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认质认价管理办法

工程材料认质认价管理办法
工程材料认质认价管理办法

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管理办法第1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工程建设,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项目工程中,要求施工单位通过认质认价方式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

第3条、材料认质认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质优价廉的原则。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市场询价的形式确定。

第4条、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标、行标、图纸、图集以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材料价格包含材料费、税金、运费及装卸费用。

第5条、材料认质认价的适用范围:

1、施工合同中约定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

2、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定价格进入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材料

3、暂定价在工程决算中材料价格据实调整

4、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因某种原因改为施工单

位采购供应的材料

第6条、材料认质认价遵循以下程序:

1、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定额

及施工图纸要求,对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提出书面申请:

2、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

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驻现场主管审核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就是否符合要求签字确认,预算人员对材料就是否在认价范围内进行审

核确认,最后转供应部进行市场询价;

3、供应部按照〈〈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内容确定采取招标方式或

询价方式进行质量与价格认定;需要招标办理的,按公司招标程序执行;

第7条、〈〈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包括内容:

1、工程名称,使用部位与时间;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现场主管、预算人员、

经理及采购部人员签字,

3、需要认质认价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价格等

4、需要图纸表示的,施工单位应提出详细技术指标及图纸;

5、供货时间、申请时间;

6、供货商联系方式,施工单位长期合作的关系单位。

7、认定材料质量与价格的参考品牌及电话。

第8条、材料认质认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1、公开招标方式:

⑴需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特殊材料,由工程技术服务部依据总包方申请,编制招标计划提交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工作;

⑵招标小组将采购明细通知供应部,由供应部提供材料资源与供应商资源、施工单位与公司其它部门均可提供;供应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转招标小组进行招标。

⑶根据中标结果,同等条件下课优先考虑施工单位提供的合作商为中标单位,招标小组提请公司审批确定后,材料部填写〈〈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下发施工单位及各部门,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2、询价方式:

⑴一般性常用材料可采取询价、议价方式确认;

⑵询价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询价可通过电话、传真、上门等

方式进行。并在询价结束后形成文字性说明(〈〈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注明询价的内容、询价的单位、询价的品牌、价格的组成(就是否含税、含运费等);

⑶供应部通过对质量、价格比选后,确定质量与价格,在出具正式认

价单前供应部要与施工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双方必须对价格达成共识。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

上签字认可后,供应部填写〈〈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报公司相关部门、领导签字认可;

第9条、〈〈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申请表》应在材料使用前7天, 设备使用前30天申报(特殊设备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前)材料部收到申请单后应在3-5个工作日及时出具认价单。

第10条、〈〈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下发后,施工单位如对认价单内容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材料部提出书面报告,过期视为同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认质认价单进行采购。施工单位如无法按认定价格采购的,供应部可协助施工单位采购,但认价内容不变。

第11条、施工单位应在认质认价单签发后3日内进行米购,如不及时采购遇市场行情波动,认价不再调整;属于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价格短期内过度上涨,视情况另行商定,例如钢材、铜材、铝材、水泥等;其它材料在认价单标注使用时间段内,如浮动士3%以内的,不再调整认价,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士3%时,供应部应调整认价。

第12条、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告知监理公司、建设单位材料进场时间,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与程序向监理公司与建设单位项目部申报,建设单位项目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供货商进行联合验收,验

收人员应严格按认质认价单中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场签署,不符个要求的材料必须退场。

第13条、材料认质认价工作由公司材料部牵头组织协调实施,工程技术服务部、公司项目部等部门按照职责要求配合实施。材料进场验收供应部代表公司进行监督验收,必须有经理及主管签署的意

见。

第14条、本办法白公布之日起实施。

太原市威迩思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技术服务部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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