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困境儿童预防与救助制度问题探讨_吴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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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救助工作的提案

关于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救助工作的提案

关于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救助工作的提案在当今社会,困境儿童的关爱救助工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困境儿童指的是那些因家庭困难、生活贫困、疾病等原因无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儿童。

他们往往面临着教育、健康、心理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的关爱和救助。

如何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救助工作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探讨困境儿童关爱救助工作时,首先我们需要从他们面临的问题出发,深入了解他们所处的困境。

困境儿童往往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残疾、失独等原因面临着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甚至心理问题也会长期困扰着他们。

我们需要向社会呼吁加大对困境儿童的关注和救助,积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针对困境儿童面临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关爱救助的提案。

建立健全的困境儿童救助体系。

当前,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尚存在诸多不足,缺乏全面、统一的救助体系。

我们需要倡导建立健全的困境儿童救助体系,统一资源、优化服务,确保困境儿童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的帮助。

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和教育。

教育是关爱儿童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加大对困境儿童教育的投入,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机会,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教育,改变命运。

我们还应积极筹措资金,为困境儿童提供医疗和心理方面的援助,让他们健康成长、快乐生活。

从个人观点来看,我认为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救助工作不仅是社会责任,也是每个人应该尽的义务。

困境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困境儿童的问题,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困境儿童关爱救助工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我们需要深刻理解困境儿童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关爱救助提案,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注和救助。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为困境儿童的关爱救助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让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困境儿童是一个极其脆弱的群体,他们由于家庭困难、生活贫困等原因无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面临生存、成长和发展的各种困难。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对策

在社会保障体系 中, 社会救助是最基础的或最
低层次的社会保障, 是公 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期 , 完善社会救助体
保 障制度不健全 ,很多困难群体难 以进入养老 、 医
疗、 失业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 看病难 、 上学难、 住房 难是他们面临的主要 困难。 据全国总工会 20 年对 03
受助者的现象 , 使得受助者 自尊心受挫 , 不利于社会
的稳 定 。 们应 当在 帮助 贫 困者 、 者 的同时注 意维 人 弱
2 社会救助资金供需矛盾突 出。 . 近年来 国家在 社会救助支出方面虽然逐年增加 , 占国家财政支 但 出的比例仍然偏低 , 供需矛盾依然突出。 城市低保制 度在实施中面临较大的资金支付压力 , 部分城市低 保标准偏低 , 不能满足分类施保 的要求 。 医疗救助 、 助学 、 住房等困难群体急需的专项救助资金严重不 足。 19 ~ 0 3 据 99 20 年五年的民政事业 费支出统计数 据, 我国民政事业费支 出占国内生产总值 比例分别

1社会 救 助立 法层 次 低 。 . 目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我 国社 会 救 助 立
村全部困难群体 的有效制度安排 , 专项社会救助制 度的建立和完善依然任重而道远 。
4 公 民对 社 会救 助 态度 偏 失 。 会 救助 长 期不 . 社 够公 开 透 明 , 民对 其 了解甚 少 , 至没 有 “ 会救 公 甚 社
2% 。
首先 , 确立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 第一 , 保障生
存权原则 。 社会救助法救助生活困难者 , 帮助其维持

3 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相对缺失 。 . 由于我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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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福利制度问题与对策初探

困境儿童福利制度问题与对策初探

困境儿童福利制度问题与对策初探摘要:我国新发展阶段对儿童福利和保护工作的专业化、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基层儿童福利服务的体系化发展。

这包括应进一步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健全完善从风险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会商评估到监护干预的规范服务流程,强化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积极参与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及持续提升基层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人员专业能力等,而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在这一进程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提升基层民政服务效能、强化民政工作人才和专业支撑的重要政策举措,社工站建设推动了“专业下乡、服务下沉”,并可以通过规范引领、资源整合和能力建设等助推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化发展。

关键词:困境儿童;福利制度;问题;对策引言儿童福利是儿童成长和基本权利维护的重要保障,而儿童福利提供状况和权益保障程度是国家政治文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

现行学术界儿童福利研究主要是面向孤儿和留守儿童群体的生活保障,近年来在向较大范围的困境儿童群体扩展,但现实福利尚未制度化。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明确指出未来儿童发展方向是让困境儿童群体得到更为充分的救助和关怀。

2013年民政部响应其号召将儿童福利体系规划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方向转变,将儿童划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和普通儿童群体,并以此为基础划分成不同类别。

2019年,民政部联合10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区域布局。

由此可见,现今政府主要政策目标是扩展福利政策受益儿童覆盖范围,为困境儿童等提供资金和服务两方面的兜底保障。

1困境儿童困境儿童早期从英文翻译而来,主要指需要特殊帮助的儿童。

至此,国际组织对困境儿童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其中《儿童权利公约》将困境儿童定义为处在困难境地的儿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世界银行将困境儿童划分为9种类型:即家庭背景特殊的儿童,监护存在一定的缺失和困境的儿童,被父母遗弃的儿童、贫困儿童、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儿童、残疾儿童、受虐待儿童、贫困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受歧视儿童。

分析农村困境儿童社会救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

分析农村困境儿童社会救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

分析农村困境儿童社会救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儿童是家庭的希望, 国家、民族的未来, 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城乡困境儿童保障。

这些年我国儿童权益保障体系不断健全, 生存和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但也有一些儿童因自身残疾、家庭贫困或缺乏有效监护等问题陷入生活、安全等困境,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为农村困境儿童提供保障, 是社保兜底机制的重要内容, 也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加强领导, 强化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

从分析农村困境儿童面临的问题出发, 找出解题对策, 切实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关键词:农村; 困境儿童; 社会救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 总体来看, 我国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生存和发展环境也在不断优化, 在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但也有一些儿童尤其是身在农村地区的儿童, 因自身残疾、家庭贫困或父母常年外出务工而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陷入生活、安全、教育等困境, 由此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极端时有发生,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亟需进一步加强农村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编密织牢社会救助这张兜底保障网。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城乡困境儿童保障。

显然, 在城乡困境儿童中, 农村困境儿童的处境更加不利。

1 界定农村困境儿童困境儿童这一概念自上世纪80~90年代在我国出现以来, 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2016年6月, 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以下简称《意见》) , 《意见》中指出,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农村困境儿童是困境儿童中的特困群体, 本文中将农村困境儿童界定为包括农村孤儿和农村事实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农村残疾儿童、农村儿童及农村困难家庭儿童等在内的所有处境困难的儿童。

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现状与思考

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现状与思考
背景
困境儿童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他们的基本权利 和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面临着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等方面的挑战。
报告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全面评估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 议,促进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有效进行。
意义
通过报告,可以唤起社会各界对困境儿童的关注和重视,推动政府和社会力量加 大投入,完善救助体系,保障困境儿童的基本权益,促进他们全面健康成长。
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现状
救助政策与制度
政策覆盖不全
当前困境儿童救助政策在各地执 行情况不一,部分地区政策覆盖 不够全面,导致部分困境儿童无 法获得有效救助。
制度衔接不畅
困境儿童救助涉及多个部门和制 度,目前制度间的衔接不够顺畅 ,存在救助资源重复投入或救助 空白的情况。
救助机构与设施
机构数量不足
随着困境儿童数量的增加,现有救助 机构数量相对不足,无法满足所有困 境儿童的救助需求。
综上所述,当前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在 政策、机构、人员等方面都存在一定 的问题和挑战。为了进一步改善困境 儿童的生活状况,需要政府、社会各 方面共同努力,完善救助政策,增加 救助机构数量,提高救助人员配备,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每一个困境 儿童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03
困境儿童救助工作问题分析
政策与制度问题
04
困境儿童救助工作改进思考
政策与制度改进方向
01
02
03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 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各级 政府的责任,确保救助工 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强化政策引导
制定针对困境儿童的专项 政策,明确救助目标、措 施和资金保障,推动救助 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困境儿童的保护与救助研究——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困难、困惑与思考

困境儿童的保护与救助研究——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困难、困惑与思考

与 思 口
1救助能 力不足 .
据 中 国民政 部副部长李立 国透露 , 自救助办法实 施 ( 0 3 8 ) 20 年 l 月 , 国共救 助 1.万 2 0 年 月 至 04 2 全 1 4 1 岁以下少年儿童( , 6 2 平均年救助 715 1 . 万人 。 2 据最保
守 的估计 , 国城市每年有 1万流浪儿童f 因此 , 我 5 。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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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的有 1 , 人 被父 ( ) 母 打出门的有 2 , 到北 京后 A 带
不愿 回家的顽童故意隐瞒家庭住址 以外 ,还有一些年 龄太 小的幼 童以及 一些弱智儿童说不清家庭住址和情
助 的对象也有所 区别 ,有 的限制在 3~1 ,有的限 6岁 制在 3~1 ,不一而论 。尽管情况各异 ,以救助 中 8岁 心为依托的机构救助模式 已经成 为我 国流浪儿 童救助 保护工作的主流模式 。自2 0 年 3 05 月开始 , 课题组在 北京 市未 成年人救 助保护 中心进行 了 以 “ 中心救助 ” 为内容的行动研究 。期 间 , 我们选派 了 1 名 同学 ( 2 3 1
置不到位 ,往往导致流浪儿童送 回家 ,留不住 ,再 次
1 . 返家是不是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目标取向
家庭是孩 子成长 的摇篮 ,是儿童社会化 的主要场
所 。因此 ,在 实务当中 ,救 助中心在帮助孩子联 系家

关于加强留守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提案

关于加强留守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提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近年来,我国留守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些孩子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需要得到更多关注和帮助。

为了加强留守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特提出以下提案。

一、加强政策法规制定和完善1. 制定专门的留守及困境儿童保护政策,明确相关权责,细化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保障体系。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害留守及困境儿童权益的惩处力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1.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留守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支持和指导他们开展相关项目。

2. 积极引导和培养志愿者力量,建立留守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志愿服务队伍,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关爱。

三、加强留守及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帮扶1. 开展针对留守及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辅导和疏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 推动学校、社区等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留守及困境儿童认识和面对自身心理问题。

四、加强对留守及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1. 完善留守及困境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教育资助体系,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2. 加大对留守及困境儿童的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他们接受更好的教育资源,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

五、加强留守及困境儿童健康保障1. 完善留守及困境儿童健康保障政策,推动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体系,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

2. 加强对留守及困境儿童的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健康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加强留守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才能让这些孩子得到更好的成长和发展,为社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谢谢!六、建立留守及困境儿童信息登记和监测机制1. 建立留守及困境儿童信息登记制度,全面掌握他们的基本信息和需求情况。

2. 设立留守及困境儿童信息监测机制,定期对他们的生活状况、教育情况、健康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我国困境儿童救助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困境儿童救助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困境儿童救助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作者:赵佳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0期摘要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

困境儿童作为儿童中的特殊群体,对其救助更是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然而近年来,大量关于儿童受到伤害的报道频频出现,如无人照看致使儿童反复流浪;儿童长期遭受父母等监护人的虐待;家庭无力承担病残儿童的治疗而被迫遗弃孩子;父母带领或逼迫孩子乞讨等,这一件件事例都反映了我国当今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不完善,也凸显出我国当今儿童救助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本文从我国当前困境儿童救助现状出发,诊断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及建议,以期对我国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困境儿童救助虐待作者简介:赵佳佳,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福利与救助。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74-022012年11月贵州毕节5名流浪男童因躲在垃圾箱内避寒而闷死,2013年6月南京幼女活活饿死家中,2014年12月固始县民政局救助站把流浪儿童栓在树上,以及微博频频爆出的精神病父母虐待亲生孩子等事件,这一件件事例都是那么的触目惊心,让我们深刻反思着当前我国困境儿童保护制度的不足与缺失。

然而,这些问题并不是某个机构或某个团体所能解决的,其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制度和文化原因,因此,做好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应是党、政府、社会和公民共同的责任,各方主体应协力合作建立起完善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体系。

一、困境儿童的内涵对于困境儿童的内涵,学术界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但一般意义上则认为,困境儿童是指那些无父母监护、父母无力监护、父母不愿监护以及父母不适合监护的暂时或永久性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者是在生理精神方面存在缺陷的儿童。

虽然关于“困境儿童“的定义目前官方还没有统一规定,但是对于这一名词却并不陌生,学术界以及媒体界都在广泛使用着。

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现状与思考

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现状与思考

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现状与思考篇一: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现状与思考近年来,**市始终把关注、推动儿童健康成长作为重点民生工程来抓,多措并举为儿童特别是困境儿童办好事、办实事,全市儿童生存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但是,由于受各种内外因素影响和制约,**市仍有部分儿童还存在生活困难、家庭教育缺失、学习受阻、身心发展不健全等诸多不容乐观的问题。

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市困境儿童生存现状和发展需求,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今年4月**市妇联有针对性的对全市困境儿童生活学习等发面状况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困境儿童现状**市现有总人口14万,约有儿童4.2万人。

2019年4月数据统计,全市共有困境儿童2431人,其中贫困家庭儿童1746人,残疾家庭儿童153人,单亲家庭儿童409人,留守儿童100人,流动儿童179人。

二、**市困境儿童面临的主要困难1.贫困家庭儿童。

据统计,**市现有贫困家庭儿童1746人,大多分布在农村各学校。

此类家庭经济来源单一、不稳定,且具有双重性,即大多数家庭属于残障、单亲或因病返贫家庭。

这些儿童不仅面临物质生活匮乏,进一步生存发展空间狭小,同时也存在性格障碍、心理偏差失衡等问题,无法持续完成学业,易与社会发展脱节,出现贫困导致教育的缺乏,教育的缺乏又导致贫困的恶性循环。

2.智障及患病儿童。

我市目前在册残疾家庭困境儿童约150人,目前均能就学接受义务教育。

为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市专门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学校特教班现有学生16名,其中多是生理缺陷儿童或智障儿童,如盲哑儿童、残疾儿童,这部分儿童上学不仅要有专人看护,还要进行行为训练等形式的技巧培训,一方面家庭负担重,无力再让儿童继续接受教育,另一方面教育资源不足,经费紧张,无法满足儿童成长各项需求。

3.留守流动及单亲家庭儿童。

家庭结构不全、家庭环境不稳定形成了留守、流动、单亲家庭儿童这一特殊群体。

这类儿童由于缺乏社会重视、家庭关爱、家长监管和专业心理辅导,普遍存在学习成绩不佳、性格发育不健康、生活习惯差等问题。

完善困境儿童国家保障制度的思考

完善困境儿童国家保障制度的思考
完善困境儿童 国家保障制 度的思考
傅 昌 波 黄 颖
【 摘 要 】 为 困境 儿 童 提 供 保 障 ,是 政 府 、社 会 和 家庭 的 共 同责 任 ,也 是 我 国政 府 履 行 《 联 合 国 儿 童 公 约 》的 约 定 义 务 。 前 不 久 , 国务 院 印 发 的 《关 于加 强 困境 儿 童 保 障 工 作 的 意 见 》使 我 国 困境 儿 童 保 障 有 了 长 足 进 步 。 但 从 约 定 义 务 及 国 家 能 力 来 看 ,我 国 困境 儿 童 保 障 制 度 仍 有 较 大 的 可提 升 空 间 。 在 构 建 我 国适 度 普 惠 型 福 利 制 度 时 ,应 优 先 改 革 困境 儿 童 福 利 制 度 , 完 善 法律 体 系 , 强 化 国 家责 任 ,提 升 专 业 水 平 , 以 系 统 持 续 地 改 善 困境 儿 童 的 生 存 状 况 ,保 障 发 展 条 件 ,真 正 体 现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优 越 性 ,助 力 全
部 门估计 ,除 了5 7 万 孤 儿 , 全 国还 有 6 1 万 事 年 )》 , 强 调 要 落 实 好 为 孤 儿 、 艾 滋 病 病 毒
实 上 无 人 抚 养 的 儿 童 , 加 上 其 他 类 型 的 困 境 感 染 儿 童 发 放 基 本 生 活 费 的 政 策 , 探 索 建 立
1 6 . 6 0 %。 2 . 2 亿 儿 童 半 数 以 上 分 布 在 农 村 地
2 0 1 4 年1 2 月2 5日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区 , 其 中 相 当 数 量 属 于 困 境 儿 童 。我 国 民 政 《国 家 贫 困 地 区 儿 童 发 展 规 划 ( 2 0 1 4 — 2 0 2 0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1、对流浪儿童的救助究竟是强制还是自愿存在争议按照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流浪儿童的收容和遣送可以带有行政强制色彩;而按照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救助流浪儿童方面完全是自愿的,他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寻求救助,也可以自由出入救助站,而有关机关将不再具有强制性权力。

按照法理上的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旧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所以,对全体流浪人员的救助应当贯彻新法“自愿性”原则的精神,但是,实践操作中,对流浪儿童的强行救助的做法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正是人们对“自愿性”原则是否适用于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存在分歧意见。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监护人的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些立法的前提假设是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发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得到家庭的照顾和保护。

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对于流浪儿童这一脱离监护之外的特殊群体的救助应该是必须的,而不是任其选择的。

所以,《未保法》第29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但是是否因此,我们就有理由沿袭强制性做法,从善良意愿出发,强制流浪儿童接受救助呢?这似乎又与《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相违背。

救助流浪儿童如果一味采取强制手段,除了助长成人世界的权威作风之外,也不利于流浪儿童自身主动性的调动,特别是他们的信任机制已经出现了危机,强制性做法极易引起逆反、抵触等消极心理,从而对救助工作留下障碍和阴影.2、已有的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备、人力不足的问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经费、人员欠缺问题非常突出。

困境儿童类型及其构建救助机制几点思考

困境儿童类型及其构建救助机制几点思考

2013年6月,南京两名儿童的不幸遭遇引起广泛关注。

这两个孩子,他们的父亲在狱中服刑,母亲是吸毒者,无人照看,最后竟活活饿死家中......留守儿童的溺水,到城市流浪儿闷死垃圾箱中……每一个悲剧事件背后,都关联着与孩子有关的社会问题,暴露了困境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缺失。

关注这一特殊群体的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既是新时期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崇高使命,更是时代赋予妇女儿童事业的历史责任。

一、困境儿童的定义困境儿童是指流浪的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孤儿、单亲家庭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残疾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贫困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及弃婴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28日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0-14岁人口为222459737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6.6%,在这2.2亿儿童中,困境儿童是党和国家不得不正视其存在并需要用心去救助的弱势儿童群体。

二、困境儿童的类型及存在的现实问题贫困家庭儿童问题。

贫困家庭儿童是指城乡低保和临时救助家庭的儿童群体。

据民政部2012年4月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月报报告显示,我国现有城市低保人员2197.3万人,农村低保人员5249万人,城乡低保家庭合计3809.4万户,以每户一个孩子计算,至少应该有3809.4万名儿童生长在低保家庭。

比如那些生活在边缘山区的孩子,走很远的路去上学,大冬天没有鞋穿,吃着霉变饭菜席地而坐在四处透风的教室里。

他们的生活条件是那么的恶劣亟需国家对他们的生活生存环境给予必要的救助。

留守儿童问题。

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改变生活状况外出务工,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问题。

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近2000万,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

完善我国困境儿童预防与救助制度问题探讨

完善我国困境儿童预防与救助制度问题探讨

完善我国困境儿童预防与救助制度问题探讨作者:吴国平来源:《海峡法学》 2014年第3期吴国平【收稿日期】2014-05-16【作者简介】吴国平(1962-),男,福建泉州人,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教授,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摘要:我国困境儿童的预防与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我们应当通过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困境儿童救助联动机制,颁布《儿童福利法》或《儿童福利条例》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困境儿童预防与救助体系,进而提高困境儿童预防和救助的质量与现代化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困境儿童;预防;救助;制度;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7;D669.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14)03-0003-08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都十分重视孤儿、弃婴等困境儿童的救助与保护问题,除了设立儿童福利院或在社会福利院设立儿童部,定期发放基本生活费用等外,还试点“婴儿安全岛”(以下简称“安全岛”)。

截至2014年2月,河北、广东、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和福建等10个省区市已建成25个“安全岛”并投入使用。

这一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此,本文对完善我国困境儿童的预防与救助制度做初步探讨。

一、困境儿童的界定在对困境儿童做出界定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儿童的年龄做出界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年龄为0~18岁,而医学界以0~14岁的儿童为儿科的研究对象。

我国的儿童组织少先队的队员年龄也规定在14周岁以下。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据此,本文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周岁以下。

在对儿童年龄做出界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所谓困境儿童,是指父母已经死亡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困境儿童的范围包括孤儿、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和流浪儿童等。

法律论文:我国困境儿童救助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我国困境儿童救助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我国困境儿童救助法律问题研究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针对困境儿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从法理学角度入手,在法治层面论述困境儿童产生的原因、开展困境儿童保护和救助工作的必要性,在对国外先进经验进行研究后提出对我国困境儿童保护事业的法律建设的启示,进而从法治层面对做好困境儿童的救助提出建议。

一、困境儿童的界定(一)“困境儿童” 概念的由来困境儿童这一用语在现代社会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最早出现在西方社会福利体系之中,从上世纪初开始,困境儿童这一用语在不同的英文文献中以多种不同的语义和词汇表达,例如:“children living in exceptionallydifficult conditions”、“children in very difficult circumstances”、“children who live under especially difficultcircumstances”等等,[3]虽然在诸多英文文献中对困境儿童表达的词汇和用语不尽相同,但其所表达的意思和所指代的群体共同表现为生活困难且较为弱势的儿童群体。

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大多数的的西方英文文献中,都会选择以“vulnerable children”,即“容易受到伤害的儿童”来表述这一特殊群体的概念。

但其准确的概念定义长期没有得到统一的认可。

有早期研究者认为,在西方社会中如单亲家庭、父母亲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少数族裔家庭等因素导致家庭中儿童对医疗保健方面的服务需求增多,其生存生活造成极度困难,这种境遇下的儿童被定义为“vulnerable children”。

还有学者认为,基于较为脆弱的家庭环境,家庭功能的缺失、较低的社会支持、导致儿童存在精神健康方面的需要并没有得到满足。

也有一些西方学者基于资产的方法(asset - based approach)对困境儿童的概念进行研究。

[4]这些都为困境儿童概念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支持。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意见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意见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意见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失学、流浪、残疾、家庭暴力等原因,无法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教育保障的儿童。

为了加强困境儿童的保障工作,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责任分工、保障标准和实施机制。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加大对困境儿童的关注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困境儿童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3. 提供经济支持:加大对困境儿童家庭的经济援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生活和教育的资金保障。

4. 加强教育支持: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入学机制,提供免费教育资源和资助计划,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机会。

5. 加强社会服务:建立困境儿童救助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心理、医疗、康复等全方位的社会支持和服务。

6.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效果。

以上是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并进一步加强保障困境儿童权益的工作。

对困境儿童帮扶实际材料再审视

对困境儿童帮扶实际材料再审视

对困境儿童帮扶实际材料再审视对困境儿童帮扶实际材料再审视导语:困境儿童帮扶是社会公益领域的重要议题,涉及到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的参与,对儿童的未来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困境儿童帮扶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困境儿童帮扶的实际材料进行再审视,从而提出对这一议题的观点和理解。

第一部分:对困境儿童帮扶的背景和重要性的评估困境儿童帮扶是指针对生活、教育、健康等方面面临困境的儿童提供支持和帮助的行动。

在评估困境儿童帮扶的重要性时,我们需要从儿童权益、社会公平和持续发展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困境儿童帮扶是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举措。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每个儿童都有享受最佳利益的权利。

然而,困境儿童由于家庭、经济等原因,往往无法获得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受教育的机会。

因此,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教育资源,是保障他们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困境儿童帮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困境儿童往往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弱势社会群体,他们的机会和资源相对有限。

通过提供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可以弥补这种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共同进步。

最后,困境儿童帮扶对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培养与教育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

通过帮助困境儿童获得基本的受教育机会和生活条件,可以提高他们的能力和素质,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人才,为社会的持续进步注入新动力。

第二部分:困境儿童帮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评估困境儿童帮扶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困境儿童帮扶的资源供需不平衡。

在城市,一些儿童福利机构和慈善组织相对集中,资源丰富;而在乡村和贫困地区,困境儿童的帮扶资源相对匮乏。

这导致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困境儿童在资源分配上面临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困境儿童帮扶缺乏全面性。

当前,困境儿童帮扶主要侧重于提供经济援助、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对于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发展关注不够。

对困难儿童类型及其救助机制构建的几点思考——调查报告.doc

对困难儿童类型及其救助机制构建的几点思考——调查报告.doc

对困难儿童类型及其救助机制构建的几点思考——调查报告2013年6月,南京两个孩子的不幸经历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两个孩子的父亲正在服刑,母亲吸毒成瘾,他们被单独留在家里饿死。

留守儿童溺水和城市街头儿童在垃圾箱中窒息.每一个悲剧事件的背后都有与儿童有关的社会问题,暴露出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护。

关注这一特殊群体的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不仅是新时期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崇高使命,也是时代赋予妇女儿童事业的历史责任。

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计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孤儿、单亲家庭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残疾儿童、艾滋病儿童、父母正在服刑或戒毒的儿童、患有严重罕见疾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和弃婴。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28日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0-14岁人口为222,459,737人,占总人口的16.6%。

在这2.2亿儿童中,处于困境的儿童是党和国家不得不正视并需要用心救助的弱势儿童群体。

贫困家庭的孩子。

贫困家庭儿童是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靠生活补贴生活并临时帮助家庭的儿童群体。

根据民政部2012年4月社会服务发展月度统计报告,中国城镇居民2197.3万人,农村居民5249万人,城乡居民总数3809.4万人。

按每个家庭一个孩子计算,至少有3809.4万儿童应该在低收入家庭中成长。

例如,那些生活在偏远山区的孩子要走很长的路去上学,冬天没有鞋子穿,吃发霉的食物,坐在通风的教室里。

他们的生活条件如此恶劣,国家急需在他们的生活环境中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

留守儿童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以改变他们的生活状况。

他们大多数人和他们的丈夫和妻子一起出去。

由于经济原因,他们不能带孩子一起去,从而造成了“留守儿童”的问题。

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中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接近2000万,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超过5800万。

沔中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

沔中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

沔中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背景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障儿童权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对于那些处于困境中的孩子。

沔中是一个贫困的农村地区,在这里有很多儿童处于困境中,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因此,建立健全的沔中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现状沔中的困境儿童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包括贫穷、失学、失独、被遗弃等。

这些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需要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

但目前,沔中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和救助手段,导致很多儿童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

问题当前,沔中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单位救助体系不健全:目前,沔中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慈善机构、志愿者等单位为主,但这些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和合作,导致救助事宜相对分散、效率较低;2.信息不对称:在沔中,困境儿童的信息没有得到有效的宣传和传达,导致很多人对这些孩子的情况不了解;3.法律保障不足:当前,沔中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和监管手段,导致一些慈善机构、志愿者等在救助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也难以保障儿童权益。

解决办法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建立健全的沔中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1.建立完善的单位协作机制:可以在政府的引导下,成立联合救助小组,由不同单位的代表组成,建立起单位之间的协作机制,优化救助资源的分配和利用;2.加强信息宣传和传达:应该加强对沔中困境儿童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困境儿童的关注度,同时建立起合理的信息发布渠道,让有需要的人获得及时的信息;3.建立法律保障机制:可以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出台沔中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条例,规范救助机制、义务和责任等相关事项,加强儿童的法律保护。

结论建立健全的沔中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是保障儿童权益的必要措施。

这需要政府、慈善机构、志愿者等相关单位共同努力,加强合作与沟通,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救助模式,为沔中困境儿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收养立法完善的思考

收养立法完善的思考

收养立法完善的思考
吴国平
【期刊名称】《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9)4
【摘要】<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整合<婚姻法>与<收养法>,并回归<民法典>是立法的明显趋势.在制定<民法典>的大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收养法>,即放宽收养条件,完善收养程序,增设收养撤销制度,细化权利救济措施,加大对违反<收养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
【总页数】6页(P40-45)
【作者】吴国平
【作者单位】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孤残儿童救助及其收养立法完善研究
2.跨国收养迫切需要立法完善
3.跨国收养冲突法的价值取向与我国立法完善
4.关于福利院在收养程序中职能的思考--浅析国内收养现状
5.对收养法中规定收养人必备条件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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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
胡道华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
【年(卷),期】2015(0)20
【摘要】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我国,困境儿童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概念。

我们所说的困境儿童,是指所有那些因为自身、家庭或社会原因,造成学习和生活处于困难境地的儿童,包括孤儿、弃婴、流浪乞讨儿童、残疾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贫困家庭(包括父母重病或重残)儿童、流动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如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儿童)等。

【总页数】1页(P38)
【作者】胡道华
【作者单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要重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在贵州省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现场推进会上的发言(选)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江西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并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37号)
5.山西省清徐县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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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海峡法学 Sep. 2014 第3期(总第61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 (Sum No.61)完善我国困境儿童预防与救助制度问题探讨吴国平摘 要:我国困境儿童的预防与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我们应当通过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困境儿童救助联动机制,颁布《儿童福利法》或《儿童福利条例》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困境儿童预防与救助体系,进而提高困境儿童预防和救助的质量与现代化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困境儿童;预防;救助;制度;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7;D66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4)03-0003-08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都十分重视孤儿、弃婴等困境儿童的救助与保护问题,除了设立儿童福利院或在社会福利院设立儿童部,定期发放基本生活费用等外,还试点“婴儿安全岛”(以下简称“安全岛”)。

截至2014年2月,河北、广东、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和福建等10个省区市已建成25个“安全岛”并投入使用。

①但时至2014年3、4月间,广州、厦门设立的“安全岛”却相继宣告暂停或关闭,②这一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此,本文对完善我国困境儿童的预防与救助制度做初步探讨。

一、困境儿童的界定在对困境儿童做出界定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儿童的年龄做出界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年龄为0~18岁,而医学界以0~14岁的儿童为儿科的研究对象。

我国的儿童组织少先队的队员年龄也规定在14周岁以下。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收稿日期】2014-05-16【作者简介】吴国平(1962-),男,福建泉州人,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教授,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① 佚名:《中国已有28个省区市“试水”建立“弃婴安全岛”》,/14/0216/16/9L7J0AJ400014JB5.html,下载日期:2014年2月16日。

② 骆余民、温添赋:《厦门婴儿安全岛关闭 试水百天接收120多名弃婴》,/20140418/n398433060.shtml,下载日期:2014年4月18日。

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据此,本文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周岁以下。

在对儿童年龄做出界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所谓困境儿童,是指父母已经死亡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①困境儿童的范围包括孤儿、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和流浪儿童等。

这里所讲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弃婴一般是指被抚养义务人遗弃且无法查找到生父母的婴儿。

③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也称为亚孤儿,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放弃监护责任,或者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与服刑一方离婚并放弃监护责任的儿童。

④前者诸如儿童的父亲死亡,而母亲抛弃儿女另嫁他人的情况;后者主要是指父母一方因犯罪在监狱服刑,而另一方与之离婚且不承担子女的监护责任的情况。

此种类型的儿童,其父母一方可以查找得到,但由于某种原因却无法或者不愿承担该子女的监护责任。

流浪儿童是指擅自离开家庭或脱离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困境儿童的案件还包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如因未婚生育等原因而不愿意抚养并抛弃孩子)案件、流浪儿童等失教儿童犯罪案件等。

⑤2013年6月在南京江宁区泉水新村发生的因父亲入狱母亲出走后在家中活活饿死事件中的两名女(幼)童也属于“困境儿童”范畴。

”⑥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困境儿童可以分为狭义的困境儿童和广义的困境儿童两大类。

狭义的困境儿童包括孤儿、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而广义的困境儿童还包括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和流浪儿童在内。

本文主要从狭义的角度来探讨困境儿童的救助问题。

二、我国困境儿童预防与救助遭遇到的现实窘境首先,困境儿童数量越来越多。

近年来,我国孤儿、弃婴等困境儿童的数量呈不断增多的态势。

据《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显示,中国每年约有10万名儿童被遗弃,⑦被福利院收养的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除去由民间家庭或机构收养之外,大部分被遗弃的儿童仍然散落在社会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为数众多的弃婴中,80%以上的弃婴为重残儿童,还有众多的黑户孤儿未统计在内。

⑧民政部2013年3月1日发布的全国个人与民办机构收留孤儿情况大排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共有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其中由个人举办的为134家,宗教机构举办的为583家;共收留孤儿、弃婴9394名,而得到民政部门监管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只有4654人,约占总人数的49.5%。

⑨此外,针对弃婴有增无减的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救助力度并尝试建立了“弃婴安全岛”或者“婴儿安全岛”(英文为Baby Hatch,以下简称“安全岛”)。

但从2011年6月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办的全国第一个“安全岛”启用以来,由此引发的争论便不绝于耳。

反对者认为,设立“安全岛”是在变相鼓励家长遗弃婴儿。

⑩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全国所有试点“安全岛”的城市中,有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安全岛”由于接收的弃婴过多而不堪重负,甚至不得不停止“安全岛”的运行。

广州① 卫建萍、严剑漪、章伟聪:《无辜孩子,如何走出困境》,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16日,第3版。

② 吴国平、张影主编:《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5页。

③ 吴国平著《婚姻家庭立法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7页。

④ 佚名:《民政部:争取将亚孤儿纳入国家保障》,载《海峡都市报》2013年12月6日,第A17版。

⑤ 卫建萍、严剑漪、章伟聪:《无辜孩子,如何走出困境》,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16日,第3版。

⑥ 卫建萍、严剑漪、章伟聪:《无辜孩子,如何走出困境》,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16日,第3版。

⑦ 转引自李华斌:《在困境中前行——聚焦我国的孤儿收养制度》,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3年第2期,第24页。

⑧ 转引自李华斌:《在困境中前行——聚焦我国的孤儿收养制度》,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3年第2期,第24页。

⑨ 新华社:《民间收留9394名孤儿弃婴》,载《海峡都市报》2013年3月2日,第A12版。

⑩林嘉:《婴儿安全岛:存还是废?》,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12日,第2版。

市于2014年3月16日第一个喊出了“暂停”“安全岛”,①而此时离该“安全岛”开设时间还不到50天。

而2014年元旦开始启用的福建省厦门市“安全岛”,在试水百天之后也因同样原因于2014年4月初锁上了大门。

厦门“安全岛”在投用三个月的时间里,已接收120余名弃婴,这一数据远远超过2013年,是2013年的两倍多。

②目前出现的问题和质疑声使“安全岛”这一新生事物的存废选择无可回避地摆在我们面前。

其次,从困境儿童预防与救助工作的现实状况来看,还存在以下具体问题:1. 困境儿童预防体系和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从制度设计上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预防体系和严格的弃婴追究制度。

③如前所述,目前有80%以上的弃婴为重残儿童,许多弃婴都是因病残等身体原因而被父母遗弃,而政府一方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加以治理和解决,另一方面,对于随意抛弃婴儿的违法行为也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而无法有效地从源头上封堵弃婴现象。

2. 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体系不完善。

河南兰考县、南京江宁区等地发生的儿童被大火烧死或在家中被活活饿死的惨剧,明显暴露出我国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体系还不完善,困境儿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尚不健全的问题,政府在儿童福利方面欠账太多。

虽然国家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均负有参与对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进行救助的职责,但由于采用概括列举方式,其各自职责和法律责任并不明确。

④在一些地方,孤儿、弃婴的发现、报案、移送网络体系还不健全,部门之间配合衔接不到位,使对弃婴等困境儿童的救助不够及时有效。

此外,由于困境儿童大多身体残疾或患有疾病,因此,许多人都不愿意收养这样的孩子,一般只能交由民政部门收留。

3. 困境儿童救助经费投入不足。

从理论上说,政府对困境儿童的救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目前多数地方由于政府的公共财政在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与保障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使困境儿童的救助资金普遍缺乏,导致我国多数县(市、区)无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⑤截至2013年1月,我国省、地、县三级拥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数量分别为9家、333家、64家,另外,还有800多家社会福利机构设立了儿童部。

但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⑥即便是已有的儿童福利机构,其日常运行经费也严重不足,导致福利待遇标准偏低,远远无法满足困境儿童救助的需要。

4. 家庭寄养的条件不明确。

我国目前尚无家庭寄养管理方面的专门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管理不规范,对寄养家庭经济标准要求偏低,对家庭寄养情况缺乏考核监督,造成一些寄养家庭经济能力和条件参差不齐,甚至还存在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等问题。

5. 民间救助陷入窘境。

民间救助机构的优势在于救助程序简捷、救助动作迅速,但目前我国民间困境儿童救助机构生存与发展环境却很不乐观,普遍面临“注册难”、“资金缺”的问题。

根据我国《社① 厦门“安全岛”在投用三个月的时间里,已接收120余名弃婴,这一数据远远超过2013年,是2013年的两倍多。

参见骆余民、温添赋:《厦门婴儿安全岛关闭 试水百天接收120多名弃婴》,/20140418/n398433060.shtml,下载日期:2014年4月18日。

② 骆余民、温添赋:《厦门婴儿安全岛关闭 试水百天接收120多名弃婴》,/20140418/n398433060.shtml,下载日期:2014年4月18日③ 任亚男:《如何才能保护你——中国弃婴》,/system/2013/06/19/010450542.shtml,下载日期:2014年4月26日。

④ 周侃、徐聪萍:《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建议》,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28日,第7版。

⑤ 佚名:《民政部:将推动修法鼓励公民收养孤儿》,/13/0110/02/8KQTES2F00014AED.html,下载日期:2013年1月10日。

⑥ 佚名:《民政部:将推动修法鼓励公民收养孤儿》,/13/0110/02/8KQTES2F00014AED.html,下载日期:2013年1月10日。

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8条、第10条、第12条和第14条的规定,民间组织注册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时,须先向主管单位即民政部门申请,并经过民政部门审批后才能筹办和正式开业设置,并在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否则就是“非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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