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之职工薪酬(ppt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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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 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也在本科目核算。(外商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 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 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 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 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 等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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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职工薪酬准则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 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应付职工薪酬),除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外,应当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 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 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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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பைடு நூலகம்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如职工福利费 等),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
期的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 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 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链接资料\新企业财务通 则.doc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 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 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 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照未折现金额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⑴ 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 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 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 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 裁减的时间。
⑵ 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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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财政部在应用指南《会 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了 下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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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的相关解释: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 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 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 教育经费等。
② 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 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上述 ① 和 ② 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职工薪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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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
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
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 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 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 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
⑴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 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 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 企业正式任命,但为企业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 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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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 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 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益(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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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 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 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 贷记预计负债——应付 职工薪酬,但税法并不承认):
基金》; ⑵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
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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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职工薪酬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 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①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链接资料\工资总额的组成.doc
② 职工福利费; ③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④ 住房公积金; ⑤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⑥ 非货币性福利; ⑦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⑧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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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 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对职工的股份 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 支付》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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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准则的制定与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职 工薪酬有关政策和实际做法,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 号——雇员福利》的基础上制定的,用于规范职工薪酬的确 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一项具体会计准则。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⑴ 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
⑶ 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 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 职工薪酬。
⑷ 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 医疗保健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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