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开展201O年税收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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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税收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安排,我单位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我单位税收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首先,我单位高度重视税收合规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税收申报、缴纳等义务。
在税收专项检查过程中,我单位认真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积极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税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我单位加强了内部税收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了税收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了税收合规意识和培训,提高了税收管理水平。
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发现并及时整改了一些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管理行为,提高了税收合规水平。
再次,我单位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响应税务部门的要求,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了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税收合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税收合规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税收合规意识,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单位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认真履行了税收合规管理的各项义务,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了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税收合规管理工作,提高税收合规水平,为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4.23•【文号】国税党字[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国税党字[2002]14号2002年4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江泽民总书记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今年作为调查研究年。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税务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为了推动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税收调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调研既是税收科学决策的基础,也是不断增进税务干部素质与才干的重要途径,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急剧变革、快速前进中的税收事业具有突出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结合国家大政方针、宏观形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广泛开展税收调查研究,并写出有针对性、有鲜明观点,且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有物的税收调研成果。
要推进税收调研的制度化、经常化建设,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税收调研活动的蓬勃开展。
二、围绕税收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2002年税收调研工作。
根据去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今年要重点就以下内容开展调研:一是关于税收收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特别是组织收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及税源变化情况。
二是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落实情况的调查。
三是关于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及加强出口退税工作情况的调查。
四是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推行情况的调查。
五是关于近年来国家出台的重要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
六是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的调查,特别是加油站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附: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识别号:编号:共页第页年月日附表9:管理建议书局(分局):经对等户的纳税评估,发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2、3、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1、2、3、评估部门(章)联系人: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02年3月7日国税发[20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工作重点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为了开展专项检查,总局制定了2002年上、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
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
根据本通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
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企业规模大、核算水平高、政策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以保证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配合。
由于此次检查涉及的行业和税种交叉,容易造成多头重复检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必要时可组成联查组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
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
2023年度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征管评估知识题库
2023年度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征管评估知识题库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A.无偿B.有偿C.全天候D.全方位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数据加工手段和方式的是()。
A.数据转换B.数据清洗C.数据传阅D.数据汇总3.企业将一张已持有3个月、面值20000元、票面利率6%、期限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9%。
该汇票到期时,付款企业无力支付,此时贴现企业应支付给银行的款项是()。
A.20600元B.20000元C.20136.5元D.19536.5元4.大幅度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A.调查B.审批C.监督D.检查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日本税收管理体制的是()。
A.国税厅B.区国税局C.地方税务局D.税务署6.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应计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包括()。
A.手续费B.运输装卸费C.包装物押金D.违约金7.给纳税人设定义务,即纳税人应当报送什么样的信息,保存什么样的信息,什么时候向税务局申报自己的税收义务,属于()规则。
A.纳税人自我评定B.税收评定C.税款追征D.税法调查8. ()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法律、行政法规B.国家税务总局C.省级税务机关D.主管税务机关9.下列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叙述不正确的有()。
A.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担保人B.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包括税款、滞纳金C.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D.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期满之前10.下列销售货物中,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的是()。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6.09•【字号】鄂地税发[2000]164号•【施行日期】200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64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检查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通过换发税务登记证,对所有扣缴单位开展办理扣缴登记表工作,今年国家税务总局要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为此,省局要求各地市税务局抓紧对所有扣缴单位办理扣缴登记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于6月25日前正式书面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二、抓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2000年全省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书刊杂志社、各类学校等的劳务报酬所得,高收入行业如电信、金融保险、各类俱乐部、新闻单位、中介机构等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投资利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针对以上重点行业和应税项目,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并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情况按要求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三、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整改工作去年,总局对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了一次交叉检查,今年还将继续进行,为此,省局希望各地认真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国税发〔1999〕185号)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结合自身工作,继续做好整改工作,随时迎接总局组织的该项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略)二○○○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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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提出利用税收改善民生的四点要求
国家税务 总局局长肖捷 4 1 月 日在主题为 税收 、 发展 、 生 的座谈 会上表 示 , 级税 民 各
务部门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 、 共建和谐税收 , 进~步做好各项 税收工作 , 具体要求为 : 要
费及佣金支 出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 知》 财 ̄[ 0 ] ( 2 9 0 I
为规 范企业所得税 移 扣除 , 獭 加强企业所得
税管理,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近 关于企业手续
●继 续 延长 下 岗失 业 人 员再 就 业 税收 优 惠 政策
●首 届 全 国税 收 文 艺 作 品评 选 1 8部作 品获奖 ●武 汉市 重拳 出击 严厉 打 击发 票违 法犯罪 ● 巴西 宣 布减 免 税 措 施 以应 对 金融 危 机
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 %以内的准 予扣除 ,超过部 分, 不得扣除 。
增长 ,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提供财力保证。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辅 导, 探索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 规范税收法律援助及救济服务 , 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 减轻纳税 人负担 。 降低税收成本 , 提高办税效率。 要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采取群众 喜闻乐 见的形 式。 大力 加强税 收法律法规政策、 纳税服务等方面的宣传 , 为税收 工作 的开展营造 良
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 , 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 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税总函〔2016〕455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等问题。
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收专项检查工作,2007年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7﹞22号【发文日期】2007-02-26【实施时间】2007-02-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整规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有关部署,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国务院整规办和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意见,税务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性检查项目(具体检查方案见附件1): 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2.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 3.餐饮业; 4.服务业娱乐业; 5.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6.石油石化行业; 7.金融保险业; 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 9.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10.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3至5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业是重点检查项目。
在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外,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
(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 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就是针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的检查和整治。
2007年,各地要继续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是: 1.重点整治地区的确定。
各省税务局要认真分析、科学筛选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提高项目针对性,确保整治实效。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3﹞8号【发文日期】2013-02-27【实施时间】2013-0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纳税遵从,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决定2013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检查项目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2)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等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 (3)证券、基金公司。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建筑安装业; (2)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 (3)资本交易项目; (4)中介、培训服务机构; (5)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可选择辖区内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税收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
重点关注以下区域:一是“营改增”试点地区内交通运输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
税务总局决定将“营改增”试点地区作为总局督办的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地区,遏制利用“营改增”政策缝隙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强化 “营改增”试点地区税收征管风险防范。
二是矿产品(包括煤炭)采选经销企业较为集中、上述企业利用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为多发的区域;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相关服装、木器 、食品、药品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为多发的区域。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 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部署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关联知识:1.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税收检查【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发﹝1998﹞89号【发文日期】1998-10-09【实施时间】1998-10-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1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这次全国税收检查,是今年国家取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之后布置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税收检查,是确保完成1998年税收任务,坚决打击偷、骗、抗税违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
这次检查也是在今年我省地税收入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进行的,它关系到能否圆满完成今年全省的税收任务,关系到能否将省委、省政府布置的“讲政治、顾大局、保增长、做贡献”活动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认识这次税收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抓紧安排,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统一组织,务求取得显著成效。
为了加强对这次税收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决定成立税收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博书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王文民副局长担任,成员有杨立柱、王长田、董秀云、崔玉清、杨聚好、左晓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局,办公室主任由颜长岁担任。
各级地税机关都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统一组织、抓紧实施 各级税收检查领导小组要统一抽调当地稽查、征收、税政三方面的骨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同时下户检查。
各级检查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将这三方面的力量拧成一股劲,锐意攻坚,确保任务完成。
这次检查的时限是:从10月份开始,到12月30日结束;主要检查1997年至1998年9月底之间的纳税情况;对近年来没有检查过的行业和单位,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2000年6月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活力。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我国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重要的人力、智力资源,在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尽快组织实施。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7.17•【文号】国税发[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1〕81号2001年7月17日)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治理和集中统一行动,尤其是去年8月份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大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成效显著。
但是,当前涉税犯罪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在:涉税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件频繁发生,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十分猖獗,偷税违法犯罪活动还相当严重。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现就税务、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涉税犯罪的严打态势。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确定的今年工作的重点,联合行动打击的重点是骗取出口退税、偷税以及虚开和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对重点地区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打击行动,集中力量侦办一批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大案要案,尽快扭转全国涉税犯罪的猖獗势头和税收秩序的混乱局面。
(一)要继续做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推向深入。
各地税务和公安机关要再接再厉,扩大战果,以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发现并查处的案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加快查处进度,加大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蔓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2005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总局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了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性计划,提出9个方面的检查项目,其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地产行业以及个人所得税为重点检查项目。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总局指导性计划确定的9项检查项目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还可选择本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项目;与此同时,各地应确定一个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和征管情况进行区域专项整治,使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与区域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
总局指导性计划包括下列检查项目:(一)钢铁生产企业(二)水泥生产企业(三)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四)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七)房地产行业(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九)个人所得税上述9项检查项目的具体工作方案见《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实现行业和地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2)建筑安装业;(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中介服务业;(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4)拍卖企业;(5)非居民企业;(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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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0﹞141号
【发文日期】2000-08-02
【实施时间】2000-08-0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总局决定,2000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具体事项布置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检查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面必须达到100%。
2、检查重点内容
1999年6月9日间,北京市崇文区国家税务局发生一起发售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以下简称北京崇文案),有360本万元手写版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见附件)被人掉包,以假发票充真发票发售给纳税人,真票去向不明。
为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真票骗取扣税款,打击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总局决定结合此案,重点检查企业自1999年下半年
至2000年上半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无属于“北京崇文案件”的掉包发票,在检查中发现其他违反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规定的亦应一并处理。
3、检查要求
(1)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北京崇文案件”的侦破工作。
在专项检查的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利用“北京崇文案件”中的掉包票申报扣税的,应立即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系,并做好协查工作。
发现重大案情的,应及时向总局报告,并同时报公安机关组织侦破。
(2)总局已将“北京崇文案件”中专用发票的号码录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见附件:北京市崇文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掉包案件中专用发票的代码
和号码),各地可利用该系统进行检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通力合作,认真搞好检查,不得敷衍。
11月20日前,向总局流转税司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4)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仍要继续加强对“北京崇文案件”中真票的监控检查,一旦发现线索,要追查到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系电话:(010)88372266转89111
或89112,联系人:张进城、刘玉宏。
)
(二)对摩托车生产行业行进消费税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检查所有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
2、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税基方面、自产自用方面、委托加工方面、关联企业方面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3、要求
对摩托车生产行业消费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的措施,一并上报。
(三)对金融保险证券业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银行,信用合作社(不含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2、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征税范围,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等。
3、要求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一并上报。
(四)对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新闻单位、医疗机构、中介机构及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2、检查内容
(1)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别是工资外收入、外派人员的境外收入、企业债券兑付利息收入、股份制企业分红派息收入、个人股东帐户利息收入、以房屋等使用权作奖励的收入、二级市场房屋转让收入、私房出租收入、外籍管理人员的收入、足球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奖金和出场费收入、新闻单位的主持人和记者的劳务收入等收入的扣缴和申报情况。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内容。
储蓄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扣缴
义务人登记;储蓄机构计算机应用程序的设计修改是否与利息税征管要求相符,尤其是整存整取和零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应税利息和应纳税款计算公式的设计是否正确;储蓄机构的利息清单是否按统一规定印制和使用;通过检查储蓄机构的帐簿、报表、税收缴款书及填开的利息清单,确定其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是否存在应扣未扣和只扣不缴或少缴的现象,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报缴纳所扣税款;手工操作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否正确代扣代缴税款;6月30日活期存款结息是否已经扣税;通存通兑储蓄、异地托收储蓄、自动转存储蓄是否正确代扣代缴税款;储蓄机构所扣外币税款是否正确折算成人民币;储蓄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开设教育储蓄,有无不符手续要求、擅自放宽条件现象;外籍个人的利息收入扣税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储蓄机构是否准确填写扣缴报告表。
3、检查要求
(1)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目前征管水平下强化征收管理的有力手段,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
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78号)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109号)的要求,认真组织部署200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2)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全年工作和税源变化情况,确定专项检查的时间、要求和重点,安排熟悉个人所得税业务的有关人员,认真组织检查。
专项检查结束后,请各地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109号)的要求,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
(3)各地要通过这次专项检查,切实纠正股东帐户利息、企业债券兑付利息和派送红股不征税,以及利息、股息、红利征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等问题,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收政策,确保各项收入足额征税4)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不得只补税、不罚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得以罚代刑。
(5)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
自1999
年11月1日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税务机关与储蓄机构密切配合,征税工作进展顺利,收入稳步增长。
但利息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规律性的东西还没有完全掌握,政策和征管还存在漏洞,通过专项检查,要及时发现政策和征管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落实好中央关于恢复征收利息税的决定精神。
各级国税局对这项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指定一位局领导专门负责,省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根据利息税征管的特点,精心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确定专项检查的时间、要求和重点,抽调精通利息税的有关人员,认真开展检查工作。
(6)利息税专项检查工作在第三季度进行。
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0天左右,由税务机关做好专项检查的有关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5天左右,由扣缴义务人(各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所有储蓄机构)和税务机关全面自查;第三阶
段20天左右,由税务机关对储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第四阶段10天左右,由税务机关进行总结整改。
(7)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储蓄机构开展利息税检查的同时,要做好自身的检查工作,认真检查利息税开征以来国务院和总局下发一系列文件精神的贯彻情况,以及征收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8)各级税务机关在进入储蓄机构进行利息税重点检查时,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有关检查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遵守有关程序,同时严格为储户保密。
(9)利息税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针对检查当即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储蓄机构沟通和协商,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在11月底前向总局所得税司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五)对文化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所有的文化公司。
2、检查内容
文化公司出版的出版物。
3、检查要求
对所有的税种进行检查。
(六)对出口退税的专项检查工作,待向国务院汇报后另行布署。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1999年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
各地应于12月底以前完成下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
除上报时间有特殊要求外,其他各项专项检查报告,应于2001年1月底以前分别报送总局流转税司、所得税司、进出口税司和稽查局。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务必认真组织,搞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专项检查项目,其检查结果请一并上报总局。
附件:1、银行、保险、证券业申报情况表 (略)
2、北京市崇文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掉包案件中专用发票的代码和号码。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