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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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和处置办法-word范文模板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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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和处置办法篇一:刍议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的构建及限制刍议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的构建及限制作者:李琼宇来源:《法制博览》201X年第06期【摘要】家庭暴力问题逐渐从私人领域走入了公共视野;时至今日,家事法学界已经普遍认为家庭暴力绝非受害人的“私事”,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防治家庭暴力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又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而不愿去主动投诉、揭发,致使大量家庭暴力事件不能被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发现与处理。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应引入强制报告制度,并对其义务主体范围、不作为的制裁及免责事由等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妇女权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逐渐从私人领域走入了公共视野;时至今日,家事法学界已经普遍认为家庭暴力绝非受害人的“私事”,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防治家庭暴力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①。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又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而不愿去主动投诉、揭发,致使大量家庭暴力事件不能被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发现与处理。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②中应引入强制报告制度,并对其义务主体范围、不作为的制裁及免责事由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强制报告义务的历史溯源及借鉴理由强制报告义务来源于美国的针对受暴儿童③的专业人员报告义务;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各州都建立了强制性的儿童受暴报告法,并且分别规定了专业人员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免责。

④这里的专业人员主要指医生、护士、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指定的“法定举报人”。

⑤美国针对受暴儿童的专业人员报告义务的主要内容为:专业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儿童可能存在遭受虐待、疏于照顾等情形的,应负有向州儿童福利局报告的作为义务;如果怠于履行该作为义务(即应该报告而未报告的),该专业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一、前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础。

然而,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破坏家庭和谐、危害家庭成员权益的恶劣行为,一直以来都为社会所不容。

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我国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法》。

本文将为您详细讲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二、《反对家庭暴力法》概述《反对家庭暴力法》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该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

三、《反对家庭暴力法》主要内容3.1 总则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同时,明确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共同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3.2 家庭暴力的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家庭暴力,要求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同时,加强对家庭暴力发生的预警和干预,对高风险家庭进行排查、调解和援助。

3.3 家庭暴力的处置规定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置程序,包括报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强制隔离等措施。

对家庭暴力行为,警方应依法及时处置,确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3.4 人身安全保护令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家庭暴力受害者遭受紧迫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申请人身安全。

3.5 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不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反对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1. 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和处置程序,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是许多家庭乃至社会问题的源头,其对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伤害。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制家庭暴力行为。

在中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条文。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受害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受害者有权利要求离开现场,要求临时保护令,要求紧急保护令等。

该法律还规定了救助机构应该提供的帮助和保护服务。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儿童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

这些法律重点针对儿童和妇女的保护,规定了儿童和妇女的基本权利和防范措施等。

除了法律的规制,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如妇女维权中心、妇女之家等。

这些救助机构提供了咨询、援助、庇护等服务,帮助受害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向社会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促进公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谴责。

尽管中国的家庭暴力法律和救助机构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例如,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些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一些家庭暴力的行为难以被明确判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涉及到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

总之,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和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通过法律、救助机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治理,才能让更多的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和伤害,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全和有序。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引言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都被广泛关注。

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暴力在法律层面上受到严格的制约和处罚。

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法律框架和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心受损甚至危及生命。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它可以体现在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如言语辱骂、打击、恐吓、限制自由、财产侵害等。

国际法在国际层面上,家庭暴力被视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惩治。

国家法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有不同的立法和法律处理方式。

以中国为例,家庭暴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范和约束。

该法律定义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性质,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支持。

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分析家庭暴力行为涉及了多个法律领域的违法行为,包括刑法、民法和家庭法。

在刑法上,家庭暴力属于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和侵权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可以被归类为各种罪行,如虐待、伤害或侵犯人身自由等。

这些罪行在法律上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刑事责任和处罚。

民法违法性通过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身体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在此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家庭法违法性家庭暴力也涉及到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家庭法律制度通常会对家庭暴力提供特定的保护措施,如禁止令、保护令和临时庇护。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受害者脱离暴力环境,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通常包括预防、制止和惩治三个方面。

预防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倡导性别平等和家庭和谐的观念。

学校和社区应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了解。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浅议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家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成员内部的和谐相处不仅关系到内部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

但随着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现很多问题,本文中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对策,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法律界定一、家庭暴力的现状一家庭暴力的具体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理论上,我国的法律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做出的,认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压迫。

笔者认为,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应对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分别进行广义理解。

所谓家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长期居住的共同体。

而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现,还包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与继父母家庭等等。

所谓暴力,从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

暴力,从概念上讲包括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

因此,我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部门法,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

我国的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规》。

三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首先,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

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女子必须遵守的三从四德思想,使得家庭的男人处于主导地位,促使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

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

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摘要:家庭暴力现象是存在于现代社会领域的一项顽疾,对社会的安定与家庭的和谐起着极大的破坏作用。

首先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界定,然后分析它的社会危害,最终,着重阐述对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

对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从立法方面,通过制定不同的制度进行规制;二是从司法方面,要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方面入手。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这才是反对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家庭暴力;制度建构;《反家庭暴力法》近些年来,以冷暴力、身体伤害等为主要表现的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这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家庭和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纵观世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鉴于国情、民族传统、民众心理等一系列因素的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也不一致。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英国的《1996年家庭法法案》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为:“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

”[1] 在加拿大,家庭暴力的概念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2] 在新西兰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等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涵盖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3]。

在200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的修改中,中国首次将“家庭暴力”写进法律条文。

但此次修改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却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界定。

2001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一条明确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摘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

历经时代变迁,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瘤疾不化,历久弥新。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人类的共同呐喊。

本文基于保护基本人权和推动法制现代化的考量,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了初步探讨。

力求在刑事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更加明确地界定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使刑法的指引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调查分项目2001年对浙江、湖南、甘肃三个省2543份有效问卷的调查显示,夫妻间动过手的家庭占被调查样本的34.7%,其中,农村是42%,城市是27.5%。

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专门制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一、家庭暴力界定1、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1996年英国《家庭法案》规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就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及前同居者等。

”韩国1997年出台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也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司法解释也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

我认为,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是合适的。

2、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的界定国际公约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性三个方面。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从履行国际义务的角度出发,普遍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界定。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韩国则将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财产三个方面。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尤玉婷【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发现、事后处置等方面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规定,但本次立法缺少儿童视角,未设立家暴受虐儿童保护专章,未充分体现对儿童利益特殊保护的原则。

为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从实体视角对《反家庭暴力法》提出增加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类型、建立完善的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专门的儿童庇护所、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明确对受虐儿童隐私权的保护等建议;从程序视角提出完善家事法庭的建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建立专门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建议。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Domestic ViolenceLaw”(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Domestic Vio-lence Law”)in our country gives positive provisions for prevention,discovery and after-violence disposal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but the legislation lacks the children's perspective,not establishing the chapter of children's family violence protection.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ldren's family violence are involved i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dult family violence and do not fully reflect the special protection principle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To better protect the rights of children,this thesis proposes the addition of relevant chapters from the enti-ty perspective,including children family violence types,establishment of perfect 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children'sshelter,establishment of na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and clear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ivacy right to the abused children.This thesis also putsforward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amily cou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es,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file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evidence rules of special recommendations.【期刊名称】《镇江高专学报》【年(卷),期】2016(029)003【总页数】4页(P87-90)【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儿童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儿童庇护所;家事法庭【作者】尤玉婷【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2251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71.1 有利于完善儿童保护的立法体系,增强执法力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我国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集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法律中,笔者对这些法律做一梳理后发现,散见于各个部门法的对儿童权益保护有关表述只停留在一种想保护的意愿的宣示性表达,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救济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1]。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
21 0 0年 1 2月
第2 4卷 第 6期
新乡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un f ni gU iesySca S i cs dt n ora o xa nvri (oil ce e io ) l Xi n t n E i
De . 01 c2 0 V0 . 4 No 6 12 .
出了完善建议 : 完善家庭暴力的 民事 责任 制度 , 完善警察介入家庭暴 力 , 健全家庭暴 力的刑事规制 , 制定《 反家庭暴
力法》 。 关键词 : 家庭暴力 ; 法律规制 ; 完善
中图 分 类 号 : 94 3 D 2 .4
收 稿 日期 :00— 8— 3 21 0 0
文献标志码 : A
学 上讲 , 概念是 认识 事物 而形成 的思维 形式 , 是认识
之 网上 的纽结 。 “ 律 概念 乃 是解 决 法 律 问题 所必 法 需 的和 必 不 可少 的工 具 。没 有 限定 严 格 的专 门概 念, 我们 就不能 清 楚 地 和理 性 地思 考 法 律 问题 。没
度 的家庭暴 力 问题 。家庭 暴力 不仅侵 犯 了受害 者 的
们权利 意识 的增强 要求对 家庭 暴力行 为进行 有效 规 制 。而对家庭 暴力 行为进 行有 效 的规 制是 一个 复杂 的社会 工程 , 需要 全社 会 的参 与 , 方位 地 开 展 , 全 如 新 型家庭 道德 观 的建构 、 道德伦 理约 束 、 配套 的社 会
服务体系、 舆论监督等。要真正彻底消除这一“ 家 庭 癌症 ” 还必 须依 靠 法 律 手 段 和法 制 的完 善 。然 , 而 , 国法律关 于打 击和控 制家庭 暴力 的法律 规 范 , 我 散 见 于民法 、 法等 法律法 规 中 , 刑 处于 消极 和被动 的 状 态 , 能有效 地 遏 制家 庭 暴力 。本文 结 合 中国社 不 会 实际 , 鉴 国外 相关 法律 经验 , 借 就现代 社会 中 的家 庭 暴力及 其法律 规 制进 行 探讨 , 以期 对 预 防 和制 止 我 国的家 庭暴力 有所裨 益 。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涵盖了心理暴力,身体暴力,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暴力在不同的家庭中普遍存在,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摧残,许多人在经历了家庭暴力后都感到无助和恐惧。

因此,大部分地区都已制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以保护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们,并惩罚施暴者。

在中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施暴者的惩罚。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恶性侵犯行为,包括身体、心理、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亲属、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女等。

二、受害者的权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利获得到法律帮助和保护,具体包括:1. 受害者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

紧急保护令可以规定暂时脱离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和财产。

2. 受害者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受害者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受害者有权获得医疗和心理援助。

医院将为受害者提供急救和治疗,并提供心理援助,以帮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

三、施暴者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暴者的惩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提供教育和法律援助。

对于通过家庭暴力而被发现的人,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惩罚,同时向其提供法律教育和心理援助。

2. 罚款。

对于被判定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法律规定其应该受到罚款的惩罚,并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

3. 拘留。

在家庭暴力导致轻微伤害或其他较为轻微的后果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的手段进行惩罚。

4. 刑事处罚。

如果家庭暴力导致严重后果,如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施暴者将受到刑事处罚,通常是徒刑。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文章来源:律伴网。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摘要】“家安则国安”,预防及惩治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被立法者命名出台之前,该制度在反家庭暴力进程中也有一定的运用。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目前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方面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借鉴域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推动家庭暴力防治系统的构建和反家暴救济体系的形成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规制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反家庭暴力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简述(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1.家庭暴力的界定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即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含义——在家庭成员范围内,在身体上施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在精神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同时,在第37条还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法律规制的主体范围。

为使《反家庭暴力法》有更好的法律规制效果,进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更加深入地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和类型:首先,受害者的范围不能过于狭隘,除家庭成员以及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外,离异的配偶和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人同样应纳入其中;其次,关于家庭暴力的类型应进行补充,例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等足以控制、侵害受害者的暴力行为。

2.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首先,受害者身心健康遭重创。

妇女、儿童、老人多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均会被严重摧残,甚至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

同时,往往由于受害者处于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和高度紧张和恐惧心理,使得家庭暴力成为持续且隐蔽的社会问题;其次,破坏家庭和谐关系。

长期的家庭暴力对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打击破坏作用,是催使婚姻关系崩溃瓦解的毒瘤。

无数因家庭暴力的存在而破裂的家庭,正是因施暴者对受害者长期的摧残而使受害者对婚姻心灰意冷、失去信心,家庭成员彼此离心离德、关系疏远,造成一个个不幸破裂的家庭;最后,诱发犯罪威胁社会安定。

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在家庭暴力行为侵害下的受害者在长期的压迫中会转变为不可控的反抗,心理被扭曲从而诱发报复性的犯罪。

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作者:潘琼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

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作者简介:潘琼琼,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76-02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

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

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家庭成员实施侮辱、恐吓、殴打、打击、捆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引导他人实施上述侵犯行为,严重威胁他们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或者严重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人。

第二章预 防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关系观、婚姻观和家庭暴力观念,提高家庭成员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等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公证行为时,向当事人普及家庭暴力知识,及时提供家庭暴力防范和维权渠道。

第五条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宗教团体等应当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宣传教育,提供相关服务,向受暴力威胁或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员提供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组织、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等服务。

第三章救 助第七条对因居住、婚姻、任职、学习、就医、探望、看护等与家庭成员有关的行为,被侵犯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保护。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当及时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 提供即时安全隐患评估并进行风险分析;2. 协助受暴力威胁或遭受侵害的人员解决住所、人身安全等困难;3. 安排临时庇护、人身保护等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4. 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九条受保护人有权利对加害人提起民事索赔或者请求法律制裁,对加害人有权选择适度的教育、干预措施或者强制性的限制措施。

第四章处 罚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

第十一条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家长打孩子犯法吗?家长打孩子违不违法

法律规定家长打孩子犯法吗?家长打孩子违不违法

法律规定家长打孩子犯法吗?家长打孩子违不违法一、父母打孩子犯法吗法律常识:父母打未成年孩子是犯法的。

1、一般来说,父母经常打骂子女多数属于管教方法,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由所在单位、街道或者公安机关通过批评教育,促使他们改正错误,采取正确方法教育子女;2、但是,如若经常打骂、体罚孩子且情节恶劣,比如手段残忍、延续时间长、屡教不改引起公愤的,或者致使孩子重伤、死亡的,则应当负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法律规定家长打孩子犯法吗法律常识:法律规定,家长打孩子如果构成家庭暴力的,是犯法的。

如果造成孩子人身伤害的,父母要承担治安处罚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父母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家庭暴力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家庭暴力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家庭暴力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展开讨论,并介绍一些相关的措施和支持机构。

一、定义和形式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性别、经济、心理等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受害者通常为配偶、子女或老人等弱势群体。

家庭暴力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性侵犯、言语辱骂、经济控制等。

二、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各国普遍制定了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责任、处罚以及受害者权益的保障措施。

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保护令,可以通过法庭的判决来保护受害者,例如限制令、禁制令等。

三、受害者保护措施为了帮助受害者脱离暴力的环境,许多国家设立了相关的保护措施。

首先,受害者可以寻求警察的帮助,报案并要求保护。

警方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将受害者送往庇护所等。

其次,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家庭暴力热线,提供24小时咨询和援助,为受害者提供情感支持和法律建议。

此外,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受害者重建自信和独立。

四、执法和教育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和打击力度。

警方和法院应该认真对待每一起家庭暴力案件,确保嫌疑人得到适当的处罚。

此外,社会应加大力度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对受害者的影响,增加公众的意识和关注度。

学校应加强家庭暴力教育的力度,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人际关系。

五、国际合作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国家问题,也是一个全球社会问题。

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对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加强信息共享,分享成功的经验和措施。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制定更为统一和有效的法律标准,保护更多的受害者。

六、结语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权益。

为了保护受害者,各国不断完善家庭暴力法律法规,设立相关保护措施,并加强执法和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怎样处理

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怎样处理

未成年⼈家庭暴⼒怎样处理如今⼤部分孩⼦都是宝,含在嘴⾥怕化了,抱在⼿⾥怕摔了。

但有的孩⼦的遭遇却很不好,甚⾄会遭受家庭暴⼒。

那么若未成年⼈家庭暴⼒怎样处理?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未成年⼈家庭暴⼒怎样处理⼀、区分什么是家庭暴⼒,什么是中国古代的‘棍棒出孝⼦’在⽗母对你进⾏体罚的时候,⾸先判断⾃⼰是不是有错,如果真是⾃⼰有错,那最好及时承认错误,⼤事化⼩,⼩事化了,就可以及时避免遭到⽗母‘教育’。

1、持续、经常性的体罚这个是家庭暴⼒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母会时不时对孩⼦出⽓,没有错的时候也会习惯性的体罚孩⼦,犯错之后更会找到理由加倍的施加暴⼒,如果出现了这种经常性的体罚,鞭打,那就可以认为是家庭暴⼒。

2、⾝体和精神的损害孩⼦作为⽗母的⼼头⾁,在⼀般性体罚的时候⼤多都是为了出⽓,并不会使⽤⼀些会在⾝体上⾯留下太多伤痕的⼿段,例如鞭⼦,棍棒之类的。

同样的,⼀般性体罚的⽬的是为了让孩⼦认识到⾃⼰的错误,避免下次的发⽣,⽽不会在孩⼦⼼⾥⾯留下阴影。

例如,如果回家晚了就不给吃饭,这种事情⼀直出现的话,也会给孩⼦⼼理造成不⼩的影响,可以认为是家庭暴⼒。

⼆、遭遇到家庭暴⼒怎么办1、找到能够庇护你的亲⼈⼀般来说,⽗母对你实施家庭暴⼒的之后应该找到对你爱护的亲⼈,叔叔阿姨,爷爷奶奶,在亲⼈的劝说下,⽗母会对你的态度好转很多。

如果⾝边没有其他亲⼈,可以联系远⽅的亲⼈让他们过来保护你。

2、亲⼈之外的朋友,⽼师在举⽬⽆亲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遭受更多的伤害,你应该果断的选择离开⾃⼰的家,选择⾃⼰能够信任的⽼师,或者同学的家⾥,将遭到家庭暴⼒的事实告诉他们,当然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家庭暴⼒出现的更加猛烈。

所以躲在朋友家⾥的时候,还是应该尽快联系⾃⼰的其他亲⼈。

3、报警当⾃⼰遭受危险的时候,赶往附近的派出所可以及时避免进⼀步的危险。

如果⽆法及时赶到派出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该及时报警,请警察介⼊,可以有效的保护⾃⼰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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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

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

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

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

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一)法律层面的原因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这是一种模糊的规定,对未成年看似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其实因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监督主体而缺乏可操作性。

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3.缺乏明确的救助机制目前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一般性家暴行为和尚未出现严重后果的案件则比较隐蔽,仍未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和公开讨论。

实践中,只有当儿童被虐待至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外界知道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调查和追究;而更多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由于构不成犯罪或者因为是自诉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对于公权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应由谁来接替失职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以及受虐儿童的后续治疗和心理辅导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4.制裁手段单一针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大多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实施刑罚外,对一般性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

在一些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对家长只是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

目前我国对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非刑罚处置方式简单,导致很多施暴者得不到有效教育和处。

不予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5.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儿童家暴案件往往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这条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它忽视了儿童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

倘若儿童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孩子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儿童自己起诉就会因为诉权难以被法院受理。

而且,法律规定虐待案件只有出现严重后果,才能从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

因此,在一般儿童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也很难介入。

(二)社会层面的原因第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父母将法律法规的抚养义务当成人身依附关系,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并不认为儿童也有人权。

在暴力发生家庭中,“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恨铁不成钢”等就成了教育子女的信条,认为父母有权力打骂,甚至认为打骂、体罚等如没造成严重伤害都应属于合理范围。

第二,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社会大众往往采取包容或习以为常的态度,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通常不会主动报案。

根据广州妇联调研,多数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认识不足,仅37.5%的受访者认为家长打孩子属家暴行为。

(三)个人层面的原因父母对孩子施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错误的管教观念,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或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残疾,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

受虐儿童由于年龄小,根据北京青少年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受虐儿童多数在十周岁以下,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儿童在体力和智力上都处于明显的弱势,根本无法反抗。

在感情上,儿童又对父母所具有的那种亲密依赖又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父母的施暴行为。

而且,有些年龄虽大的儿童,由于依法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或缺失,以及亲情的影响,在家庭暴力发生后,也极少报案。

三、解决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一)加强普法宣传加强普法教育,尤其是关于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使社会大众普遍意识到儿童也有人权,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为的观念。

学校应积极普及防范儿童家庭暴力教育,提高儿童的法律意识,教育儿童面对家庭暴力应如何保护自己。

同时,社区应向通过分发宣传单、开展各种讲座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矫正家长“因为爱你,所以打你”的错误教育思想,树立正确教育孩子的观念。

(二)设立专门的反儿童家庭暴力的监督保护机构实践中,一个儿童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会涉及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社区、妇联等多个部门,协调难度很大,无法及时发挥公权力对儿童家庭暴力行为的积极干预的救济功能和约束、监督监护人的行为。

因而,需要建立起专业化的儿童保护机构,赋予其负责儿童监护问题的管理、监督、执行的公共职责和权力,代表国家承担监护的实体职责,对于儿童的监护进行动态监督。

当发生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后,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可以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在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儿童保护机构可以进行事前干预。

(三)建立监护权转移制度受虐儿童倘若仍由父母担任监护人,呆在原来的生活环境,存在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建立监护权转移制度。

对于家庭监护失当的,可先送到相关儿童保护中心,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家庭监护状况进行评估,不符合儿童健康成长条件的,启动监护权转移的程序。

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后,关键应由谁担任受虐儿童的监护人呢?撤销其监护权,由国家进行代为监护。

此外,监护权转移之后,父母确有悔改的,还能否有重新取得监护权呢?诚然,监护权转移制度,只是法律在监护缺失时设立的底线,它的目的并非剥夺亲权。

当父母在孩子被转移监护权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在经济条件上也能有所保证,法律应该提供监护权回归的渠道。

监护权回归后,必须由专门监督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四)完善对失职监护人的追责制度目前对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多数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上,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应完善法律法规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干预和救助措施,健全儿童家庭暴力责任追究制度和非刑罚处置方式,而不再仅仅局限于批评教育的非刑罚处置方式。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因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形,可以由法院在审判时为其制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保障受虐儿童诉权的行使。

此外,应明确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界定监护人不当行使监护权的情形,使监护人明确自己的职责,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五)建立强制报告儿童家庭暴力制度面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的渠道的现象,国家应建立强制报告儿童家庭暴力制度,要求学校、医院、社区等与儿童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在发现童遭受家庭暴力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应对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行,可以逐渐让社会公众和相关责任人员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为的观念和对任何虐待儿童的行为零度容忍的思想,主动报告。

同时,设置相应的奖惩措施配合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促使强制报告制度在预防和解决儿童家庭暴力的行为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建立受虐儿童心理评估及后续辅助治疗制度关注受虐待的儿童心理创伤的恢复和治疗,这也是解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环节。

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如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很容易就此形成扭曲的人格。

因此,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应及时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形成健全的人格。

建立受虐儿童心理评估及后续辅助治疗制度,可以对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认定,也能真正对症下药解决受虐儿童的心理问题。

同时,应鼓励民营福利院、NGO组织等机构和志愿者为未成年孩子提供各种后续服务,包括心理、生理、法律、教育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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