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于固定工作制而言的,它主要是通过灵活地安排员工上下班时间,不再限制在传统的8小时工作制度之内。
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公司的运转要求,同时也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
比如,在传统的制造业中,往往受到一些固定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的制约,而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服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通过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综合计算,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合成一个统一的工作时间,从而更好地管理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质量。
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时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并且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也更加公平公正,避免了一些员工加班过多或者加班过少的情况。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都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
首先,企业需要拥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手段,能够准确地记录和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
其次,企业需要针对不同的员工和岗位进行个性化的工作安排,将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公司的运转要求做有效的结合。
最后,在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沟通,确保员工对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同。
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时间,避免过长的工作时间造成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压力。
其次,及时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反馈,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员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最后,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使员工能够适应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环境。
综上所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适用性。
通过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决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工时管理,是指对员工工作时间的合理规划、安排和控制的过程,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可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次通知的目的是加强工时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管理方式,旨在能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时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临时工。
(2)工作时间安排: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弹性调整,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
(3)加班管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加班管理政策,保证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明确工时计算的方法、工资支付的规定等。
企业应密切关注员工的工作状态和生产效益,及时调整工时安排,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1.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制度,旨在能更好地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作时间安排: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一些特定岗位的员工,其工作时间不按照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进行规定,而是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项目需求和员工个人特点等进行灵活安排。
(2)工作量管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应按照企业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量,确保工作质量。
2.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安排方式,并确保员工的工资和权益不因不定时工作制而受损。
江苏省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金人社发〔2015〕47号
金人社发〔2015〕47号
关于同意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经营特点,同意你单位车间班组长、装配操作、维修检测、物流检验、行政人事助理、技术员、财务、销售、采购、小车司机岗位计47人实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年薪制的高层管理岗位计3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经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以上批复意见,请按规定向职工公示。
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9日。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人社〔2010〕3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省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制度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本通知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其他人员。
(二)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5.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苏政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计量工作关系国计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和公共性作用。
计量发展水平是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计量工作,不断加强计量法制建设,健全计量监管体制和计量技术体系,计量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但是,我省计量工作的基础还不够牢固,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够重视,企业计量设施和专业人才相对缺乏,计量监管手段不够完备,全省计量能力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为推动计量事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完善计量工作体系和诚信计量体系,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强化计量法治,严格计量监管,改善计量服务,持续提升计量工作效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科技进步、节能减排、民生改善,为“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的技术基础和技术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民生。
紧密贴近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实际,严管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服务发展。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导、支持企业夯实计量技术基础,提高计量服务水平,发挥计量在产品研发、工艺设计、技术进步、质量管理、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大工时制度治理,保证职工躯体健康,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咨询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刻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刻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能够向县级以上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专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纳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刻和平均周工作时刻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刻差不多相同。
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行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阻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运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刻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刻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刻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运算工作时刻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刻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刻作为结算周期的时刻。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专门需要或职责范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刻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纳的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用工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已经在我国许多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两种制度的出现,旨在更好地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1.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季度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为计算单位,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综合计算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0小时,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以下岗位:(1)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外勤人员;(3)销售人员;(4)驾驶员;(5)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岗位:(1)季节性较强的企业;(2)生产经营特点特殊的企业;(3)需要连续作业的企业;(4)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优缺点1.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缺点优点:(1)提高劳动效率: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2)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应对市场变化;(3)激励作用:不定时工作制对职工具有激励作用,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优化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市委、市政府《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苏委发〔2020〕12号)精神,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开展政务服务,提升我市政务审批服务整体水平,现就优化我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单位选择按告知承诺要求办理的,在提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告知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后,提交的申请材料可精简为以下3项:1.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2.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3.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书面决议意见。
其他审批所需材料可以免于提交。
对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申请单位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实行联合惩戒。
同时,对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压缩办理时限申请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办理时限从法定的审批时限20日,压缩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检查、重点监管、年度核验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的,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对逾期拒不改正的,按规定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录信用档案。
苏州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相关规定
苏州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相关规定一、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初次申报的,应制定实施方案;延续申报的,应形成方案实施情况书面报告。
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应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制作公示说明。
(二)对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监督指导下,履行民主程序。
(三)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召开职代会时,应按规定比例选举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参加。
(四)参加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应参照如下标准:1.职工不足100人的用人单位召开职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30名。
2.职工1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为40名;以此为基数,职工超出100人的按超出数的7%增加代表名额。
3.职工1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为100名;以此为基数,职工超出1000人的按超出数的2.5%增加代表名额;职工超过5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不少于200名,并按比例适当增加。
4.职工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100人的用人单位,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5.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实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6.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二、审批标准。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就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适用标准统一口径如下:1.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指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人员;(2)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包括推销人员、采购人员、企业外安装维修人员,企业内非营运性汽车司机;(3)运输行业的仓储运输人员,包括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不实行定额指标考核,工作场所有住宿休息条件的人员。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知识题库-人社练兵比武竞赛测试题及答案(二)
知识题库-人社练兵比武竞赛测试题及答案(二)一、单选题(每题1分)1.《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 )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A.创业服务B.就业援助C.职业指导D.政策支持答案:B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2.《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 )和( )的权利。
A.平等就业、自主择业B.公平就业、自由择业C.充分就业、自主择业D.平等就业、按需择业答案:A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3.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就业促进法中规定的对劳动者就业的歧视。
A.性别B.从业经历C.民族D.种族答案:B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4.( )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A.省级B.地市级C.县级D.乡镇级答案:C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 )起实施。
A.2013年10月1日B.2014年10月1日C.2015年1月1日D.2015年10月1日答案:B解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6.《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 )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范围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同),经批准后实行。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当地市、州(含市、州)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用的劳动者,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一)申报条件用人单位具备劳部发〔1994〕503号、〔1995〕1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二)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申请表(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4、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5.外国企业驻成都办事处、外国领事馆、国际组织驻成都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聘用劳动者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以下范围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省属国有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省直部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在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6个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2016)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6]19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6个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苏人社函〔2016〕190号)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苏建工集〔2016〕9号)收悉。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及所属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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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1.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企业不定时工作制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3.《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4.《关于深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57 号)三、受理条件市属和部省属国有企业申请的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
四、申请材料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1);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2);3.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涉岗职工签名同意表。
五、办理流程(一)窗口办理1.申请企业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以及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涉岗职工签名同意表报送市民中心12号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
2.业务经办人员核对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予以告知或出具《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
3.经办人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具《关于准予××单位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5)。
4.通知申请企业按时领取行政许可通知书或根据申请人意愿邮寄送达。
(二)网上办理1.申请单位进入无锡政务网上(),注册登陆后,点击“法人服务”→点击“按部门”→选择点击“无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往下拖动鼠标点击“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点击“在线办理”→“填写基本信息”→“上传材料”→“提交审核”。
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共12页word资料
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共12页word资料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产业集团(公司)、开发区,各有关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向工商注册登记申请地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政辖区内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企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
第二章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认定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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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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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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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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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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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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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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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六)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省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央驻江苏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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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对企业违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管工作。
依法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不再批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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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上报时间为1月10日、7月10日之前。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