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股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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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书

股东(合伙)各方: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各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投资设立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资金额、方式。

四股东平均每人出资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所占注册资本各25%。公司经营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三、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股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股东均须承担公司经营期

间的分工。

1、盈余分配:按照出资所占股份的比例各占 1/4 为依据,按每位股东25%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股东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 15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公司经营期间,共同投资人各方在外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合伙公司无关联。

四、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一)入股。

1. 原则上不吸收新股东;特殊情况下吸收新股东,必须经所有原股东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股东协议;

3. 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股的新股东对入股前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股

股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

1、股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2、经其他股东同意退股;

3、发生股东难以继续参加本公司的事由。

一方股东擅自退股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方股东违反国家法例法规对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股东退股后,几方股东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本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股东转让其在股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股东。未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不得将股东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其他股东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股方式结算。

五、公司负责人及股东事务执行。

几方股东共同商议公司的重大事项,经所有股东同意后实施;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股东定期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商议月度销售、财务数据、运营、库存等事宜,各股东须参加。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 股东有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股东的经营活动由股东负责人决定;

2. 股东享有股东利益的分配权;

3. 股东分配股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股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股东共有;

4. 股东有退股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 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维护股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股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三)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四)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五)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六)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七)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八、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股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股东,如其业务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股东在本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股东竞争的业务;

(三)除股东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股东同意外,股东不得同本股东进行交易。(四)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九、公司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股的情况下,另几方股东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二)在股东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股东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股东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股东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股东继续经营。

十、股东的终止和清算。

(一)股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股东同意终止股东关系; 2. 股东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二)股东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股东担任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自合伙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某股东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照出资所占股份的比例分配。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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