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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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公通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当前,网络游戏十分普及。

但是,网络游戏行业经营不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商开设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法人员甚至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严重危害了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网络游戏涉嫌赌博问题,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从发文之日起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专项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

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流行,以及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赌博活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健康、文明、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和浙江等重点地区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治理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依法查处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8•【文号】国信办通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年11月18日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新闻出版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

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新闻出版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

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新闻出版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网吧”、“影吧”、电子游戏机室和批发、零售、出租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活动的
通告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新闻出版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5.04.15
【实施日期】2005.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新闻出版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网吧”、“影吧”、电子游戏机室和
批发、零售、出租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活动的通告
为了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网吧”、“影吧”、电子游戏机室和批发、出售、出租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活动,使我市文化市场朝着繁荣、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照经营“网吧”。

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
备,并依法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无证照经营“影吧”。

凡擅自设立“影吧”的,依据《。

厦门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厦门市文化局等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通知

厦门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厦门市文化局等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通知

厦门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厦门市文化局等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厦门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2001]21号)文件,以及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加强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管理,从4月份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对“网吧”经营场所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开展对“网吧”的清理整顿是当前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必须切实完成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网吧”的重点是严厉查处无证照非法经营,违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规定的“网吧”,扫除和打击“网吧”经营含有色情、暴力、赌博、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游戏活动;严禁非法定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经营活动。

三、到5月25日止,对未经批准的“网吧”或此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网吧”,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网吧”,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自5月25日起至7月20日止,重新办理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要求或在7月20日前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要切断其接入服务。

四、各“网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网吧”的管理,依法经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工作。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等条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持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以及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并编号。

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说明报告

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说明报告

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说明报告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经营秩序,确保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平稳有序发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文件,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长效管理办法》。

2018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依次组织开展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净网行动”、“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环境整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暑期专项整治行动”等监管工作,依法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管理整治。

今年以来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加大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范围组织县区执法力量对重点片区、重点部位的互联网经营场所进行了集中突击检查5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530余人次,排查经营单位460余家次。

在双休日、节假日安排部署以未成年人保护为重点的抽查行动,采取错时执法23次,零点行动4次。

二、提高技术监管、群防效率安排专人接听24小时12318举报电话,做到举报有回音,对举报线索一经核实立即采取进一步措施处理,对所辖范围的违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办,截止目前接到群众举报线索6起,并逐一查实处理。

三、工作成效市主城区共检查网吧40余家,规范制度悬挂标识和禁止未成年进入标牌5家;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4家,未登记消费者上网信息3家;在全市网吧服务器安装互联网全部安装监控软件,用科技防控网吧违规经营。

依托互联网经营单位监管平台,实现业务流程优化和数据定义标准化,建设支撑市场准入、动态监管、综合执法、公共服务等应用的业务数据库和包含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业协会、法律法规等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形成“一户一档”的完整信用管理档案,打破不同区域、部门、市场之间的界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业务互通互联。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备案适用范围第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搜索、即时通讯、社交媒体、博客论坛、网络新闻、电子公告等。

第三章备案管理原则第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四章备案管理部门第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备案程序和要求第六条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服务开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备案信息应包括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器所在地、网站接入服务商等。

第六章备案变更和注销第八条已备案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器所在地等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变更信息。

第九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停止服务的,应当在服务停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信息内容要求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内容合法、健康、真实。

第十一条禁止发布、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信息,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八章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定期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等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厦文旅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厦文旅规〔2021〕2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局属相关单位,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文市〔2016〕17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和规范游戏游艺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坚决依法打击利用游戏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游戏游艺场所的市场秩序,促进游戏游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游戏游艺场所准入实行先照后证审批。

文化行政部门在受理游戏游艺场所从事游戏游艺经营活动申请时,应当核查营业执照、场所权属证明等材料,经实地检查、公示、听证等程序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15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公安机关备案;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设立地点认定标准和测量标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对经营场所设立地点认定和测量标准做如下明确规定:(一)游戏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内;2.居民住宅区和商住两用楼、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商住楼”或“商住两用楼”同属居民楼);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6•【文号】国法函[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06.1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年6月16日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化部:你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的函(文市函[2003]56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附: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2003年4月9日文市函[2003]56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以来,文化行政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需要提请你办进行解释。

一、《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学校是否属于《条例》所规定的中学范畴?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是指平面直线距离还是行走距离,是从学校校园门口开始丈量还是从学校校园围墙开始丈量,丈量是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门口还是其营业场所边沿?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xx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xxxx信息产业部部长:xx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下发以来,各地落实情况总体良好,对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自播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标准尺度不同,导致同一节目出现不同版本;个别节目的制作方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质,一些需编辑的节目难以联系制作方进行重新编辑;还有一些节目未按要求及时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防止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视听节目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全面履行开办主体职责,认真落实好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严把播出关,制作播出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三、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0•【字号】厦府办[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3〕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日厦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市文化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营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四)营业场所使用面积需在200平方米以上,上网计算机不得少于10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五)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六)有具备信息网络技术的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对骨干旅行社进行补助。

对全市2019年度增值税应纳税额15万元以上(含15万)的旅行社按照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每家旅行社最高不超过80万元。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二、对主要景区进行补助。

对全市4A级以上(含4A)且已出台针对全国医护工作者等免费开放措施的旅游景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家景区8万元。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三、鼓励本省游客来厦旅游。

对我市旅行社组织招徕福建省内游客在厦过夜,按照住宿1、2、3晚分别给予30元/人·天、50元/人·天、80元/人·天的补助,每人次最多补助3晚,单个旅行社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四、加大外语导游稳岗扶持。

对雇佣外语导游的旅行社,在跨境旅游业务恢复后,外语导游人员继续在岗带团的,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旅行社发放用工奖补,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五、免收部分港口收费。

对厦门港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予以免收,免收的港口收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市财政局)六、支持物流企业创新发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岀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岀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岀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岀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岀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岀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岀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岀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岀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岀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从事网络岀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国家新闻岀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岀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岀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岀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岀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岀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岀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岀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岀版单位从事网络岀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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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
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厦文广新[2018]11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8.05.02
【实施日期】2018.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厦文广新〔2018〕114号)
各区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为规范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闽文市〔2015〕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准入政策
(一)取消总量限制,降低准入门槛
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和布局限制;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计算机数量的限
制;场所最低营业面积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凡是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审批。

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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