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内资企业申报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所得税优惠)事项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办事指南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办事指南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编码:245333012440000(二)受理范围:1.申请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2.申请内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新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变更确认书);3.申请条件:(1)申请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条件:申请投资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2)申请变更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条件:已经领取项目确认书,确需要做项目确认变更的。
(三)受理地点: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吉祥路100号704室2.交通方式:乘坐2、B3、B4、56、62、74、80、83、85、133、185、204、209、229、261、276、283、284、293、297、305、518路公交车,到[中山纪念堂]站下车,乘坐西往东方向的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20米拐入吉祥路,乘坐东往西方向的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15米,进入地铁[纪念堂]站隧道,在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口。
乘坐7、12、24、42、215、293、528路到[吉祥路]站下车,朝北面走10米后过马路到达吉祥路口。
乘坐广州地铁2号线,在[纪念堂]站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路口。
(3)地图:(四)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4.《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文号:发改外资[2006]316号法规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税收优惠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6-02-22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地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相应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的原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具体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成府发[2000]122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0〕12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来本市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投资方向与保障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举办各种优化本市产业结构,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行业、参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
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项目:(一)高新技术、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项目;(二)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和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三)环境保护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四)通过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嫁接改造的项目;(五)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的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条外商及其投资企业,享受下列投资保障:(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等重大问题。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注:企业具体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否必须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指经信委)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可先就企业实际情况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需要经信委的证明文件,则整个程序如下,如不需要,则直接按“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企业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经信委申报产业政策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级经信委将初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申请材料转报省经信委。
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的准备可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的规定办理。
主要有:1、申请报告(明确企业内外资性质、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工装设备、生产工艺、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近期国家政策调控行业;企业投资备案、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手续、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申请所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企业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论性文字表述);2、《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3、投资备案、环境保护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等批准文件;4、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5、从业资质证明、许可或授权;6、审计报告:审计“三表”(含会计附注);7、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8、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业态先进性或《目录》符合性方面的证明材料;9、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获得经信委的确认后,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请示(含资料清单)2、《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6、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7、省经信委的确认函8、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申请报告

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申请报告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申请报告是指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交的政策申请报告,旨在寻求政府部门对企业在鼓励类产业中的认定和支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概念和分类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重点支持、鼓励发展的产业,旨在引导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
目前,国家鼓励类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技术服务等六大领域。
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设备、高速列车、海洋工程装备等;新能源领域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节能环保领域包括水处理、大气治理、环境监测等;生物医药领域包括新药研发、新型医疗器械等;高技术服务领域包括数字创意、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二、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的意义和价值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对企业的支持和激励,能够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优势,更好地参与经济发展。
首先,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可以为企业带来政策扶持,例如税收优惠、贷款减免等;其次,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可以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再次,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可以为企业带来产业链带动,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支持;最后,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对企业进行鼓励和激励,可以促进其更好地做好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
三、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申请报告是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交的政策申请报告,在撰写申请报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申请报告中需准确描述所处的产业类型及企业的发展现状;其次,需客观的呈现企业的资金实力、研发能力、团队联合协作等核心实力;再次,需要详细的阐述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竞争优势、市场需求等方面;最后,需针对政策要求,进行深度分析和论证,以证明企业在该领域的市场和发展前途。
四、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申请报告的重要性和作用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申请报告的重要性和作用在于,可以为企业提供发展机遇和政策扶持,助力企业稳步发展。
关于鼓励类产业确认申报的说明

附件: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 〕11 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等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认真把好产业政策关,加快发展适合我省实际的鼓励类产业,积极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产业,促进我省产业健康、可持续和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突出发展重点。
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围绕国家鼓励类产业、“7+3 ”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发挥产业政策在鼓励优势产业、重点产品加快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节能、安全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伸完善重点产品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三)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积极探索建立产业政策与促进优势产业发展的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完善申请、审核、确认等工作程序与相关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确认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努力扩大政策覆盖面,最大限度发挥产业政策在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
二、确认依据、范围(一)确认依据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的目录、综合性产业政策、专项政策等。
2.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投资备案、产业准入、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确认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投资的,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确认主体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有关国家鼓励类项目产业政策确认工作,并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申报企业凭省经信委出具的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文件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手续。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文日期】2006-04-29【实施时间】2006-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各地应继续依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确保“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工作和进口操作规程稳定运行。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2010-01-21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权限内)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一)提交材料1、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改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2、项目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核准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3、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7份;4、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证书);5、内资项目提供已签订的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6、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项目商务合同;8、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1、内资项目免税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2、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
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3、申报项目必须严格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禁止分拆项目及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及非项目业主自用设备的项目(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于此项优惠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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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规范化服务细则(试行)发布时间:2006-1-10(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委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意见》(成委发[2003]3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2004年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48号)的要求,按照我委工作职能和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体落实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经济新跨越的战略目标上,创新工业经济管理体制、服务方式和工作模式,加快职能转变,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服务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经委编制内的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四条市经委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以企为尊”服务理念,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公务员条例》、《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提高执行力的八项规定》等规定,依法行政,履职到位,为实现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市经委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开的办事程序和承诺时限为群众、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用规范的服务用语接待来访群众,有问必答,热情周到,言行得体;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的事不推不等,做到“办事态度好,办事程序少、办事方式快、办事水平高、办事成本低”。
全面提升我委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思想境界和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第六条市经委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在服务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准违反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处理公务;(二)不准推诿、刁难来经委办事或上访的单位及个人;(三)不准占用企事业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四)不准在服务对象和所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五)不准以权谋私,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六)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的贵重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七)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超规格接待,不参加服务对象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在困难企业就餐,非特殊情况中午不得饮酒;(八)不准敛财赌博和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打麻将。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七条按照市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的要求,我委共有16项审批事项和公开办理事项纳入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实行窗口式服务。
(一)严格政务中心文件交接制度。
文件传递实行严格登记制度,每道环节的每个经手人必须签字,做到环环有记录,事事有落实。
专人负责取送中心与本部门文件传递,每天早晚两次;(二)建立每日联系制度,确保前后台信息沟通。
前台、后台随时保持密切联系,追踪受理件办理进展情况,前台对办结件要及时通知企业领取;(三)严格实行受理件每日提醒制度和报警制度,确保项目按承诺时限办结。
(四)制定审批事项和公开办理事项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导引图,方便企业办事。
(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导引图附后)。
第八条我委共有18项非审批事项,均应按办事流程办理。
(办事流程导引图附后)。
第四章工作要求和标准第九条市经委机关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和群众实施首问接待责任制。
凡接听外来电话或接待前来咨询情况、联系工作和办理公务的本委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一)首问责任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耐心回答、解释恰当,不可使用“我不知道”、“不归我管”、“我很忙”等语言推托;(二)来电、来访所询问问题属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作出明确答复;如属其它处室范围的应提供处室电话号码、联系人并具体指明所处位置,必要时应引导来访者到该处室;若询问的问题不属本委职责范围,应建议询问者或来访者向有关职能部门了解,尽可能提供相关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三)凡涉及多个处室办理的事项,每个处室要按照首问制的要求,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移交到另一处室继续办理其它事项。
(四)经委机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委的职能及各处室的职责分工,熟悉和精通处室业务及本职工作,正确恰当地答复来电、来访者。
(五)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在首问接待过程中不得泄露涉及秘密或内部掌握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一)市经委窗口接待人员实行服务承诺制和“一口清”,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工作人员应热情礼貌地接待来访人员,若不属于本窗口接待事项的,应礼貌告知当事人到应该受理的窗口或指明咨询处,不允许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语言;(二)若应该办理且当事人提供资料齐全的,应立即受理并在公布的办理时限内办理完毕;应该办理但申报资料不全的,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充完善的资料及取得的途径和方式;(三)若属按规定不应受理,接待人员应耐心细致地解释不予受理的具体依据,并指明具体条款。
第十一条市经委应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开设网上办事项目,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提高行政效率,为服务对象提供快捷、方便地服务。
第十二条市经委建立为基层和企业服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经委机关全体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应正确行使权利,要用权为公,清正廉洁,决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模范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组织的监督。
(二)实行聘请廉政监督评议员制度。
由监察室在区(市)县经贸局纪检组和部分重点优势企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聘请一名廉政监督评议员,定期召开座谈会、上门回访和发征求意见调查表等多种形式,征求对我委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监察室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处室和人员进行整改。
(三)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优化投资软环境。
在市经委公众网上设置投诉电子信箱和投诉电话,对有重大价值的投诉由监察室提出奖励意见报党组审定进行奖励,并对投诉者信息保密,保护投诉者的权益。
投诉电话:86645783第四章工作事项第十三条市经委进入政务中心的16项审批和公开办理事项:(一)国债贴息技改项目及使用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技改项目验收事项审核(二)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三)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四)市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技改项目(含市财政贴息技改项目)验收登记备案(五)市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技改项目建议书审批(六)市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七)市级审批权限以上国家非限制类非政府投资技改项目备案审核(八)市级审批权限以上技改项目建议书审核(九)市级审批权限以上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十)市级审批权限以上技改项目招投标审核(十一)市级审批权限内国家非限制类非政府投资的技改项目登记备案(十二)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十三)企业改制工作事项(十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办事项(十五)商业利用外资项目办理事项(十六)转报省经委审批本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或变更报告事项第十四条市经委21项非审批事项:(一)重点物流项目认定事项(二)搬迁改造企业确定工作事项(三)搬迁改造企业新厂建设达“正负零”启动标准确认工作事项(四)搬迁改造企业办理职工提前5年退养社保补贴工作事项(五)搬迁改造企业技改专项支持资金工作事项(六)成都市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申请,审核及拨付工作事项(七)成都市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事项(八)市经委目标管理事项(九)市经委信息上报及对外发布事项(十)成都市内资企业申报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所得税优惠)事项(十一)分离企业办医院及其他辅业机构办事事项(十二)工业集中发展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事项(十三)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办事申请(十四)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申报办事事项(十五)四川省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申报办事流程图事项(十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办事流程图事项(十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办事流程图(十八)省、市新技术新产品鉴定事项办事流程图(十九)成都市技术创新项目贷款预贴息、贴息计划办事流程图(二十)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事项(二十一)纳入市地方电力代购代销管理资格的审核工作(二十二)企业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改造工程办事事项(二十三)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办事事项(二十四)分离市属企业办医院、幼儿园等其他社会职能机构办事事项(二十五)淘汰落后生产力工作事项(二十六)成都市工程技术电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第十五条市经委服务保障事项:(一)市经委干部任免事项(二)市经委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事项(三)纪检监察工作事项(四)离退休处工作事项第五章惩戒第十六条市经委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应以惩戒:(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全委通报批评,并扣发年终目标奖。
(二)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低于50%发目标奖。
(三)在考核项目中,当同一工作失误出现二次时,上一级领导要对当事人进行实时告诫,进行批评纠正;三次以上的应再次提出批评,并扣发5—10%的年终目标奖。
(四)当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内容中,其中一项得分低于规定分数的一半时,上级领导要给下级当事人告诫,及时批评指正。
(五)当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内容中,其中一项得分低于规定分数三分之一时,上级领导对下级当事人进行第二次告诫,并在委办公会上通报批评。
(六)当五个考核项目中有一项为零分时,上一级要对分管当事人的处长(主任)进行告诫,要求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年终考核评选优秀的资格,扣出当年一半的目标奖,并在委办公会上通报。
(七)当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内容中有二项为零分时,扣除全年的目标奖,取消当年年终称职资格,扣除当月补贴,并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并在委办公会上通报。
带来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经委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