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4号 精品
最新-(2019)厦刑初字第20194号 精品

(2019)厦刑初字第154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厦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铭德,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于台湾省,台湾身份证号码略,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
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犯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尹申平,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19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铭德犯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铭德及其辩护人尹申平到庭参加诉讼。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合议庭经征询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陈铭德欲乘坐131次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出境经澳门回台湾省台北市。
在机场出境过程中,陈铭德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其所携带的行李经海关光机时,被查获沉香木0976千克。
归案后,被告人陈铭德还供述其于2019年间委托他人走私沉香木346千克入境,寄放在广东省潮州市开元寺。
厦门海关缉私局经侦查缴获上述346千克沉香木。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沉香木均属瑞香科沉香属沉香,列入《濒。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69号02019 精品

(2019)路刑初字第69号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辉,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01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1年9月6日刑满释放。
现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仁卫,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4月22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
现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洋彩,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秀霞,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月娥,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君华,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辉,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立辉,男,1978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最新-郝刚贪污故意伤害的审刑事判决书 精品

郝刚贪污故意伤害的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郝刚,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任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经理。
因涉嫌犯贪污罪,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商顺立,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9〕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刚犯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代理检察员马慧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刚及其辩护人商顺立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被告人郝刚利用其担任河南中州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建设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提高发包工程结算单价手段,套取工程款18万元,并将其中的11.6万元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提供身份证明、证人陈××、牟××等人证言及被告人郝刚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郝刚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
被告人郝刚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采取提高发包工程结算单价套取工程款18万元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郝刚辩称其行为属资金使用不当,系犯罪,但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其没有贪污的故意,也未实际占有该款,所指控18万元中的6.4万元处理领导安排的费用了,另有3.6万元系解决公司的餐饮招待及烟酒费用,不应予以计算,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郝刚所在中铝建设公司属中州铝厂的下属子公司,已随中州铝厂并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分公司),其正式在岗员工的劳动关系也已相应变更,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9]16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被告人郝刚不应依国家工作人员论,另对于被告人郝刚所辩称的3.6万元不应认定为贪污数额。
张洪波、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洪波、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辽07行终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晓颖李勇王锦鹏【审理法官】王晓颖李勇王锦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洪波;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张洪波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张洪波【当事人-公司】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洪波【被告】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上诉人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本院提交一份由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该申请表填写时间为2015年5月5日,申请人为张洪波,张洪波以记满12分为理由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表,在保证申告义务和内容真实有效的情况下申请驾驶证降级。
该申请表中有可以划√的选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但张洪波没有在该选项上划√。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锦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职权,上诉人于2013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于2014年4月18日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罪,故被上诉人依照上述法律作出处罚决定吊销其驾驶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最新-(2019)浙刑二终字第4号 精品

(2019)浙刑二终字第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浙刑二终字第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肖川,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赵县人,原系中共宁波电业局委员会书记,曾任宁波电业局局长,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现押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江良,浙江九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来富,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肖川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4日作出2019甬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
姜肖川不服,提出上诉。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姜肖川及其二审辩护人何江良、徐来富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海峰出庭执行职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姜肖川利用担任宁波电业局局长职务之便,通过向下属人员打招呼等手段,使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吴美新承接到宁波电业局的多项土建、安装工程。
姜肖川于2019年、2019年分别收受吴美新所送的人民币100万元和80万元,用于以其妻劳丽军名义在浙江瑞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公司投资入股等个人用途。
2019年起,被告人姜肖川利用担任宁波电业局局长及其下属企业投资参股的宁波浙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电房产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审批浙电房产公司商品房住宅优惠额度等方式,使其朋友马德林以优惠价购买到该公司开发的荷花家园、北岸琴森的商品房,还通过向电业局下属企业控股的宁波明耀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耀公司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手段,使马德林以浙江省余姚市兴耀燃料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到向明耀公司供应煤炭的业务。
2019年底,马德林提议为姜肖川购买商品房,姜允诺。
2019年10月,马德林以姜肖川儿子姜天昊名义购买了浙江省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杭州国际商务中心2820号商品房,并开始支付房款,至2019年12月,付清房款2078184万元。
最新-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裁定书 精品

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刑复字第15号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19年9月 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
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
2019年10月14日被逮捕。
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年1月15日以(2019)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994年9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同年12月,王怀忠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行署、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1997年7月底,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相坤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和敬贤山庄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人民币共计40万元。
最新-(2019)宁刑终字第4号 精品

(2019)宁刑终字第4号宁夏高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宁刑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克红,又名马克花,女,1971年5月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同心县韦州镇农民,住略。
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岳兴梅,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同心县韦州镇人,无业,住吴忠市利通区裕西小区29号楼4单元401室。
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2019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克红、岳兴梅贩卖毒品一案,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克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岳兴梅无罪。
判决后被告人马克红不服,提出上诉,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岳兴梅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宁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上诉人马克红犯贩卖毒品罪和原审被告人岳兴梅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克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岳兴梅无罪。
宣判后被告人马克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吴忠市五星小区洛克连锁干洗店老板吴静为了给其表弟苏彦军立功向公安机关反映有人贩卖毒品后,找到被告人马克红,让其帮忙联系毒品。
被告人马克红答应并联系好了毒品卖主。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马克红与毒品卖主打电话联系并约定了交易毒品的价格和交易地点。
刘杰、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杰、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80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滕洁【审理法官】滕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杰;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当事人】刘杰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当事人-个人】刘杰【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代理律师/律所】刘江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孙雪梅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江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孙雪梅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江红孙雪梅【代理律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杰【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成华区住交局应否对刘杰所受伤害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赔礼道歉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成华区住交局应否对刘杰所受伤害承担责任。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刘杰在成华区住交局清欠办公室被打是事实。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案发当日,成华区住交局的工作人员并未在现场,实际侵权人并非成华区住交局的工作人员,而是案外人。
刘杰的伤害结果不是成华区住交局在合理注意范围以内能够预见的风险。
刘杰的伤害结果与成华区住交局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所受伤害不应由成华区住交局承担责任,因此,刘杰相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路刑初字第4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海务,又名苏海文,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德成,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海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苏海务及其辩护人卢德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夏,被告人苏海务在云南省镇雄县购得手枪1支、子弹2发,带回家中藏匿。
2019年6月,被告人苏海务将枪借给李胥生另案处理,同年8月向李胥生要回藏匿在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510号其租住处内。
现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且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海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胥生的证言、搜查记录、鉴定书、图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海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苏海务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经查,被告人苏海务系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