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问题解答(试行)一、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新办法重点解决了差旅费开支标准偏低且单一、上级机关出差人员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的现象比较普遍、监督管理薄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一)开支标准属地化。

赴省外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执行属地化标准,以体现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差异。

例如,厅局级干部到北京出差,住宿费控制标准是每人每天500元,浙江出差,住宿费控制标准是每人每天490元。

目前,省级单位到省内各州市县出差为一个标准,条件成熟后,将分州(市)制定赴省内出差的开支标准,全面推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属地化管理。

(二)切实规范差旅行为。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费内部审批制度,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同时强化了单位财务部门的审核责任。

强化了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监督措施,促进规范差旅行为。

(三)落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

规定了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及相关费用等,切实减轻基层单位负担。

二、对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有哪些具体规定?(一)厅局级以下人员规定乘坐航班经济舱。

目前航空公司的经济舱名目繁多,如:国航有超值经济舱、南航有高端经济舱等,都算经济舱。

(二)城市间交通费不允许乘坐出租车,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经济。

(三)取消了“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的规定,主要考虑目前交通工具较为便捷,出差一般都能当天到达。

(四)因工作性质原因到偏远、边境地区出差,没有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必须租用私人的交通工具或自驾车等特殊情况,应通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行货币化补助方式解决,不宜通过差旅费制度规定。

三、为什么出差人员不能报销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此条规定主要是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角度,结合我省实际做出的规定。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云南省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feigeoer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渭南市辖县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省内外出差必须从严控制,列明出差任务、人数、地点、预计时间、交通工具和路线等;严格按照差旅费预算进行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及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超出对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差旅费报销单上需注明)。

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费用控制为原则,其他人员出差应首选火车为交通工具,也可根据火车与飞机实时比价情况,选择费用低的交通工具出行。

却因工作原因需要乘坐飞机的,报销时需提供情况说明。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费用(机场专线的公共交通)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发生的订票费,可凭票报销;乘坐飞机、火车发生的转签和退票费、行李托运、寄存等费用,可凭票报销。

(3)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所乘交通工具零点前到达为当日,零点后到达为次日,不分途中和住勤,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公司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出租车费用不予报销。

)(4)乘坐公司公务车辆赴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城市间和市内交通费及补助。

第五条关于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的报销规定。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因出差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情况,可临时租用车辆。

云财行(2008)325号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财行(2008)325号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8)325号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适当提高了差旅费的标准,并推行出差实行定点饭店住宿,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 2008 年10月 1 日起实施后,各州市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问完成,在未确定前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州市、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住宿在当地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 240 元、省内二类地区 200 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150元、省内二类地区 10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州市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在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确定的出差定点饭店。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006 〕313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昆明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省级机关轮岗差旅费的管理,促进公务出差的透明、公正、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程序本办法制定于2022年8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颁发,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修改。

第三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云南省各级省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人员出差发生的费用报销。

第四条理念及原则本办法遵循“透明、公正、规范、便民”的理念,坚持“节约用钱、合理用钱”的原则。

第二章差旅费用报销第五条差旅费用的范围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稿费等。

第六条差旅费用的标准一、交通费:按照经济实惠的原则确定,公务出差可以选择乘坐火车或者飞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车次、航班等级。

二、食宿费:按照当地市场价和规范标准报销,不得超过当地市场价。

三、通讯费:按照实际情况报销,不超过当地市场价。

四、市内交通费:按照实际情况报销,公务出差可以选择出租车、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五、稿费:按照实际情况报销,不超过当地市场价。

第七条差旅费用的报销程序差旅费用报销应当在公务出差结束后5日内完成,由出差人员提交相关费用凭证、交通票据、发票等材料,经过审核后报销。

第八条差旅费用的管理省级机关各部门应当建立差旅费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差旅费用审计工作,加强对差旅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一、虚报差旅费用,欺骗国家财政,侵占公共资金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导致公款浪费,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违纪违法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差旅费报销表格2、差旅费凭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财政:指由国家管理的总资产和收支2、公共资金:指由政府或者社会集体或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税费、非税收入和收益等资金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浮现差旅费用不足的情况,可以调整出差计划,合理控制费用。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07-02 阅读:469次附件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省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赴省内出差的,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能够凭据报销。

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部门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部门,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级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省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省级部门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省级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省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

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类会议。

由各单位拟定方案,省委各部门报省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含省级驻华昆明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缴费,伙食津贴和公杂费推行定额定点。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上班人员搭乘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到下表中:(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上班,因工作须要,随行一人可以搭乘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昆明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搭乘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已连续乘车少于12小时的,涉约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出售卧铺票的,按实际搭乘的硬座票价的80%给与补助金。

可以搭乘软卧而搭乘硬座的,不再给与补助金。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省财政厅参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确定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水投牛栏江堰塞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省水投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云水投发〔2017〕37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水投牛栏江堰塞湖整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公司副总以上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体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公司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公司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一)。

赴省内出差的,赴一类地区出差的(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等地区)公司领导每人每天限额570元,其它人员每人每天限额380元;赴二类地区出差的(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等地区)公司领导每人每天限额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限额330元。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用支出,加强差旅人员自律,依法科学、公正合理地决定、审核、报销差旅费用,减少浪费,切实维护财务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差旅费用的项目和内涵1.差旅费用项目:本办法所称差旅费用包括车(船)费、住宿费、餐费、保险费、会务费、通讯费、邮寄费、打车费、公务接待费、材料费等直接与差旅费用支出相关的费用。

2.差旅费用的内涵:所支出差旅费用应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以差旅名义购物、旅游和处置其他个人事务。

–差旅人员应当尽可能利用政府采购的机票、火车票。

–餐费应当坚持与必要和合理相结合原则。

机关食堂优先。

–差旅接待应当坚持实现工作目标的原则,克制从众心理,杜绝铺张浪费。

–住宿应当坚持选择经济实惠、舒适安全的饭店和旅馆,自行购买用品。

第三章差旅费用的标准和审核1.各级机关差旅费用标准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差旅费用标准应当包括交通、住宿、餐饮和其他相关支出,严禁超过标准报销,切勿超标准使用。

3.差旅费用报销前应当经过机关财务部门的审核,要求严格控制支出。

具体审核方式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差旅费用的报销1.差旅费用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差旅人员应当按规程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并报机关财务部门审核(验收),负责差旅工作的机关处室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

2.差旅人员需报销的差旅费用应当全部列明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一一报销,不得虚报和冒领。

3.差旅人员在差旅期间适当的报销并通过审核的差旅费用应当由财政资金给予报销,不得采用垫支或者借支的方式。

在报销时应当注重流程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差旅费用管理的监督1.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差旅费用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的不当之处,特别是那些投机取巧、超标准支出的情况。

2.对于违反了财经法规、损害政府形象、严重浪费财政资金的人员,应当对其做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并依据相应的法规问题进行纠正。

云南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云南差旅费标准规定.doc

云南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云南差旅费标准规定.doc

2019年云南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云南差旅费标准规定云南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云南差旅费标准规定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省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赴省内出差的,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昆财行〔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行〔2024〕35号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5日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市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政协办公室,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全市代表大会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会议以召开形式划分为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

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试行)一、怎样划分会议类型?(一)划分会议类型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召开会议的单位;二是参加会议的人员。

(二)省级会议划分为四类,简单说就是省委省政府召开、厅局召开、处室召开、其他四个层次的会议。

一类会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州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一般来说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会议通知。

二类会议是厅局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是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但有例外,一些特殊的部门也可能召开由省级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二类会议,如省直机关工委召开的省直机关XX会议等。

三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内设处室召开的会议,参加人员可以是州(市)对口部门相关人员,也可以是省级部门相关人员,还可以是垂直管理系统的相关人员。

四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召开的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这类会的参会人员没有限定,范围较广。

(三)特殊会议。

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等五个会议实行单列管理。

(四)办法只规定需要开支会议费的会议,对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不需要按本办法规定开支相关经费的会议,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

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开会也要付茶水费、服务费等,因为这些费用主要在单位物业费等中开支,不能按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计算会议费。

二、为什么要建立会议分级审批制度?制定会议分级审批制度是此次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的一项重点内容,主要是为了精简会议、控制会议数量及支出规模。

办法规定,一类会议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二类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三、四类会议计划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批后执行,但审批要求相对灵活,主要考虑这类会议随机性大,年初很难科学制定计划。

三、对会期和参会人数有哪些新规定?此次修订时,制定会期、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比例的主要依据有两个文件:一是《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2013〕1号);二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3〕25号)。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省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赴省内出差的,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检发计装字〔2016〕3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差旅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内设机构、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2.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3.公务出差审批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8月2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院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院机关及下属的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差旅费实行事前审批、事后报销制度。

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一般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的,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处、室负责人(含副职)赴省外出差的,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一般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处、室负责人(含副职)赴省内出差的,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出差应本着工作需求,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厅级以下人员因任务紧急、票源紧张确需购买上一等级车、船、机票的,需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厅级干部需要购买上一等级车、船、机票的,报院常务副检察长批准同意。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02 阅读:469次
附件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省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赴省内出差的,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驻昆省级单位工作人员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省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处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08〕325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云南省省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部级人员
(省级人员)
司局级人员
(厅局级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800500350100天津800450320100河北800450310100山西800480310100内蒙古800460320100辽宁800480330100大连800490340100吉林800450310100黑龙江800450310100上海800500350100江苏800490340100浙江800490340100宁波800450330100安徽800460310100福建800480330100厦门800490340100
江西800470320100山东800480330100青岛800490340100河南800480330100湖北800480320100湖南800450330100广东800490340100深圳800500350100广西800470330100海南800500350100重庆800480330100四川800470320100贵州800470320100云南800480330100西藏800500350120陕西800460320100甘肃800470330100青海800500350120宁夏800470330100新疆800480340120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