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方区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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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发…2009‟14号
四方区民政局四方区司法局四方区卫生局四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四方分局关于印发《四方区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四方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四方区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工
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局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四方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四方区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
子女有关问题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和计生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和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民事[2009]53号)精神,确保我区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妥善解决2009年4月1日前发生的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切实维护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依法安置弃婴和儿童的长效机制,规范国内公民收养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
1、建立协调运行机制。
由区民政部门牵头,成立由民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五部门组成四方区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民政局下设办公室。
负责制定《四方区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工作方案》。
2、做好宣传工作。
编写印刷《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公告》1000份和《四方区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流程》等宣传材料,发放各街道和社区,并通过街道、社区宣传栏进行张贴,让广大社区居民家喻户晓。
3、做好协调部署工作。
牵头召开区民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和街道参加的工作协调会议,明确各自任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4、做好收养登记报名、材料审核、当事人调查、材料上报和与各部门相关证明的核实工作。
(二)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应依据《通知》规定统一以附件3形式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弃婴和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
(四)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挥弃婴的源头预防作用。
发现弃婴和弃儿,应及时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市儿童福利院,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五)人口计生部门
人口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及时为收养当事人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依法查处将违法生育子女假冒为弃婴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街道办事处
1、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这次集中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相关文件和材料,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对居民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疑释惑。
2、将相关材料及时发放到社区居委会,并要求社区居委会在本社区宣传栏和显著位置张贴《四方区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公告》;同时对本社区居民有私自收养情况的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有私自收养情况的当事人要告知办理方法,发放《四方区集中办理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登记工作流程》,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给无工作单位的私自收养人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各街道办事处要对私自收养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四方区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情况汇总表》,于4月15日前,通过金宏网上报汇总表至四方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四方区婚姻登记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要高度重视,把这次集中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问题与正在进行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精心部署,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五部委和市五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掌握好文件精神实质,把握好政策,熟悉办理程序。
(二)要坚持原则,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街道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恪守工作职责,依法实事求是出具各类证明,为当事人服好务。
(三)要建立协调的运行机制,各相关部门、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部门、街道发生私自收养情况和出具相关证明情况主动进行沟通核实,防止出现收养当事人出具伪造的虚假证明和材料。
附件: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社区居委会填写)
3.子女情况证明(街道计生部门填写)
4.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派出所填写)
5.四方区集中办理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登记工作流程
6.《四方区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情况汇总表》(办事处填写)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民政私自收养子女问题△方案通知四方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印发
附件1:
四方区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维礼四方区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陆德兴四方区民政局局长
小组成员:孙国强四方区民政局副局长
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曲延明四方区司法局副局长
冷芝兰四方区卫生局副局长
綦淑清四方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王厚财四方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附件2: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附件3:
子女情况证明
(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二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
(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年月日
(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二人于年月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
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
备注:
(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附件4: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编号
民政局:
依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规定,兹证明(被捡拾人)于年月日在(地点)被(捡拾人)捡拾,未查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县(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年月日
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5:
四方区集中办理国内公民
私自收养子女登记工作流程
一、登记报名阶段(2009年4月1日-4月15日)
1、收养人持捡拾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统一要求格式一式三份)到四方收养登记处进行登记报名(四方区鞍山二路61号,四方区婚姻登记处内)。
2、经收养登记处核实合格后发放表格:《收养申请书》、《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子女情况证明》及相关材料。
3、收养人到华青医院出具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地址:延安三路218号电话:83786362
4、收养人到青岛市公安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地址:广西路37号,联系电话:66575000
5、收养人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6、收养人到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综合证明及确认《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并填写是否属实的意见。
填写《收养申请书》时,有工作单位的收养人到所在单位签字盖章;没有工作单位收养人的到社区居委会签字盖章。
7、收养人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两本或(单
身证明)到收养登记处提交上述材料及弃婴(儿童)的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二、材料核实阶段(2009年4月15日-4月19日)
经收养登记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材料通知收养人进行修改。
三、情况调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4月22日)
由收养登记处对当事人情况进行调查,当事人需在《收养人情况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并交纳公告费300元。
当事人需提交材料(登记报名阶段发放的表格及相关证明)一式3份备案。
四、上报材料阶段(2009年4月23日-6月30日)
由收养登记处将收养人(包括被收养人)材料上报市儿童福利院,收养人应注意收养登记机关在青岛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公告,并自己保留一份以备使用。
五、审批阶段
公告期(60天)满,市福利院将审批通过的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交送市南收养登记处办理。
六、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阶段
1、市南区收养登记处通知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市南区收养登记处通知收养人领取收养证。
七、迁移户口阶段
1、收养人持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到四方区收养登记处进行登记。
2、由收养登记处到儿童福利院领取被收养人儿童户口相关
材料。
3、由收养登记处通知收养人领取收养儿童的户口相关手续,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备注: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直接到四方区收养登记处登记报名领取《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所需的主要证明材料和程序》,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 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附件6:
四方区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情况汇总表
备注说明;将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情况按下列内容进行分类,在备注栏里填分类序号即可。
①1999年4月1日前捡拾的,注明是否办理公证,是否落户口;②1999年4月1日以后捡拾的,符合条件但捡拾证明不齐全的;③先有子女,后私自收养的;④
先私自收养,后生育子女的;⑤不满30周岁,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待条件符合后可办理收养的;⑥单身男性私自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是;⑦因离婚或丧偶,婚内私自收养的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⑧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⑨收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或或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继续抚养,或养父母双亡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