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初稿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新员工入职时应当接受应急预案培训;
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
培训内容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 订;
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 ;
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 与维护;
应急救援现场的秩序 维护和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和实施。
演练要求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宣传教育
企业应当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 普及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提高职 工的应急意识和技能。
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 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 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完善
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 和修订,及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 其有效性。
04
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培训计划
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问题和不足, 提出改进措施;
演练应当制定详细的计划,明确演练的时间、地点、 内容和参与人员;
对于可能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还应当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和修订。
05
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完善
修订条件
重大政策调整
当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急预案
应当及时修订。
外部协调合作
强调了企业与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方的协调与合作,共同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形成内外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
02
应急预案的编制
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行业标准和规范
地区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
编制内容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
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训练
重大风险变化
当企业面临的生产安全风险等级 发生变化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 修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9日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1 总则1.1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 编制目的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号)等,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我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的应急预案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处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而规定确定的防范、预警、救援、处理措施,并明确各相关职责和处置程序的应急预案。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综合施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总责,各级部门、单位、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相配套。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由本单位负责,根据本单位的特定情况,分别制定总体部署预案和专项预案。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满足以下要求:(一)内容合理、有效,确保应急响应迅速、安全;(二)科学合理、可操作,确保防范和疏导措施有效;(三)明确相关职责和处置程序,确保责任明确、协调一致;(四)充分考虑应急预案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背景和预警要素的分析;(二)预案组织体系和应急响应的领导机构、工作机制等;(三)应急组织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四)应急设备设施和物资储备的配置;(五)信息报告、接处警和通信联络的机制;(六)事故处置的程序和措施;(七)人员疏散、转移和救护的方案;(八)事故影响区域的防护和隔离措施;(九)灾后恢复和重建的措施;(十)评估、演练和改进的机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一)明确编制工作组成员及其职责;(二)搜集、整理、分析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实际需求;(三)制定编制工作计划,并明确编制任务及工作时限;(四)拟订预案编制方案,并提请单位负责人审定;(五)根据编制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初稿;(六)邀请本单位、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对初稿进行评审;(七)组织内部员工广泛征求意见,解决争议问题;(八)对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修订稿;(九)修订稿上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汇报人:日期:•引言•应急预案实施管理机构•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目•应急预案审批与发布•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录•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应急预案评估与改进•应急预案实施保障措施目•附则与附件录引言01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目的和背景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实施、演练、培训和评估等环节。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突发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为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预案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防、预警、响应、处置、恢复等全过程的管理。
应急管理定义与术语应急预案实施管理机构02负责指导、协调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管理工作。
设立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具体工作。
负责应急预案的备案和报备工作;负责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完成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情况;010203040506工作职责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0301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02行业相关规定和指导文件03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事故风险分析结果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应急资源保障和应急联动机制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应急处置程序和响应措施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已发布的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审核、批准和发布01020304修订流程应急预案审批与发布04批准与备案预案经过政府批准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相关部门备案。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豫安委【2009】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息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开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综合演练
结合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全面检验 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要求
演练应注重实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演练计划,确保参与人员了解演练目 的、程序和要求。
演练计划编制
计划制定
0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总则 • 组织与职责 • 应急预案编制 • 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 奖励与处罚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 理,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
人员疏散
迅速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0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网络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网络能够保持畅通 ,及时传递信息。
配备通信设备
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如对 讲机、移动电话等。
领导机构
负责制定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领导职责
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协调解决预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工作。
办事机构与职责
办事机构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 工作,包括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和 备案等。
VS
办事机构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发布时间:2016-6-22 阅读次数:6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3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亟须修订完善。
(一)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
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
同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对简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提出了要求。
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应急预案主体责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对应急预案功能定位、编制程序、管理责任、预案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体现先期处置、自救互救的特点,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动态管理。
而原《办法》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主要问题是重规范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轻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重预案内容的全面性,轻应急预案内容的实用性;重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重规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轻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动态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施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减少事故扩大、减轻事故危害、加强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编制的一系列措施和工作程序的总和。
第二章现场应急处置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按照相应程序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领导负责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指定统一的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应急资源保障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资源调配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资源有序调度、合理利用。
第九条单位应对本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清点和分类,建立应急资源库。
第十条应急资源库应定期检查更新,严禁过期物资和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应急演练和检验第十一条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场景和任务,实际模拟事故现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后,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消除漏洞和不足。
第五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案的管理程序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审批须通过程序进行,并记录相关的审批记录。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和管理应急预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处罚。
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21年7月1日施行))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21年7月1日施行))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XX年7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图表: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月施行?新华社发(大巢制图)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应引起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梳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可能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是否编制应急预案该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预案。
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2、是否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第33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逾期未编制应急预案或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罚款。
3、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初稿)》对照表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初稿)》对照表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安全监管局立法依据及参照的有关规定目录一、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二、参照的有关规定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3.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通过)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5.《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6.《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4月15日修改版)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1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修订稿)1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版)条文立法依据参照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南应急预案
河南应急预案河南应急预案是指在河南省政府领导下制定的,以应对突发事件为目的的一系列应急措施和预案。
它是一个全面、科学、系统的应急管理体系,其中包括了预防、应对和善后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用于应对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等各类紧急情况。
该预案在提升应急能力、降低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南省应急预案的制定背景河南是中国重要的中部省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又面临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多种突发事件的威胁。
针对这些情况,河南省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应对能力,于2004年开始制定了《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风险的加大,河南省政府也将之作为重要的保障措施,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河南省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河南省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灾害救援预案:面对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冰雪灾害等,预案规定了应急救援的具体步骤和组织机构,包括指挥体系、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通信、心理疏导等方面。
2.事故应急预案:面对各类安全事故,如工伤事故、火灾、交通事故、爆炸等,预案规定了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和应急系统,包括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危险及应对措施、应急管理等方面。
3.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面对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各类公共卫生事件,预案规定了应急救援的具体步骤和组织机构,包括人员健康监测、信息匹配、应急处置、医疗救护、宣传预防等方面。
三、河南省应急预案措施的执行效果河南省应急预案的执行效果已得到肯定。
经过多年的实践验证,预案有效地提高了省级和地方的应急管理水平,降低了事故损失和灾害风险,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特别是在应对“7·23”特大洪灾和“5·12”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河南省应急预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河南省应急预案的展望面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新风险和新挑战,河南省应急预案还需要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施行日期】2020.01.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代省长尹弘2019年12月23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和推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民爆物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方针、原则和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解读)
事故预防重在消除安全隐患,减少 事故发生。尽量别发生事故!
《办法》解读
指导理念 消除事故
应急准备是做好事故发生的各项 准备。万一发生了怎么办?
准备事故
应急预案不是单纯的救援措施、不是具体的救援方 案、更不是简单的制度汇编。
1
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
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的 行动指南
事故应对过程 中制定的处置 方案
《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 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评审
监督
公布
管理
备案
主要内容
评估 修订
宣教 培训
1
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
《办法》解读
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 成立编制小组——多方参与 • 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切合实际 • 确定预案体系——依法依规、注重实效 • 编制应急预案——简明易记、好用管用 • 征求意见、评审——界定职责、专家把关 • 签署公布——广而告之、生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 应急预案体系是由企业根据实际确立的,特别注意
要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设置。
• 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要求,旨在进一步明确
预案的功能定位,解决企业编制应急预案过于追求
大而全,常常是能编制预案的都编成预案,不考虑
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和事故风险状况等问题。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河南省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一节编制原则河南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包括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统一性、标准化。
第二节预案编制程序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分为准备工作、编制与审核、发布与实施、修订与完善四个阶段。
第三节预案的分类与内容河南省的应急预案分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安全保障预案等。
第四节相关部门责任划分河南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实施、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各地级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章预案实施与应急演练第一节预案实施河南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二节应急演练河南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四章预案保密和信息共享第一节预案保密河南省应急预案编制的所有工作资料、数据、档案以及预案的内容,应当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二节信息共享河南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确保各级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并定期组织信息共享会商会议。
第五章预案修订与完善应急预案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与完善,修订与完善的内容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于拒不执行预案,不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或者隐瞒、虚报突发事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应急预案编制的具体时间和流程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总结通过制定和完善河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可以加强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03
应急预案的管理
审批与备案
审批
应急预案在发布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批应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重 点审查预案的应急组织、救援力量、应急资源等方面的准备情况。
备案
经审批通过的应急预案需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以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获取支援和协调资源。同时,备案也是 对应急预案合法性的认可和保障。
预案编制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 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救援队伍、资 源调配等事项。
评审与发布
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由政府或企业负 责人发布实施。
定期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确保预案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编制内容
资源保障
确定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 备、设施等资源,并明确调配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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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原则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标准
根据单位和个人在应急处置工作 中的贡献程度、成效等,给予相 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奖励程序
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明确奖励 条件、标准、程序等,确保奖励 公平、公正、公开。
责任追究
责任主体
对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 法追究其责任。
等环节,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
促进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
03
应急工作机制。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审批、备案、培训和演练等相
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事 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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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
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针对该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
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
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相关方面的专家。
专家从
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注重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下列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中央驻豫、省管和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省骨干煤炭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备案。
同时应抄报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有关部门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备案,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备案的应急预案,应单独成册,装订整齐,规范统一。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式3份: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三)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审查通过后的应急预案,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分类存档。
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督促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的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或现场处置演练。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和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改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制定或备案的,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