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选举财政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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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与过渡澳门选举制度的变革及特征分析

混合与过渡澳门选举制度的变革及特征分析

混合与过渡:澳门选举制度的变革及特征分析作者:娄胜华来源:《社会科学》2010年第03期摘要:澳门的选举制度始于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至今已有30余年的历史。

自确立以来,选举制度虽时有修订或重订,但核心内容未有重大变动;历次修订,包括回归后的重订,均遵循了渐进与衔接原则,属于非强制性制度变迁。

澳门选举制度,在内容特征上,表现出混合型与过渡性色彩。

混合性主要地体现在制度容纳了多元代表制及与其相对应的多元议席结构、选民结构与选举方式,而过渡性则表现在制度起源于澳葡时期,包括选举原则、计票公式等均非产自本土,所以,始终面临着如何适应本地需求进行改革与完善问题。

关键词:选举制度; 制度变迁; 混合结构;过渡性如果简单地视选举为政治性公共职位提供某种合法性方式,那么,在澳门,选举行为与选举活动完全可以追溯到开埠不久居澳葡人社区内成立的自治机构——议事会。

然而,古代的选举活动未能自然地演进为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澳门具有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始自1976年的《澳门组织章程》。

一、起步与调整:回归前的选举制度(1976-1999)由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及随后颁布的选举法(第四/七六/M号法令-第一三号政府公报副刊,一九七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构成了澳门现代选举制度的初始形态,由此而形成的制度化选举活动成为澳门现代选举政治生活的开端。

初期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1.不完全开放的混合选举结构。

立法会议席被设定为结构制,即包括选举议席与委任议席两类,而选举议席又区分为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属于开放式选举,即直接和普遍的选举;间接选举则以利益界别为基础,是由界别内法人选民(社团或组织)参与的半封闭式选举。

2.不平等选举权与双重选民构成。

适应直选与间选的需要,选民分为自然人选民与社团(机构)选民,前者参加直选,后者参加间选。

在自然人选民资格上,不同国籍的澳门居民未能做到平等对待,在居澳年限上,对非葡籍的华籍与外籍居民附加了不公平的限制性或歧视性规定,华人居民必须居住澳门超过5年,外籍人士须居住澳门超过7年,方具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葡籍人士则无此限制。

制度问题 澳门经济落后的根本原因——从新制度经济学看澳门的经济绩效

制度问题  澳门经济落后的根本原因——从新制度经济学看澳门的经济绩效

制度问题澳门经济落后的根本原因——从新制度经济学看澳
门的经济绩效
王海港
【期刊名称】《产经评论》
【年(卷),期】1999(000)005
【摘要】澳门经济增长率自1993年下半年以来,在祖国大陆和香港仍以较高速度增长的环境下开始持续下降,个中原因令人深思,这绝非一般人认为的是由于所谓房地产投机资金的撤退那么简单。

纵观澳门的整个经济发展史,除了开埠后接下来的100余年,依靠葡萄牙的海上霸权和一定程度上的特惠条件进行垄断的转口贸易外,澳门经济在17世纪中叶以后的大部分时间里陷于衰落、贫困和相对落后的境地。

本世纪60、70年代出口加工的短暂辉煌在很大程度上是香港生产要素输入的结果,而澳门本身几百年来始终未产生出发展正常产业的激励机制。

到今天,在经济、政治、社会的各个方面,澳门都大大落后于
【总页数】3页(P25-27)
【作者】王海港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
【相关文献】
1.香港与澳门固定汇率制度的宏观经济学比较 [J], 张继东
2.香港与澳门固定汇率制度的宏观经济学比较 [J], 张继东
3.防止警察腐败的制度探索--从新制度经济学看规范警察行为的制度创新 [J], 周舜;梁东麟
4.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 [J], 伋晓光
5.澳门经济落后的根本原因:制度问题——用新制度经济学解读澳门的经济绩效 [J], 王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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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政制之立宪主义思考

澳门特区政制之立宪主义思考

澳門特區政制之立憲主義思考姬朝遠∗“澳門回歸祖國10年來,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大力支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和特區政府帶領澳門各界人士團結奮鬥、務實進取,積極應對亞洲金融危機、非典疫情、國際金融危機等帶來的嚴峻挑戰,努力克服澳門發展進程中遇到的種種困難,保持澳門繁榮穩定,各項事業取得長足進步,使澳門這座歷史悠久的商埠名城煥發出前所未有的生機活力。

‘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為澳門發展譜寫出新的輝煌篇章,為國家發展增添了奪目光彩!”1今天,澳門的繁榮與穩定,是包括台港澳在內的中國人民推進祖國內地與台港澳共同發展,促進祖國統一大業進程中創造出的又一個世界奇跡。

究竟是甚麼因素使澳門回歸祖國短短10年間,取得如此吸引世人目光之成就?如何保證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關心澳門發展的各路學者、政治家門正在從不同視角進行着理論的探索,以期獲得新的智慧與啟迪。

從西方立憲主義基本原理解讀澳門10年來之政制成就、規劃未來的發展藍圖,也許是一個最有意義的理論探討。

一、永不異化的公權力是人類恆古不變的理想“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經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

”“要尋找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

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2人類形成社會、建立政府、政治機構,其真實的理想不是作繭自縛,而是旨在建立一個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機構,以保證自身的幸福和安全。

“一切社會團體的建立,其目的總是為了完成某些善業,而城邦就是最高、最廣泛的社會團體,它所求的善業也一定是最高和最廣的,這些“善業”包括物質的富足、身體的健康和良好的道德,其中良好的道德也就是靈魂的善,這是最根本的。

”3怎樣才能保證政府永遠致力於“善業”而不至於走向反面呢?自古希臘開始,人類的先哲們就開始把注意力瞄準“政體”。

澳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改革与经验

澳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改革与经验
时, 避免 给 申报人 员带来不必要 的麻烦 。 关键 词 : 澳 门; 公 职人 员; 财产 申报 中图分类 号 : D 6 3 0 .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 9 1 7 0 ( 2 0 1 5 ) 0 3 — 0 0 3 9 — 0 5
公职人员财产 申报制度是许多 国家和地区用于监控公职人员 的财产状况 、防范利益冲突的重要 措施 , 对监督掌握公权力的官员 的不轨行 为, 减少和防止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澳 门在引入和完善 公职人员财产 申报制度方面做过多次探索 , 克服重重阻力实现了公职人员财产公示的制度化。 尽管澳 门的财产 申报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但澳门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到财产公示不断探索的经验对于 刚刚着手建立财产 申报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


澳 门财 产 申报 制 度 的 设 立 与 改 革
澳 门公 职人员 财产 申报 制 度发 端于 1 9 9 8年 , 2 0 0 6年 “ 欧 文龙 巨贪 案 ” 曝光后 在 社会 各界 的 呼声 中
开始进行改革Leabharlann , 并于 2 0 1 3 年确立了新的财产 申报制度 。 作为一项重要的廉政措施 , 澳门财产 申报制度 改革的核心线索是增加财产 申报的透明度。 1 9 9 8 年6 月, 澳 门立法会通过了《 收益及财产利益的声明与公众监察法》 , 正式将公务人员财产 申 报制度引入澳 门。依照该法规定 , 所有公务员须在人职 9 0日内向澳门反贪公署或高等法 院提交个人
作者简介 : 孟庆顺( 1 9 6 1 一) , 男, 河北曲阳人 ,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 博士。
基 金项 目 : 国家 社 科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1 3 A Z D 0 0 7 )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doc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doc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在原有法律(注:“澳门原有法律”是指澳门在1976年以后按《澳门组织章程》由立法会和总督颁布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在不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未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作出修改的条件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继续有效。

)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因此,研究澳门现行的财税法制,对掌握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税运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澳门财政法律制度澳门财政预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澳门组织章程》、《澳门财政预算纲要法》、《自治机构财政制度》和《市政厅财政制度》等。

在澳门,法定的预算编制文件称为总预算,总预算由统一预算、地方预算和自治机构预算组成。

统一预算即澳门政府预算;地方预算指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的财政预算;自治机构预算是社会保障基金、退休基金及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等自治机构的预算。

澳门财政预算编制程序从澳门总督发布总预算编制批示开始,一般安排在财政年度的下半年,可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编制的研究及准备。

澳门财政预算编制的研究及准备由财政司会同经济司、统计暨普查司及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在社会暨预算政务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公共部门上报新财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开支提案。

总预算涉及的各个部门根据财政司的报表和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及有关解释。

3.各级预算通过财政司汇总协调。

财政司必须根据澳督施政方针草案、各部门的开支提案、投资发展计划纲要以及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对新财政年度收入规模的预算,拟定新财政年度的总预算。

4.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效果审议。

财政司向立法会提交总预算草案前,必须检讨财政形势,并对各级预算的综合平衡效果作出测定。

第十八课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

第十八课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 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專營稅 制由法律另作規定。
三.貨幣金融制度
1.
貫徹法制原則和自由經營原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 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2.
本地法定貨幣的流通和發行
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 通。 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 門貨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澳門貨 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 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
3.
不實行外匯管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澳門元自由兌 換。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儲備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 法管理和支配。

二.財政稅收制度
1.
財政獨立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 收入全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支配,不上繳中央人 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 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 適應。
2.
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第十八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制度 源自上)一.私有財產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 處置、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 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 由兌換,不得無故延遲支付。 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受法律保護。

澳门的选举

澳门的选举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 间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 人赢利活动。 行政长官就任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 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 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 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 政府任命。
1.先组成一个由当地社会各界人 士参加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 委员会,人数为300人。 (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共有297 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出席。)
立法會議員 崔世昌
立法會議員 高開賢
立法會議員 馮志強
立法會議員 陳澤武
陳美儀
唐曉晴
陳明金正
關翠杏
區錦新
书P31 请判断
1.我8岁从葡萄牙来澳门,已经居住8年了。
2.我20岁就来澳门工作了,今天终于拥有了 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具备选民资格) 3.大学毕业后,我从内地来澳4年,开办了 自己的公司。
P31 选举方式: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选举要结合具体的情景去选择 可能的选举方式。
产生的办法: 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少数议 员是通过行政长官的委任产生。 直接选举产生议员12人, 间接选举产生议员10人, 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
第一届23名议员; 第二届27名议员; 第三届29名议员。
每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四年。
4.G20(法)戛納峰會,胡錦濤提”五堅持”化風險。 (在增長中兼顧平衡;合作中求共贏;改革中完善管理; 創新中不斷前進;發展中共促繁榮。)
5.我國“天宮一號”與”神八”兩次成功交 匯對接,成為美、俄後第三个掌握交匯對接 技術的國家。
6. 王岐山副總理的話,“百業興則金融興;百 業穩則金融穩” 。
教学目标 1.了解行政长官、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2.知道不同的選舉方式。

澳门立法会间接选举制度及其实践

澳门立法会间接选举制度及其实践

澳门立法会间接选举制度及其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间接选举是界别内的选举,即法人选民委派代表在界别内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部分议员的选举。

它以职业代表制为基础,兼顾各阶层利益,带有协商民主的某些特性。

其选举办法与直接选举有相同之处,亦有诸多不同之处。

一间接选举制度(一)间接选举中的选民间接选举中的选民是经登记符合参加选举资格的社团和组织,即法人选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民登记法》规定,凡已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登记、获确认属于相关界别至少满4年、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满7年的社团和组织,均得做法人选民登记。

这一规定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1988年,澳门选举法第一次对具有法人选民资格的社团的成立年限做出要求。

当时通过的6月6日第10/88/M号法律规定,社团集体“取得主动选民资格的条件”是“在选民登记期已成立超过一年”。

1991年通过的4月1日第4/91/M号法律规定,取得间接选举选民资格的社团必须“享有三年以上法律人格”,即从原来规定的社团成为法人后一年延长至三年。

按照澳门《结社权规范》的规定,在澳门除不许成立武装团体,军事性、军事化或准军事化社团,以及种族主义组织,社团不得以推行暴力为宗旨,或违反刑法,或抵触公共秩序外,任何人有权自由地无须取得任何许可而结社,结社条件十分宽松,因此从有选举制度开始即对参加选举的社团设有参选资格的要求。

回归后的选举法沿用了回归前的法人选民资格条件,即取得法人资格3年并获界别认可。

然而在选举实践中,一度出现法人选民猛增的情况,有的社团被认为专门为参加选举而成立,有“种票”之嫌。

为此,2008年新修订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选民登记法》再次提高了取得法人选民资格的“门槛”,在原来成为法人3年的基础上增加4年,即获法人选民资格3年后才可以申请利益界别的确认,获确认相关界别后至少满4年才可以登记为法人选民。

对法人社团确认界别,是因应间接选举在界别内选举而设立的规则。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民登记法》将参选社团分为7个界别:工商、金融界,劳工界,专业界,社会服务界,文化界,教育界,体育界[1]。

最新-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精品

最新-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精品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在原有法律注澳门原有法律是指澳门在1976年以后按《澳门组织章程》由立法会和总督颁布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在不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未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作出修改的条件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继续有效。

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因此,研究澳门现行的财税法制,对掌握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税运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澳门财政法律制度
澳门财政预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澳门组织章程》、《澳门财政预算纲要法》、《自治机构财政制度》和《市政厅财政制度》等。

澳门以公历年为预算年度,一个预算年度始于公历1月1日,终于公历12月31日。

财政预算为单一预算,在预算平衡表里集中反映预算收支,但同时也吸收了复式预算的优点,把收支按性质是否相同予以对应和区别,使澳门的预算平衡表容易从总体上把握,便于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在澳门,法定的预算编制文件称为总预算,总预算由统一预算、地方预算和自治机构预算组成。

统一预算即澳门政府预算;地方预算指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的财政预算;自治机构预算是社会保障基金、退休基金及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等自治机构的预算。

澳门财政预算编制程序从澳门总督发布总预算编制批示开始,一般安排在财政年度的下半年,可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1编制的研究及准备。

澳门财政预算编制的研究及准备由财政司会同经济司、统计暨普查司及货币。

澳门财务报告准则

澳门财务报告准则

澳门财务报告准则澳门财务报告准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一直以来都坚持财务透明、良好的财务管理和透彻的财务公开。

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并实施了澳门财务报告准则。

澳门财务报告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其他国际标准。

准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务报告在安全、公正、准确、详尽和可比性方面达到国际标准水平。

根据澳门财务报告准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务报告应包含准确、公正和清晰的数据,这些数据应该为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者、媒体、政府机构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基地的其他机构)提供重要信息。

因此,财务报告需遵从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准确性原则。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务报告必须准确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并及时更新。

这样可以帮助利益相关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和明智的决策。

第二,公正原则。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公平、客观地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中不得包含任何虚假、误导性或欺诈性的信息。

这些报告的公正性将有助于增加利益相关者的信心,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誉。

第三,透明度原则。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务报告应该完全透明,让任何人都可以查阅。

这样,人们可以在适当时候了解到相关信息。

透明度还可以促进财政的问责和监督,使管理机构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

除了上述三个基本原则之外,澳门财务报告准则还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财务报告的时间。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按规定在统计年度结束后的60天内发布年度财务报告,同时,还应每季度公布财务报告摘要。

第二,报告内容。

财务报告内容应包括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五年财务状况分析等内容,同时还应提供对基本财务指标的解释和分析。

第三,财务报告的发布渠道。

财务报告应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媒体、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发布。

总之,澳门财务报告准则为财务报告提供了严格的规范,保证了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构、企业和市场参与者实现财务管理和治理的良好水平。

澳门的财政制度

澳门的财政制度

澳门的财政制度
郭新陆
【期刊名称】《财税与会计》
【年(卷),期】1999(000)012
【摘要】<正> 根据《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澳门政府实行独立自主的财政制度,奉行不设财政储备的财政方针和经济不干预政策。

由于政府财政开支规模不大,税收比例(博彩税除外)也比较小。

澳门政府须每年编制收支预算册,作为整个政府未来一年的财政方案。

预算提案内容必须包括:(1)施政方针;(2)投资与发展以及收支预测;(3)澳门地区经济及金融展望分析。

当局在编制预算册时,要遵循平衡性、年度性、非固定用途性(法定或核准的固定用途除外)等原则。

【总页数】1页(P46-46)
【作者】郭新陆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澳门市政制度的财政学检讨 [J], 黄小洁
2.鸦片战争后澳门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变化(1844-1849) [J], 赵新良
3.澳门选举财政制度刍议 [J], 朱孔武
4.澳门的财政预算制度与博彩税收入 [J], 钟术
5.承充制度与近代澳门财政管理述论 [J], 陈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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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财税制度比较——兼论澳门税制的完善

港澳财税制度比较——兼论澳门税制的完善

香 港 一 直 坚 持 “量 人 为 出 、 收 支 平 衡 、 略 有 盈
su ee e ss f u l tr a n s f o r m a tio n o n ta x i v e f
余 、 税制轻简 ” 的财政方针 。独立有效的财政政 策是香港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支撑 。美 国
s tr u e t u re , w h ie h , to s o m e e x te n t , b e n e f i te d f r o m m a in a s P e e ts : t a x s o u re e f o
化 发展 . 制 定 专 门的 税 收 法律 , 规 范 税 收 收入 ; 推 行 税 制 改 革 , 简 化 税 种 结 构 。
关键词 : 香港
澳门
财政
税收
制度
中图分类号: F 8 10 .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1006 一3056(2013)01 一0052 一04
金 来 源 , 一 般 收 人 账 目 是 政 府 的 主 要 账 目及 提 供 资金 的主 要 机 制 , 政 府 会在 适 当的情 况 下把 资金 从 基 金转 拨 到 政 府 一 般 收 人 账 目或做 相 反 操 作 。
u n d a tio n o n e e o n o m ie
b o o m in g in T a iw an : th e f o u n d a tio n o f ju st a n d r e as o n a b le e o n e e P t in e o n s tr u e tin g t a x S y s te m : th e in s titu t io n a l f o u n d a t io n o f b u ild in g u P m o d e m d ir e e t ta x

澳门的委任议员制度及其实践

澳门的委任议员制度及其实践

澳门的委任议员制度及其实践澳门的委任议员制度,是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的制度。

行政长官有权委任部分议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的重要特点。

一委任议员制度(一)委任议员制度的责任主体《澳门基本法》第6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这一条与《中葡联合声明》中“澳门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多数成员通过选举产生”的表述是一致的。

回归前的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包括直选议员和间选议员)和总督委任的议员组成,回归后仍保留了这一制度。

《澳门基本法》第50条关于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的第7项规定,行政长官“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这一条在明确了立法会有部分议员由非选举方式产生的同时,亦明确了非选举产生的议员并不是随意产生的,而是必须由行政长官委任。

基本法对行政长官委任议员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即“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行政长官对委任部分议员的工作负全责。

(二)委任议员的数目1976年葡萄牙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规定立法会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总督委任的议员5名,直选议员和间选议员各6名,共17名。

1990年修改《澳门组织章程》后,总督委任的议员、直选议员和间选议员各增加2名,共23名。

立法会的这三种组成结构及其比例一直延续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

《澳门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第二届立法会直选议员和间选议员各增加2名,第三届立法会直选议员增加2名,但没有规定增加委任议员的数目,也没有规定减少委任议员的数目。

2012年,在处理澳门政制发展问题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由33名议员组成,其中直选议员由12名增加到14名,间选议员由10名增加至12名,总督委任的议员继续保持7名。

按照《决定》精神,今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没有新的修改前,立法会将按照这一结构来组成。

澳门特区选民登记制度的特色及其内地的借鉴

澳门特区选民登记制度的特色及其内地的借鉴

澳门特区选民登记制度的特色及其内地的借鉴——一种规范性比较分析蒋朝阳1引言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居民的选举资格的程序,2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选举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也是选举程序的起点和开始。

3宪法或者基本法一般对公民(居民)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直接做实体性规定,选民登记则为实现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程序规则。

因此,由于选民登记直接影响公民(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所以,研究选民登记制度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澳门特区,选民登记适用于立法会直接和间接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选民登记。

4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由于澳门的地位和法律基础以及政治体制的变化,澳门特区于2000年12月6日通过了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有55个条文,原在澳门适用的有关选民登记的法律被废除。

52008年8月15日,澳门特区公布了第9/2008号法律,对《选民登记法》进行了修改,使得澳门的选民登记制度更为完善。

在中国内地,选民登记适用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为有选举权的公民(自然人)的选民登记,不存在法人选民。

根据内地选举法6的规定,有关选民登记的条文只有3条(从第26条至第28条)。

值得注意的是,选民登记适用直接选举在内地选举法中没有明文写上,它是法律上下条文的逻辑结果。

这是因为,根据内地选举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24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而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所以,选民登记只是在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才适用。

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不采纳内地1蒋朝阳,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此文已提交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2008年10月17日至18日举办的“中国立宪100周年及中国宪政的未来”之学术研讨会。

澳门财政预算制度分析(二)

澳门财政预算制度分析(二)

澳门财政预算制度分析(二)
罗晓京
【期刊名称】《港澳经济》
【年(卷),期】1998(000)007
【摘要】二、澳门财政预算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澳门财政预算的基本原则在(澳门组织章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有关的规定由第41-83/M号法令颁布的《澳门财政预算纲要法》(以下简称《纲要法》)中作出。

以该法为主体确定的预算基本原则,规范了澳门财政预算制度的基本运作形态,使总预算(OGT)可以适当的体例和结构进行编制及执行。

这些基本原则是: (1)年度性原则。

澳门财政采用公历年计算预算年度,是出于方便和跟随葡萄牙预算年度的需要。

【总页数】4页(P24-27)
【作者】罗晓京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65.9
【相关文献】
1.澳门的财政预算制度与博彩税收入 [J], 钟术
2.澳门财政预算制度分析(四) [J], 罗晓京
3.澳门财政预算制度分析(一) [J], 罗晓京
4.澳门财政预算制度分析(三) [J], 罗晓京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2000年度澳门财政预算草案编制问题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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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财政体制

澳门的财政体制

澳门的财政体制
卜郁
【期刊名称】《金融会计》
【年(卷),期】1999(000)009
【总页数】2页(P45-46)
【作者】卜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
【相关文献】
1.公共财政体制的宪政之思——公共财政体制的正义品性、民主品质和法治品格[J], 邹广;王博文
2.规范财政分权,完善财政体制——评《财政分权与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研究》 [J], 闫坤
3.分税制财政体制与中国财政体制改革路径探讨 [J], 杨鹏
4.美法财政体制分析及对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J], 刘东霞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J],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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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超 然 独立 等 , 无 不 涵 盖 于选 举 制 度 中 , 而 其 中任
何 一 个 变量 的变 动 , 都 会 直 接或 间接影 响到 选举 的 质量 与 结果 。虽 然 如此 , 不 同 的选 举 制度 仍 然 具有
政 治参 愈 来愈 高 , 激 烈 的选 举 活动 亦 加 剧 了金钱 政 治 的 问题 。 当 巨额 资 金 成 为选 举 参 政 的关 键 要 素, 人 民 主权 、 政治平等、 公平 竞 争 等 民主 体 制度 的 核 心 价 值 能受 到侵 蚀 。选 举 财政 制度 之 健 全 成 为
第3 2卷
第 2期
江汉 大 学学报 ( 社会 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J i a n g h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2 0 1 5 年 4月
治 相 适 应 的 选 举 财 政 制 度 。 澳 门 回 归前 后 立 法 会 选举 过 程 中 出现 了“ 金钱政 治” 的 因素 , 阻碍 了 民 主 政 治 的 发 展 。
完善 澳 门选举财政制度 可以从预防贿选 、 规 范社 团参与选举和 限制博 彩业等私人企业对 选举 的过 度参与等 方面入
Do I : 1 0 . 1 6 3 8 7  ̄ . c n k i . 4 2 - 1 8 6 7 / c . 2 0 1 5 . 0 2 . 0 0 2
选 举是 促 进 澳 门民 主发 展 的 重要 机 制 , 不但 提 供社 会 力 量政 治 参 与 的管 道 , 同 时也 提供 政 治 精英 从 政 的机 会 ; 更重要的是 , 选 举 制度 设 定 澳 门政 府
手 。 选 举 财政 制度 之健 全 成 为 澳 门民 主政 治发 展 之 下 一 阶段 的 焦 点议 题 之 一 。
关键 词 : 澳 门基 本 法 ; 民主 政 治 ; 选 举 财 政 中图分类号 : D 9 2 1 . 9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9 9 1 5 ( 2 0 1 5 ) 0 2 - 0 0 1 4 - 0 7
实际上 , 选 举 制 度 无非 是把 选 举 资 源换 算 为选 票 和 议 席 的方 式 和 程 序 , 选 举 资 源 内容 广 泛 , 举 凡
宪政 体 制 决 定政 府 的权 力 范 围与 分 配 , 通 过 选 举 选 出代 议人 及 其 他公 职 人员 , 产 生政 府 和 决定 政 治 运 作 。政 党 及 候 选 人 平 时 不 断 以各 种 活 动 累积
Vo 1 . 32 No . 2 Ap r . 2 01 5
澳 门选举财政制 度刍 议
朱 孔 武
( 广 东财 经大学 法制 与经济研究所 ,广东 广州 5 1 0 3 2 0 )
摘 要 : 选举 是 民 主 政 治 中 的 重要 机 制 , 然 而 竞 选 活 动 却 需要 大 量 的 金 钱 挹 注 。基 于政 治 平 等 的 参 与 理 念 , 必 须 确 保 选 举 资金 来 源 公 开 化 、 透明化 , 接 受全 民监 督 , 以预 防政 治 腐 败 现 象 和 促 进 政 治 活 动 公 平 性 , 建 立 与 民主 政
金 钱这 个 催 化 剂 , 候选人 、 议题 、 竞选组织 , 都 无 法
其在 选 举 时 的能 量 及 吸引 力 , 企 图在选 举 时 一举 取
候 选 人 的地 缘关 系 、 人 际关 系 、 财务状况 , 乃 至 于所
属政党 、 派系 、 财 团的种 种 支 持 等 , 皆可视 为 具有 选 举 能 量 的资源 。美 国前众 议 院议 长 T i pO’ N e i l l 曾指
澳 门民主 政治 发展 之 下一 阶段 的焦 点 议题 之一 。

共 同 的属性 。美 国学者 利 普 哈特 在 《 选 举 制 度 与政 党体系》 一书 中, 从 四 个 属 性 可 描述 不 同 的 选举 制
度: 选 举 公式 ( 例 如相 对 多数 制 、 各种 不 同形 式 的 比
竞 选 组 织 与金 钱 ; 而没 有 钱 , 你 可 以忘 记前 面那 三
项。 ” 换言之 , 尽 管 选 举 的 主角 是 候 选 人或 政 党 , 选 举 的 主 轴是 若 干议 题 , 选举 的主力是竞选组织 ,
但 这 三 者 无 一 不 是 建 立 在 金 钱 这 个 基 础 上 。少 了
出: “ 任 何 竞选 活 动 皆包 含 四个 要 素 : 候选人 、 议题 、
得 执 政 权 或 推 行 其 政 治 理 念 。现 代 民 主制 度 的社 会现象 , 可 说 是 一 种 以选 举 取代 革 命 , 以选 举 实现
人 民主 权 , 并 以选 举为 核心 而设 计及 运 作 的制度 。 选 举制 度 涉 及 层 面 甚广 , 举 凡 选 民投 票 权 的 取 得、 投 票 态度 、 候选 人 的资格 、 竞选活动、 竞 选策 略 、
例代表制 、 以及 其 它 等等 ) 、 选 区规 模 ( 每 一 个 选 区 应选 名 额 ) 、 当选 门坎 ( 一个 政 党 为取 得 代 表权 所 须 获得的最小支持度 ) 以 及 议 会 规模 ( 立 法 机 关 总 席
次) 。 …

选 举 财 政 制度 的 法 理 基 础
( 一) 选 举 离不 开金 钱 支持
体制的基本格局 , 赋 予 其 正 当性 , 创 造 澳 门政 治 民 主 化 的行 动 者 与制 度诱 因 。然 而 , 随着 澳 门市 民的
竞 选 资金 筹 募 、 选 举 费用 规 范 、 选 举 过 程 的政 党 角 色、 选举 监 察 、 选 区划 分 、 选 举诉 讼 以及 选 举 机关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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