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侯马开发区土地分局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
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和《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晋发〔2016〕51号)工作部署,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现就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积极做好开发区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土地是开发区建设的重要基础支撑要素。
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规划布局中,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紧紧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契机,统筹安排开发区用地规划。
(一)科学合理安排开发区用地空间布局。
全省总体按2%左右的国土面积规划开发区空间布局。
根据整合、改制、扩区、调规的思路,按照“一次规划到位、分步滚动开发”的要求,实现“十三五”期间“一市一国家级、一县一省级”开发区空间布局基本安排到位。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开发区布局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原则:1.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开发区布局要合理避让基本农田集中区,尽量占用低丘缓坡、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尽量不占等级较高的耕地。
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事求是,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优先考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坚持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倡导立体开发、一区多园。
2.坚持土地规划托底、多规协调。
严格落实《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晋政发〔2014〕9号)要求,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避让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和生态敏感目标;避开采空区、沉陷区等地质灾害严重地区。
尽量在规划的全省重点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城镇布局工业类开发区;在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内,原则上不设立工业类开发区,可适当布局生态文化旅游类开发区或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
开发区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充分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进行衔接,要统筹做好开发区内“多规合一”工作,确保各个规划的相互协调、衔接、统一,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临政函[2011]46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临政函〔201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2010年,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积极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扎实开展资源调查、规划等基础业务工作,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在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级各部门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模范为榜样,认真贯彻市委二届八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先行发展,加快建设新型工业大市、区域中心城市、中西部经济强市”的总体要求,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殷实、环境优美的新临汾”而努力奋斗。
附:2010年度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2010年度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打击非法采矿先进县:3个乡宁县人民政府洪洞县人民政府蒲县人民政府以上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金3万元。
二、土地卫片执法先进县(市):3个襄汾县人民政府翼城县人民政府霍州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金3万元。
三、打击非法采矿先进集体:8个临汾市国土资源局临汾市公安局临汾市监察局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汾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监局临汾分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处以上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金2万元。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13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勇于担当 主动作为
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三年前,我们人人自危,处在风口浪尖上,不知道怎么做?现在每一宗违法案件,我们都清楚查处到什么程度,那就是处理到位!”2月15日,在山西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栗纲告诉笔者。
“2008年末,我市曾因违法占地被国土资源部约谈,而近两年来,全市违法用地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而且,我们保障重点工程落地有力,被市政府领导多次表扬。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宝玉说。
“我们能取得如此变化,关键是勇于担当,实施了三大工程,改善了部门工作环境,提振了干部精神,提高了行政效能;主动作为,先行先试,破解‘两难’保障发展有力。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建功如此总结。
三大工程治“重症”时间流转,光阴铭心。
2009年,受重大安全事故问责事件的波及,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士气不足、信心低落,保发展能力堪忧,部分干部职工未能从阴影中走出来,不愿干事、不敢干事、不会干事。
“我们忻州市辖14个县(市、区),就有7个国土局长口头或书面提出辞职。
”2009年,忻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这样向山西厅领导反映。
一方面干部队伍信心缺乏,另一方面资源保障任务却十分繁重。
2008年,为彻底扭转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山西省委省政府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魄力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煤炭资源整合改革。
在这样的背景下,李建功作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的第一人选,临危受命,挑起了重任。
李建功的工作履历中,“国土”是他就职最久的部门:1994年10月任山西省土地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0年5月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2009年3月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同年6月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
霜重鼓寒,红旗半卷。
李建功说,2009年他刚刚担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时,两件大事可谓刻不容缓,一是完成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任务,抓紧启动扩大内需项目的土地供应和资源配置。
二是解决“怕担责任不敢作为”、“制度缺失不会作为”等问题,提振队伍信心,鼓励干部充分做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晋政函〔2023〕124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晋政函〔2023〕124号临汾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审批〈临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晋自然资呈〔2023〕24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临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临汾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临汾是华夏文明最早的发祥地之一,要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着力构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中心城市、黄河中游绿色崛起转型样板城市、根祖文化魅力之都。
二、强化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临汾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10.7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80.9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833.9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控制在450.84平方千米以内。
三、优化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以“三区三线”为基础,落实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实施差别化政策。
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构建“一带两屏三区、一体双心三轴”的总体格局。
立足平川、东西两山差异化的农业地域特征,着力打造平川粮食主产片区、南部蔬菜副食农业片区、沿黄山地特色林果片区、西部丘陵复合农业片区、东部丘陵杂粮农业片区等五大片区,引导以耕地保护为核心,多类型农业空间规模化集聚;因地制宜分区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推进乡村振兴。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目录一、前言 (2)1.1 调查背景与目的 (2)1.2 调查范围与内容 (3)1.3 数据来源与处理方法 (5)二、主要数据概述 (6)2.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数据 (7)2.2 土地利用面积与分布数据 (8)2.3 土地质量等级数据 (9)2.4 土地资源总量与人均占有量数据 (10)2.5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11)三、土地利用状况分析 (12)3.1 各类土地利用面积及比例变化 (13)3.2 城镇村用地变化情况 (16)3.3 交通运输用地变化情况 (17)3.4 水利设施用地变化情况 (18)3.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19)四、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策略 (20)4.1 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1)4.2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23)4.3 加强土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24)4.4 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绿色发展 (25)五、结论与建议 (26)5.1 结论总结 (27)5.2 建议与措施 (28)5.3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9)一、前言本次“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旨在全面总结和评价我国国土调查的最新成果,展示国土调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宏观决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报告基于广泛的调查数据收集、深入的数据分析以及全面的综合评价,全面反映了我国国土资源的现状、变化和潜力,以期为国家政策制定、规划设计和科学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国土调查工作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本次调查成果标志着我国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新进展和新突破。
本次报告从内容构成上分为多个部分,依次展示调查的主要发现、问题挑战、应对策略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展望。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遵循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力求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期为政府决策、企业发展和社会公众提供客观、全面的信息支持。
1.1 调查背景与目的我国于2018年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实现全国范围、全面细化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采集,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方案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方案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背景与意义 (3)1.2 目标与要求 (4)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理论基础 (5)2.1 土地综合整治概念 (6)2.2 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6)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路径 (8)3.1 总体布局与规划指引 (9)3.2 重点任务与措施 (11)3.2.1 农用地整理 (12)3.2.2 城市建设用地整治 (13)3.2.3 生态保护与修复 (15)3.3 实施模式与典型案例 (16)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技术支撑 (17)4.1 土地评价技术 (19)4.2 空间规划技术 (20)4.3 精准测绘与监测技术 (22)4.4 数据集成与管理技术 (23)五、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保障 (24)5.1 政策体系构建 (25)5.2 资金筹措与投入机制 (26)5.3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27)5.4 组织协调与监管机制 (29)六、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效益评估 (30)6.1 经济效益评估 (31)6.2 社会效益评估 (33)6.3 生态效益评估 (34)6.4 综合效益评价与优化策略 (36)七、结论与展望 (37)7.1 主要结论 (38)7.2 发展前景与建议 (40)一、内容概括本方案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土地整治措施,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全面提升。
方案覆盖全域范围内,包括城市、乡村、农田等不同用地类型,针对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提出综合性的整治策略和方法。
目标定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和空间布局的优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
整治范围:涵盖全域范围内的城乡各类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强调全要素、全过程的综合整治。
整治任务:包括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等方面,旨在构建高效、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80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汾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水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涵养水资源,提高城市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临汾市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省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城市绿地与公园、城市水系统建设与改造,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努力实现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
通过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推广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构建海绵城市建设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城市生态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系统布局。
重要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汇总分析
全国城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情况通报为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全面掌握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切实提高城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部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了城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调查评价工作,现已形成包括2015年度区域初始评价、2016年度区域更新评价、2017年度区域更新评价在内的3轮评价成果,评价时点为评价年度上一年年底。
评价以城市为单元,以各参评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建设用地为评价对象,评价范围覆盖了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60余个城市。
近期,部对各地上报的评价成果进行了汇总分析。
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
一、评价工作基本情况根据《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210号)的要求,部决定用5年时间开展全国80%地级以上城市和60%县级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2015、2016、2017年,分别有556个、569个和564个城市参与评价①,占全国城市总数(653个)的85.2%、87.1%和86.4%,覆盖面符合文件要求。
其中,2017年度地级以上参评城市273个,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总数(291个)的93.8%,县级参评城市291个,占全国县级市总数(362个)的80.4%②。
2017年度各省(区、市)参与汇总城市个数见附件1。
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基本情况评价选取国土开发强度、城乡建设用地人口密度、建设用地地均GDP(以下简称“地均GDP”)、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地均固投”)、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以下简称“单位GDP地耗”)、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以下简称“单位固投地耗”)等①汇总分析涉及的人口、经济数据为地方上报数据,来源于各城市统计年鉴,由统计部门提供;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来源于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土地供应数据为地方上报数据,来源于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临政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临汾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3日临汾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公共机构的节能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机构定义,确定公共机构名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决策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
公共机构在申报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类等节能项目经费时应当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城市房屋抗震性能和农村危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城市房屋抗震性能和农村危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临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城市房屋抗震性能和农村危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去年“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临汾地处汾渭地质断裂带,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十分重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12号文件要求拟定的《临汾市城市房屋抗震性能和农村危房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七日临汾市城市房屋抗震性能和农村危房调查工作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房屋抗震性能和农村危房调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12号),为了摸清全市城市房屋的抗震设防情况,掌握农村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农村危房)基本状况,分类制定城市房屋抗震鉴定和加固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房屋抗震性能和农村危房调查工作。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市房屋抗震性能和农村危房调查工作协调领导组,统一负责领导全市的城市房屋抗震性能和农村危房调查工作。
领导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赵建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宿青平(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建设局局长)武卫东(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成员:栗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宝金(市建设局副局长)李青珍(市地震局副局长)张文辉(市房管局局长)梁国刚(市规划局副局长)朱三六(市民政局副局长)成风香(市财政局副局长)秦彦平(市残联副理事长)胡一锋(市建设局总工程师)市城市房屋抗震性能和农村危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局长宿青平担任,副主任由市建设局副局长陈宝金、市建设局总工胡一锋担任。
国内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划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国内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划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临汾市2011年度土地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临汾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12]26号【发布部门】临汾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3【实施日期】2012.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临汾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山西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临汾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临汾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法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县(市、区)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圆满完成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厅山西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通知》要求,对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同步查处整改;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组织核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并全面整改;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任追究。
力争全市各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比例低于15%,圆满完成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国家、省验收。
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意识不断增强;促进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水平能力显著提高;全面建立完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3〕1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统一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
各市(地)、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项目供地必须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城市建设用地凡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利用闲置土地。
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安排利用。
对闲置土地较多的市(地)、县,要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性项目的用地审批。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管理土地资产的职能,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由“土地部门一家收、财政部门一家管、政府一支笔批”的管理体制,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代收代管和坐收坐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力度除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