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中央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在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应明确、规范各系列(专业)业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内涵和范围,全省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和各市职改办一般应按本文要求进行认定掌握。
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
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
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一、业务奖励(1)政府奖。
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
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
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
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
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信息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现有资金
万元
奖项设置、奖励等级及奖金额度
奖项名称
等级设置
奖励对象
奖金(万元)
技术发明奖
4
□人物□项目 □其它
4;3;2;0
科技进步奖
□人物 □项目 □其它
……
□人物 □项目 □其它
可插入行
□人物 □项目 □其它
奖励所属
学科门类
A:自然科学;B:农业科学;C:医药科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D:工程与技术科学;H:其它
专职人员数
兼职人员数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信 息 表
奖励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设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监制
一、基 本 情 况
奖励名称
设奖日期
设奖者
承办单位
奖励范围
□面向全国 □跨国境
奖励周期
□一年 □两年 □三年
资金来源
□基金 □自有资金 □固定赞助商赞助 □临时募集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确定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的受理机构及受理办法。”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
国家奖励办登记备案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清单
国家奖励办登记备案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清单
更新时间:2013年5月
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规范管理,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严格审定,准予下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登记备案,特此公告。
注:根据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情况认定的说明
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情况认定的说明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中央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在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应明确、规范各系列(专业)业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内涵和范围,全省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和各市职改办一般应按本文要求进行认定掌握。
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
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
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一、业务奖励(1)政府奖。
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
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
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
社会力量设奖
社会力量设奖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奖励名称:承办单位(盖章):原证书编号: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件:填报日期:年月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承诺书本报告书由设奖者及承办单位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年度奖励活动实际情况编制,我单位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填报单位(盖章):一、基本情况二、年度自查注:自查条款严格根据科技部第10号令规定而制。
如存在其它违规行为,可另付材料说明情况。
三、工作总结四、奖励数据1、统计数据2、本年度获国家奖情况(可另加页)3、奖励结果(重点推荐的获奖项目、获奖人或组织请放在第一行)①获奖项目(可另加页)②获奖人(可另加页)③获奖组织(可另加页)五、意见和建议填写说明填写后用A4纸打印纸质版,在封面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报送。
如有附件材料,请一并报送。
提交的电子版文件名称请用格式:奖励名称,例如: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
一、报告书封面奖励名称:指奖励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二、基本情况1、奖励名称:与封面填写一致,不得使用简称。
2、原证书编号:指2013年5月之前发放的登记证书编号,之后设立的奖励可不填。
3、设奖日期:指奖励设立日期。
年份用4位数,月份、日期用两位数,如2010年01月01日。
4、设奖者:如有多个设奖者,在基本情况表设奖者一栏中填写全部设奖者。
5、承办机构:指具体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机构。
6、所属学科:指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中所列的一级学科。
7、所属行业: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中所列“门类”。
8、奖项设置:其中“奖项名称”指奖励下设的子奖项,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9、等级设置:指各子奖项所设等级,如一等、二等、三等;金奖、银奖、铜奖等10、奖金额度:指各子奖项各等级的奖金额度,奖金额度应该与奖励等级对应,中间用“;”隔开,如“4;3;2;0”。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审批处工作职责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审批处工作职责
1.负责市社会力fiiM科学技术奖励审批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审核工作.
2.负责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起草审批意见.
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权利.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负责公司信纸、信封、名片、业务礼品和企业形象所需印刷的定制工作,确保质量和时间要求.
•对购进物品保存质保书、保修单,对使用中的问题负责,并及进与厂商联系解决.
•对购进物品做好移交验收工作,提供合法齐全的原始发票及附有的技术说明书.
•主办或协办向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申报、年检、申领各类证照,完成批文手续及出境手续等事宜.
•具体办理来宾食宿安排、购票和迎送事宜,以及公司重大活动和联谊活动的后勤总务保障.
•必要时充任临时驾驶员完成紧急用车任务. •完成行政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报送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相关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报送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
评价相关资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8.28
【实施日期】2015.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报送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相关资料的通知
各社会科技奖励承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社会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提升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严格自律管理的专业化科技奖,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技奖励管理新模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决定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对各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第三方评价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13—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14—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中央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在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应明确、规范各系列(专业)业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内涵和范围,全省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和各市职改办一般应按本文要求进行认定掌握。
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
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
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一、业务奖励(1)政府奖。
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
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
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
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
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国家科技奖励办召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宣讲会
国家科技奖励办召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
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宣讲会
佚名
【期刊名称】《安装》
【年(卷),期】2017(0)10
【摘要】本刊讯9月14日上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北京召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宣讲会。
来自全国各行业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主办机构150余人参加会议,宣讲会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奖励处处长陈苏主讲。
中国安装协会科技推广部参加了会议。
【总页数】1页(P11-11)
【关键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社会力量;科技奖励;主办机构;科技推广;办公室;科技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N19
【相关文献】
1.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J], 科技部
2.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J],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1月22日以粤科规范字〔2019〕4号印
发) [J],
4.《恩德恩医学科学技术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和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 [J],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审批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名单
为了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规范管理,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经审定,准予下列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办理登记,特此公告。
注:现开展活动的实际奖项为204项,杜邦科技创新奖、刘永龄科学技术奖、森泽信夫印刷技术奖、精瑞住宅科学技术奖、沙产业科学技术奖、食品药品质量监测技术基金科技奖、泰达华生生物
园、中国青年科技创新奖、杜邦中国包装奖、广济药业科学技术奖、王忠诚神经外科科学技术奖11项已经注销。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 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中央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在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应明确、规范各系列(专业)业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内涵和范围,全省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和各市职改办一般应按本文要求进行认定掌握。
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
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
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一、业务奖励(1)政府奖。
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
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
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
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
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211178747_《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问答
3INSTALLATION2023.4停办时主动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指导服务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具备一定科技评审力量、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科技奖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奖项。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团体标准,引导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在统一的社会科技奖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目录。
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科技奖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的公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
技术奖初评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08
•【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第100号
•【施行日期】2024.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
第100号
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的公告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已经结束。
现将初评通过的59项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52项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132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jl)公布。
初评通过的19项国家技术发明奖专用项目和39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专用项目在委托管理单位、提名单位及项目完成单位等进行内部公布。
自初评通过项目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个人提出的,须写明姓名、联系电话等,并亲笔签名;单位名义提出的,须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我办按有关规定对异议提出者相关信息予以保护。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监督处(请注明:异议材料)
邮政编码:100045
电子邮箱:***************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国科发奖〔2017〕196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科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科技奖励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科技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正能量。
(二)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技奖励发展新模式;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运行,努力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鼓励若干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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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技奖励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
奖励名称:
承办单位(盖章):
原证书编号: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填报日期:年月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
承诺书
本报告书由设奖者及承办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本年度奖励活动实际情况编制,我单位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填报单位(盖章):
一、基本情况
二、年度自查
注:自查条款严格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而制。
如存在其它违规行为,可另付材料说明情况。
三、工作总结
四、奖励数据
1、统计数据
2、本年度获国家奖情况(可另附页)
3、奖励结果(重点推荐的获奖项目、获奖人或组织请放在第一行) (1)获奖项目(奖励项目的奖项填写,可附获奖目录)
(2)获奖人(奖励个人的奖项填写,可附获奖目录)
(3)获奖组织(奖励组织的奖项填写,可附获奖目录)
五、意见和建议
填写说明
填写后用A4纸打印纸质版,在封面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报送。
如有附件材料,请一并报送。
提交的电子版文件名称请用格式:奖励名称,例如: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
一、报告书封面
奖励名称:指奖励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二、基本情况
1、奖励名称:与封面填写一致,不得使用简称。
2、原证书编号:指2013年5月之前发放的登记证书编号,之后设立的奖励可不填。
3、设奖日期:指奖励设立日期。
年份用4位数,月份、日期用两位数,如2010年01月01日。
4、设奖者:如有多个设奖者,在基本情况表设奖者一栏中填写全部设奖者。
5、承办机构:指具体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机构。
6、所属学科:指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中所列的一级学科。
7、所属行业: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中所列“门类”。
8、奖项设置:其中“奖项名称”指奖励下设的子奖项,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
9、等级设置:指各子奖项所设等级,如一等、二等、三等;金奖、银奖、铜奖等
10、奖金额度:指各子奖项各等级的奖金额度,奖金额度应该与奖励等级对应,中间用“;”隔开,如“4;3;2;0”。
如不发放奖金,请填“0”。
11、奖励对象:如不以项目、自然人为奖励对象,请在奖励结果中列出。
12、评审次数:指经过几次评审才能产生最终的结果,如初评、复评、终评等。
三、年度自查
请认真对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据实填写。
四、工作总结
请按照格式要求据实填写。
五、奖励数据
1、请据实填写奖励的统计数据。
统计数据中“奖项名称”应与“基本情况”中“奖项名称”一致。
2、获国家奖情况是指曾经获得社会力量设奖的项目经承办单位或其他单位推荐获得本年度国家奖情况。
3、请据实列出最终全部获奖项目、获奖人、获奖组织的清单。
如奖励对象属其它类,请自行设计格式。
六、意见和建议
填写对社会力量设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没有可不填。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