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转 发 给你 们 . 请认 真贯 彻 执 行 。
国务 院 办 公厅
二 。一 。年 四月 二 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 展 改 革委 财政部 人 民银 行 税 务 总局
根 据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 《 中 和 国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务 产 业 发 展
节能 服 务 公 司 提供 项 目融 资 、 理 等 金 融 服务 。 保 节能 服 务 公 司 实施 合 同能 源 管 理 项 目投 人 的 固定 资产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银行
申请 抵 押 贷 款 积 极 利 用 国 外 的优 惠 贷款 和赠 款 加 大 对 合 同
节 能 服 务 公 司要 加 强 服 务 创 新 . 强 人 才 培养 . 强 技术施 合 同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取 得 的 营
研发 , 加强 品牌 建 设 . 断提 高综 合 实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 鼓励 不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通过 兼 并 、 合 、 组 等 方 式 , 联 重 实行 规 模 化 、 品牌 化 、 网络 化 经 营 . 成 一 批 拥 有 知 名 品 牌 . 有 较 强 竞 争 力 的 形 具 大 型 服 务 企 业 鼓 励 大 型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利 用 自 己的 技 术 优势 和管 理 经 验 . 建 专 业 化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本 行 业 其 他 用 能单 组 为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促进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思考
促进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思考李敏【摘要】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指出,近50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低碳经济不是产业,也不是环保,而是一种经济形态.低碳经济,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走低碳发展道路,配套制度创新是保障.本文试从财税政策的角度,就中国政府在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期为我国的低碳经济之路保驾护航.【期刊名称】《吉林工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7)003【总页数】4页(P26-29)【关键词】低碳经济;财税政策【作者】李敏【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财税分院,吉林长春13006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低碳经济”概念于2003年由英国政府首次提出,旨在缓解气候变暖,打破资源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和生效,进一步将低碳经济推向世界,迅速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并付诸实施。
关于低碳经济的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界定,大多数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低碳经济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我们认为低碳概念,至少应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大力节约能源,二是充分利用低碳能源,三是开发去碳技术,以此保证二氧化碳排放量少。
通过国外先进经验借鉴,我们发现,低碳经济的有效运用关键需要把握两点:一是低碳技术的创新,二是配套体制的创新。
低碳技术创新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重点发展新能源。
配套体制的创新主要是经济体制、机制的改革调整。
比如进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交易、征收碳税、发展绿色的财税体系、出台一些监管标准等等。
面临世界的新形势,走低碳经济是必由之路。
世界各国各级政府都应责无旁贷,积极鼓励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出台相应政策加以扶持。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浅析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能源是人类社会消除贫困、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可再生资源的储量已越来越少。
税收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调控工具,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具有重要的调节和激励作用。
本文根据我国节能减排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税收政策在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制设计建议。
关键词:节能减排;税收优惠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06-0137-01广义节能减排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狭义指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
①本文指狭义的。
自2006年至2011年,我国的gdp增速一直保持在9%以上。
但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下,经济发展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
我国目前节能减排的现状表现出:能源使用效率低,环境污染状况严重,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等特点。
一、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环境压力逐渐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要求也越来越急切,尽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不够成熟,不够系统,存在缺陷。
(一)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覆盖面窄。
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较窄。
根据财税(2011)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某些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但是这只涉及电力,农业废料等少数产品。
此外,税法规定了一定的比例,这对于不满足列举条件但是对于节能减排具有贡献的企业,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与再利用产业的发展。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采用节能减排高新技术的企业实施鼓励,对其实施税收的减免措施,但是对于传统企业、技术落后的企业缺少税收的抑制措施。
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的政策建议
收稿日期:2019-09-28作者简介:张云鹏(1982-),男,国家节能中心国际合作处处长,长期从事节能政策研究、节能评审、国际合作等工作。
保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节能环保服务的技术能力。
推动服务模式创新,满足多元化、个性化市场需求,有效激发节能环保服务市场活力。
强化政策引导。
完善金融政策和法规标准体系,强化政策对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节能环保服务产业的积极性。
支持做强做大。
以市场需求为牵引,有力刺激市场对节能环保服务的需求,挖掘市场潜力,全面做大市场规模。
加强龙头企业骨干作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3具体政策建议3.1 壮大市场规模(1)加强监管和帮扶全面实施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明确地方政府节能环保目标责任,分解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加强节能监察和环保督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完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履行节能和环境治理责任义务。
开展节能环保系统性诊断,帮扶地区和企业挖潜增效。
(2)政府率先垂范研究制定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清单,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要通过采购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开展。
支持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部门对所辖本级政府办公场所采用打包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环保改造。
政府机构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3]。
(3)实施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工程试点针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综合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运用系统思维,强化节能环保协同效应,实施绿色改造工程。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以及电力、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造纸、纺织等行业开展试点。
(4)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
关于我国现有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报告
我国现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一、国家税收政策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采取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水——节材、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
出口高耗能、生产过程污染严重的产品。
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0%的任务。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品目录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节能减排设备,给予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免。
完善废旧物资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中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实行扣除政策。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
适时开征燃油税。
研究征收环境税。
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进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
2 、现行环保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根据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相关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国家制定了多项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方面:一、企业所得税政策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获得。
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其中,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在减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可在转让之日起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重复项目享受税收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发改委[201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
七 、企业 享受 优 惠条 件发生 变化 的 ,应 当 自发 生变 化 之 E t 起1 5 日内向 主管 税务 机 关 书面
报告 。如不再 符合 享受 优 惠条件 的 ,应停 止享受 优惠 ,并依 法缴纳企 业所得 税 。对 节 能服 务企 业 采取 虚假手 段 获取税 收 优惠 的 、享 受优 惠条 件发生 变化而 未及 时向主管税 务 机关 报告 的以及 未按本 公告 规定报 送备 案 资料 而 自行 减免税 的 ,主管税 务机 关应按 照税 收征 管 法等 有关 规定 进 行处理 。税 务部 门应设 立 节能 服务企 业项 目管理 台账 和统计 制度 ,并 会 同节 能 主管 部 门建立 监 管机制 。
( 三 )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 《 合 同能源管理项 目情况确认
表》,或 者政府 节 能主 管部 门 出具 的合 同能源 管理项 目确认 意见 ;
( 四)《 合 同能源管理项 目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
( 五 )项 目第一 笔 收入 的发 票复 印件 ;
( 六 )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发生转让 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 ,还需提供项
公 布环境保 护节 能节 水项 目企业 所得税 优 惠 目录 ( 试行 ) 的通 知》 ( 财税 [ 2 0 0 9 ]1 6 6号 )规
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 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 、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 型合 同能源管理
项 目。
六 、合 同能源 管理 项 目优 惠实行 事前备 案管 理 。节能服 务企业享 受合 同能 源管 理项 目企业 所 得税 优惠 的 ,应 向 主管税 务机 关备 案 。涉 及 多个 项 目优 惠的 ,应按 各项 目分别 进 行 备案 。节 能服务企业 应在 项 目取得 第 一笔 收入 的次年 4个 月 内 ,完成项 目享受优 惠备 案 。办 理备 案 手续 时需提供 以下 资料 : ( 一 ) 减免 税备 案 申请 ; ( 二 )能 源管理 合 同复 印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2.30•【文号】财税[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的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对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由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如下: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国务院: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足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节 能服 务 体 系 专业 化 节 能服 务 公司 进 一步 壮 大 服 务 能 力
政 策
满 的 资产 进 行税 务 处理 。节 能服 务 公 司 与用 能企 业 办 理 上述
9 年 代 末 引进 合 同 能源 管 理机 制 以 来 .通 过 示 范 、引 导 和 0 推 广 ,节 能 服 务 产 业 迅 速 发 展 ,专 业 化 的节 能服 务 公 司 不 断 增 多 .服 务 范 围 已扩 展 到 工 业 、建 筑 、交 通 、公 共机 构
印发 节 能 减 排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 发 [ 0 3 5 国 2 07 1 号 )等 文 件精 神 .为加 快 推 行合 同 能源 管 理 ,促 进 节 能服 务 产业 发展 ,现 提 出 以下意 见 :
高全 社 会 对合 同能 源管 理 的认 知 度 和认 同感 营 造 推 行合 同 能源 管 理 的有 利 氛 围 要 加强 用 能计 量 管 理 .督 促 用能 单 位 按 规 定 配备 能 源计 量 器 具 .为节 能服 务 公 司 实施 合 同能 源 管
等 多 个 领 域 。 2 0 年 ,全 国节 能 服 务 公 司 达5 2 ,完成 0 9 0 家
总产 值 5 0多 亿 元 形 成 年 节 能 能 力 1 0 吨标 准 煤 对 8 万 35
,
充 分 认 识 推 行 合 同能 源 管 理 、 发 展 节 能 服 务产 业 的 重要 意 义
节 能 服 务 行 业 组 织 要 充 分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 大 力 开 展 业 务 培 训 .加 快 建 设 信 息 交 流 平 台 ,及 时 总 结推 广 业 绩 突 出
国家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摘要
活 力 、 色 鲜明 、 范 有序 的节 能服 务 市场 。 特 规
f2 1年 , 立 比较 完善 的节 能服 务体 系 ,专  ̄05 建
业 化 节 能 服 务公 司进 一 步 壮 大 ,服 务 能 力 进
责编 :张晓武
2 1 0 中 新 术 业 9 01 7o 闽高 技 企 .
范和 加强 财政 奖励 资金管理 , 高 资金使 用效 提
当奖励 ( 以下 简称 “ 政 奖 励 资金 ” )。为 规 财
于 合 同能 源 管 理 项 目及 节 能 服 务 产 业 发 展相 关支 出。其 中 ,中央 财 政奖 励 标准 为2 0 / 4 元 吨
标 准 煤 ,省级 财 政 奖励 标 准 不低 于6 元 / 0 吨标
准煤 。有条件 的地 方 , 可视 情 况适 当提 高奖励 标 准 。 o
处理 ; 不能合 理区 分或 虽能区分但 不 能单独 如 计量 的 , 业 实际支 付给 节能服 务公 司 的支 出 企
益 ,特 制定该 办法 支持 节能服 务公 司与用能 单
位 以契约 形式 约定 节能 目标 , 能服 务公 司提 节 供必 要 的服 务 ,用能单 位 以节能效 益 支付节 能 服 务公 司投入 及其 合理 利润 。支持 节能效 益 分
行 的能力 。
竞 争力 的大 型服 务企 业 。鼓励 大型 重点用能 单
位 利用 自己的技 术 优势和 管理 经验 , 组建 专 业 化 节能服 务公 司 , 为本 行业 其他 用能单位 提供
节能服务 。
《 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摘要
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 革委在通知 中指 出: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并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1.1 乙方对甲方进行能源审计,分析甲方的能源使用情况,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1.2 乙方负责筹集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资金,并实施节能改造。
1.3 乙方确保节能改造后的项目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2 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3 乙方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场地。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节能改造项目,并确保节能效果达到约定标准。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第三方:(税收咨询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方作为专业的税收咨询公司,愿意为甲方和乙方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
财税2010 110 节能服务产业增值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C一G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 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节能服务价值与收费探讨
节能服务价值与收费探讨2010-12-10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和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运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
当前我国节能服务机构处于迅速发展时期,但发展不平衡。
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改革,需要对市场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创造的价值和节能服务成本的补偿有科学的评价。
这里结合节能服务收费探讨三个有关问题:一、节能服务价值评估和定价结构;二、节能服务收费方式;三、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这些探讨只涉及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化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收费有不同型式。
合同能源管理(CEM)的收费一般采取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全部投资和风险并承诺固定节能量的收费方式。
在合同期满之后,全部节能设备无偿或有偿转让给顾客。
一、节能服务价值评估和定价结构上世纪末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一批节能服务企业,在2004年出版的《中国节能与环保实用手册》中,收录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与环保企业近400家,其中大多数是节能服务企业。
近两年,随着节能环保政策的强化.节能服务机构进一步增加。
目前,仅湖南省长沙市就有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专业节能公司21家,2004年以来完成节能项目100多个,“十一五”时期湖南省节电服务市场保守估计有10个亿。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不少节能服务机构还没有按市场机制运作。
社会对节能“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企业作为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主体,缺乏加大投入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各级政府的投入普遍偏低,支持节能减排的稳定投入机制还未形成”。
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既需要政府支持也需要依靠市场化的分配机制.做到正常服务条件下自负盈亏,保本盈利。
由于节能服务作为一种新的现代服务业业态,有自身突出的特点,在节能服务价值和收费方面存在着与一般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市场化的合同能源管理式节能服务的特点是:1.节能服务的“核心产品”是降低能耗。
在节能服务全程中能源审计、节能方案设计与传统的咨询服务业基本相同,但进入节能过程后,节能服务就隐形到顾客(节能服务项日的甲方)的生产、生活之中,即不生产有形商品,也不提供有形服务。
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你知道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吗?你对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吗?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一、企业节能环保方面企业所得税优惠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设备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可享受增值税免税、退税政策: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
相关优惠政策细则可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相关规定。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收增值税。
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解析
的技术水平。
对企业投资和经营的影响
增加企业投资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增加企业的投资,提高企业的 经营规模。
提高企业竞争力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在 市场中更有优势。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 业的经济效益。
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经 济的发展。
政策向多元化发展
未来,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更加多元化,覆 盖更多的企业和领域,同时将有更多针对绿色技术和环 保创新企业的优惠政策。
区域差异化政策
针对不同地区的环保产业发展状况和特点,政府将制定 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区域环保产业的协调发展 。
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政策执行难度大
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需要政府 加强监管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02
环境保护产业税收优惠的 主要政策及解析
减免税政策及解析
减免税政策概述
减免税政策是政府为鼓励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发展而给予的税 收优惠措施。在环境保护产业中,减免税政策旨在降低企业 的税负,促进其健康发展。
减免税政策解析
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减税和免税两种形式。减税是指按照一 定比例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款,而免税则是指免除企业的全 部税负。在环境保护产业中,减免税政策通常针对企业的特 定行为或产品。
改善环境质量
通过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
提高就业机会
环保产业的发展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
05
环境保护产业税收优惠政 策的未来趋势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政府将逐步加大对环境保护产业 的税收优惠力度,推动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促进城市节能与环保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城市节能与环保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促进城市节能与环保产业发展一、引导政策的制定与实施1. 制定出台促进城市节能与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明确政府的支持力度和承诺,并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指标。
2. 加大对节能与环保产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财政、税收和资金支持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3. 设立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城市节能与环保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投入绿色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运营。
二、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1. 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高技术含量和创新水平,推动城市节能与环保产业的发展。
2. 建立政府与企业研发机构和高校之间的合作平台,共享资源和信息,加强合作研究和技术转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 强化产学研用的联动机制,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头企业,增加绿色产品和技术的市场竞争力。
三、完善产业链和供应链1. 建立完整的城市节能与环保产业链,鼓励企业加强产业链的整合和延伸,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业综合竞争力。
2. 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链关系,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和排放。
3. 鼓励企业进行节能与环保技术的标准化和认证,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打造绿色产品的品牌形象。
四、优化城市规划和建设1. 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绿色理念,通过合理布局和设计,提高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能效,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2. 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建立充电桩和加氢站等基础设施,提供便捷的充电和加氢服务,促进新能源车辆的普及和推广。
3. 增加城市绿地和公共绿化面积,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净化空气和水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1. 通过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平台等渠道,加强对城市节能与环保产业发展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环保意识的认识和重视。
2. 加强对城市居民和企业的环保教育与培训,提高能源和资源的节约意识和行为,推动低碳生活和绿色生产方式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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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近年来,我国在节能减排工作中通过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政府宏观管理和增强市场竞争等措施手段,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节能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缺乏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节能激励政策,其中节能服务业的发展更是受到诸多政策瓶颈的制约。
对于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而言,现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及其运行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传统经济的产物,对节能服务业的税收政策研究还十分薄弱,税收政策对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潜力还远没有释放。
因此,加强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对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节能服务业的类型和运作模式及存在问题(一)我国节能服务业的类型与运作模式。
二十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得到逐步发展。
运用这种节能新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经过近40年的发展,西方国家的节能服务业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行业。
而在我国将节能服务作为一个行业从一般的经济活动中分离出来,还不到20年。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EMCo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1.节能技术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工程验收、节能量监测、系统维护等节能技术服务,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推广整合型的节能设备和技术。
2.节能产品生产厂商,以生产节能产品为主,并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销售自产产品。
3.节能产品销售公司,受节能产品生产厂商的委托,销售成熟的节能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在西方国家,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而在我国,节能服务中心则从属于地方政府。
(二)我国节能服务业存在的问题与制度障碍。
一是节能服务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环境不完善。
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节能服务法律体系,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和明确的立法目标。
二是国民节能意识不强,节能服务市场发育水平低,服务机构总体实力较低。
三是节能服务公司处境被动。
近十年来,中国的节能服务公司远没有像预期的那样高速成长,目前全国仅有100多家节能服务公司,而且大部分为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全社会节能环保呼声的升高,节能服务行业的前景被看好,参与到节能产业中的企业激增。
其中,大部分企业往往有较好的技能技术和多年节能改造的经验。
然而,凭借技术支撑起来的公司合伙人大多缺少企业管理经验,加上融资经验不足和风险控制意识缺位,好的技术和产品由于融资不到位、推广乏力迟迟找不到市场,节能服务公司处境非常被动。
四是税收支持政策比较薄弱。
节能服务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主要是靠投资节能项目和与能源用户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收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的。
尽管近年来在建立有利于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但总体来看,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仍显不足。
二、西方国家节能服务市场化的经验和财税激励政策(一)西方国家节能服务市场化机制及特点。
20世纪七十年代中期石油危机之后,发达国家逐步形成了节能服务的市场化机制。
这些市场化机制包括:电力需求管理,能源服务公司,节能减排自愿协议,工业能效网络,能效标准和标识,政府采购等。
其基本运作模式是,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能源用户签订节能项目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监测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能源用户利用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用及设备改造成本。
其基本特点有四条:一是原本由能源用户进行的节能改造工作现由节能公司承担,能源用户坐享节能改造成果;二是节能公司靠实施节能项目赢得利润维持生存,把节能当作有利可图的投资;三是能源用户利用未来的节能效益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四是节能公司不断开拓节能市场,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客观上提高了全社会节能降耗水平。
经过30多年的发展,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节能服务已成为一项新兴产业。
这些国家的节能服务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
其服务范围比较广泛,业务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调整,也常常有自己独特的专业优势。
二是附属于节能设备制造商的节能服务公司。
三是附属于公用事业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西方国家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税收激励政策分类及功能。
促进节能的税收政策,按其功能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降低节能投资成本促进节能的政策,二是增加能源使用成本激励节能投资的政策。
(1)降低节能投资的税收政策。
如: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减免所得税;对特定节能设备加速折旧;对达到预定节能目标的企业或行业减免税收。
(2)增加能源使用成本的税收政策。
针对特定燃料和电力及不同用户征收能源税和环境税,增加能源使用成本促进节能投资,减少被征税能源的消费,削减二氧化碳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2.税收激励政策的管理。
在西方国家,节能税收激励政策通常由政府机构和相关节能组织依法进行管理。
(三)西方国家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经验启示。
西方国家节能政策的推行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场失效的问题。
一是制订了宏观的节能战略目标,为节能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从国家层次上提出的各种节能计划、节能项目等涉及多个领域,为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发展拓展了市场空间,尤其是对于那些非独立的ESCO而言,这些项目的推出为它们带来了显著的利润。
三是这些政策措施涉及能源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不同对象群体,双方会在法律的框架下以及诸多能源政策、税收政策、环保政策规定下规范运作,对于促进不同部门在节能领域方面的合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提高了民众对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和节能服务的认知程度,为节能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奠定了广阔的市场基础。
在市场经济国家,节能是一种商品,开发节能是一种产业,巨大的节能潜力说明其有着着巨大的市场。
而市场的主体是节能服务公司,开发机制是市场机制,公司的一切节能服务都是以市场化方式运作。
因此,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必须与节能新机制相结合,是推行节能新机制的必要条件和组成部分。
借鉴国外经验,以节能服务的市场机制开发我国巨大的节能市场,既是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制定税收政策的出发点。
三、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一)建立和改善税收政策体系。
应该建立一个可持续生产、消费和贸易的税收政策体系,该体系包括下列内容:可持续消费:逐渐把税收的对象从生产者转向消费者。
对环境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消费品,应该征收资源和环境税。
可持续生产:纠正像水、能源、土地和环境承载力这样的基本生产因素的市场扭曲。
对于那些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生产因素,应该征收生态环境税。
对服务业给予补贴并逐渐减税,促进向可持续经济结构的转变。
可持续贸易:对那些高资源和能源密度的出口产品逐渐减少出口退税。
考虑对那些对资源和环境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工业和商品征收出口环节税。
对于出口退税体系增加环境保护鼓励措施。
对于服务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给与进口退税待遇(包括收入税和销售税等)。
(二)调整营业税。
从国际趋势来看,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逐渐缩小,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逐渐扩大。
对于节能服务业,营业税的调整应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调整征税方式,对于服务外包采取增值征税的方式。
服务外包是节能服务业分工的产物,是节能服务业发展水平提升的重要标志,目前的重复征税造成服务外包的税收负担太重,不利于节能服务业的分工,因此,在确定营业税税基时,可以考虑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将支付给承包方的营业额从计税依据中扣除,仅对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税。
二是在税率设计上,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业。
激励节能服务业发展应该作为营业税的重要目标,我们应逐渐拉开节能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与消费性服务业税率间的差异,鼓励节能服务业的发展。
三是在现行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中设立“节能服务业”子税目,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EPC项目所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给予3%的营业税优惠,并对节能服务公司计征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
(三)稳步推进增值税改革。
随着我国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及现行税制的补充完善,适时改革现行增值税,扩大增值税范围是解决节能服务公司现行税种适用问题乃至促进整个服务行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但是,由于准确监测增值额成本过高以及技术上存在难度,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分步调整节能服务公司适用税种,使之能够起到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目的。
从发展节能服务业的角度来考虑增值税的调整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慎重扩大增值税的实施范围。
理论上讲,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是指应征收增值税的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环节或阶段。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还不具备全方位、宽范围的增值税扩展条件,仅能将部分行业逐渐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主要是将那些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生产型服务业以及内部分工比较发达的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体系,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分工,提升服务业竞争力。
二是妥善处理服务购入的抵扣问题。
我们建议,节能服务业在购买诸如专利等高端生产型服务时,可允许其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以鼓励这些服务项目从制造企业中分离出来,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业快速有序地发展。
(四)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政策选择。
针对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对现行税种和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原则上,现阶段各节能服务公司应该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各自营业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不同业务缴纳不同的税。
1.对于缴纳增值税的节能服务公司,为解决其节能项目全额征收增值税所导致的税负增加问题,建议对于涉及混合销售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对于缴纳营业税的节能服务公司,则应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适用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
例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改造、安装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他不属于建筑业税目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等节能服务业务,适用服务业税目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效益分享采取分期收款方式时,向客户企业移送设备不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合同所约定的金额和付款日期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统一收取项目款项,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调整当前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政策规定是,节能项目涉及设备买卖,所得盈利应视为节能服务公司设备交易所得增值,应缴纳高达17%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