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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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

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中央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在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应明确、规范各系列(专业)业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内涵和范围,全省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和各市职改办一般应按本文要求进行认定掌握。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

(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

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国家奖励办登记备案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清单

国家奖励办登记备案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清单

国家奖励办登记备案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清单

更新时间:2013年5月

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规范管理,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严格审定,准予下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登记备案,特此公告。

注:根据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信息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信息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信息表

奖励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设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监制

一、基本情况

1

二、设奖者登记表

三、承办机构登记表

四、终评机构成员名单

五、奖励证书及用章式样

六、附件材料

(一)奖励章程;

(二)承办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承办组织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材料。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

—13—

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操作规范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操作规范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操作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规范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管理,保障科学技术奖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奖项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必要制定科学技术奖登记操作规范。本文将围绕科学技术奖的设立、登记、评选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和操作规范。

一、科学技术奖的设立

二、科学技术奖的登记

1.登记机构的建立: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科学技术奖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2.登记申请材料:申请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简介、研究成果、相关证明材料等。登记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科学技术奖的设立条件。

3.登记公示:登记机构应将已登记的科学技术奖项目公示一定时间,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三、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1.评选委员会的建立:设立独立的评选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知名度。

2.评选标准的确定:评选委员会应制定科学技术奖的评选标准,明确评选的指标和权重,确保评选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双盲评审:评选委员会应实行双盲评审制度,确保评选过程的公正和客观。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在不知道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情况下进行评审,避免主观偏见的产生。

4.公示和公开评审结果:评选委员会应将评审结果公示一定时间,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应公开评审的相关流程和材料,确保评选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1.奖项的颁发和发布:科学技术奖的颁发应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确保奖项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获奖项目的成果和相关信息,提供示范和推广的作用。

国家科技奖励办召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宣讲会

国家科技奖励办召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宣讲会

国家科技奖励办召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

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宣讲会

佚名

【期刊名称】《安装》

【年(卷),期】2017(0)10

【摘要】本刊讯9月14日上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北京召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宣讲会。来自全国各行业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主办机构150余人参加会议,宣讲会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奖励处处长陈苏主讲。中国安装协会科技推广部参加了会议。

【总页数】1页(P11-11)

【关键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社会力量;科技奖励;主办机构;科技推广;办公室;科技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N19

【相关文献】

1.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J], 科技部

2.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J],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1月22日以粤科规范字〔2019〕4号印

发) [J],

4.《恩德恩医学科学技术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和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 [J],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审批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审批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名单

为了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规范管理,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经审定,准予下列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办理登记,特此公告。

注:现开展活动的实际奖项为204项,杜邦科技创新奖、刘永龄科学技术奖、森泽信夫印刷技术奖、精瑞住宅科学技术奖、沙产业科学技术奖、食品药品质量监测技术基金科技奖、泰达华生生物

园、中国青年科技创新奖、杜邦中国包装奖、广济药业科学技术奖、王忠诚神经外科科学技术奖11项已经注销

关于转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

重理工科研字[2013]97号

各单位和老师:

为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现转发学校已正式发文的《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重理工发〔2013〕84号

第一条为调动学校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科研管理,为客观评价科研工作提供依据,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范围包括学校教职工承担的科研项目、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取得的知识产权、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等。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认定

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做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纵向科学研究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项目,以及做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横向、校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一)科研项目资格认定

1.科研项目的认定以下达的计划通知、签订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为依据,同时原则上要求有科研项目经费划入学校帐户。

2.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排名原则上以项目立项时的排序为认定依据,若项目研究人员在在研和结题期间有变更,按上级相关部门或学校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以变更后名单认定。

3.学校非项目承担单位,但教职工作为项目组成员(个人署名单位为学校)参加的,且有科研经费拨入学校帐户的纵向科研计划项目,原则上按横向科研项目认定。

4.承担国家级、部级重点实验室和部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开放课题按厅局级科研项目认定,承担校外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开放课题按横向科研项目认定。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06.02.05

•【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

•【施行日期】1999.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

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立的奖项

社会力量设立的奖项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项(共40种)

1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委员会 2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

何梁何利基金信托委员会

3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

4

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詹天佑铁道科技发展基金委员会

5

孙越崎能源科学技术奖

中国科学发展基金会

孙越崎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

6

中国药学发展奖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药学发展基金委员会

7

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侯德榜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8

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9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仪器仪表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10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

国家电力公司

11

茅以升科学技术奖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

12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13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

中国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14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15

中国兵工学会科学技术奖

中国兵工学会

16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奖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

17

中国石化集团科学技术奖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8

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

19

光华工程科技奖

中国工程院

20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中国水利学会

21

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

中国铁道学会

22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

23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中国公路学会

24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

中国航海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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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技奖励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

奖励名称:

承办单位(盖章):

原证书编号: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填报日期:年月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

承诺书

本报告书由设奖者及承办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本年度奖励活动实际情况编制,我单位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填报单位(盖章):

一、基本情况

二、年度自查

注:自查条款严格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而制。如存在其它违规行为,可另付材料说明情况。

三、工作总结

四、奖励数据

1、统计数据

2、本年度获国家奖情况(可另附页)

3、奖励结果(重点推荐的获奖项目、获奖人或组织请放在第一行) (1)获奖项目(奖励项目的奖项填写,可附获奖目录)

(2)获奖人(奖励个人的奖项填写,可附获奖目录)

(3)获奖组织(奖励组织的奖项填写,可附获奖目录)

五、意见和建议

填写说明

填写后用A4纸打印纸质版,在封面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报送。如有附件材料,请一并报送。提交的电子版文件名称请用格式:奖励名称,例如: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

一、报告书封面

奖励名称:指奖励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二、基本情况

1、奖励名称:与封面填写一致,不得使用简称。

2、原证书编号:指2013年5月之前发放的登记证书编号,之后设立的奖励可不填。

3、设奖日期:指奖励设立日期。年份用4位数,月份、日期用两位数,如2010年01月01日。

4、设奖者:如有多个设奖者,在基本情况表设奖者一栏中填写全部设奖者。

5、承办机构:指具体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机构。

6、所属学科:指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中所列的一级学科。

7、所属行业: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中所列“门类”。

8、奖项设置:其中“奖项名称”指奖励下设的子奖项,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

9、等级设置:指各子奖项所设等级,如一等、二等、三等;金奖、银奖、铜奖等

10、奖金额度:指各子奖项各等级的奖金额度,奖金额度应该与奖励等级对应,中间用“;”隔开,如“4;3;2;0”。如不发放奖金,请填“0”。

11、奖励对象:如不以项目、自然人为奖励对象,请在奖励结果中列出。

12、评审次数:指经过几次评审才能产生最终的结果,如初评、复评、终评等。

三、年度自查

请认真对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据实填写。

四、工作总结

请按照格式要求据实填写。

五、奖励数据

1、请据实填写奖励的统计数据。统计数据中“奖项名称”应与“基本情况”中“奖项名称”一致。

2、获国家奖情况是指曾经获得社会力量设奖的项目经承办单位或其他单位推荐获得本年度国家奖情况。

3、请据实列出最终全部获奖项目、获奖人、获奖组织的清单。如奖励对象属其它类,请自行设计格式。

六、意见和建议

填写对社会力量设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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