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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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导言: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原理和逻辑,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它由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构成,通过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维护公正和秩序。

法理是法律的灵魂,也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的意义三个方面,探讨法理的内涵和作用。

一、法律规则的作用法律规则是法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社会、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达。

法律规则通过对行为的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则具有普遍性、具体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为社会生活提供了稳定的框架和准则。

它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重要工具。

法律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因此法律规则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规则的制定需要依据公正、公平和道义来评判,以保证法律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只有合理的法律规则才能获得人们的认同和依从,才能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

二、法律原则的意义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则的制定、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是法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正义原则、效益原则等,它们是法律制度发展的核心和基础。

法律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内涵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

法律原则的制定需要通过对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原则的遵循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三、法律的意义法理的核心在于法律的作用和意义。

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范,是社会关系秩序的基石。

它通过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和繁荣。

法律是一种权威和约束力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社会秩序的平稳进行。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靠法治的原则和机制,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有序的发展环境。

结语:法理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和逻辑,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具有法律性、自主性、可为性、求利性的特征。

法律权利必须具备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三大要素。

2.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体现红法律——社会关系;不同于法律目的;指向于法律价值;是基于法律结果属性而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状态,表明了法律对社会的一种适应性。

3.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一方面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主体需求是以法律为落脚点的。

4.人权人权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包括自由权、政治权、社会权、发展权、和平权。

人权的主体包括人的个体和群体。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人权在本质上是超历史性和历史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5.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但其解释并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狭义的法律解释即指法官在法律适用中针对具体案件对法律文本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6.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处结论的思维活动。

是一种论辩性推理;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一种实践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7.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7、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第三节 中国法理学
• (参见p64-69)
第四节 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
(参见p69-72) ◆ “法学对人的智识乐于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 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 这种法学的润养。” ——(德)古斯塔夫· 拉德布鲁赫 ◆法理学训练的是:如果部门法是要训练对于该法有专长的人,那 么法理学训练的是------顶天立地之人:头顶着一般法理和价值的 天空,脚踩法律和技术之地! ------熊春泉 ◆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辩的哲学。 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 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3.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由此,我们认为,空谈理论、轻视实践自然是不正确的。然 而,一味强调“功利”、“实用”,而轻视理论的价值同样也是 错误的。
二、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法律现象以及法的关系
请看下面一段话: 鲁迅的短篇《药》,讲的是一户人家的孩子生了痨病。民间 的迷信是,馒头沾了鲜血给孩子吃,他的病就会好。或者说《祝 福》里的祥林嫂;祥林嫂是一个唠唠叨叨的近乎疯狂的女人,她 的孩子给狼叼走了。 让我们假象,如果你我是生活在鲁迅所描写的那个村子里头 的人,那么我们看见的,理解的,会是什么呢?祥林嫂,不过就 是一个让我们视而不见或者绕道而行的疯子。而在《药》里,我 们本身可能就是那一大早去买馒头,等着看人砍头的父亲或母亲, 就等着要把那个馒头泡在血里,来养自己的孩子。再不然,我们 就是那个小村子里头最大的知识分子,一个口齿不清的秀才,大 不了对农民的迷信表达一点不满。 但是透过作家的眼光,我们和村子里的人生就有了艺术的距 离。在《药》里头,你不仅只看见愚昧,你同时也看见愚昧后面 人的生存状态,看见人的生存状态中不可动摇的无可奈何与悲伤。 在《祝福》里头,你不仅只看见贫穷粗鄙,你同时看见贫穷下面 “人”作为一种原型最值得尊敬的痛苦。文学,使你“看见”。

法理的思辨

法理的思辨

法理的思辨法理的思辨是关于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的深入思考和探讨。

下面我将从法理的定义、法理与法律的关系、法理的思辨方法和法理的未来发展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理的定义法理是指关于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的总称。

它是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运作规律和价值取向等方面的研究。

法理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逻辑等多个方面。

二、法理与法律的关系法理与法律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概念。

法律是法理的具体表现和实践,而法理则是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指导。

法理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它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应用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原则。

同时,法律也对法理产生影响,它反映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法理的研究提供了实践素材和研究对象。

三、法理的思辨方法法理的思辨方法是通过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历史、现实和未来的思考和分析,揭示其内在规律和逻辑,从而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应用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具体而言,法理的思辨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分析:通过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进行分析,揭示其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和制度特点等,从而为当前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历史借鉴和经验启示。

2.现实考察:通过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揭示其社会背景、制度瓶颈和实践难题等,从而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现实依据和解决方案。

3.价值分析:通过对法律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揭示其价值追求、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等,从而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应用提供价值指引和伦理基础。

4.逻辑分析:通过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揭示其概念、原则和制度的内在逻辑和规律,从而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应用提供逻辑支持和理论依据。

四、法理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法理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未来法理的发展将更加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多元化发展:未来法理的研究将更加注重多元化发展,包括研究领域的多元化、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和研究视角的多元化等。

法理是什么意思

法理是什么意思

法理是什么意思法理是指一种道德准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必须遵循的规范。

对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它通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及各种团体来保证其贯彻执行。

这种由多数人共同意志形成并且得到多数人认可或服从的规范,就叫做“法”。

那么什么又是“理”呢?这里所说的理是与“情”相对应的,指“合乎事物发展规律和客观规律”之意。

如《礼记》上讲:“礼者,理也”。

就是把人们的言谈举止都要符合一定的规矩,使自己的行为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就称作懂得了“理”,即知道了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处理问题。

如今我们倡导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追求美好生活,大家就要用“理”来评判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要尊重别人的劳动,更要自觉履行维护他人利益的责任,而且还要尊重集体、遵守纪律等。

此外,古代儒家学派还提出了天理、人欲、物欲三个概念,孟子最早提出“人皆可以为尧舜”。

到了宋朝,二程进一步阐明天理就是“良心”,“人欲”就是利欲,“物欲”就是贪欲,以后朱熹继承了这个思想,他说:“吾谓存天理,灭人欲是”;“灭人欲,即是灭天理”;“若夫为不善而无不取,是亦不足取”。

王阳明接受并深入发挥了朱熹的这些思想。

“天理”被看作是封建伦理道德的核心,“人欲”被视为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表现,二者是截然对立的。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在其文艺复兴时期提出“人权”口号,打破了宗教神学对人们精神的束缚。

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公民的私权利就很容易受侵犯。

据统计,2001年5月1日至8月31日,全国共收到有效刑事案件上升10.2%。

暴力案件上升15.3%,凶杀案上升21.6%。

各地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治安问题是盗窃案件、流氓滋扰案件增加。

例如,江苏省南京市2002年流氓滋扰类案件占刑事案件的26.4%。

浙江省温州市2002年初,盗窃类警情比2000年上涨66.7%。

北京市2002年春季,由街头小偷小摸引起的报案量比去年增长42%。

随着公民意识的提高,各地还涌现出许多敢于斗争,坚持真理,伸张正义,富有正义感的模范人物。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法理学概论引论一、法学1、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2)法学具有务实性;(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所谓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提炼的行业语言;(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3、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应对的问题;二、法学思维1、概念: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2、特点: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三、法理学1、概念: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2、法理学体系:从研究范围和功能两方面研究。

从范围上看,法理学包括法本体论(尤其法概念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和法方法论等,从功能上看,包括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人类精神的烟花离不开四边的哲学;(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解和境界;(3)法理学忠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第一章法一、法的名称二、法概念的争议(一)应然法与实然法1、所谓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是被称为“理念法”或“理想法”;2、所谓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1、自然法:以对人的预设为出发点,进而认为人得基本权利是自然发的关键,因此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将会丧失实际上的约束力,即“恶法非法”,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2、实证法: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张“恶法亦法”。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
(1)法理是法的原理,分为一般法理和应用性法理。

一般法理适用于法的各个部门,是对各部门法理的概括和总结,掌握一般法理,有助于理解具体法条;应用性法理在无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具体时可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

(2)法理是法的精髓,隐含在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和背后,任何法律规定都体现一定的价值取向和法律精神,都是一定的法理的条文化,死记法条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只有掌握法理,才能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法条。

(3)法理是法律论理的艺术和方法,是法律论辩和法律推理的思维规则,它体现法律思维的深度和层次,是进行法律解释,把抽象的法律规定同具体的案件事实连接起来的依据和桥梁。

(4)法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和法律知识的最高境界,与具体法律知识不同,它是法的一般思想。

法理对于一定社会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法理基础知识

法理基础知识

法学的研究对象
事例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 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 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 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 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 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 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没有法律意义。
法可界定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 制,调整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反映由特定物 质生活关系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 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 (一)法是一种规范 (二)法调整关系行为
1.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2.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 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 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3.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 而且也包括不作为。
法理基础知识
2010年7月
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什么是法 法的构成与作用 法的效力、渊源及体系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第一章 什么是法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 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灋”。“灋,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 去之,从去。”
五、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 性 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 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 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 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 国家。
法的特征
事例
法官A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B是A的同学。A公 认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并且他与B已经20年 没有见面了。于是,A并未回避对于这个案件的 审理,最终做出了一个非常公正的判决。另一方 当事人C以“B与A是同学关系”的理由提出上诉。 最终,A的判决由于违反程序被撤销。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1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1参见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版。

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理概述

法理概述
❖ 一、法的起源 ❖ (一)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
发展 ❖ (二)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
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 (三)发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
范的深刻影响
❖ 二、法的发展
❖ 1、在发展模式上,有进化论和建构论之分。 ❖ 2、在发展道路上,有本土化和国际化两种道
路选择。
❖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 ❖ (一)特殊的社会规范 ❖ (二)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 (三)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
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 (四)法律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社会规范
❖ 四、法的作用 ❖ (一)法的社会作用 ❖ 1、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 2、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使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能够正常有序的
观的有( )。 ❖ A.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B.法律所体现的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
志,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 ❖ C.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
定的。 ❖ D.法律是神意的体现 ❖ 2.法律的基本特征包括( )。 ❖ A.特殊的社会规范 ❖ B.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 C.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
❖ 3.法律是由( ) 保证实施 ❖ A.社会舆论 ❖ B.道德 ❖ C.国家强制力 ❖ D.个人力量 ❖ 4.法律的最终决定力量是( ❖ A.宗教 ❖ B.道德 ❖ C.武力 ❖ D.社会生产力
)。
❖ 5.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 )。 ❖ A.原始习惯的发展 ❖ B.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 C.智慧的提高 ❖ D.阶级的对立 ❖ 6.在法律发展模式上,可以分成( )。 ❖ A.进化论和建构论 ❖ B.本土化和国际化 ❖ C.内源型和外源型 ❖ D.进化论和国际化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一、填空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1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7、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18、现代社会正义的根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根本容是〔人权〕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

法理学基础知识

法理学基础知识
法律规则的结构:是指一个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联系。
法律规则结构要素: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的种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种类: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的种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转自学易网
四章:
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分: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分:国家行为和当事人行为(积极和消极)
十章: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违反了第一性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构成: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人的过错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转自学易网 转自学易网 转自学易网
八章: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活动,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1、宪法与其它部门法)法律关系2、抽象(一般)与具体(特殊)3、双边与多边4、确定(生成)与创立(参与)4、第一性与第二性5、基本与普通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学者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成为法律。

)法的阶级本质:第一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

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需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法的效力,法律外部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9、法律解释非正式渊源:1、习惯2、政策3、指导性案例(判例)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5、法理(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

• 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 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价值论问题。法 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 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 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 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 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人类历史上 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法 的历史问题。对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实际 上是在时间的维度上继续回答“法是什么” 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法理学所研 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 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 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 第二,实践功能的增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应立足实 践,面对实践,服务实践。正是由于社会改革与社会转型的伟大实践, 法学才有可能成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门显学。法理学也是由于 紧扣时代的脉搏,和时代一同前进,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新世纪全面、深入地进行,法理学 的实践功能将进一步增强。新世纪的法理学将继续紧紧围绕党和国家 的工作中心,将研究重心切实转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就如何用法 律引导、规范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完善,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面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建设实践,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 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与实 际对策;深入研究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就如何用法律来引导、 规范和推动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思想道德建设的加强、社 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提供理论服务。
• 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 法的本体论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 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在这一 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往往意味着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观 和法律理论。要回答“法是什么”,就要探讨法的定义、 本质、特征,分析法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研究法的分类、 渊源、效力、法律体系等具体问题,由于法和法学是用语 言来表达的,它们要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概念描述、评价和 规范人们的行为与关系,因此,要回答“法是什么”,必 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这些基本 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 程序、法律责任等。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
被告是一名德国妇女,其丈夫1940年起在军队服役,被告 在家与人通奸,丈夫休假时向她发表了对纳粹领导人的 贬损性言论,1944年7月20日刺杀希特勒事件之后,他写 信给被告表示了对希特勒没有被刺死的遗憾,为了摆脱 丈夫,被告把这封信和其他的信都交给了当地纳粹党的 领导人。1945年2月,在丈夫深夜回家后,被告再次向当 地纳粹党组织指控他,他被当场逮捕,两周后由军事法 庭进行审判。主审法官提醒被告,她可以不宣誓作证, 丈夫有被判死刑的可能,如果没有她的宣誓证词,证据 就有可能不充分。她坚持宣誓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 政府1934年和1938年发布的两部法令,判定该士兵犯有 “发表煽动性言论罪”和“危害帝国国防力量罪”,处 以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他未被处死,又被送往 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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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功能 “学通法理学,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杨日然 1、对法学学科体系的指导功能。 2、促进法律实践理性化的功能。 3、更好地解决疑难案件的功能(法律不清、法律空 缺、法律失误) 【案例】 美国帕尔默案 “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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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价值
1、方法价值。法理学对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原理意义。法 理学从各部门法等分支学科中概括出一般原理,用以推动法学研究的进 一步深入。 2、文化价值。权利文化已与人道主义文化、科学文化一道成为世界三大文 化主流,其核心就是自由、平等、正义、利益。保障人们享有充分的权 利是社会发展向法提出的基本要求,而能回答是么是权利文化、怎样建 立权利文化唯法理学一科(徐显明《法理学》) 3、规范价值。以同一标准来评价处于其效力范围之内的每一的人的行为, 有助于人们养成法律角色素质和培养法律思维模式。 4、定理价值。从所有法律中抽出共性,得出原则,它探讨的是具有永恒意 义的一般规则,如公平、正义、权利、法治等,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法理 基础和伦理基础。 5、伦理价值。法律存有最低限度的道德,不管怎样都不能违反一切正直的 人的正当良知和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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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实惠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是反复适用的,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是出自于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等形式创立的;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3、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其是统治阶级公意的体现,而非众意;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是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4、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备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5、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7、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8、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形式,对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她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9、法的汇编是指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10、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法的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他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其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11、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且这种约束力的存在不宜涉法行为是否发生为转移12、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13、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14、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原色。

有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三要素15、法律概念是指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16、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标准、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17、授权性规则是指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18、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必要性以及不利性19、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20、标准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的伸缩性,需经解释方可适用,并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21、规范性规则是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22、调整性规则是指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23、构成性规则是指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制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24、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25、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原则较宽,规则较窄。

原则具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在变化速率方面,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想冲突时,选择方法上,原则是或有或无,规则则为全又全无26、公理性原则是指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指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以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方略。

27、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原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28、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29、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紧密、内在协调,是客观的法则和主管属性的有机统一30、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额总和。

31、部门划分标准: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

原则包括整体性原则,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均衡性原则,划分时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平衡;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与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及其分类、权利界限与权利滥用32、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规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33、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4、特点: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者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在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中推理出来的;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意志的表现;有明确的界限;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权利与义务相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35、应有权利是权力的初始形态,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36、习惯权利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的一种权利37、法定权利是通过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38、现实权利是指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39、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是指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40、一般权利也称“对世权利”,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应,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某一行为。

一般义务是对世义务,无一例外的适用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应。

第一性权利是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建的权利。

第二性权利也称救济性权利是指在原有权利收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4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相互关联,即对立统一,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数量上的等值,社会上上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相等,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互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也是权利的界限;功能上的互补,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则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而义务则提供确定的指引,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的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的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激励机制而更有利于实现自由;价值意义上的主次,法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但是权利和义务也有主次之分、主导与非主导之分,其中一般权利为主,义务为次,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是目的,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手段,是第二性的因素,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做出权利推定,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前提下,应承担与权利相适应的义务42、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其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法律性的行为,能够为人们意志所控制的行为43、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所构建成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44、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某种社会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这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45、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利服从关系,具有强制性。

46、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指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不就、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47、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48、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49、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包括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主观过错。

50、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51、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5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该原则具有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否定对行为人的不利溯及既往;因果联系原则,应考虑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责任和处罚想当原则,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责任自负原则,具体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53、责任承担的方式:惩罚,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形式,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形式,主要针对人身进行,从而起到报复、预防和矫正的作用,平衡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维持社会正义;补偿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形式,作用在于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补救,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原态,其侧重强调事实,目的主要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54、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55、法的演进是指某一个国家或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但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的过程56、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57、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试和整合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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