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奶站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省奶站清理整顿和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8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87号2005年12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已成为消费热点之一。
当前,我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扰乱了保健食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做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一)规范保健食品企业生产。
省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卫生许可证获证率达到 100%;凡检查发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行为的,一律要严肃查处。
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预警系统和危险性评估系统。
(二)加强保健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
凡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批发市场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经营企业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索证率达100%。
(三)加大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率达到100%;夸大或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疗效,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违法行为基本得到有效遏制。
(四)增强消费者保健食品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我省保健食品监管的相关法规和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6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地各部门驻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下同)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
二、总体原则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要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从严从紧原则。
大幅度减少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数量,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
(二)深化改革原则。
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三)分类施策原则。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驻本省和驻外省、政府派驻和职能部门派驻的不同实际,采取针对性举措,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各地各部门应当立足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思想认识,扎实抓好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市 、 ( ) 民政 府 , 县 区 人 省政 府各部 门 :
20 0 8年 9月 2 2日
根据工作 需要 和省政府领 导分工 变动情 况 , 经
九 江市市 长 景 德镇市市 长
宪
萍 放
陶武盛 江西 出入 境检验 检疫局局 长 毛 惠忠 省农业厅 厅长
陈卫 民 萍 乡市市 长 李安 泽
钟 志生 王 平
虞 国庆
李 利
省教育厅 厅长
省卫生厅 厅长
新 余市市 长
鹰 潭市市 长 赣 州市市 长 宜 春市市 长
文 红莲
黄 哗明
省人 口和计生委 主任
3 0省Biblioteka 府 办公厅文 件 江 西 省人 民政 府 办 公厅 关于 成 立江 西 省 婴 幼 儿奶 粉事 件 处置 工作 领 导 小组 的通 知
赣府厅 字[0 8 17号 2 0 ]6
各市 、 ( ) 民政 府 , 政府各部 门 : 县 区 人 省 为 加强 我 省婴 幼儿 奶粉 事 件处 置工 作 的组 织
领导 , 省政 府决定 成立江 西省婴幼 儿奶粉 事件处 置
20 0 8年 9月 2 1曰
陈东有
黄 林开
省委宣传 部常务 副部长
省监察厅 副厅长
姚 木根
辜 华荣
省发改委 主任
省财政厅 副厅长
工作领导 小组 。现将组成 人员名 单通知 如下 : 组 长: 吴新 雄 省 长
省 委常委 、 常务副 省长 副 省长 省 长助理 省 政府秘 书长
涂 勤华
王 泳
省经贸委 主任
省质量技 术监督 局局长 省食 品药 品监督 局局长 省环保局 局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赣府厅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6号2006年9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主要任务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保障用药安全。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严格审评审批,打击虚假申报行为;整顿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GPP)等有关规定,整治违法药品广告;提高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监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确保药品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
二、工作措施(一)规范注册申报,严格审评审批,整顿药品研制环节。
1以药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和临床研究的真实性为主要内容,组织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对近年来的注册申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赣府厅字[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7月9日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
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我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不断增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 , 要依 管。各级工商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流通和餐饮服
法 予 以查处 。
务环 节乳 制 品 、 乳食 品质 量 安 全 , 扩 大 抽检 范 含 要
加大 抽检频 次 , 现 问 题及 时通 报 质 监 部 门进 发 ( 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省工信委 围 , 五) 要会同省有关部门 ,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 行追 踪 。工商 部 门要 将 督 查乳 制 品经 营 者 各项 自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乳品质量安全工作 , 切实保 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 ̄ (OO ) , 2 l 版 》
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 加强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核把关 , 对不符合
一
步 加 强乳 品质 量 安 全 工 作 的通 知 》( 国办 发 条 件 的 , 一律 不予 发 放 生 产 许 可 证 ; 获证 企 业 重 对
乳 等有 关规 管。农 业部 门要加 强奶 畜生 产方式 转变 , 进奶 源 要依据 《 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 条例》 推
组 生产规模化 、 产业化、 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生鲜 定 , 织对 婴幼 儿配方 乳粉 生产 企业 推行 危害 分析
对达不 乳收购 、 运输 、 销售等全过程管理 , 以非企业 自建生 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 ,
鲜 乳收 购站 和生 鲜乳运 输 车辆 为重点 , 对辖 区内生 到要求的企业 , 立即责令停业 、 限期整改 , 整改后仍 依法 吊销 生 产 许 可证 , 在 当地 主 并 鲜 乳收 购站 、 生鲜 乳运 输车 辆和奶 畜 饲料 生产 企业 达不 到要 求 的 , 等实 施 以 站 、 、 车 厂为 单 位 的抽 检 全 覆盖 。加大 对 要媒 体上 公告 。严 格落 实驻 厂监督 制度 , 各级 政府 奶畜规 模养 殖场 生鲜乳 的抽检 , 品生产 企业 对购 和质监部门要按照省食 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 食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农字[2008]9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8.09.23【实施日期】2008.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赣农字[2008]93号)各设区市农业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农业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为保证我省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奶站是奶牛养殖生产的延伸,也是销售、加工的起点,加强奶站的监督管理极端重要。
长期以来,各地奶站的组织形式多样,管理方式复杂,监管主体不明确,多头混乱管理,经营良莠不齐,制度很不完善,质量安全风险较大,亟待清理整顿和加强监管。
根据国务院要求和五部局的具体部署,将对我省奶站开展清理整顿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立即行动,把奶站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头等大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这对保证生鲜奶和原料奶的质量安全,保护奶农的合法利益意义重大。
二、确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目标一是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
二是摸清我省奶站的现状,将奶站100%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三是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提升奶站整体素质,切实提高生鲜奶质量水平,推动建立奶站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工作任务一是彻底摸清底数。
各级政府的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奶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及时汇总上报。
二是强化督促检查。
加强生鲜奶生产购销过程的监管,重点检查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将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0]6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8【实施日期】2010.05.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8号 2010年5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省自2009年7月起集中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36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
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整顿工作主要任务、考核指标及责任单位(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
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
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监管,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准入、登记注册,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监管,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采购非食用物质行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7]11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8.10【实施日期】2007.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112号 2007年8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要加强组织领导,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担负起保障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
要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二)完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要落实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
(三)严格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属地监管责任。
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牢牢抓住关键环节,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四)深入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赣府厅字[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6]59号2006年5月2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6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要求,结合《2006年江西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继续开展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一)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整治。
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餐馆和学校食堂等食品安全整治,有效遏制农村市场的假冒伪劣和有害食品,力争农村食品抽验合格率达到80%以上,使我省农村食品市场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二)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的建设。
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填补监管空白。
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鼓励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到农村建立网点,形成农村食品供应的主渠道。
二、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整治(一)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在种植过程中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在养殖过程中推行全程质量控制HACCP体系。
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区)、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优质畜产品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及原料基地建设力度,力争我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总数增加40个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稻米、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赣府厅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75号2007年9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到今年年底,在全省范围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5•【字号】赣府厅发[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8月5日赣府厅发[2003]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现实的具体行动。
为实施好我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推动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开创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局面,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食品药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既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也是维护正常的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和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的重大举措,更是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任务和人民公仆应尽的职责。
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要站在这样的高度来深刻认识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抓出成效来。
二、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的精神,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方配合,实施好我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赣府厅字[2004]150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通知(赣府厅字[2004]150号2004年10月2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为了加强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对本省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信息来源(一)事故发生单位和设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二)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三)媒体披露;(四)消费者举报;(五)领导批办;(六)其他来源。
二、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对各设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有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按统一格式详细记录(见附件1),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
(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2小时内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患者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应于2小时内直接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赣府厅字[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份至年底,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简称严打行动)。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坚决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通过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规范有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围绕工作目标,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有力有序开展严打行动。
三、主要任务(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节。
以高毒禁用农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在种植业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高毒农药及各类违法非食用添加物;以生猪为重点,严厉打击畜产品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行为,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行为,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瘦肉精”饲料行为;以奶站为重点,开展生鲜乳三聚氰胺专项监测,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资违法行为;强化兽药质量抽检,深入开展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和苗种繁育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深入开展主要出口水产品种和国内主要消费水产品专项治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强化食用农产品中非法添加物的监督抽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领导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8]16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1
【实施日期】2008.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167号 2008年9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省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西省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吴新雄省长
副组长:凌成兴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谢茹副省长
胡幼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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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1]3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5【实施日期】2011.07.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3号2011年7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西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
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江西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为巩固前一阶段食品安全整顿成果,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74号)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依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依法从重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添加剂知识宣传培训,督促食品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引导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档案。
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使用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不良信息记录制度、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4号2005年4月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3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按照《决定》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一、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二、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
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三、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
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16
•【字号】赣府厅字[2013]91号
•【施行日期】2013.06.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
构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3〕91号2013年6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加强对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鹿心社省长
副组长:谢茹副省长
胡幼桃副省长
谭晓林省政府秘书长
成员:冯桃莲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春燕省编办主任
章凯旋省公安厅副厅长
胡强省财政厅厅长
刘三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甘良淼省农业厅厅长
王水平省商务厅厅长
李利省卫生厅厅长
邝小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关晏民省卫生厅副厅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李春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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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广 电 网络 公 司具 体 负责 有线 电视 数字 化 整
规划部 门要把有 线 数字 电视缆 线 建设 纳 人 市政 建 体转换 工作 的实施 , 要定 期 向省 有线 电视 数字化 工 设规划 , 对广播 电视光缆 下地管道 建设按 规定减 免 作 领导小组 及其 办公室 汇报进展情 况 。
彻 落实。
省 奶 站清 理 整 顿 和 监督 管 理 工作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纪 要
2 0 年 9月 2 08 7日, 省长 熊 盛文 主持 召开 省 副 会议 指 出 , 奶站 是 奶 牛养 殖 生产 的延 伸 , 是 也
奶 站清理整顿 和监督 管理工作 领导小 组会议 , 省政 销售 、 工 的起 点 , 强奶站 的监督管 理极其重 要 。 加 加
省政府 办公厅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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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有关部 门要通力 协作 , 大力支持 。物价 部 门 规划费 、 市政配 套费 、 费等 , 建居 民小区应具 补偿 新
要适 时调整有 线数 字 电视服 务 收 费标 准 。税务 部 备直 接 开 通 数 字 电视 的 条 件 。广 播 电 视 部 门 和 6 0 办公 室要制定 实施 有 效管 理办 法 , 确保 数字 门要按 照 国家有 关规定 , 落实税 收优 惠政策 。信息 “ 1 ” 产业部 门要把 发展 数 字 电视 纳人 全省 信 息 化建 设 电视信号统一传送、 安全传输。 和 整体 发展规 划 , 重视 和支持 数字 电视 发展 。建设
在 中办 、 国办关 于婴幼儿 奶粉事 件处置工 作意见 上 国办 的通 知要求 , 认真贯 彻农业 部等六 部委关 于加
的重要批 示 , 听取 了省奶 站清理整 顿和监督 管理 工 强奶 站清 理整顿 和监督管 理视频会 议精 神 , 真贯 认
作领导小组 办公 室及 有关 部 门关 于 当前我 省 奶业 彻农 业部 孙政 才 部 长讲 话 精 神 , 真 贯彻 苏荣 书 认 生产和奶 站情况 以及 婴 幼儿 奶 粉事 件 发生 后 我 省 记 、 吴新雄 省长重 要批 示 精 神 , 照 中央 和省 里 的 按
( ) 四 为加 强对奶站 清 理整顿 和监督 管 理工 作
( ) 建、 一 新 于都 、 吉州 、 芦溪 、 乡五个 奶业 重 的领导 , 东 设立 了奶 站 的市 ( 、 , 比照 省 的做 县 区) 要 点县 , 要购置 生鲜 牛奶 质 量安 全 检验 检 测设 备 , 购 法 , 立 由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任 组 长 , 业 ( 牧 兽 成 农 畜 置经费 以 当地 财政为 主 , 省财政 适 当补 助 。具体 补 医 )公 安 、 生 、 商 、 检 等 部 门负 责 人 为成 员 、 卫 工 质 具体 负 助办法 由省农业 厅 商省 财 政厅 提 出 意见 报 省政 府 的奶站 清理整顿 和监督 管理工作 领导机构 , 审定 。各设 区市也 要配 备 和 完善 相 应 的检 验检 测 责本辖 区奶站专 项整 治工作 。 设备 , 费用 由各设 区市 自行解决 。
江 西省 人 民政 府办 公厅 关 于 印发 省奶 站 清理 整顿 和 监督 管理 工作 领 导小 组会 议纪 要 的通 知
赣府厅 字[ 0 8 18号 20 ]7
各 市、 区) 民政 府 , 县( 人 省政 府各 部 门 :
20 0 8年 1 0月 6日
《 省奶 站 清理 整顿和监 督管A _ 作 领 导 小组会议 纪要》已经省 政府 同意 , 印发 给 你 们 , 认 真贯 - r - 现 请
奶站清理 整顿工作 的汇报 , 究部署 了下一 步全省 统一 部署 , 强部 门间 的协 调配 合 , 真开 展 奶站 研 加 认
奶 站清理整顿 和监督管理 工作 。现纪要 如下 :
专项 整治行 动 。通 过专项 整治 , 保奶站 收购 的鲜 确
省政 府办公厅 文件 奶质量 ; 确保 不 因处 理 “ 问题 奶 粉 ” 件造 成 奶 农 事
中 央企 业安 全 生产 监 督管 理暂 行办 法
行为 , 采取有效 措 施把 所 有奶 站 都纳 入 监 管范 围 , 体核发 办法 由省工商局 商省农业 厅研究 制订 。 并 明确 监管部 门和责 任 , 建立 和完善奶 站质量 监管 ( ) 三 对省 农 业 厅 提 出 的 扶 持 奶 业 发 展 的 问
的长效 机制 。同时要保 商 省 有 关 部 门在 调 查研 究 的基 础 业 的健 康发展 。 会 议研究 确定 了以下事项 : 上, 另行 专题报告 省政府 。
府 副秘 书长赵泽 华 , 农业 厅 厅 长毛 惠 忠 , 省 省质 量 多年 以来 , 全省 各地 奶 站 的组 织形 式 多样 , 理 方 管 技术监 督局副局 长李岱 , 省畜牧 兽 医局局 长黄 峰岩 式 复杂 , 监管 主体 不 明 , 制度很 不完善 , 在着 质量 存 以及省公 安厅 、 省卫 生 厅 、 省工 商 局等 部 门负 责 同 安 全隐患 , 亟待清 理整顿 和加强 监管 。 志参加 了会议 。会 议传 达 了苏荣 书记 、 新雄省 长 吴 会议要 求 , 各地 、 各有 关部 门要认真 贯彻 中办 、
部 门文件
( ) 二 在全 省 奶 站 专项 整治 行 动 期 间 , 律 不 一
1个奶 站 , 整治 在 的鲜奶 不能及 时收购 ; 确保不 因检测迟 缓造成奶 农 得 新设立 奶 站 。对 全 省现 有 的 1 要 待奶 站 整 改 送往奶 站 的鲜 奶发生 变质 。在 整治过 程 中 , 坚决 中存在严 重 问题 的 , 依法 收 回执 照 , 要 制止 在鲜 牛奶 中添加 三 聚氰胺 等有 害 化学 物质 的 到位后 , 再重新 核发 , 验收不合 格的 , 不予核发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