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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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公布全省

河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公布全省

河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公布全省涉及交通和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豫财办综[2009]4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5.01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及交通和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9]40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交通运输局、监察局、政府纠风办、审计局:
为规范交通和车辆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通知》(财综[2009]6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联合对全省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报经省政府批
准,决定保留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3项,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34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附件2)。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落实工作。

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的贯彻落实。

附件:1、保留的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各地自行设立的涉及交通和车辆的乱收费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调价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调价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调价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03•【字号】豫政办[2001]90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调价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9号二00一年九月三日)《河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调价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调价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01〕16号)精神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一般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价费〔2001〕291号)的规定,为加强通行费调价收入资金的管理,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从2001年4月1日起,调整一般干线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所增加的收入属于政策性收入。

合作、合资经营企业应将新增调价收入的45%按旬上解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通行费收入专户,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集中按旬上解省财政专户。

二、省集中的新增调价收入资金为政府预算外收入,纳入省交通厅部门预算。

省集中的新增调价收入资金年度预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

三、合作、合资经营公路企业上缴的新增调价收入从营业税后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征收,剩余部分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四、合作、合资经营公路通行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依法纳税。

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由省地税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领取、管理和核销。

五、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省计委《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豫整发[2003]4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5年11月30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分别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

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本《目录》共汇总了收费项目69项,其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4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标准的23项;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2项。

医疗服务价格和教育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列入本《目录》。

四、2005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为准;2005年12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序号│收费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 1 │资产评估收费│财政│国家发改委│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1992]222号││├────┼─────────────────────┼─────────┼───────────┼──────────────────────────────────────┼───────────────┤│ 2 │社会审计业务收费│财政│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豫价房字[1997]340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 3 │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财政│省发改委│省计委豫计收费[2003]2190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4]1387号││├────┼─────────────────────┼─────────┼───────────┼──────────────────────────────────────┼───────────────┤│ 4 │税务代理业务收费│国税地税│省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价格[1999]2370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豫价费[1999]238号││├────┼─────────────────────┼─────────┼───────────┼──────────────────────────────────────┼───────────────┤│ 5 │商标代理收费│工商│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746号;省物价局豫价费字[1995]220号│国家管理以外部分由省制定│├────┼─────────────────────┼─────────┼───────────┼──────────────────────────────────────┼───────────────┤│ 6 │工商咨询代理服务收费│工商│省发改委│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2005]827号││├────┼─────────────────────┼─────────┼───────────┼──────────────────────────────────────┼───────────────┤│ 7 │土地评估收费│国土资源│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计价格[1994]2017号;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6]12号││├────┼─────────────────────┼─────────┼───────────┼──────────────────────────────────────┼───────────────┤│ 8 │测绘产品收费│国土资源│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94号;国家测绘局国测财[2002]3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3031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9 │地产交易服务费│国土资源│省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省计委豫计收费[2001]1667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 10 │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国土资源│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财综[2001]54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 │││││││号;省计委、环保局豫计收费[2002]454号││├────┼─────────────────────┼─────────┼───────────┼──────────────────────────────────────┼───────────────┤│ 1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783号;省计委豫计收费[2001]1147号││├────┼─────────────────────┼─────────┼───────────┼──────────────────────────────────────┼───────────────┤│ 13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计价格[1999]1556号;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39号││├────┼─────────────────────┼─────────┼───────────┼──────────────────────────────────────┼───────────────┤│ 14 │核设施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4]1333号;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豫发改办[2004]81号││├────┼─────────────────────┼─────────┼───────────┼──────────────────────────────────────┼───────────────┤│ 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省计委、建设厅豫计收费[2000]94号││├────┼─────────────────────┼─────────┼───────────┼──────────────────────────────────────┼───────────────┤│ 16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以房产为主││││││;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7 │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992]479号;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2]196号││├────┼─────────────────────┼─────────┼───────────┼──────────────────────────────────────┼───────────────┤│ 18 │房产交易手续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计价格121号;省物价局豫价房字[1999]332号;省计委、建设│省定部分标准││││││厅豫计收费[2002]315号││├────┼─────────────────────┼─────────┼───────────┼──────────────────────────────────────┼───────────────┤│ 19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建设│省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第187号│国家立项。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财〔2005〕43号2关于明确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计算拆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交征〔2007〕5号3关于下发《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交办〔2008〕15号4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构造物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评审制度》的通知豫交建管〔2009〕86号5 关于修改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内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47号6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7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交运管﹝2010﹞6号8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的通知豫交法﹝2010﹞9号9 关于增设超限运输车辆网上行政许可审批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交路政〔2011〕14号10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安监〔2011〕12号11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66号12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2011〕68号13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计量支付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2〕2号14 关于加强全省内河水运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2012〕3号15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重大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豫交〔2012〕40号16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区经营市场加快推进服务区经营专业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交〔2012〕112号17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153号18 关于进一步严肃查处投标资料造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通知豫交文〔2012〕251号19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396号20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2〕501号2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交文〔2013〕29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际公交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2013〕12号23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2013〕32号24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应急保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2013〕93号25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回归公益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1号26关于强力推进全省公路桥梁和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豫交文〔2013〕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3〕144号28 关于印发《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3〕175号29 关于推广应用桥梁预应力智能张拉压浆系统等质量控制技术的通知豫交文〔2013〕186号30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力推进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3〕224号31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豫交文〔2013〕250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3〕380号33关于积极开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豫交文〔2013〕460号3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3〕494号35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576号36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3〕593号附件2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关于规范对社会中介机构委托行为的通知豫交财〔2004〕63号2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客运站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路运〔2005〕33号3关于下发《河南省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交办〔2008〕16号4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77号5关于高速公路交通机电工程施工招标有关事宜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80号6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42号7关于在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中使用电子图纸的通知豫交规划〔2011〕285号8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豫交〔2012〕44号9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监管的通知豫交文〔2013〕601号。

豫发收费

豫发收费

豫发收费〔2005〕1007号文件/view/bac4b30d7cd184254b3535d2.html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市)物价局、房管局: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关于降低住房以外房产交易手续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租赁手续费和房产抵押手续费等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住房以外房产交易手续费(一)房产转让手续费。

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按成交价的1降为05收取,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按成交价的1降为08收取,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二)租赁手续费。

租赁手续费由按租金额的2降为1,租赁手续费实行按件次收取,承租人变更即为一件次,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

(三)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不含他项权利登记)。

由按抵押(典当)贷款额的02降为01向申请人收取。

二、对于拆迁安置房屋在办理房产交易时,无论住房和住房以外,一律减半收取转让手续费,即新建住房按15元/平方米收取,存量住房按3元/平方米收取;住房以外新建房屋按025收取,存量房屋按04收取。

此收费新建房屋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三、为支持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三改"企业仍按原省体改办等七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借此机会清理房产交易收费。

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场所重新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公[2003]5号)中有关住房以外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16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39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豫政〔1988〕116号发布)2.《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5.《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6.《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6号发布)7.《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8.《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1992年4月13日豫政文〔1992〕73号发布)9.《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0.《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1.《河南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试行办法》(1993年7月26日省政府令第2号发布)12.《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月11日豫政文〔1995〕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4.《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5.《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3日豫政〔1996〕1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6.《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7.《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18.《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9.《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1.《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2.《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豫政〔1998〕5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批复》(1999年7月1日豫政文〔1999〕109号发布)2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5.《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4月10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26.《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7.《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8.《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66号发布)29.《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2年4月11日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30.《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6日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3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3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2003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3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34.《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5.《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4月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36.《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37.《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8年8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8.《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2008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39.《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150号发布)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0年七月十四日计价格〔20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现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9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实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占用市政设施及财政投资的公共服务单位开办的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存放实行分类收费。

机动车划分为摩托车、小型车、大型车三个类别,非机动车划分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含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两个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20分钟以内,免收一切费用。

军警等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费用。

第五条背街小巷设置平行式停车位,晚上21:00至次日早7:00时段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第六条公办医院院内公共停车场,患者可凭就诊票据,免缴停车费用。

为政府机关办事大厅服务的停车场收费,执行市政府有关工作时间免费的规定。

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等停车场依法到停车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到停车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占用市政设施的临时停车泊位由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具体停车车位数量,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车,并符合停车场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或事故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停车场对委托人收费,超过一个月减半,超过三个月以后的停车免收费用。

第十条停车场经核准可采用计次或计时收取存放服务费,实行分区域差别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进入时间的存放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凭存放凭证缴纳存放服务费,领取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车辆在存放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停车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豫发改收费[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交通征稽机构经费安排及使用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交通征稽机构经费安排及使用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交通征稽机构经费安排及使用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财办建[2005]10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6.23
【实施日期】2005.06.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交通征稽机构经费安排及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建〔2005〕103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04]69号)和省编委《关于全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豫编[2005]7号)精神,目前,各市征稽机构改革正陆续到位,为保障全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各项交通规费征收任务的完成,现就全省交通征稽机构经费安排及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稽机构经费来源
征稽机构经费是指改革后新设立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开展征收、稽查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征稽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征收的交通规费,包括汽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省级收入);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收入)以及运输管理费(省、市、县三级分成收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二00五年八月九日)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全省价格服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试运行情况,现就全省价格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并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见附表。

其中,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价格认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时,应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成本监审资质。

二、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河南省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计价│收费标准│备注│││单位│││├────────┼────┼─────────────────┼──────────┤│1、车物损失估价│次│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收取5% │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鉴││鉴定││1-3万元(含3万元)收取4% │定认证值为基数,采取││││3-10万元(含10万元)收取3% │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省计委《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豫整发[2003]4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5年11月30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分别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

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本《目录》共汇总了收费项目69项,其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4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标准的23项;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2项。

医疗服务价格和教育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列入本《目录》。

四、2005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为准;2005年12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序号│收费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 1 │资产评估收费│财政│国家发改委│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1992]222号││├────┼─────────────────────┼─────────┼───────────┼──────────────────────────────────────┼───────────────┤│ 2 │社会审计业务收费│财政│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豫价房字[1997]340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 3 │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财政│省发改委│省计委豫计收费[2003]2190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4]1387号││├────┼─────────────────────┼─────────┼───────────┼──────────────────────────────────────┼───────────────┤│ 4 │税务代理业务收费│国税地税│省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价格[1999]2370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豫价费[1999]238号││├────┼─────────────────────┼─────────┼───────────┼──────────────────────────────────────┼───────────────┤│ 5 │商标代理收费│工商│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746号;省物价局豫价费字[1995]220号│国家管理以外部分由省制定│├────┼─────────────────────┼─────────┼───────────┼──────────────────────────────────────┼───────────────┤│ 6 │工商咨询代理服务收费│工商│省发改委│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2005]827号││├────┼─────────────────────┼─────────┼───────────┼──────────────────────────────────────┼───────────────┤│ 7 │土地评估收费│国土资源│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计价格[1994]2017号;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6]12号││├────┼─────────────────────┼─────────┼───────────┼──────────────────────────────────────┼───────────────┤│ 8 │测绘产品收费│国土资源│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94号;国家测绘局国测财[2002]3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3031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9 │地产交易服务费│国土资源│省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省计委豫计收费[2001]1667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 10 │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国土资源│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财综[2001]54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 │││││││号;省计委、环保局豫计收费[2002]454号││├────┼─────────────────────┼─────────┼───────────┼──────────────────────────────────────┼───────────────┤│ 1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783号;省计委豫计收费[2001]1147号││├────┼─────────────────────┼─────────┼───────────┼──────────────────────────────────────┼───────────────┤│ 13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计价格[1999]1556号;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39号││├────┼─────────────────────┼─────────┼───────────┼──────────────────────────────────────┼───────────────┤│ 14 │核设施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4]1333号;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豫发改办[2004]81号││├────┼─────────────────────┼─────────┼───────────┼──────────────────────────────────────┼───────────────┤│ 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省计委、建设厅豫计收费[2000]94号││├────┼─────────────────────┼─────────┼───────────┼──────────────────────────────────────┼───────────────┤│ 16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以房产为主││││││;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7 │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992]479号;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2]196号││├────┼─────────────────────┼─────────┼───────────┼──────────────────────────────────────┼───────────────┤│ 18 │房产交易手续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计价格121号;省物价局豫价房字[1999]332号;省计委、建设│省定部分标准││││││厅豫计收费[2002]315号││├────┼─────────────────────┼─────────┼───────────┼──────────────────────────────────────┼───────────────┤│ 19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建设│省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第187号│国家立项。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房地产行业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房地产行业
包括产权交易、建筑有形市场交易、房产交易、铝粘土交易等

仲裁收费
国办发[1995]44号、豫计收费[2003]2163号
1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
40-100元
1001-50000元
争议金额
4-5%
50001-100000元
争议金额
3-4%
100001-200000元
争议金额
2-3%
200001-500000元
元/次测点
50
5
易燃易爆场所、防静电装置
元/次测点
55
(三)
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收费
元/测点
40
国土

土地评估费
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12号、豫政[2008]52号
涉及“三改”企业减半收费
(一)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
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
评估额
3‰
2
101—200万元
评估额
2.5‰
3
240
由于搬家和房屋拆迁等原因,需挪动终端、重新配置器材铺设线路的其工料费
元/户
50
(二)
联网费
每户以一个输出口
1
500户以下者(含500户)

100
2
501-1000

80
3
1001-5000

70
4
5001-10000

60
5
10000户以上者

50
(三)
网络维护费
元/端口.月
6
(四)
节目收视费
1
新建商品住房
元/平方米
3

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9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实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占用市政设施及财政投资的公共服务单位开办的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存放实行分类收费。

机动车划分为摩托车、小型车、大型车三个类别,非机动车划分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含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两个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20分钟以内,免收一切费用。

军警等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费用。

第五条背街小巷设置平行式停车位,晚上21:00至次日早7:00时段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第六条公办医院院内公共停车场,患者可凭就诊票据,免缴停车费用。

为政府机关办事大厅服务的停车场收费,执行市政府有关工作时间免费的规定。

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等停车场依法到停车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到停车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占用市政设施的临时停车泊位由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具体停车车位数量,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车,并符合停车场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或事故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停车场对委托人收费,超过一个月减半,超过三个月以后的停车免收费用。

第十条停车场经核准可采用计次或计时收取存放服务费,实行分区域差别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进入时间的存放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凭存放凭证缴纳存放服务费,领取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车辆在存放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停车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促进汽车存放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利用价格杠杆,积极推动机动车存放服务向产业化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

二、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参与停车场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再就业。

有条件的市、县,停车场看管人员应主要从下岗职工中择优录用。

要加强对停车场看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停车场看管服务质量。

三、凡是具备封闭管理的停车场,必须实行凭证式管理。

非封闭管理的停车场,包括开放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也应实行凭证式管理,暂不能实行凭证式管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凭证式管理。

除咪表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最迟于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行凭证式管理。

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要向车辆停放人提供停放和保管服务,并对停放和保管服务过程中机动车安全负责。

暂没有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要低于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次收费的原则上每次收费不超过2元;计时收费的每次最高收费不超过4元。

四、省会城市、国家命名的旅游城市及国家级旅游景点、省管旅游景点的停车收费标准,要从严制定,要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和社会效益,防止旅游旺季乱涨价、利用垄断地位收高价等影响河南省形象的欺客、宰客现象发生。

.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适度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

适度下调房产、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等测绘产品价格。

一是直接降低一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水平,二是对另一部分测绘产品实行分类定价,适度降低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系指依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测 绘 局文件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具备房地产相应测绘资质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或事业法人登记、依法纳税的测绘服务机构。

房地产测绘收费是指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其提供房地产等测绘服务活动时所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房地产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的要求,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提供的测绘项目和测绘内容,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可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四、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测绘费,可按户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

如买方或卖方对房屋面积有疑异,提出重新测绘要求的,由提出方缴纳二次测绘费。

五、房地产测绘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1213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1213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1213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降低政府定价药品44个品种,74个规格,全部为西药注射剂型(具体品种和价格见附表)。

二、含量标识相同的小容量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也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差价。

大容量注射液适当考虑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差价。

即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三、附表中尚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需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

四、附表中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如高于全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上调,执行现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

如低于全省医疗机构中标零售价格的,要严格按照附表中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同时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附表:河南省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最高零售价格│备注│├──┼────────────┼─────┼──────────┼───┼──────┼───────────────┤│ 1│阿魏酸钠│注射液│2ml∶100mg │支│23 ││├──┼────────────┼─────┼──────────┼───┼──────┼───────────────┤│ 2││冻干粉针│100mg │支│26 ││├──┼────────────┼─────┼──────────┼───┼──────┼───────────────┤│ 3│奥扎格雷钠│注射液│2ml∶40mg│支│42.3││├──┼────────────┼─────┼──────────┼───┼──────┼───────────────┤│4││冻干粉针│40mg │支│45.3 ││├──┼────────────┼─────┼──────────┼───┼──────┼───────────────┤│ 5││注射液│250ml∶80mg │瓶│76 ││├──┼────────────┼─────┼──────────┼───┼──────┼───────────────┤│ 6│多烯磷脂酰胆碱│注射液│5ml*1支│支│31.6 │专利药品,安万特公司生产,商品││││││││名易善复│├──┼────────────┼─────┼──────────┼───┼──────┼───────────────┤│ 7│丙戊酸钠│冻干粉针│0.4g │瓶│157 │专利药品,赛诺菲公司生产,商品││││││││名德巴金│├──┼────────────┼─────┼──────────┼───┼──────┼───────────────┤│ 8│琥珀酰明胶│注射液│500ml∶20g│瓶│128││├──┼────────────┼─────┼──────────┼───┼──────┼───────────────┤│ 9│肌氨肽苷│注射液│2ml∶3.5mg(多肽)∶│支│13.4 ││││││0.5mg(次黄嘌呤)││││├──┼────────────┼─────┼──────────┼───┼──────┼───────────────┤│10│赖氨匹林│冻干粉针│0.5g │支│10 ││├──┼────────────┼─────┼──────────┼───┼──────┼───────────────┤│11│硫普罗宁│注射液│2ml∶0.1g │支│30 ││├──┼────────────┼─────┼──────────┼───┼──────┼───────────────┤│12││冻干粉针│0.1g │支│33 ││├──┼────────────┼─────┼──────────┼───┼──────┼───────────────┤│13│葡萄糖酸依诺沙星│注射液│0.1g∶2ml│支│30││├──┼────────────┼─────┼──────────┼───┼──────┼───────────────┤│14││注射液│0.2g∶100ml │瓶│56 ││├──┼────────────┼─────┼──────────┼───┼──────┼───────────────┤│15││冻干粉针│0.2g ││54 ││├──┼────────────┼─────┼──────────┼───┼──────┼───────────────┤│16│托烷司琼│注射液│5mg∶2ml │支│300 │专利药品,诺华公司生产,商品名││││││││欧必亭│├──┼────────────┼─────┼──────────┼───┼──────┼───────────────┤│17││注射液│6mg∶3ml ││180 ││├──┼────────────┼─────┼──────────┼───┼──────┼───────────────┤│18│盐酸丁咯地尔│冻干粉针│50mg │支│21.8 ││├──┼────────────┼─────┼──────────┼───┼──────┼───────────────┤│19││注射液│5ml∶50mg │支│18.8 ││├──┼────────────┼─────┼──────────┼───┼──────┼───────────────┤│20│注射用重组人白细胞介素-2│冻干粉针│10万IU│支│31││├──┼────────────┼─────┼──────────┼───┼──────┼───────────────┤│21│││50万IU ││106 ││├──┼────────────┼─────┼──────────┼───┼──────┼───────────────┤│22│││100万IU ││180 ││├──┼────────────┼─────┼──────────┼───┼──────┼───────────────┤│23│││200万IU ││306 ││├──┼────────────┼─────┼──────────┼───┼──────┼───────────────┤│24│盐酸头孢吡肟│冻干粉针│1g │支│150 │专利药品,施贵宝公司生产,商品││││││││名马斯平│├──┼────────────┼─────┼──────────┼───┼──────┼───────────────┤│25││冻干粉针│1g │支│110 ││├──┼────────────┼─────┼──────────┼───┼──────┼───────────────┤│26│紫杉醇│注射液│5ml∶30mg│支│767││├──┼────────────┼─────┼──────────┼───┼──────┼───────────────┤│27││冻干粉针│30mg ││770 ││├──┼────────────┼─────┼──────────┼───┼──────┼───────────────┤│28│胞磷胆碱(胞二磷胆碱、胞│冻干粉针│0.25g│支│5.4││││磷胆碱钠)││││││├──┼────────────┼─────┼──────────┼───┼──────┼───────────────┤│29││注射液│0.25g∶100ml │瓶│7.4 ││├──┼────────────┼─────┼──────────┼───┼──────┼───────────────┤│30│倍他司汀│冻干粉针│20mg│支│7.8││├──┼────────────┼─────┼──────────┼───┼──────┼───────────────┤│31│吡硫醇│注射液│0.2g∶2ml │支│25.5 ││├──┼────────────┼───尔硫卓│冻干粉针│10mg│支│41.6││├──┼────────────┼─────┼──────────┼───┼──────┼───────────────┤│33│多巴胺│冻干粉针│20mg │支│3.6 ││├──┼────────────┼─────┼──────────┼───┼──────┼───────────────┤│34│多巴酚丁胺│注射液│50mg∶100ml│瓶│9││├──┼────────────┼─────┼──────────┼───┼──────┼───────────────┤│35│氟尿嘧啶│注射液│250mg∶100ml │瓶│5.1 ││├──┼────────────┼─────┼──────────┼───┼──────┼───────────────┤│36│肌苷│注射液│0.2g∶100ml│瓶│4││├──┼────────────┼─────┼──────────┼───┼──────┼───────────────┤│37││冻干粉针│0.2g │支│3.7 ││├──┼────────────┼─────┼──────────┼───┼──────┼───────────────┤│38│己酮可可碱│冻干粉针│0.1g│支│13││├──┼────────────┼─────┼──────────┼───┼──────┼───────────────┤│39│甲氯芬脂│冻干粉针│0.1g │支│28.8 ││├──┼────────────┼─────┼──────────┼───┼──────┼───────────────┤│40│利巴韦林(三氮唑核苷)│冻干粉针│0.25g│支│3.8││├──┼────────────┼─────┼──────────┼───┼──────┼───────────────┤│41│林可霉素│冻干粉针│60万单位│支│4││├──┼────────────┼─────┼──────────┼───┼──────┼───────────────┤│42│尼麦角林│冻干粉针│2mg│支│12.6││├──┼────────────┼─────┼──────────┼───┼──────┼───────────────┤│43││冻干粉针│4mg │支│21.4 ││├──┼────────────┼───喜树碱│注射液│5mg∶2ml│支│90││├──┼────────────┼─────┼──────────┼───┼──────┼───────────────┤│45││冻干粉针│5mg │支│93 ││├──┼────────────┼─────┼──────────┼───┼──────┼───────────────┤│46│特布他林│冻干粉针│0.25mg│支│21.6││├──┼────────────┼─────┼──────────┼───┼──────┼───────────────┤│47│维生素C│冻干粉针│0.5g │支│3.4 ││├──┼────────────┼─────┼──────────┼───┼──────┼───────────────┤│48││注射液│1g∶100ml │瓶│5.6 ││├──┼────────────┼─────┼──────────┼───┼──────┼───────────────┤│49│西咪替丁(甲氰咪胍) │注射液│0.4g∶100ml │瓶│5.7 ││├──┼────────────┼─────┼──────────┼───┼──────┼───────────────┤│50││冻干粉针│0.2g │支│3.4 ││├──┼────────────┼─────┼──────────┼───┼──────┼───────────────┤│51│硝酸异山梨酯│冻干粉针│5mg │支│9.5 ││├──┼────────────┼─────┼──────────┼───┼──────┼───────────────┤│52││冻干粉针│10mg │支│16.2 ││├──┼────────────┼─────┼──────────┼───┼──────┼───────────────┤│53│溴已新│注射液│4mg∶100ml │瓶│3.7 ││├──┼────────────┼─────┼──────────┼───┼──────┼───────────────┤│54│甘草酸二铵││150mg:250ml│瓶│18││├──┼────────────┼─────┼──────────┼───┼──────┼───────────────┤│55││冻干粉针│150mg │支│20 ││├──┼────────────┼─│昂丹司琼(恩丹西酮) │注射液│8mg∶100ml │瓶│78 ││├──┼────────────┼─────┼──────────┼───┼──────┼───────────────┤│57││冻干粉针│8mg │支│76 ││├──┼────────────┼─────┼──────────┼───┼──────┼───────────────┤│58│高三尖杉酯碱│注射液│2mg:100ml│瓶│8.4││├──┼────────────┼─────┼──────────┼───┼──────┼───────────────┤│59││注射液│2mg:250ml │瓶│8.9 ││├──┼────────────┼─────┼──────────┼───┼──────┼───────────────┤│60│格拉司琼│注射液│3mg:100ml│瓶│83││├──┼────────────┼─────┼──────────┼───┼──────┼───────────────┤│61││冻干粉针│3mg │支│82 ││├──┼────────────┼─────┼──────────┼───┼──────┼───────────────┤│62│烟酸│冻干粉针│5mg│支│3.3││├──┼────────────┼─────┼──────────┼───┼──────┼───────────────┤│63│氨溴索│冻干粉针│15mg │支│8.6 ││├──┼────────────┼─────┼──────────┼───┼──────┼───────────────┤│64││注射液│100ml∶15mg │瓶│9││├──┼────────────┼─────┼──────────┼───┼──────┼───────────────┤│65│氨甲环酸│注射液│250mg∶5ml │支│8││├──┼────────────┼─────┼──────────┼───┼──────┼───────────────┤│66││冻干粉针│250mg │支│11 ││├──┼────────────┼─────┼──────────┼───┼──────┼───────────────┤│67│双嘧达莫│注射液│10mg∶2ml │支│0.36 ││├──┼────────────┼─────┼──────────┼───┼──────┼───────────────┤│68││冻干粉针│10mg │支│3││├──┼────────────┼─────┼──────────┼───┼──────┼───────────────┤│69│重酒石酸长│冻干粉针│10mg │支│326 ││││春瑞宾││││││├──┼────────────┼─────┼──────────┼───┼──────┼───────────────┤│70│葛根素│冻干粉针│100mg│支│20.5││├──┼────────────┼─────┼──────────┼───┼──────┼───────────────┤│71││注射液│200mg∶100ml │瓶│35 ││├──┼────────────┼─────┼──────────┼───┼──────┼───────────────┤│72││注射液│400mg/250ml│瓶│59││├──┼────────────┼─────┼──────────┼───┼──────┼───────────────┤│73││注射液│500mg/250ml │瓶│67.6 ││├──┼────────────┼─────┼──────────┼───┼──────┼───────────────┤│74│门冬氨酸钾镁│冻干粉针│门冬氨酸850mg∶│支│4.3││││││钾114mg∶镁42mg││││└──┴────────────┴─────┴──────────┴───┴──────┴───────────────┘——结束——。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价格和收费工作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价格和收费工作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价格和收费工作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价格和收费工作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逐步加深,我省经济下行压力逐步加大,经济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做好当前和全年的价格工作,充分发挥价格和收费管理的职能作用,努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继续全面清理涉企收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或降低过高收费标准的清理意见。

凡未经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及中央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虽经依法批准,但仍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继续取消或停收一批;属中央管理的收费,在不影响上缴中央财政的前提下,可对过高的收费标准予以降低;各省辖市对省以上管理而清理中未涉及到的相关收费,认为需要降低标准的,也可参照办理;收费标准规定有上下限幅度的,均按下限标准执行。

二、对2009年企业新开工工业项目实行“零费制”凡2009年新开工工业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省及省以下实行“零费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收费。

各地要对工业重点项目逐个进行督促落实,确保“零费制”政策落实到位。

三、组织开展中介机构、社团组织收费专项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重点清理贷款抵押、资产评估等与企业关系密切的中介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幅度的,均以下限标准作为收费的上限,并经服务双方协商进一步予以优惠。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河南省肿瘤医院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郑价费函[2011]3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河南省肿瘤医院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郑价费函[2011]3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河南省肿瘤医院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

正文:
----------------------------------------------------------------------------------------------------------------------------------------------------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河南省肿瘤医院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郑价费函〔2011〕3号)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河南省肿瘤医院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请示》(郑保经开[2010]8号)收悉。

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和《关于重新印发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价费[201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河南省肿瘤医院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延续执行。

一、机动车存放服务计时收费。

患者可凭就诊票据,免交停车费;机动车二十分钟以内(包括二十分钟)免收停车费。

停车1个半小时以内收费3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全天收费不超过15元。

二、你公司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后,方可收费。

三、车辆看管人员应发放停车看管凭证,统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车辆在存放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由停车场依法给予民事赔偿。

四、上述标准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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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促进汽车存放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利用价格杠杆,积极推动机动车存放服务向产业化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

二、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参与停车场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再就业。

有条件的市、县,停车场看管人员应主要从下岗职工中择优录用。

要加强对停车场看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停车场看管服务质量。

三、凡是具备封闭管理的停车场,必须实行凭证式管理。

非封闭管理的停车场,包括开放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也应实行凭证式管理,暂不能实行凭证式管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凭证式管理。

除咪表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最迟于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行凭证式管理。

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要向车辆停放人提供停放和保管服务,并对停放和保管服务过程中机动车安全负责。

暂没有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要低于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次收费的原则上每次收费不超过2元;计时收费的每次最高收费不超过4元。

四、省会城市、国家命名的旅游城市及国家级旅游景点、省管旅游景点的停车收费标准,要从严制定,要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和社会效益,防止旅游旺季乱涨价、利用垄断地位收高价等影响河南省形象的欺客、宰客现象发生。

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六、各地要对停车场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对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要重新按规定程序报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立即降低;收费行为不规范的,要规范管理;对只收费,不给票据的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地清理整顿结果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存放人的利益,促进汽车存放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辆存放人提供机动车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存放服务费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两种定价形式。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自建配套停车场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占用公用场地和国家投资建设的体育场、图书馆、医院等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商住两用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其他应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定。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旅游景点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委托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省会城市、国家命名的旅游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前,需征得省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标准时,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同时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同质同价,优质优价。

(一)公共场地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应结合本地区停车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对交通拥挤地段供求紧张的个别停车场,为及时疏导车辆,方便停车,其停车收费可按略高于其他停车场的标准制定。

按交通拥挤地段制定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比例不得高于30%。

第七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占用城市道路和道路附属设施等公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收费的,需经公安交通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机动车存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机动车存放服务按摩托车(不含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四类车型分别计费。

三轮摩托车比照小型汽车收费。

小型车为2吨以下(不含2吨)货车,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中型车为2-5吨(不含5吨)货车,10-30座(不含30座)客车及23卧以下(不含23卧)卧铺车;大型车为5吨以上(含5吨)货车,30座及以上客车,23卧及以上卧铺车。

(二)存放时段分为:白天停车、夜晚停车和昼夜停车服务,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或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分别实行按次、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额计费办法。

实行按天计费的停车场,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存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在30分钟以内的;
(二)进入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体育场、图书馆、医院等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学校内部停车场对外提供存放服务的停车场在20分钟以内的;
(三)进入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停车场在30分钟以内的;
(四)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

上述(一)至(三)款的具体时限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存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存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车辆存放时交费和车辆离开时交费两种交费办法。

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凭证式管理,经营者应当向车辆存放人发放停车看管凭证,车辆看管人员凭停车看管凭证向车辆存放人收取停车看管费,车辆存放人凭停车看管凭证提车、交纳停车看管费,以及车辆损坏索赔等。

停车看管凭证应载明停车时间、车辆类型、车辆牌号等信息。

车辆看管人员没有发放停车看管凭证的,不得向车辆存放人收取停车看管费;对丢失停车看管凭证的,车辆看管人员除查看车辆存放人有效证件外,还应做好详细登记,并将登记表格上交停车场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存放服务费必须使用合法票证。

收费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存放者有权拒付机动车存放看管服务费。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存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机动车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定价或未按核定标准收费的;
(二)未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的;
(三)收取停车看管费,不给车主合法票据的;
(四)不按规定出具停车看管凭证,强制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自行车存放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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