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
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
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
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
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另外,由于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程度存在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
2、一些地方和部门行为阻碍了信息公开。
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阻碍政府信息公开三个主要表现。
第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
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
第二、重形式轻内容。
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只是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
首先,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
其次,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民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
再次,一些政府和部门网站所公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 三) 缺乏对信息公开诉讼审级和审理人 员资格 的规定
一
( 一) 行 政诉讼 案件 的 受理 范 围过 窄
般情 况下 , 行 政诉 讼 中的一 审案件 由基 层法 院审理 , 如遇
我 国 的行 政诉讼 存在着 一个 受案范 围, 即并 不是所有 行政 争 特 殊情 况则 由其 他层 级法 院 审理 。而在 政府 信息 公开 的行政 诉 议, 行政 相对 人都 可 以向法 院提起 行政诉 讼 , 只 有当行 政 争议在 讼中, 由于某些信息是存在较高的保密性, 可能涉及到国家机密
可 以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提 起行 政诉 讼 。 ” 虽然 规定 可 以申请 基层 法 院审理 具有 国家 绝密 性质 的信 息 就是 不合适 的 。除 了缺
行政 诉讼 或是 行政 复议 , 但 前提 条件 却是 “ 具 体行政 行 为侵犯 其 乏对审 查机构 级别 的规定 外, 由于 信息 的特殊性 对审理人 员 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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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2 ( 中) ◆ 政 法 论 坛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
及对策建议
王华丽
摘 要 我国在 2 0 0 7年 1 月1 7日由国务院第 1 6 5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以下简称《 条 例》 ) , 并 自2 0 0 8年 5月 1日起施行。《 条例》 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增加 了政府信息公开这项义务 , 标志着国家政治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审理程序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审理程序研究[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以合议制为主的普通诉讼程序,但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行政案件的增多,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出现,普通的诉讼程序已无法满足人们对诉讼效率和诉讼多元化的需要,当前结合刑诉和民诉简便程序的规定,构建适合中国行政诉讼特点的简便程序,必将成为解决中国当前行政诉讼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合议庭;简便程序引子随着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议进入了法院的审判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一种新型案件的出现,它拥有自己独立的特征,由此使得传统的法院审理方式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已经无法满足审理的需要,从而使法院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
但从另一方面说,它也将为法院审理方式的改革带来机遇和挑战,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推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纵向发展。
本文拟从增设简便程序为研究对象以提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效率展开阐述。
一、增设简便程序审查的原因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可以看作是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个人申请而向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公开的行为。
①从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实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大多情节比较简单,争论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定的免于公开的范围,主要属于法律审,②很少涉及事实问题。
在美国,绝大部分情报自由法的诉讼以简易判决结束,不用正式开庭审理。
③加拿大适用的也是简易程序,绝大多数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都以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结束。
④因为这样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从我国民事、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深入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增设简易程序不仅有助于司法程序的高效运作,还有助于使诉讼案件类型化。
⑤同时,随着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多,对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时效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单一的审判方式和复杂、耗时的诉讼程序已不能满足此类新型案件的审理需要。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研究
行政机 关主 动公 开与 经 申请 公 开 ,此 处 讨论 的案件 与后 一种 有
申请人 就可 以据此 提起 行政 诉讼 要求 行政 机关 提供 书面 的政 府
信息。 四、 认为 行政机 关 的答复 逾期 的 法 律界有 句古 谚 : 迟来 的 正义非 正义 不 予答 复的
公民、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获取政 府信 息 的途径 主要 有两 个:
形成对 比的是 , 《 条例》 并没有采 用混合 式 , 在 受案范 围的界定 上 ,
三、 认为行政机 关提 供的政府 信息 不符合其 在 申请 中要求 的
在法 律中 , 实体权利 与程序 权利 都受法律 保障 , 同理 , 在政 府
民法 院受理法律 、 法规 规定可 以提起诉讼 的其 他行政 案件 。 ” 与此 形 式 的 它采用 的是概括 式 , 《 条 例》 三十三 条第 二款规 定: 公 民、 法人 或者 信 息公开 领域 , 行政 机关 公开 的信息 的内容与 形式 皆有 法律 的明 其他 组织认 为行 政机 关在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中 的具体行 政 行为 确 规 定。 行 政机 关公 开的信 息不 但要 内容准 确 , 在 形式 上还 要附 对 于提 供信 息的形 式不 附合 申请人 要求 的 , 申 侵犯其 合法 权益 的 , 可 以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或 者提 起行 政诉讼 。 合 申请 人 的要 求 , 这是 《 条例》 中唯 一一条 有关 诉讼 的 明确 规定 。 请 人有 权提起 行 政诉讼 , 要求 行政 机关 变更信 息 的提供 形式 。 对 严格地 说, 《 条例》 第三 十三条第 二款 的规定并 不是有 关受案 此 , 《 条 例》 第 二十六条有 专 门的规定 : “ 行政 机关依 申请 公开政府
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转变政府职能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文章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作了初步分析,在找出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对策一、政府信息公开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建立。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决策更加民主、透明。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打破信息资源垄断,降低经济活动运行成本;有助于遏制腐败,维护市场竞争活动的公平、公正;有助于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在经济发展中付出巨大代价。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服务型政府是集法治、透明、高效和低成本于一体的现代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形成开放、透明的政府形象,杜绝“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行为;有利于消除官僚作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信息低成本、大范围传播,以简单高效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方式。
一方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求政府把决策变成集思广益的过程,从而做到趋利避害。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提高,对政府信息有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公众在深入了解、有效参与的基础上,正确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一)取得的成就1.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信息公开有法可依目前,中央各部委、31个省级政府均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
一些具体制度也在不断落实中,例如: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公告体系、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等。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从法律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规定,并确立了公开、平等、服务、便民等一系列重要原则。
2.电子政务提高效率,信息公开方便快捷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政府部门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依靠信息技术,政府门户网站不断增多,发布大量用于社会共享的信息,已成为承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流载体和窗口。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加快,行政诉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普遍,它对政府行政部门、民事律师和法官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行政诉讼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侵权和不当行为,以及个人、社会团体等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满。
但是,这种法律形式也伴随着一些主要问题,比如过程复杂、政府的自律问题、社会的权利意识缺乏等。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对普通百姓来说难以理解,很难达到最终的维权效果。
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程序,不能及时发起行政诉讼,给自身权利造成了损失。
其次,政府部门很少有“自我调节”的欲望,很多时候不愿意依据法律程序处理问题,直接凭意志主宰一切,在行政诉讼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作用。
而且,由于民众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公正缺乏信心,很多当事人不愿涉及行政诉讼,也给行政诉讼的运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改革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简化流程,降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门槛,增加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意愿;二是改革行政部门的管理程序,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遵从法制的意识,减少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民主评议、审批程序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参与行政诉讼中的机会;四是加强媒体监督,建立行政审判的公开透明机制,更有效地监督行政争议的决定力。
总之,行政诉讼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发展,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原则的实施。
结束语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机制,其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政府部门、法官和律师应该继续努力,抓住机遇,不断改进行政诉讼制度,以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_王振清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王振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副院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和范围,第一次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救济权,但这种拓展本身是有限度的,不能脱离开现行制度、环境以及法治发展阶段而无限制扩大。
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权利保障、法治、利益衡量、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渐进发展原则,通过丰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为可诉性、利害关系性、时机成熟性等制度内涵,依法科学、理性地把握和设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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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
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
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案件的逐级上诉,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这是需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提高公民和法人自主权和参与度。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出发:1.行政法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流程规定,将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2.支持公民和法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手段提交证据、开展调查,并依法采纳;3.加强行政法庭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运作规则探析
① 在我 国现行法制没有 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学界对知情权 的提 法是 否恰 当有 不同的看法 , 文的讨论表 明, 后 即 使没有 明文规定知情权,但起码 “ 知情 的利益”是受到现行 立法保护的。这里为行丈便宜称为知情权, 但加 引号以示
尊 重 不 同意见 。
2 2
确列 举行政 诉 讼案 件 的具 体类 型 ,同时通 过第 l 条 列举 不受 理 的案件 类 型 。其 中,第 2 2 条规定 :“ 公 民、 人或者 其他 组 织认 为行 政 机 关和行 政机 关 工作人 员 的具体 行政 行为 侵 犯其合 法权 益 , 法 有权依照 本法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 。 ”据此 ,只 有侵 犯公众 合法 权 益的具 体 行政 行为 方具 可诉 性 。 可见 , 关于政 府信 息 公开 行 为可诉 性 的讨 论 , 须首 先 明确 该 行为 的性 质 。 必 虽然 当前 已有 学者对
第 2 卷第 5 4 期 20 09年 9 月
法 治 论 丛
Th l f L w r m e Ru e o a Fo u
V0 . 2 1 4.No 5 .
S p. 2 0 e 。 09
● 法 学 论 坛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运作规则探析
蔡金 荣
( 州行 政 学 院 ,杭 州 3 0 杭 0 4) 1 2
诉 讼受案范 围。具体讲 就是 ,通过 第 2 条规 定 了可 以提起 行政诉 讼的概 括标 准 ,继 而通 过第 l 条 明 l
收 稿 日期 :2 0 —0 -l 09 7 3
作者简介 :蔡金荣,杭州行政学 院法学教研部讲师 。
本文系 20 年浙江 省社 科联研 究课题 :K 08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课题编号 0 B 4 8 8 )终期成果之一。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仍然是 行政 信息 公开制 度 的重要 内容之 一 , 仍有必要 充分研 究这
一
发布 者 , 是最 大的信 息 资源持 有 者 。 府信 息公 开 的法律 制度 对 政
国 家机 关课 以信 、 开的义 务 : 皂公 同时 , 予公 民知 悉 、 取政府 信 赋 获
行政 机关 的行政 决策 活动及 其过 程公 开 ; 是行 政机 关制定 或决 式和 依 当事 人 申请而 公 开信 息 的公 开方 式 。政府 信息 的主 动公 二
政府信 息是 国家行 政机关 及具有行 政管理职 能的其他机 关依
法行 使职能而 产生 、 取 、 获 利用 、 传播 、 存和 负责处 置的信 息 。 保
和人 民造 成无法 弥补 的损 失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 信息 公开 条 围, 《 并遵 循公 开为 主 、 公 开为 例外 的原 则 。我 国信 息公 开法亦 不
例》 以下 简称 《 ( 条例》 自2 0 年 5月 1 ) 08 日起 正式施 行, 这表 明我 是 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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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信 息公 开 诉 讼 若 干 问 题 探 讨
张 晓敏
摘 要 在 民主 法治 国家 , 情权 是公 民 的一项 基本 权利 。知 情权是 民主 与法 治发展 的产 物 , 知 政府 信 息公 开是 其 中很 重要 的 一部分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信 息公 开条 例》 已经于 2 0 08年 5月 1日起施 行 , 府信 息公 开诉 讼将 是行 政诉讼 的前沿 政
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思考
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和重要的体现政府公开透明的手段。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政府的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工作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也成为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频频发生的原因。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还需要完善。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但是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比如说,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划定过于宽泛,政府信息公开关键词不具有明确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都有不足之处等。
这些问题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难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
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但是现实中有些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并不积极和主动。
他们往往存在信息保密意识强、信息公开意识淡薄、与社会公众沟通不畅等问题。
这些现象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一定的阻力。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各级政府机构的安全和机密信息的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机密信息会对各级政府机构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加大社会风险。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协调好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关系,确保政府信息安全。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标准、程序等,并逐步实现信息公开标准的全面规范化。
政府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和监督,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
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和知识。
同时,政府部门可以建立信息公开的渠道,让社会公众得到方便和及时的信息服务。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安全保障。
政府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机密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切实加强信息的安全管理。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与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自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
在这段时间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及其原因,以及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方向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不清晰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并不清晰。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都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还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
一些重大政策、重要决策的信息并未得到充分公开,导致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监督存在一定困难。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有待提升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透明度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存在繁琐、难以理解的问题,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受到一定限制。
一些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现象,公众参与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也是当前的一个主要问题。
一方面,信息公开监督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导致一些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一些政府部门对于信息公开的意识并不强烈。
二、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为了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管理,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格式和流程。
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的动态更新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和权威性。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更加贴近公众的需求,简化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流程,提升信息的可读性和便利性,方便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和利用。
三、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为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应当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监督的主体责任和方法。
政府应当加大对信息公开监督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信息公开监督中来,严格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经验做法总结综述,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发展现状,探讨了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剖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它的公布实施是规范行政机关施政行为的新要求,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新举措,彰显了党和政府建立透明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决心。
正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一)发展历程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实行民主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总的来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大体上经历了4个阶段:1.改革开放前:严格保密。
1978年之前,我国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红头文件形式在政府内部传递,程序严格保密。
2.改革开放后到十五大召开:大幕拉开。
随着改革开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把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逐步作为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部分地区和部门试行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加强民众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积极探索如何提高政府透明度,并且政府信息相关法案逐步出台。
如《统计法》、《档案法》、《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以及地质资料公告、工程上网办公等。
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凡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部门都要实行公开的办事制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提高政府透明度的大幕逐步拉开。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应诉工作材料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正确的行政诉讼观念。
尽管行政审判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看法,还停留在行政诉讼发展之初的阶段。
在应诉过程中,常常想通过上级部门、政法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愿作为被告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二是对司法的权威不够尊重。
有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迟到在庭审中不尊重庭审秩序;有的行政机关在应诉时全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自己对案件不闻不问;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判令其重作行政行为不予配合。
三是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不少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要求不熟悉,导致付出大量管理成本,在诉讼中却无法胜诉。
应诉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答辩缺乏针对性,宽泛不具体,缺乏说服力。
四是行政机关领导人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
不少行政机关领导人顾及“面子”,怕追究行政责任,不愿诉讼,更不愿败诉,在应诉中突出表现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或者虽出庭但“不出声”。
五是缺乏胜诉信心。
有些行政机关在应诉中或者基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对于诉讼程序的陌生,或者诉讼代理人水平有限,在诉讼中常有缺乏胜诉信心的表现。
在答辩中只要相对人提出质疑,都草木皆兵,答辩中不得要领,举证庞杂无章。
六是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地位尴尬。
一方面,法制部门需要对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引起的纠纷进行诉讼抗辨,经常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收拾残局”;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法制部门经常针对执法行为提建议和要求的做法认为是“画蛇添足”,一旦败诉,更是认为法制部门诉讼不力。
造成的结果是,法制部门对执法部门有看法,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也有看法。
在诉讼中,法制部门常常明知执法部门的执法存在失误,仍不得不凑证据、找证据进行应诉。
对策建议:一、认识和观点要革新。
在观念上,一方面要认识到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要加强重视;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裁判方式若干问题探究
( S u mN Q 1 1 2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裁判方式若干问题探究
吕方 圆
( 苏州大学 ,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6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要根 据不同的事实和诉求, 选择合适 的裁判。对于行政机关公开的内容与原告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
一
致的, 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公开条件的, 应该驳回诉讼请求。 在撤销不予公开的行政决定之后 , 如果裁判时机成熟, 则应判令行政机关
诉求, 在判决中应针对原告的要求履行这一诉求作 出判决。 关键词 : 政府信 息公开 ; 行政诉讼 ; 裁判 方式 ; 裁判 时机 中图分类号 : D F 3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9 6 6 ( 2 0 1 5 ) O l — O 0 3 2 — 0 4
是撤销并责令重作呢? 还 是责令其 限期履行呢?基于对 以上
问题 的思考 , 笔者在选取 由最高人 民法院编纂 的《 人 民法 院 案例选 》 以及 《 中国行 政审判案例》 中的一些案例 之后 , 从法
律规 范 、 法 院的裁判 以及法学理论 的不同层面 , 对于信息公 开行政诉讼 中裁判方式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 以期 对司法机 关 审理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作出裁判 时有所裨益 , 并 为此 类案
履 行公 开信 息 的义务 , 否则 只作 出要 求被 告答 复的 判 决。 对于行 政机 关拒 绝履 行 公 开政府 信 息义务 的 , 要 判 断拒 绝行 为是 属 于行政
作为还是不作 为, 然后再作 出不同判决。在原告请求确认违法和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时, 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恰 当的
中国药检进行研究 , 作 出《 胰 岛素注射笔安全试验报告 》 。后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涉及行政主体和公民、法人之间的诉讼,其中包括行政行为诉讼、行政机关责任与赔偿诉讼和行政财产责任诉讼等。
由于当前民主法制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不足,行政诉讼也面临着各种挑战。
首先,行政诉讼缺乏“容错机制”。
使用行政诉讼是指对于政府行政行为,如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受到不当影响,无法通过改革解决,它们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更正不当行为。
然而,行政诉讼的实行过程中经常没有考虑容错因素,在律师的过度追求“净胜诉”的压力下,案件易于陷入死胡同,导致无谓的冤屈。
其次,行政诉讼效率低下。
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其审判过程比普通民事案件更加漫长。
此外,参与行政诉讼的法官的素质不高,还存在一些官僚主义和仪式主义,使得审判过程不够透明,容易受琐事牵制,导致审判程序及诉讼时间的延长。
此外,行政诉讼的生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诉讼的裁决可能无法得到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定执行,甚至有时无法得到执行,从而使得原告的利益受损。
基于以上分析,加强行政诉讼管理有关建议:首先,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容错机制,实现政府行政行为的评估和审查,避免形成因果关系;其次,加快审判进程,推出审判监督制度来保障案情审理的公正性;第三,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实施和执行效能;最后,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加强对案件的法律审查,营造有利于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环境。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的实行缺乏有效的容错机制,审判效率低下,没有有效的实施,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环境司法不利等问题,均需要有相应的“解决策略”,以促使行政诉讼得到有效运作。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评析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半来,由于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以保障有效实现。
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范围:对政府信息做了区分,协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关系等。
但其内容也存在被政府作为据以拒绝公开口实的可能、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成本、庭审方式不能满足新型案件的要求等问题;因此,增加政府举证责任,借鉴日本《信息公开法》所确立的“屏蔽审查原则”,在其中确立屏蔽审查程序等修改是必要的。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屏蔽审查原则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04(2011)01-0067-07一、《规定》本身的优点与不足“如果一个大众化的政府没有大众化的信息或获取信息的方式,那么它不过是一出闹剧或一出:悲剧的序幕或二者皆是。
知识永远统治无知:那些希望自主的人民必须利用知识的力量武装自己。
”“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而公开行政是最好的防腐剂,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
”政府信息应向公众开放已为举世所公认。
公众的知情权受到广泛关注,但法院的作用往往被忽视。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司法是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法院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诉讼案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完全套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现有相关诉讼制度。
为尽快解决信息公开诉讼难的困境,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败诉原因和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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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依法公正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积极应对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本解答。
1.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复,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对涉及国防、外交等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的,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3.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答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除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二)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程序终结后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
4.申请人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答:申请人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非常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义务主体,也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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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摘要: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对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而政府信息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的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方式和诉权滥用的防范应对等问题尤为值得关注,司法审查层面须有判断标准和合理应对。
摘要: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对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而政府信息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的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方式和诉权滥用的防范应对等问题尤为值得关注,司法审查层面须有判断标准和合理应对。
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如何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建设透明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如何界定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公共服务语境下的事实行为。
一些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主要有:一是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二是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有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21条的基本文意是立于那些可以构成“政府信息”的各种载体,经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公开、不公开或其他答复的规定。
《条例》未明确规定在申请公开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时应如何答复。
当然,即便法律无规定,依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也必然要针对申请给予明确规范的答复。
行政诉讼中,当行政机关作出不属于政府信息的答复时,对政府信息的甄别判断通常会成为法庭上的主要争点。
(一)政府信息的构成要素《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据此,信息公开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是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产生方式是行政机关自行制作或是履行职责时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方式,信息存在形式是以一定物体形式作为记录、保存载体的信息。
①对于政府信息的界定,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1.从政府信息的性质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
《条例》第2条明确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制作、获取的信息。
因而应当首先从行政机关的法律属性加以定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参照适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而不应包括刑事侦查机关。
同时,“职责”与权力相对,属于行政法范畴,非民法范畴,民法领域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与职责。
因此该条规定的“履行职责”原则上应理解为行政管理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12条第5项“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酬劳情况”;第7项“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被纳入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表面上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尽紧密,主要是基于该两类信息与基层群众利益相关,从村务公开的实践演变而来,属于特例。
在不同的信息公开案件中,上述诠释依然不能全面反映实践中的各种情形。
行政审判首先是基于个案争议,有必要以实例为基础加以探讨。
第一,刑事执法文件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适用范围受立法权限制,制作、获取机关只能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参照适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因而应当首先从行政机关的法律属性加以定位,一般不应包括司法机关、政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等。
故而《条例》第2条规定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理解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
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机关身份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无论是制作主体还是履责性质,均属刑事执法领域,所形成的信息无疑属于司法机关制作的信息。
①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时获取并保存了上述信息,司法信息是否由此转化为政府信息,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下文再展开说明。
第二,监察建议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②我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有观点称,监察建议书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管理的文书,不对外发文,是内部行为,不具有社会公共性,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笔者认为,《条例》第2条中并未要求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必须是对外文件,排除在政府信息之外的只有与履行行政职责无关的纯属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
③而监察建议书是监察机关履行行政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明确规范的载体,执法目的在于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故而没有理由被排除于政府信息之外。
第三,行政机关对内的记录、报告和联系工作等信息是否属政府信息。
一些原告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调查报告、听证会签到人员名单、会议纪要、许可证存根联、请示批复等信息,而行政机关往往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
一些地方政府经调查,发现法律实施中免于公开的范围界定过窄,实践中诸如讨论、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暂时不宜公开,却无法从现有法规中找到免于公开事由,故而非政府信息的答复逐渐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便捷理由。
观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例,并未将内部信息排除于政府信息范围,只规定有些情形不予公开,原因是内部事务的公开可能会使相对人规避法律或法规。
④笔者认为,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时对于机关内部事务的认定应作审慎判断,过于宽泛的解释容易导致行政机关以此为由规避公开信息,不利于此项制度的健康发展。
2.从产生方式看,包括政府机关自己制作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取的信息。
(1)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有两类。
一类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如下级向上级传递某些管理信息;另一类信息本身不是政府信息,如个人信息、非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包括立法机关、政党部门、司法机关制定的信息),这些信息经由政府的获取,原本不属于政府的信息成为了政府信息。
(2)对于“获取”的理解包含获取途径与获取主体两个方面。
前者包括上级下发、同级发送、下级报送、自身调查收集等;后者包括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
这种“获取”必须是与履行行政职责相关的。
可从两个层面进行判断:一是旨在履行职责;二是有法定依据。
若不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主体(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其他政党组织、公民个人)制作的信息,若不是用于行使行政职责,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
(3)司法信息是否有可能转化为政府信息。
对于刑事侦查机关制作的执法信息,或由法院制作的陪审员名单信息,均属司法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获取了该信息,契合《条例》第2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
这与个人信息被行政机关获取后转化为政府信息类似。
如申请司法局公开陪审员名单信息案,①作为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的司法局,对陪审员的任免、培训、考核等方面负有职责,故司法局获取名单,是履行职责的需要。
可认定人民陪审员名单属司法局从法院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如果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作为案件当事人收悉一份司法判决书,则该判决书所载明和传达的司法信息就不是政府信息。
但即便某些司法信息转化为政府信息,也与公开与否无关。
3.从存在形式看,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政府信息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信息。
信息公开不同于答疑解惑,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仅在于提供已存在的记录,不能因为私人的请求而负担制作记录的任务。
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是静态的和原始状态的,不能要求政府部门提供尚未存在的需要经过加工、梳理或统计汇总的信息。
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有时发生申请人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行政机关询问一些事项的处理,或要求对材料作相应整合处理,这类咨询通常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2)政府信息包括一切记载信息的载体。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和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信息究竟是何种内容,并无相应解释。
实际上,“政府信息包括一切记载信息的物体”。
②按照该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物体”而非“内容”。
有案例中,申请人仅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有关文件的名称(不要求公开文件的整体内容),文件名称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文件名称是文件的一部分,如果该文件属于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且没有免于公开的情形,那么作为该文件组成部分的标题、名称及文号等内容亦为政府信息,公开全部内容和仅公开名称仅是信息容量问题,在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问题上并无质的差异。
至于目录信息,与名称信息类似,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职责时制作了案卷目录,则应根据申请依法予以公开。
当然,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答复公开时,还应当坚持政府信息的载体性特征要求,即必须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状态下的信息,而不是单纯的信息目录存在与否,也不是行政机关自己主观加工的新的信息。
(二)纯内部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条例》没有直接规定内部信息属于“非政府信息”。
但第2条“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解读出此含义,因为“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③这里的内部信息主要指车库的使用规则、食堂规则、病假政策等琐碎事项,以及机关的活动规则、指导方针和调查程序手册等仅指导机关工作人员的事项。
内部信息免于公开的理由是,由于这些事项轻微而琐碎,公众对于这些事项没有知的利益,要求得到这类文件只是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无助于公共利益;同时部分内部规则和习惯如果公开,对机关重要职能的进行会产生极大的妨碍。
④如何判定一项信息是“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效力范围标准,内部信息的效力应当仅限于机关内部,如果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机关以外,就不再是内部信息;二是信息的属性,内部信息主要涉及内部人事、财务管理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项。
当然这种甄别方式,在现实操作过程中还存有不确定性,需要司法实践予以进一步细化。
(三)非政府信息的情形例举司法实践中,“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认定为非《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形:(1)政府机关的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相关;(2)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补贴;(3)行政机关实施民事活动的有关发票、凭证等。
以上三种情况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值得指出的是,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且法律并未要求行政管理职责之履行必须是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除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人事、财务等信息之外,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即便该履责行为未曾外化和不具有确定性,但依然属政府信息。
比如前述案例中提到的行政机关履行内部调查管理职责过程中从他处获取的有关资料和报告,仍属于信息公开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