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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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保护立法工作总结

饮用水保护立法工作总结

饮用水保护立法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饮用水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我国政府加大了饮用水保护立法工作的力度。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饮用水保护立法体系,为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对饮用水的各项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饮用水的安全可靠。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严格的管控,保护了饮用水的源头。

其次,我国还加大了对饮用水污染的治理力度,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饮用水污染防治法规,对饮用水污染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饮用水供水企业的监管,确保了饮用水供应的安全可靠。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饮用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了饮用水管网的安全可靠。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饮用水设施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了饮用水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总的来说,我国饮用水保护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饮用水安全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工程,需要持续加大对饮用水保护立法工作的力度,不断完善饮用水保护法律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希望未来,我国能够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保护立法工作的投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饮用水。

饮水三个责任三项制度

饮水三个责任三项制度

饮水三个责任三项制度一、背景介绍饮水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饮水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我国制定了饮水三个责任三项制度。

二、饮水三个责任1. 饮水源保护责任饮水源保护责任是指保护水源地的责任。

水源地是指地下水、河流、湖泊等供应饮用水的水体。

保护水源地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水源地的管理和监测,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禁止在水源地周边设置污染源,严禁乱倒垃圾、排污等行为;•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源地保护的意识。

2. 饮用水卫生责任饮用水卫生责任是指保障供应给人民群众的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的责任。

保障饮用水卫生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监测和评价体系,确保饮用水质量安全;•加强饮用水处理工艺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加强对饮用水供应企事业单位的监管,确保其提供的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3. 饮水环境卫生责任饮水环境卫生责任是指保障供应给人民群众的饮用水的环境卫生达到一定标准的责任。

保障饮水环境卫生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饮用水供应设施和管网的清洁和维护,防止污染;•加强饮用水供应设施和管网的消毒和保养,杜绝细菌滋生;•加强对饮用水供应设施和管网的监测和检测,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

三、三项制度1. 饮水源保护制度饮水源保护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来保护水源地的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设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饮用水卫生制度饮用水卫生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来保障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的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饮用水卫生标准,明确饮用水的质量要求;•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测;•对供应饮用水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确保其提供的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建议

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建议

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我国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水源污染、水处理不到位、水质检测不规范等。

为了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以下是我对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一些建议:首先,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制度。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监督水平。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和保护区进行生产活动,加强水源保护意识。

其次,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应加大对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并且加强对水处理设施的巡查和监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此外,政府还应规范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关键环节进行抽检和质量监控,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供应企业的监督。

政府应加大对生活饮用水供应企业的监督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对劣质水源和处理设施进行关停整治,提高供水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水质安全。

第四,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质量监测系统,密切关注水质的波动和变化,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提高公众对水质安全的知晓率。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水质检测机构的监管,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加强对农村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

农村地区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

例如,政府可以开展水源治理和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加强水质监测和水质评估工作,并对农村地区的饮水工程进行维护和管理。

最后,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知识的宣传。

政府应加强对公众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生活饮用水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学校和社区的水质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和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的完善

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的完善

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的完善前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由于长期以来的不合理农田灌溉、水污染、水资源过度开发等因素,导致农村地区出现了饮水困难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的完善工作,以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1. 现状分析1.1 农村地区的饮水问题我国农村地区的饮水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水质问题: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农田灌溉制度,农药、化肥等农业废水滞留于地表水中,导致水质污染严重。

2.水源不足:农村地区一些偏远山区缺乏自然水源,居民用水困难。

3.维护困难:由于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水利设施的维护成本高,维护难度大。

1.2 现有的饮水安全制度为了解决农村地区的饮水问题,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饮水安全制度,包括: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向农村地区输送清洁的饮用水,解决了部分地区的饮水问题。

2.安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止生产性活动和非法破坏,保护了水源地的纯净度。

3.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通过对农村地区的饮用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水质符合标准,保障居民健康。

2. 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的重要性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义重大。

完善饮水安全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影响:2.1 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居民的身体健康。

完善饮水安全制度可以降低水质污染的风险,减少居民因饮用污染水源而导致的健康问题。

2.2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不仅会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会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完善饮水安全制度可以提升农村地区的生产环境,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3. 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的对策与措施为了解决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与措施,包括:3.1 加强水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加强农村地区的水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可以通过建设水利设施、优化农田灌溉制度、推广节水设备等方式实现。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是一套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管理体系,旨在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源地,确保饮用水的安全与供应。

在我国,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维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涵盖了立法保护、规划管理、监测评估、环境治理、资源保护等方面,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立法保护立法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基础,也是管理制度的起点。

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水法》、《环境保护法》等,对饮用水源地保护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此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立法保护旨在明确饮用水源地的界定、使用方式、保护责任等,为管理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二、规划管理规划管理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要环节,包括饮用水源地划定和规划、编制保护区划、制定保护目标等内容。

首先要确定饮用水源地的边界范围,划定保护区域。

然后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条件和需求,编制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核心工作,通过对水源水质和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监测工作包括定期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对水质、水量、污染物等指标的监测和评估,了解饮用水源地的现状和动态变化,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评估工作则是对饮用水源地的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进行科学评估,为制定保护策略提供决策依据。

四、环境治理环境治理是保护饮用水源地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污染防控、生态修复、土地利用管控等方面。

对于来自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城市污水等的污染物,要加强监管和减排措施,确保排放达标。

同时,要加强饮用水源地周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恢复植被覆盖、修复河流湖泊等,提高水环境自净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土地利用管控,控制饮用水源地周边的开发建设,减少土地污染和水土流失。

五、资源保护资源保护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024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2024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2024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范文实施方案:2024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饮用水资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县境内的饮用水源地,确保居民饮水安全,本方案制定了2024年的县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旨在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况。

二、目标1. 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2. 提高居民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意识,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加强水源地的监测和治理,提高水质监测能力和水污染防控水平。

4. 完善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推动水生态文明建设。

三、重点工作1. 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县境内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明确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点区域和关键问题,并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2. 完善行政管理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管控,严格执行水源地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和违法行为。

3. 加强水质监测和治理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定期发布水质检测结果。

对于水质超标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性。

4. 推动生态修复加大对水源地周边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推动河道和湖泊的生态修复,建立生态保护区和生态红线,严禁任何污染和破坏行为。

5.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采取节水措施,推广节水设施的使用,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调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水资源浪费。

6. 提高居民水资源保护意识开展饮用水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推广环保生活方式,倡导绿色消费。

四、实施措施1. 成立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2. 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3. 加强监测检测设施建设,提高水质监测能力。

4. 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水污染行为。

5.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保障饮水安全的措施

保障饮水安全的措施

保障饮水安全的措施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对于饮水安全的重要性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

保障饮水安全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活品质,政府、企业和公民都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障饮水安全的措施。

1. 政府的措施政府在保障饮水安全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要,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政府措施:1.1. 制定相关政策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水源制定相应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并制定相关政策。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水质的监督和检测,及时发布水质信息,以便广大群众了解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1.2. 建立完善的水源保护制度在保障饮用水质量方面,水源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政府应该加强对水源的保护,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建立完善的水源保护制度,确保水源的安全。

1.3. 加强对水质问题的治理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因为排污的问题,导致水源污染的风险不断增加。

政府应该加强对水质问题的治理,建立起水源保护区,加强对建筑企业和污染企业的监管,以及加强对整个水源生态系统的维护。

2. 企业的措施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力量,也应该承担起保障饮用水质量的责任。

2.1. 建立健全的水处理设施对于一些需要直接对外提供饮用水的企业,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水处理设施,加强对进水和出水的监测和检测。

并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

2.2. 优化生产过程许多企业的生产过程会导致水的污染。

企业应该优化生产过程,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一方面通过技术革新,改变传统生产方式,降低污染;另一方面,企业也可通过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提高员工参与度。

2.3. 加强对企业供水和排水的监管政府在治理污染企业方面,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如果企业违规直接排放污水,那么政府应该对其进行罚款,废止许可证,并关闭生产设备。

3. 公民的措施公民在保障饮水安全中发挥的作用也十分重要。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公民措施:3.1. 家庭自来水过滤器由于自来水供水管道过程中存在着种种污染因素,在家里安装一个自来水过滤器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7•【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杜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近年来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展及成效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区、有关部门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和投入力度,工程建设显著加快,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城市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饮用水状况总体安全。

(一)关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1.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十一五”期间,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日供水能力增加0.33亿立方米,管网长度增加22.21万公里,用水人口增加0.96亿人。

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镇(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供水人口6.3亿人,供水普及率达90.3%。

2011年,按照自2012年7月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评价,全国设市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水样达标率为83.0%,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末梢水水样达标率为79.6%。

目前,全国约85%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了保护区,编制了水源地保护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达标率基本稳定在80%左右。

2.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体系初步建立。

2007年,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卫生部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城市饮用水规划》)。

县城饮用水源保护的整改措施

县城饮用水源保护的整改措施

县城饮用水源保护的整改措施一、加强源头保护1.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确保水源地周围不发生污染。

2.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地表水源地河道治理,减少农田污染对水源的影响。

3.严控工业污染,落实总量控制和强制性排污标准,防止工业废水对水源造成污染。

4.加强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防止农村生活污水对水源造成污染。

二、加强监测管理1.完善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监测网络,建立定期监测和报告制度。

2.设置水质监测站点,对水源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3.建立监测数据分析评估体系,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4.建立饮用水生态监测和评价机制,对水源地的生态环境进行长期监测和评价。

三、加强法律法规1.制定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破坏水源地环境和擅自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重罚。

3.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和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确保县级以上政府主导水源地的整治工作。

四、完善应急预案1.制定饮用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减少群众对水源污染的恐慌。

3.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的应对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1.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和重要性的认识。

2.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知识普及网络平台,提供饮用水源保护的知识和技术支持。

3.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氛围。

综上所述,县城饮用水源保护的整改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源头保护、加强监测管理、加强法律法规、完善应急预案和加强宣传教育。

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的整改措施,才能确保县城饮用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是为了保护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和水资源,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健康而建立的一套管理体系。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划定饮用水源地:通过科学评估和监测,确定饮用水源地的范围和边界。

2. 守护饮用水源地: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守护和保护,禁止违法建设和活动,避免污染和破坏。

3. 定期监测和评估: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定期的水质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对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水质污染问题,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 制定保护措施和预警机制:根据饮用水源地的特点和风险,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应急预警机制,确保及时应对可能的污染事件和灾害。

6. 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水资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的合力,确保饮用水源地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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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饮水安全,现将实施方案公布如下:一、总体目标本次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提高水源地的水质水量,保障水源地的安全稳定供应,重点解决水源地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促进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协调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1、完善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并推行水源地保护地方法规。

2、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机制,规范水源地保护行为。

加强对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3、完善水源地监测和管理机制,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污染事件。

(二)加强水源地建设和管理1、加强水源地规划和建设管理,重点加强水源地土壤污染、废弃物处置和防护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2、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强化对水质水量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和防控工作,夯实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基础。

3、提升水源地管理能力,建立水源地智能监控系统,精细化管理水源地,保障水源安全稳定供应。

(三)加强水源地环境治理1、制定水源地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方案,加强环境监测和源头治理,严控水源地污染源和非法垃圾转运等问题。

2、重点治理水源地源头污染,鼓励采用绿色环保技术和设备,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3、加强水源地入侵监管和生态保护,保护水源地的多样性和完整性。

三、实施步骤(一)制定工作计划在全县范围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计划,明确各项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和配套保障。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建立水源地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

(三)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和企业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提升相关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关于推进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建议

关于推进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建议

关于推进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建议推进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是一项紧迫且重要的任务,以下是一些相关建议:1. 强化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完善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企业和居民的责任与义务。

建立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

2. 加强水源地监测与评估:建立完善的水源地监测网络,定期对水源地进行水质检测。

同时,开展水源地生态环境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3. 推进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根据水源地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限制在保护区内开展各类建设和活动。

4. 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治理:针对农村水源地周边存在的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水、垃圾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例如推广生态农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等。

5. 提高公众参与度:通过宣传教育、科普活动等方式,提高村民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

同时,鼓励村民参与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形成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

6. 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的资金投入,同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此外,加强技术研发和引进,为整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7.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在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后,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开展监测、评估和治理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的长期安全。

8. 因地制宜开展整治工作:不同地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存在差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方案。

同时,注重与当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9. 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水利、生态环境、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10. 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在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应用和创新。

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可以有效推进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工作,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福祉。

县城饮用水源保护的整改措施

县城饮用水源保护的整改措施

县城饮用水源保护的整改措施一、背景概述县城作为人口聚集的地方,饮用水源的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县城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旨在加强对县城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提高水质安全水平。

二、整改措施1.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县城饮用水源的特点,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确保水源地周边的环境不受污染。

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染活动,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

2.加强水源地周边的环境治理对水源地周边的环境进行整治,清理垃圾、废弃物等污染源,修复受损的植被,确保水源地的生态环境良好。

同时,加强对周边农田和养殖场的管理,控制化肥、农药和养殖废水的使用和排放。

3.加强水源地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定期监测水源地水质的机制,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加强对水源地的评估,定期进行水源地环境状况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是县城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们将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推广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农田排水系统的效率,减少农田中化肥、农药等的流失。

5.完善饮用水源保护法规和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饮用水源保护的长效机制。

6.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积极引导公众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居民参与水源地的巡查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饮用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预期效果通过以上整改措施的实施,我们预期将达到以下效果:1.水源地周边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保护。

2.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监测和控制,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3.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减少农田中化肥、农药等的流失,降低饮用水源的污染风险。

4.饮用水源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得到完善,形成长效机制,确保饮用水源的持续保护。

浅议饮用水源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饮用水源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饮用水源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作者:金田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4期摘要:水是生命之源。

自日本熊本水俣病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源的保护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

对于我国来说,“青草沙”的水质危机等,不仅反映出我国紧张的饮用水源问题,更反映出我国现行的饮用水源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

从这一问题入手提出合理建议如下:完善饮用水法律体系;完善饮用水源的协调纠纷调解机制;完善水源保护奖惩制度。

关键词:饮用水源;管理体制;纠纷解决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24-03一、问题的提出——“青草沙”水质危机“青草沙”,是位于长江口崇明岛和长兴岛之间的优质水源地,目前已成为上海市内接近50%人口的自来水来源地,亦是上海逐渐摆脱对黄浦江上游水依赖的重要工程。

上海的黄浦江虽被誉为“母亲河”,但早已被水质恶化的阴影所笼罩。

而被称为“百年战略”的青草沙水库,在其建成的第三年就引起了水务系统人士对其水质恶化的担忧。

有专家学者提出,长江口水质目前氮、磷含量偏高,青草沙水库存在富营养化。

如果“青草沙”一旦遭受水质污染,那么,人口众多的上海则不得不采取海水淡化等高成本方式取水[1]。

“石油危机之后,下一个危机是水”、“照现在这样对待它,它只能成为被人们所糟蹋的肮脏的奴仆。

”[2]从青草沙水质危机中不难看出淡水资源的重要性,可淡水饮用水源所面临的危机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饮用水源的法律体系,从而维护我们的生存之根本。

二、我国饮用水源的现状(一)饮用水源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分要想对饮用水源做出界定,就必须区分水源、水资源及饮用水源的概念[3]。

目前许多学者,对三者之间的概念很少做区分,有时甚至是交叉使用。

对于水源,《英国大百科全书》称“水源为自然界全部所有形态的水体。

”《中国百科大辞典》认为“水源是地球表面可供利用的水,包括水量、水域、水能资源。

”因此,水源主要是指水的来源,既包括可以利用的水,也包括不可以利用的水。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试行)(郢都水厂)饮用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自2006年以来,水利部实行“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核准公布制度,并对列入《名录》的水源地提出了管理要求和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精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进一步推动水源地保护工作,经研究,对列入明录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达标建设工作。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

具体目标要求如下:一、水量(一)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

(合格)(二)流域和区域调度中,应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的调度配置方案,确保相应保证率下取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水量和水位。

(郢都、南湖、柳林水源地同属长江流域,水文情况类似,而且各自有负责的供水区域,仅靠调度配置无法完成集团公司全部供水范围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设施完好,取水和输水工程运行安全;(缺少取水管线复线工程,在一路源水管出现故障时,如短期无法修复,将导致荆州区停水。

)取水口处河势稳定;地下水水源地采补基本平衡,长期开采不产生明显的地质和生态环境问题。

(四)建立重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秋冬长江枯水期无法确保固定式泵船能在极端情况下正常取水生产,需对泵船所在航段采取水利措施保证枯水期泵船不至于搁浅。

)备用水源能够满足特殊情况下一定的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

二、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建设目标包括水质保护和区域综合治理两类。

(一)水质保护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供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按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评价)。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为了确保农村居民能够安全饮用水源,我将为你探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

一、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三个责任1. 政府责任政府是保障饮水安全的主要责任方。

它承担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测体系。

政府还应当积极推动饮水安全知识的普及,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饮水安全意识。

2. 村干部责任作为村级组织的代表,村干部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担负着重要职责。

他们应当组织居民参与饮水安全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和帮助,确保水质达标,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饮水安全档案的管理和更新。

3. 居民责任农村居民是农村饮水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和参与者,也有着应尽的责任。

他们应当自觉遵守饮水安全的相关规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使用水源,确保卫生和环境的整洁,共同推动农村饮水安全事业的发展。

二、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三项制度1. 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饮用水源地是农村饮水安全的关键环节,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针对农村地区的特点,应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划定与保护的制度。

这包括建立水源地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和区域功能,严禁乱占乱建、乱排乱放等行为,加强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并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制度水质监测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必要手段之一。

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包括对饮水水源地和供水管道网络的监测。

监测内容应涵盖常见的水质指标,如重金属、有机物、细菌等,监测频率要适当,确保及时掌握水质状况,以及进行问题的排查和处理。

3. 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措施。

这包括建立和完善供水设施,确保有足够的清洁水源;加强农村饮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损坏设施;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加强对农民的饮水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饮水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的法律保护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的法律保护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的法律保护作者:郭斌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35期摘要: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但是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造成的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发展。

全球范围的饮用水水源短缺与污染造成的饮用水危机日趋严重,保护饮用水水源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当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工作在防治水源污染方面,专门饮用水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欠缺。

所以,顺应时代立法理念,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安全,通过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于此,本文首先介绍了当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保护的现状、不足,然后提出了几条相应的优化策略,希望对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保护工作有一定帮助或启迪。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保护;公众参与从本质上来说,环境质量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而确保饮用水安全则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多年来我国粗放式的发展模式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而我国现行的饮用水水源地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控制污染为主,对于改善水源整体环境质量缺乏通盘考虑,不能有效解决当前日益恶化的环境。

所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研究,对于改进生态环境,改善饮水条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至关重要。

一、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保护的现状(一)规范性文件为更好地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国务院联合各部委对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划分,并颁布了与水源地保护有关的部门规章,使水源地保护条例更加规范。

当前,仅《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与《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是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于2000年颁布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修订过,该实施细对水源地保护具有一定的作用,也对地下水及地表水污染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界定,重点强调保护饮用水源的重要性,也对地表饮用水进行了细致划分,并明确了违反实施细则应承担的责任。

(二)相关法律制度当前,我国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及《水土保持法》等,其中《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但并未过多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内容,只是概括地提到了避免水资源枯竭的有关措施,而《水法》则用大量篇幅作了较多规定。

湘西州地方饮用水源现状与法律保护的完善

湘西州地方饮用水源现状与法律保护的完善

湘西州地方饮用水源现状与法律保护的完善作者:陈北恩肖爱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饮用水源作为一类用途最为重要,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水资源,已成为当前备受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湘西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随着工矿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饮用水源污染已相当严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文在实际调查湘西州饮用水资源现状的情形下,结合本地区的地方特色和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同时跟进国家水环境立法和政策指导,分析湘西州饮用水源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饮用水源;现状;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032-03作者简介:陈北恩(1996-),男,湖南岳阳人,吉首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肖爱,男,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一、湘西州饮用水源现状湘西州(109°10′-110°22.5′E,27°44.5′-29°38′N)位于湖南省西部,年均降水量在1295-1450mm.州内有52个地表水功能区划水域,其中源头区水域1个,渔业用水区水域14个,工业用水区水域6个,景观娱乐用水区水域6个.25个饮用水源保护区[1]包括12个一级保护区和13个二级保护区。

笔者通过分析湘西州有关饮用水源的资料同时结合对吉首市几个饮用水源地的实地调查发现,湘西州饮用水源存在以下问题。

(一)先天性水质不良岩溶地下水资源丰富是导致湘西州饮用水先天水质不良的重要原因。

尽管地下水总量丰富,约为27.37亿立方米,占年总水资源量的20.6%。

但同时湘西州矿产储量丰富,其锰矿、铅锌矿资源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钒矿资源更是有“钒海”美誉。

而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化导致很多区域地下水和地表水氟、砷含量及其它重金属超标,从而不能直接饮用。

如保靖县野竹坪镇,龙山县洛塔乡,永顺县万民乡等乡镇,受海拔高度以及地形地貌、地层岩性的影响,饮用水源均为煤层逸出泉,水质中含氟、硫量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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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饮用水源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水是生命之源。

自日本熊本水俣病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源的保护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

对于我国来说,“青草沙”的水质危机等,不仅反映出我国紧张的饮用水源问题,更反映出我国现行的饮用水源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

从这一问题入手提出合理建议如下:完善饮用水法律体系;完善饮用水源的协调纠纷调解机制;完善水源保护奖惩制度。

关键词:饮用水源;管理体制;纠纷解决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24-03一、问题的提出——“青草沙”水质危机“青草沙”,是位于长江口崇明岛和长兴岛之间的优质水源地,目前已成为上海市内接近50%人口的自来水来源地,亦是上海逐渐摆脱对黄浦江上游水依赖的重要工程。

上海的黄浦江虽被誉为“母亲河”,但早已被水质恶化的阴影所笼罩。

而被称为“百年战略”的青草沙水库,在其建成的第三年就引起了水务系统人士对其水质恶化的担忧。

有专家学者提出,长江口水质目前氮、磷含量偏高,青草沙水库存在富营养化。

如果“青草沙”一旦遭受水质污染,那么,人口众多的上海则不得不采取海水淡化等高成本方式取水[1]。

“石油危机之后,下一个危机是水”、“照现在这样对待它,它只能成为被人们所糟蹋的肮脏的奴仆。

”[2]从青草沙水质危机中不难看出淡水资源的重要性,可淡水饮用水源所面临的危机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饮用水源的法律体系,从而维护我们的生存之根本。

二、我国饮用水源的现状(一)饮用水源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分要想对饮用水源做出界定,就必须区分水源、水资源及饮用水源的概念[3]。

目前许多学者,对三者之间的概念很少做区分,有时甚至是交叉使用。

对于水源,《英国大百科全书》称“水源为自然界全部所有形态的水体。

”《中国百科大辞典》认为“水源是地球表面可供利用的水,包括水量、水域、水能资源。

”因此,水源主要是指水的来源,既包括可以利用的水,也包括不可以利用的水。

水资源则是指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具有实际利用价值的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显而易见,水资源的显著特点就是实际利用价值,对于那些不具有实际利用价值的水,则不属于水资源。

而对于饮用水源的定义,学者可谓众说纷纭,笔者赞同这一观点:饮用水源是指可供人们饮用的,并逐年可更新的水源,即大陆上由大气降水所补给的各种地表、地下淡水的储藏量和动态水量[3]。

饮用水源的显著特点是可供人饮用,对人身体健康无害的淡水资源。

综上,水源涵义最广、水资源次之、饮用水源最后。

(二)我国饮用水源现状1.我国饮用水源不足饮用水源十分重要且特殊,但由于饮用水源在时间、空间上分配的不均衡,造成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缺水。

①对于我国来说,北方地区旱季多、河流少,淡水资源相对不足;而南方地区,雨季多、河流多,淡水资源相对充足。

据调查,全国地下水资源量多年平均为8 218亿立方米,其中,北方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64%)地下水资源量2 458亿立方米,约占全国地下水资源量的30%;南方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36%)地下水资源量5 760亿立方米,约占全国地下水资源量的70%。

从总体上看,全国地下水资源量由东南向西北逐渐降低。

②由此也可得知,我国饮用水源储量明显不足。

2.我国饮用水源污染严重由于我国环保事业起步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因此对饮用水源的污染比较严重。

在我国,对于饮用水源的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污水。

以2009年1月全国地表水水质为例,地表水水质月报的范围是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共七大水系213条河流的418个国控断面和太湖、滇池、巢湖等28个(座)重点湖库的264个点位(断面),其中,在该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监测了七大水系(含国界河流)183条河流的376个断面。

其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占54%,ⅳ、ⅴ类占25%,劣ⅴ类占21%。

总体上呈中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①由于饮用水源污染严重,使得我国的饮用水供求关系更加紧张。

三、我国饮用水源法律体系的不足(一)饮用水源立法的不足法律是利益博弈的结果,是社会生活的反应,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

我国饮用水源的法律法规数量少,对其进行调控主要有《宪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一些国务院部门做出的标准②等。

此外,对于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更是不足,由于我国农业人口多,人均耕地面积少,为了获得单位面积上粮食的高产量,许多农民不得不求助于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而这些有毒的化学物质极易造成饮用水源的污染。

这些农药、化肥等,正如杀虫剂一般,是死神的特效药,是“杀生剂”[4]。

(二)对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这种不足主要表现如下:首先,对于环境行政机关来说,许多法律法规未规定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在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应负的法律责任,如违规批准排污许可证,而多是规定了补救措施,这不利于对环境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其次,对于公民、企业来说,根据审批许可证的审批范围,砍伐了水资源保护区的森林后,需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任务,但对于森林砍伐后生态效益的丧失却缺乏相关责任的承担,或者说更新造林的补偿远不能弥补森林的含蓄水源[5]等生态效益,此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不力更是缺少应该承担责任的规定。

此外,对于第三人导致饮用水污染后追究责任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解决还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来解决,学术界尚存在分歧。

(三)对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的不足公众的环境权益主要包括公众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及诉讼权利[6]。

据此,公众有权要求水质监测机构公布饮用水源的质量、价格、监测力度、监测方法等。

此外,对于侵犯公民饮用水源权益的行为,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由于饮用水源具有公有性,如果对饮用水源不进行有效地保护,不引入第三方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的力量,放宽民事诉讼的立案资格,允许第三方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就容易陷入公有地的悲剧。

目前我国已经进行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但立法机关却拒绝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草案,只是在诉讼的主体资格有所扩大。

③(四)饮用水源管理体制的不足首先,我国《水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全国统一管理,而对于重要的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存在着七大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

④对于此种体制,不免令人质疑,流域之间与区域机构之间没有服从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力配置如何设置与分配?[7]其次,对于饮用水源的管理权力相对分散,涉及的行政部门较多,如环保部门、水利部门、矿产部门等,这种管理模式容易出现交叉、无序管理等,如对于地下水源,是否归于矿产部门管理就存在理论争议。

⑤(五)饮用水源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国环境立法最早规定“无过失责任制”是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8]。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水源环境纠纷日益复杂化,除了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对于饮用水源纠纷的处理还需要统一的综合治理机构,这尤其以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源的纠纷最为典型。

由于跨行政区域的水流可以把一个地方的污染转移到其他地方,如果没有综合决策和管理政策,就容易产生区域间的饮用水源纠纷[9]。

因此,在跨区域的水污染中,急需一个强有力的统一机构,以便能顺利地解决饮用水污染纠纷。

四、我国饮用水源法律体系的完善(一)完善饮用水法律体系1.制定《流域管理综合法》每一条河流因其水文特征、流域特征等,都可以单独立法。

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也应建立以流域管理为主的法律法规。

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建立和完善以河流流域为单元的饮用水源统一管理体制”,而我国现存的流域管理法律数量少、效力低、内容散乱,如《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松辽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等,多属于行政条例、规章,因此应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流域管理法,成为我国重要的江河湖泊流域立法的指导,也可以有效地避免我国流域立法的无规划和盲目。

2.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纵观国外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立法,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制度、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等[10]。

而我国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由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多处于农村,当地居民的利益如果得不到保障,就很容易产生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此外,农村人民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较低,容易产生污染饮用水源的现象,如固体废物垃圾、农药、化肥污染等,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制定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以及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居民补偿、搬迁等费用[11]。

3.明确规定违反饮用水源法律的责任明确规定违反饮用水源法律的责任,如,当第三人导致饮用水污染后,公民可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即“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即“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根据《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但显然应依据《侵权责任法》为依据,更有利于公民的权利保护。

此外,对于环境法律责任的科处,还要考虑环境的生态效益,从而防止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完善饮用水源的协调纠纷调解机制1.建立跨行政区域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我国淡水资源储量的充足与否受制于江河湖泊。

由于这些江河湖泊多处于省际、市际、县际等交界处,且我国行政主管机关的强势、流域管理机关的弱势,因此容易引发不同区域间对饮用水源的权力、利益的争夺,为此应建立跨行政区域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以流域管理机关为主,各相关政府参与的协调纠纷解决机制,实行预警和紧急处置制度,促进信息交换和情报交流,使我国目前流域行政管理系统化。

当然这涉及纠纷解决机制的行政主体的地位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饮用水源纠纷,笔者认为,这一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应归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果省际,则归属于国务院;如果市际,则归属于省级政府;如果县际,则归属于市政府。

如目前上海已建成的青草沙、黄浦江上游、陈行及东风西沙四大水源地,其源头皆来自江苏管辖内的太湖和流经江苏的长江口,为了保护好上海水源,则可成立一个由水利部为主体、上海和江苏地方政府为辅助的协调纠纷解决委员会。

2.选择性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引入选择性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又称替代性环境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方式),是一种非司法诉讼的环境纠纷处理方式。

美国是adr现代制度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在20世纪以后,美国成立了众多的adr机构,包括各种法院、美国仲裁协会、近邻司法中心、全国纠纷解决中心和司法仲裁协调机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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