只能进行强行调解,有的则干脆不予受理。

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事实上,用什么样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能影响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四个基本特征,就不是劳务等其它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因此,我认为应在法律上作出修改,承认书面、口头和默示多种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并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

关键词: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一、关于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对劳动关系应理解为:人们劳动过程中,不仅与自然发生关系,而同时也发生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有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调整,如民法中的承揽关系等等。

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

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三)劳动关系的分类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

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类,可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分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按劳动关系规程度划分,可分为规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等等。

(四)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用工双方的主体看。

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看。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员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看。

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看。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规和解决。

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进行规和解决,合同主体应向工商行政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事实劳动关系(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未签订劳动合同;②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予终止或续签,但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是继续实际使用劳动者和为其继续实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实际为或继续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实际领取或继续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复杂性。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的面广、人数众多;2、特殊性。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合法性。

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

1、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政策原因。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大量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使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在当前劳动就业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岗位,不敢坚持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劳动关系现象不断增多。

2、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原因。

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劳动法》为主的,一系列与劳动标准规定相配套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规化。

在制定《劳动法》时,人们并没有意识到现实中的事实劳动关系会在《劳动法》实施后仍然大量存在。

因此,为现实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制造了机会。

(四)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不论劳动关系如何分类,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乃是民法上的雇佣契约关系。

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一切劳动关系都是建立在劳动契约基础上的。

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劳动契约的表现形式。

是因为,1、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

劳动关系是契约关系无可厚非。

而劳动关系这种契约形式,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三、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

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没有参加签定劳动合同的第三人即劳动者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

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

它可以将国家规定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劳动者在合同期限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招收录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且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专长,做到人尽其才,合理使用劳动力。

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劳动者能进能出,可以促进劳动力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其所在单位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有利于巩固劳动纪律。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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