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抗菌药物分级目录2012
抗生素分级目录2012
分类
广谱抗生素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
青霉素类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
青霉素类
非限制使用级 阿莫西林 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苯唑西林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β -内酰胺酶抑制剂)
第一代头孢菌素类 第二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唑林 头孢呋辛(酯)
头孢曲松
第三(四)代 头孢菌素类
其他β 内酰胺类 碳青霉烯类
限制使用级 美洛西林
特殊使用级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哌拉西林/舒巴坦 头孢硫脒
头孢替安 头孢噻肟 头孢他啶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克肟
头孢西丁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大环内酯类 林可酰胺类 氨基糖苷类
喹诺酮类 咪唑衍生物 硝基呋喃衍生物
抗真菌药阿奇ຫໍສະໝຸດ 素(口服)罗红霉素克林霉素 庆大霉素 环丙沙星 诺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 甲硝唑 奥硝唑 呋喃唑酮
克霉唑
氟康唑(口服)
伊曲康唑 (口服胶囊) 特比萘芬
阿奇霉素(注射) 莫西沙星 氟康唑(注射)
2012年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参考表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
说明: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5种。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品种107种。
3.△《中国国家处方集》品种111种。
4.☆《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成员单位上报品种117种。
5.现目录共153个品种,其它品种不推荐使用。
6.本目录除参考以上资料外,亦参考了《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及上海市、广
东省基本药物目录。
7.注☆的部分“监测网”成员单位上报品种在特殊使用栏内,可酌情选择。
反冲力注:选择抗菌药最好与药敏试验的抗菌药绝大部分相符,否则药敏敏感医院缺药
绝大部分III线抗菌药,根据药敏试验临时采购。
动真格儿!浙江省抗菌药物使用分级
医师无 法及时到
场开 处 方药 物 时 ;免
疫功 能 低 下 患 者 发 生感 染 , 或患 者感染治 疗需要 ,特 殊使 用级 抗菌
抗 菌药物如何分级
按 《 通 知 》,抗 菌 药物 共分三级 。
用级”品 种上调为 “ 限制使 用级 ” , 或
在较 2 0 1 6 . 0 2 N O , 5 5
新
E - m a i I : t i a n y i n g *  ̄ j c y y l 2 0 c o m c n 责编 / 田颖
衬剂型和 口服 剂型 各不超过 2 种 ,具
似或 者相 同药理 学特 征的抗菌 药物 重复 采购 。头霉素 类抗菌 药物 不超 品 规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 ( 含复
录 》 ),对抗 菌 药物 临床 应 用 实行分 级 管理 。 除儿 童 医院和儿 科 , 浙
江 省全 省 三级 医院率 先全 面 停止 门诊 患 者静脉 输 注抗 菌 药 物。儿 童 医 院 、各 医院儿 科及 其他 各 级各 类 医疗机 构 应逐 步减 少 ,直 至所 有 门诊 停止 静 脉输 注 抗 菌药 物。这 意味着 ,如果 患者 治 疗须 静脉 输注 抗 菌 药
药物 会诊人 员无法及时 会诊 ;已有客观
将 “ 限 制 使 用 级 ”品 种 上 调 为 “ 特 殊 证 据表 明 ,病原菌 只对限 制使用级 或特
非 限制使 用级 :经长期 临床 应用 证明安 使 用级 ”管理 ,但 禁止 下调抗菌 药物管 殊使 用级 抗菌 药物 敏感的 感染 ,但处方 全 、有效 ,对病 原菌 耐药性 影响较 小 , 价 格相 对 较 低 的 抗 菌 药 物 ;限 制 使 用 级 :经 长期 临床 应用证 明安 全 、有效 , 理 级别 。其 中限制 使用级抗 菌药物 注 射 量仅 限 于 1 天用 量 。越 级使 用抗 菌 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征求意见稿)
类别 非限制使用级 青霉素 苯唑西林 阿莫西林 氨苄西林 哌拉西林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青霉素类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青霉素V 氯唑西林 羧苄西林 限制使用级 阿洛西林 美洛西林 氨苄西林/舒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磺苄西林 氟氯西林 替卡西林 特殊使用级 哌拉西林/舒巴坦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氟氯西林 氨苄西林/氯唑西林 美洛西林/他唑巴坦 替卡西林/他唑巴坦 仑氨西林 萘夫西林 舒他西林 呋布西林 双氯西林 头孢氨苄 头孢唑林 头孢呋辛(酯) 头孢曲松 头孢羟氨苄 头孢拉定 头孢克洛 头孢丙烯 头孢菌素类 头孢噻肟 头孢他啶 头孢克肟 头孢地尼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替安 头孢硫脒 头孢唑肟 头孢西丁 头孢泊肟 头孢哌酮 头孢匹罗 头孢吡肟 头孢米诺 拉氧头孢 头孢哌酮/三唑巴坦 头孢曲松/舒巴坦 头孢他啶/舒巴坦 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孢匹胺 头孢噻利 头孢匹林 头孢噻吩 头孢孟多 头孢地秦 头孢他美酯 头孢尼西 头孢特仑酯
3
类别
非限制使用级 制霉菌素 氟康唑 氟胞嘧啶
限制使用级 伊曲康唑(口服剂型) 酮康唑
特殊使用级 米卡芬净 卡泊芬净 伏立康唑 两性霉素B 伊曲康唑(静脉剂型) 泊沙康唑 阿尼芬净
抗真菌药
特比萘芬 克霉唑 咪康唑
硝呋太尔片
表中未列抗生素应列为特殊管理抗生素
4
11
5
1
类别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头孢甲肟 头孢布烯 氯碳头孢
头孢菌素类
பைடு நூலகம்
头孢呋辛/舒巴坦 头孢噻肟/他唑巴坦 头孢曲松/三唑巴坦 头孢他啶/舒巴坦 氨曲南 舒巴坦 氟氧头孢 头孢替坦 厄他培南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法罗培南
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
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浙卫发[2012] 16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情况说明本目录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精神,按照卫生部《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要求,以《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2004试行)的分级目录为基础,主要对《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版基层部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所列抗菌药物进行分级。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哌酮、头孢噻肟、头孢曲 孢唑肟、头孢曲松(进口)、头 头孢替安、头孢美唑、
头孢菌素 松(国产)
孢泊肟脂、头孢噻吩、头孢哌酮 头孢克肟、头孢吡肟、
类
/他唑巴坦、头孢氨苄/甲氧苄 头孢尼西、头孢他啶/
啶、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拉 舒巴坦
定/舒巴坦、头孢曲松/舒巴坦、
头孢唑啉/舒巴坦、头孢噻肟/舒
巴坦
其它β-内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分类
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复方土槿皮酊、、灰黄霉 克念菌素
素、硫化硒、托萘酯
利福平、异烟肼、吡嗪酰 乙(丙)硫异烟胺、利福喷汀、
抗结核类 胺、乙胺丁醇、对氨基水 利福昔明、利福霉素、利福定、
杨酸钠、链霉素、-
卷曲霉素、氨硫脲
甲硝唑、替硝唑 硝基咪唑
奥硝唑
青霉素类 霉素ⅴ钾
林/他唑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
酸钾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氨苄
西林/舒巴坦、氨苄头孢氨苄、头孢羟氨苄、 头孢孟多脂、头孢甲肟、头孢替 拉氧头孢、头孢匹胺、
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 唑、头孢硫咪、头孢丙烯、头孢 头孢米诺、头孢西丁、
孢克洛、头孢呋辛、头孢 咪唑、头孢地尼、头孢他啶、头 氟氧头孢、头孢地嗪、
四环素
吡哌酸、环丙沙星、诺氟 培氟沙星、依诺沙星、妥舒沙星、 司氟沙星、莫西沙星、
喹诺酮类 沙星、氧氟沙星、左旋氧 洛美沙星、氟罗沙星、芦氟沙星、 加替沙星
氟沙星
托氟沙星
磺胺嘧啶、复方磺胺甲恶 甲氧苄啶、联磺甲氧苄啶
磺胺类 唑、磺胺脒、磺胺嘧啶银、
磺胺嘧啶锌、柳氮磺吡啶
抗真菌类
制霉菌素、克霉唑、联苯 氟胞嘧啶、氟康唑(国产)、咪 两性霉素 B 脂质体、 苄唑、特比萘芬、酮康唑、 康唑、伊曲康唑、两性霉素 B、 氟康唑(进口)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全面)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全面)类别非限制使用级(一线)限制使用级(二线)特殊使用级(三线)青霉素类青霉素阿洛西林哌拉西林/舒巴坦苯唑西林美洛西林哌拉西林/他唑巴坦阿莫西林氨苄西林/舒巴坦美洛西林/舒巴坦氨苄西林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阿莫西林/舒巴坦哌拉西林磺苄西林阿莫西林/氟氯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氟氯西林氨苄西林/氯唑西林苄星青霉素替卡西林美洛西林/他唑巴坦普鲁卡因青霉素替卡西林/他唑巴坦青霉素V仑氨西林氯唑西林萘夫西林羧苄西林舒他西林呋布西林双氯西林头孢菌素类头孢氨苄头孢噻肟头孢匹罗头孢唑林头孢他啶头孢吡肟头孢呋辛(酯) 头孢克肟头孢米诺头孢曲松头孢地尼拉氧头孢头孢羟氨苄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哌酮/三唑巴坦头孢拉定头孢替安头孢曲松/舒巴坦头孢克洛头孢硫脒头孢他啶/舒巴坦头孢丙烯头孢唑肟头孢噻肟/舒巴坦头孢西丁头孢匹胺头孢泊肟头孢噻利头孢哌酮头孢匹林头孢噻吩头孢孟多头孢地秦头孢他美酯头孢尼西头孢特仑酯类别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头孢菌素类头孢甲肟头孢布烯氯碳头孢头孢呋辛/舒巴坦头孢噻肟/他唑巴坦头孢曲松/三唑巴坦头孢他啶/舒巴坦其他β-内酰胺类氨曲南舒巴坦头孢美唑氟氧头孢头孢替坦碳青霉烯类厄他培南美罗培南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法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帕尼培南多尼培南氨基糖苷类阿米卡星依替米星奈替米星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异帕米星链霉素大观霉素小诺米星新霉素巴龙霉素卡那霉素西索米星地贝卡星阿贝卡星核糖霉素酰胺醇类氯霉素四环素类四环素替加环素米诺环素多西环素土霉素大环内酯类红霉素地红霉素泰利霉素依托红霉素克拉霉素类别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大环内酯类琥乙红霉素阿奇霉素乙酰螺旋霉素罗红霉素交沙霉素吉他霉素麦迪霉素糖肽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林可胺类克林霉素林可霉素喹诺酮类诺氟沙星吉米沙星氟罗沙星环丙沙星洛美沙星帕珠沙星氧氟沙星莫西沙星司帕沙星吡哌酸左氧氟沙星依诺沙星培氟沙星芦氟沙星加替沙星安妥沙星硝基呋喃类呋喃妥因呋喃唑酮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奥硝唑左旋奥硝唑替硝唑塞克硝唑磺胺类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嘧啶甲氧苄啶联磺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其他类磷霉素粘菌素夫西地酸利福昔明多粘菌素B利奈唑胺类别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抗真菌药制霉菌素伊曲康唑(口服剂型)米卡芬净氟康唑酮康唑卡泊芬净氟胞嘧啶伏立康唑特比萘芬两性霉素B克霉唑伊曲康唑(静脉剂型)咪康唑泊沙康唑阿尼芬净。
20130130-2012年全国26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汇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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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莫西林 /克拉维 酸(注 射) 氨苄西林 /舒巴坦 哌拉西林 /他唑巴 坦 哌拉西林 /舒巴坦 替卡西林 /克拉维 酸 阿莫西林 /舒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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萘夫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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呋布西林
普 通 青 霉 素 类
青霉素 青霉素V 苄星青霉 素 普鲁卡因 青霉素 青霉素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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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霉 素 类 复 方 制 剂 ( β 内 酰 胺 酶 抑 制 剂 )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发布情况(截止8月1日)
地区标题文号链接发布日期执行日期是否有目录国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卫生部令第84号/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84/201205/54645.htm2012-5-8 2012-8-1 否海南省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无/wst/zwgk/jgsz/yzc/tzgg/201204/t20120424_720144.html2012-4-24 是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12〕40号/gb/jsswst/gzdt/bmdt/yzgl/userobject1ai30275.html2012-5-31 是青海省关于印发青海省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青卫药政(2012)6号/ywgl/yzhengc/tzgg/2012/07/19/1342666577852.html2012-7-19 是河南省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12〕158号/news/mb.php?news_no=1898&p=12012-7-25 是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沪卫医政〔2012〕081号/website/b/75377.shtml2012-7-26 是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浙卫发 [2012] 168号/art/2012-7-26 是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2012/7/26/art_262_192715.htm l贵州省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2】70号/SysHTML/ArticleHTML/40425_1.shtml2012-7-27 是安徽省关于印发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卫医秘〔2012〕509号)卫医秘〔2012〕509号:5300/xxgkweb/showGKcontent.aspx?xxnr_id=106872012-7-27 是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粤卫办〔2012〕35号/a/zcwj/201207279918.html2012-7-27 是湖北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规[2012]3号/detail/20120728070202000001.html2012-7-28 2012-8-1 是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2〕827号/html/ywlm/yizhengguanli/zhengcexinxi/201207/30-51837.html2012-7-30 是福建省福建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闽卫医函〔2012〕597号/fjphb/InfoDetail/?InfoID=965d29e2012-8-1 是6-f596-4309-8183-314f8017108 b河北省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12〕87号/index.do?id=43831&templet=con_news&cid=3692012-8-1 是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12〕80号/cszc/yzc/zhengcefagui/2012/0801/1995.html2012-8-1 是吉林省关于下发《吉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公告吉卫医政发〔2012〕36号/JlsWst/site/wsnew/news/n3866875488.html2012-8-1 是新疆关于印发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新卫医发﹝2012﹞86号/nry.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506&wbnewsid=57372012-8-1 是云南省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医政处发/content.asp?id=4098&itemid=02012-8-1 是。
浙江省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替硝唑
奥硝唑
左旋奥硝唑
硝基呋喃
衍生物
(2)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其它抗菌药物
(7)
磷霉素
利福平
*夫西地酸
利福昔明
利奈唑胺
利福霉素
*达托霉素
抗真菌药
(11)
制霉菌素
氟康唑(注射)
两性霉素B
特比萘芬
伏立康唑(口服)
*伏立康唑(注射)
氟康唑(口服)
伊曲康唑(口服液)
*伊曲康唑(注射)
伊曲康唑(口服胶囊)
氟胞嘧啶
多西环素
美他环素
米诺环素
氯霉素类(1)
氯霉素
喹诺酮类
(14)
环丙沙星
莫西沙星
*洛美沙星
诺氟沙星
安妥沙星
*氟罗沙星
左氧氟沙星
吉米沙星
氧氟沙星
*培氟沙星
吡哌酸
*加替沙星
*司帕沙星
帕珠沙星
糖肽类
(3)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多粘菌素类
(2)
粘菌素(口服)
*粘菌素(注射)
*多粘菌素B
硝基咪唑
衍生物
(4)
(3)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霉素
(3)
头孢美唑
头孢西丁
头孢米诺
碳青霉烯类
(5)
厄他培南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比阿培南
其他β内酰胺类
(6)
拉氧头孢
氨曲南
法罗培南(口服)
*法罗培南(注射)
方磺胺甲噁唑
甲氧苄啶
2012年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参考表
分类 青霉素类
非限制使用 ▲★△☆青霉素 ▲★△☆苯唑西林 ▲★△☆阿莫西林 ▲★△☆氨苄西林 ▲★△☆哌拉西林 ▲★△☆阿莫西林/克 拉维酸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青霉素 V ★△☆氯唑西林 ☆羧苄西林
限制使用 ★△☆阿洛西林 ★△☆美洛西林 ★△☆氨苄西林/舒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磺苄西林
非限制使用 ▲★△☆复方磺胺甲噁 唑 ★△☆磺胺嘧啶 ★△☆甲氧苄啶 ★△联磺甲氧苄啶 △☆磺胺甲噁唑
非限制使用 ▲★△☆磷霉素
非限制使用 ▲★△制霉菌素 ▲★△氟康唑 ★△氟胞嘧啶 ★△特比萘芬 ★克霉唑 ★咪康唑
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 ★△☆奥硝唑
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 ★△粘菌素 △利福昔明
利福霉素 限制使用
其他β-内
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
特殊使用 ★△☆哌拉西林/舒巴坦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氟氯西林
氨苄西林/氯唑西林
美洛西林/他唑巴坦 替卡西林/他唑巴坦 仑氨西林 萘夫西林 舒他西林 呋布西林 双氯西林
特殊使用 ★△☆头孢匹罗 ★△☆头孢吡肟 ★△☆头孢米诺 ★△☆拉氧头孢 ☆头孢哌酮/三唑巴坦 头孢曲松/舒巴坦 头孢他啶/舒巴坦 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孢匹胺 ☆头孢噻利 ☆头孢匹林 ☆头孢噻吩 ☆头孢孟多 ☆头孢地秦 ☆头孢他美酯 ☆头孢尼西 ☆头孢特仑酯 ☆头孢甲肟 ☆头孢布烯 氯碳头孢 头孢呋辛/舒巴坦 头孢噻肟/他唑巴坦 头孢曲松/三唑巴坦
△☆氟氯西林
△替卡西林
头孢菌素类
非限制使用 ▲★△☆头孢氨苄 ▲★△☆头孢唑林 ▲★△☆头孢呋辛(酯) ▲★△☆头孢曲松 ★△☆头孢羟氨苄 ★△☆头孢拉定 ★△☆头孢克洛 ★△☆头孢丙烯
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学习2012版
10
2012版抗菌药物目录适用范围(三)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
• •
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限制使用级” 将“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特殊使用级”
注意: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1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措施
不同类别抗菌药物的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确定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方式 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的规定
6
抗菌药物定义
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 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 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 疾病 不包括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不包括抗麻风药物和局用抗菌药物
7
2012版抗菌药物目录内容
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增补目录 浙江省社保、工伤、生育保险目录 国家处方集 虽未进入上述目录,但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 抗菌药物,包括新上市抗菌药物
21
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 • • •
临床医师可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 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 详细记录用药指征 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 续
22
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
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 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 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 人员无法或没能进行会诊时 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 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23
谢 谢!
24
• •
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 必要时应请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 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有哪些
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有哪些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有哪些抗菌药物有哪些分类不同的医生可以开什么样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作为一类常用药品,应合理规范使用,而如今有了管理目录。
昨天,记者获悉,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省卫生厅制定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对抗菌药物的分类和使用级别进行了明确的划分,适用于二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
抗菌药物分三级使用,不同的抗菌药物有不同的特点,在使用上面,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如青霉素、阿莫西林、头孢拉定等均属于这一类别。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这类抗菌药物虽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比如说,美西林、头孢硫脒、阿奇霉素(注射)都是限制级使用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则包括五种情形: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如五水头孢唑林、吉米沙星、米康唑(注射)等。
有些药物不能门诊使用对抗菌药物进行分级,也是为了方便对医生处方权进行管理。
不同类别抗菌药物如何使用卫生部门规定,原则上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至于抗菌药物的处方权,最新的规定是,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各级医师均具有处方权,需按各种药物适应证合理用药。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一、非限制使用级
青霉素类:如阿莫西林、苯唑西林等。
头孢菌素类:如头孢氨苄、头孢呋辛等。
氨基糖苷类:如庆大霉素、阿米卡星等。
大环内酯类:如红霉素、阿奇霉素等。
二、限制使用级
β-内酰胺酶抑制剂:如克拉维酸钾、舒巴坦等。
糖肽类:如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等。
氟喹诺酮类:如左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
三、特殊使用级
特定抗生素:如碳青霉烯类、多粘菌素类等。
注:以上仅为示例,并不构成完整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实际应用中,目录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医院、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抗菌药物的使用需遵循医疗规范,确保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级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感染部位和病原体种类,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并遵循分级管理原则,确保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同时,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合理用药问题,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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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浙卫发[2012] 16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
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
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情况说明
本目录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精神,按照卫生部《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要求,以《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2004试行)的分级目录为基础,主要对《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版基层部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所列抗菌药物进行分级。
(一)本目录所分类抗菌药物指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所定义的药品,即: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也不包括抗麻风药物和局用抗菌药物。
(二)本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各种抗菌药物:
1.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增补目录;
2.浙江省社保、工伤、生育保险目录;
3.国家处方集;
4.虽未进入上述目录,但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抗菌药物,包括新上市抗菌药物;
(三)本目录适用于二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和省增补目录中通用名相同的抗菌药物,使用品种数不得超过二级医院规定的品种数量,不再另行制定分级管理目录,其分级管理权限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目录》执行。
(四)目录兼顾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整体情况,是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最低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限制使用级”,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特殊使用级”加强管理,但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在本目录基础上,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制定出各自的抗菌药物使用目录。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与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同时遵循以下有关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一)不同类别抗菌药物的使用
原则上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各级医师均具有处方权,需按各种药物适应证合理用药。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
门急诊病人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无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
此外,经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或多学科疑难病例讨论意见,可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急诊处方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室主任开具,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必要时应请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专业医师在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可降低一个等级。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积极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查,提高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目标治疗使用率,原则上用于以下各种情况:
(1)可能危及生命的重症感染初始经验治疗;
(2)病原菌不明确,有混合感染可能的病情较重患者经验治疗;
(3)免疫功能低下或基础病较严重的感染患者治疗;
(4)病原检查明确仅对该类药敏感;
(5)国内外权威抗感染治疗指南推荐方案。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确定
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担任。
会诊人员的认定必须按照科学和负责任态度进行,会诊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
会诊人员不宜过多,需要由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按照科学严谨工作方式认定,会诊人员资质定期进行评审,不合格者及时停止其会诊权限。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方式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会诊或网络会诊等方式进行,无论何种会诊方式,均需要建立恰当的会诊流程,会诊人员做好会诊记录,对同意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患者,需要有明确证据或指征。
(四)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下列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
2.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或没能进行会诊时;
3.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
注:1.本目录收录153种抗菌药物品种,主要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国国家处方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和《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的抗菌药物品种,其他一些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抗菌药物也适当收录;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
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和抗菌中成药;也不包括局部用抗菌药物;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采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临时采购程序申购使用;
4.未在本分类目录中抗菌药物,一般不推荐使用,确有需要使用者,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
5.本目录为2012版,根据卫生部相关管理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