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与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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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首先应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出应当缴纳的税款。

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征收管理。国税机关征收的范围是,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和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依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它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它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亦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估定。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4、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它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其高于即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金融机构,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指建造、购置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不得扣除,应相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或开办费中。

例:某企业1996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58万元,该企业在汇缴自核时发现本企业1996 年9月初向某事业单位借款200万元,期限1个月(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月利率为16 ‰),月末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已计入当月的财务费用。同时,又向县建行贷款500万元,1个月归还(利息列支标准同上),用于本企业的生产流水线建设项目,该项目尚未竣工投入使用,月末归还贷款利息9万元,亦计入当月的财务费用,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企业向事业单位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标准准予扣除的金额

准予扣除的金额=200×16‰=3.2(万元)

(2)计算纳税调整数。企业向事业单位的借款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标准的金额及购建固定资产在末投入使用前的贷款利息不能计入财务费用,应作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数=(5-3.2)+9=10.8(万元)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58+10.8=68.8(万元)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计税工资,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对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具体规定为: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扣除。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550元。对已与县、市联社实行各项经济指标考核办法,且年终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部分农村信用社,其计税工资标准,报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在月人均550元基础上上浮20%。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例:某企业经核定.1996年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80万元,而实际发放工资100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发放2万元,14万元、1.5万元,其1996年度税前会计利润130万元,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纳税调整数。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数额,允许税前列支。

纳税调整数=工资调整数+职工工会经费调整数+职工福利费调整数+职工教育经费调整数=(100-80)+(2-80×2%)+(14-80×14%)+(1.5-80×1.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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