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对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表见代理的协议被代理人追认有效吗,表见代理的追偿是怎样的
表见代理的协议被代理⼈追认有效吗,表见代理的追偿是怎样的表见代理是合同法是⽐较特殊的⼀种代理⾏为,是指被代理⼈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签订代理合同的⾏为,表见代理的合同被代理⼈可以追认,那么表见代理的协议被代理⼈追认有效吗表见代理的追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表见代理的协议被代理⼈追认有效吗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待定的合同,如果被代理⼈追认的,合同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为经法定代理⼈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第171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未经被代理⼈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效⼒。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实施的⾏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表见代理的追偿表见代理成⽴后,被代理⼈应受⽆权代理⼈与相对⼈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拘束,但被代理⼈承担表现代理⾏为所产⽣的责任后,可以向⽆权代理⼈追偿因代理⾏为⽽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 “⾏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成⽴后,被代理⼈应受⽆权代理⼈与相对⼈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拘束,但被代理⼈承担表现代理⾏为所产⽣的责任后,可以向⽆权代理⼈追偿因代理⾏为⽽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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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如果要向⼈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是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对于表见代理,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满⾜表见代理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法⾏为是有法律效⼒的。
那么,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九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的过错,⽽使相对⼈认为其有代理权⽽产⽣代理的效⼒;⽽因代理产⽣的效⼒待定的合同是因为⼈理⼈虽然没有代理权⽽与相对⼈签约,但⾏为对被代理⼈有利,被代理⼈可能追认⽽构成效⼒待定的合同。
滥⽤代理权的构成有哪些情形滥⽤代理权,是代理⼈为⾃⼰计算或为他⼈计算,损害被代理⼈利益⽽⾏使代理权。
滥⽤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拥有代理权;(2)代理⼈实施了代理⾏为;(3)代理⼈损害了被代理⼈的利益。
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计算”,⽽⾮为代理⼈计算,因此,滥⽤代理权⾏为,为法律所禁⽌。
滥⽤代理权,与⽆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滥⽤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的代理⾏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
越权⾏为构成⽆权代理,不适⽤滥⽤代理权。
(2)滥⽤代理权导致本⼈的损害,即滥⽤代理权的结果是本⼈受害,⽽代理⼈或第三⼈受益。
如果本⼈受损害⾮滥⽤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滥⽤代理权。
⽆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代理效果,因为⽆权代理⾏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不利的,但纵使对本⼈有利,本⼈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如果⾏为⼈滥⽤代理权的,被代理⼈是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消代理权限的,如果他⼈是表见代理的,被代理⼈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可以⾏使⾃⼰的追偿权。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代位追偿权的权限
代位追偿权的权限
代位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付债务时,可以请求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追偿债权。
代位追偿权的权限通常由法律规定,具体权限视不同国家和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代位追偿权的权限:
1. 追偿权的范围:代位追偿权一般只限于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对其应得的权益进行追偿,而无法追偿债务人的其他权益。
2. 代位追偿手续:代位追偿权的行使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债权人需要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裁决或判决后方可行使代位追偿权。
3. 代位追偿顺序: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与其他债权人一同排队追偿。
因此,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可能受到破产法规定的顺序限制。
4. 追偿权的限制:代位追偿权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例如有些法律规定代位追偿权不得行使,或对代位追偿权的行使设定了截止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追偿权的权限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地区、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应根据当地法律进行具体分析和解释。
合同法解释二 表见代理 追偿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追偿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通过一种虚假行为或者借助他人的名义来作为自己的委托人,代为表达或达成意思表示的一种行为。
在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行为要求符合某些条件,否则可能会导致追偿的问题。
首先,表见代理必须是以虚假行为或他人的名义来作为自己的委托人。
这就意味着代理人通过谎言、欺骗或其他虚假手段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通过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
例如,某人冒充他人的身份来签署合同,或者某人假借他人的名义进行谈判。
其次,被代理人必须对代理人作为委托人的身份和行为有正当理由的认可。
被代理人在认可代理人的委托人身份和行为时,应当具备近似实质认定意思表示的重要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有充分、合理的认可,那么被代理人就不应该要求追偿。
此外,合同法对于表见代理的追偿问题也有着一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追偿因其同意无权公司代为订立从合同所产生的损失。
换句话说,如果被代理人之后发现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是虚假的或者无效的,那么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追偿,即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追偿的过程中,被代理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发现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虚假之前,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利益,那么被代理人应当无条件地返还这些利益。
总的来说,表见代理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通过虚假行为或他人的名义来表达自己的委托人身份的一种行为。
在追偿问题上,被代理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被代理人也需要无条件地返还已获得的利益。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合同的公平性和正当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对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对代理人行使追偿权裁判要旨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但是,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
因此,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案情2004年4月16日,原告南通恒达空心砖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恒达公司)与被告朱爱知签订聘用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为公司顾问,具体负责产品的销售和产品生产技术以及人员指导培训;双方销售及售前、售后服务一律以公司的"营销规定"执行;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产品生产成本的135%;聘用期限3年,年薪5万元,结算方式按原告公司规定执行。
在聘用期间,被告通过第三人顾强介绍并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与工贸公司签订砖机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向工贸公司出售HDQT6-15砖机两台。
该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除标的物的价款数额和给付方式做了变更外,其他均按合同履行。
2004年10月8日,被告离开原告公司。
同年10月9日,被告向顾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兹欠中介人顾强(介绍成功交易合同编号2004080901)中介费肆万元整,顾强直接向公司索要"。
后顾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居间费4万元。
经法院调解,原告已支付居间费2万元及代垫的诉讼费1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越权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000元。
被告辩称:1.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双方至今未结账。
本案不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2.被告承诺给付第三人的中介费在其职权范围内,且原告是否已给付了21000元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朱爱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恒达公司损失21000元。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一、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出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而第三方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方的一种代理形式。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代理人的行为外观、第三方的善意无过失等。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被代理人应当履行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义务,享有因此产生的权利。
但是,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代理人的不当行为给予制约。
三、表见代理合同的特点1. 外观性:表见代理的核心在于代理人的“外观”使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2. 善意性:第三方必须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即其在不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3. 法律后果的直接性: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无需经过其他程序确认。
4. 追偿权的存在: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代理人追偿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损失。
四、表见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应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公示代理关系: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代理关系的存在及其范围,减少误解。
3. 审慎交易:第三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避免盲目信任。
4. 及时沟通:一旦发现可能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应及时与对方沟通,澄清事实,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结语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其存在对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法律效力,涉及各方应更加谨慎行事,明确权利义务,合理预防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对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与因”要件的思考
28第27卷 第11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7 No.112018年11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Nov. 2018文章编号:1008-8717(2018)11-0028-03对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与因”要件的思考彭 晓 艺(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00)摘 要:表见代理是我国民事制度中较为复杂的制度之一,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本人与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与平衡问题,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该是否包括“本人与因”作为法定要件仍存在争议,这些争议直接影响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文章在介绍分析两种学说的利弊的基础上,论述表见代理制度中引入“本人与因”要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本人与因”为法定要件。
关键词:表见代理;本人与因;必要性;可行性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The "I and the Cause" in the Agency by EstoppelPENG Xiao-yi(Law School,Anhui University ,Hefei,Anhui 230601)Abstract:The agency by estoppel is one of the more complex system in the civil system in China,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ostensible agency identified himself and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other party and balance problems, and whether the components of the ostensible agency should include "I and the cause" as a statutory requirements remains controversial. These disputes directly restrict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agent and affect th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f the transaction. In the introduction,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two theories, this paper introduce the agency by estoppels system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I and the cause " requirements, to reconstruct the composition of ostensible agency requirements for himself and for the legal requirement.Key words: the agency by estoppel; I and the cause; necessity; feasibility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2018-06-25彭晓艺(1993-),女,安徽淮南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合同法解释二 表见代理 追偿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追偿
一、引言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和追偿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
本文将根据百度搜索的内容,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的解释和阐述,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和补充。
它主要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它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但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代理人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追偿
追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后,被侵权人或者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追偿过程中,被侵权人或者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追偿也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建设。
五、总结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和追偿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
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解释和阐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这些概念在实践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和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和具体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是,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确信⽆权代理⼈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即存在表见事实;⼆是,相对⼈主观上并不知道⽆权代理⼈的代理⾏为⽋缺代理权,⽽且相对⼈对于这种不知情没有疏忽或者懈怠等过错,即善意;三是,⽆权代理⼈同相对⼈之间所实施的民事⾏为,具备民事法律⾏为的⼀般⽣效要件和代理⾏为的表⾯特征。
但是,尽管在实践中,表见代理的发⽣往往与被代理⼈的过失有⼀定关系,表见代理的构成却不以被代理⼈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只要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论该“有理由相信”是否因为被代理⼈的过错所致,被代理⼈都要承担委托授权的责任。
例如,被代理⼈终⽌了⾏为⼈的代理权,并采取了合理的⽅式及时通知相对⼈,但⾏为⼈采取了特别的⽅式(如乘坐飞机、或本⾝和相对⼈在同⼀城市),在通知到达之前以被代理⼈的名义订⽴合同,被代理⼈⽆过错,但仍要承担委托授权的法律后果。
再如,对于被代理⼈事先履⾏了申明义务,如在法⼈住所地登报声明公章作废或在电视上声明终⽌某⼈代理权,由于媒体的地域性及覆盖范围的局限性,更由于相对⼈没有阅读报纸、收看电视⼴告的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认为被代理⼈⽆过错,因⽽不发⽣表见代理的问题。
合同法第49条在起草过程中即有争论,有⼈主张加⼀个但书:被代理⼈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就涉及到表见代理的归责原则,即由谁承担过错责任。
但如按过错原则追究责任,表见代理就等于被否定了。
认定表见代理时,相对⼈应对其相信⾏为⼈有代理权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表见代理性质是对被代理⼈发⽣有权代理后果的⽆权代理,因此,被代理⼈应对相对⼈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合同⽆其他瑕疵,应确认合同有效,被代理⼈应当履⾏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造成的损失,被代理⼈可以向⾏为⼈追偿。
与此相适应,因承担表见代理⾏为所产⽣的后果⽽获得的利益,由被代理⼈⾃⾏享有,但⾏为⼈享有由此⽀出的必要的费⽤的返还请求权。
实践中对被代理⼈的追偿权⼀般都能给予及时和⾜够的保护,但对⾏为⼈在被代理⼈因⽆权代理获益时返还请求权不予保护,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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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B.表见代理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C.本人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D.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答案:ABCD2.下列哪项不属于表见代理( )。
A.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表示,已经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又未及时通知第三人B.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C.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超越代理权,但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法律行为D.代理关系终止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其有代理权答案:B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表见代理的是( )。
A.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B.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C.甲无意中捡到乙的存折后,向乙借用其身份证,到银行提取现金D.甲原是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后,他仍穿着制服到市场上收税答案:B4.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是( )。
A.本人存在过失B.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C.相对人为善意D.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答案:C5.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包括( )。
个人授权委托书债务追偿代理
个人授权委托书债务追偿代理尊敬的债务追偿代理:鉴于本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欲追偿由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拖欠的债务,为了确保追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为此目的,特授权并委托您(以下简称"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债务追偿事务。
根据双方自愿和友好的原则,本人特此授权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以下行为:第一条债务追偿代理范围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债务追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1. 与债务人及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谈判;2. 起草、签署及送达各类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件;3. 参加相关法律诉讼活动,代表委托人行使所有相关权益;4. 追索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5. 选择合适的解决纠纷方式,如仲裁、诉讼等;6. 与债务人及相关方进行和解、调解等谈判及达成协议。
第二条权限和义务1. 受托人作为合法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使债务追偿的一切权利和义务;2. 受托人有权参与债务追偿相关的法律诉讼活动,并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及其他相关活动;3. 受托人应就债务追偿工作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4. 受托人应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三条信息保密受托人应将与债务追偿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视为严格保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费用与报酬委托人同意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支付合理的债务追偿专项费用及相关支出。
如在债务追偿过程中获得追回,受托人将有权从追回的债务中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比例收取代理费用。
第五条有效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受托人收到委托人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到债务追偿事务完成或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履行及解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
如因履行本授权委托书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办理追偿诉讼委托书
代理办理追偿诉讼委托书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根据我所代理的委托人的要求,特委托以下事宜,并授权以下代理人代理办理追偿诉讼,具体如下:一、追偿诉讼的背景和目的在我所代理的委托人与(被告方姓名/机构名称)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委托人是原告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确认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了委托人的损失。
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办理追偿诉讼,追回委托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维护委托人的声誉。
二、代理人的权力和职责1.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在相关法院提起追偿诉讼,并参加相关法律程序和法庭审理。
2.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提供证据材料,起草和提交诉讼状、证据清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3.代理人有权进行和解、调解等和解程序,但需要经过委托人的书面授权。
4.代理人有权委托合格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办理法律程序。
5.代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资料,确保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
三、费用和付款方式1.委托人同意支付代理人在办理追偿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2.委托人同意按照双方协商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表支付上述费用。
四、追偿诉讼的结果和代理人的报告1.代理人将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追偿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就诉讼策略、风险和可能的结果进行咨询和说明。
2.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依法决策并采取必要措施,但代理人必须保证在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下行事,并充分尊重委托人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五、争议解决和委托解除1.本委托书的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履行本委托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3.委托人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代理人解除委托关系,但必须承担已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委托书的生效和复印件的效力1.本委托书需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可以凭复印件进行代理业务的办理。
追偿权法律规定
追偿权法律规定追偿权是指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侵权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追偿权的具体内容和限制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追偿权主要由《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根据该法,追偿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主要损害赔偿、次要损害赔偿和继续侵权制止。
主要损害赔偿是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间接损失。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损失,并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次要损害赔偿是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致使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力,或者经济损失增加,或者扩大受害人或者其家属的生活支出,或者其他根据具体情况认定需要给予赔偿的,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继续侵权制止是指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妨碍,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并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告。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偿权的行使时效期限为二年。
也就是说,受害人在发现自己受到侵权行为后,必须在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追偿的权利。
总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追偿权,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进行主要损害赔偿、次要损害赔偿和继续侵权制止。
然而,受害人在行使追偿权时需要注意时效期限,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以上是追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介绍。
委托代理追偿权保护纠纷
委托代理追偿权保护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委托代理追偿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该纠纷主要涉及委托方授权代理人代为追偿,但代理人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委托方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委托代理追偿权的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委托代理追偿权的含义及特点委托代理追偿权是指委托方因自身原因无法直接追偿,而通过授权代理人代为追偿的权利。
委托代理追偿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授权性:委托代理追偿权是由委托方主动行使的权利,需要经过明确的授权才能产生效力。
2. 代理性:委托代理追偿权的行使通过代理人进行,代理人作为委托方的代表行使权益。
3. 追偿性:委托代理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追回被侵害的权益,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代理追偿权的法律保护委托代理追偿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引导。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委托代理追偿权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根据这一条款,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外行使追偿权时,应当获得委托方的授权,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三、委托代理追偿权保护纠纷解决方案针对委托代理追偿权保护纠纷,以下是一些解决方案的建议:1. 加强授权确权:委托方在授权代理人行使追偿权时,应当明确约定授权范围、条件和方式,并进行书面记录和授权确认,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2. 强化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当忠实履行委托方的委托,按照约定和法律的要求行使追偿权,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信息和报告。
3. 加强追偿过程管理:委托方应当积极参与追偿过程,与授权代理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协助。
4. 构建多元解决机制:通过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设立委托代理追偿权保护纠纷的专门法庭,加强对该类纠纷的解决和审理,提高效率和公正性。
5. 依法追究责任:对于严重违反职责、损害委托方利益的代理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债务追偿纠纷
委托代理债务追偿纠纷委托代理债务追偿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关系而发生的债务追偿纠纷,其中一方(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授权给另一方(代理人)代为追偿。
本文将围绕委托代理债务追偿纠纷进行探讨,包括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基础、债务追偿责任的界定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等。
一、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基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委托他人代理其追偿权益。
委托代理行为是法律认可的一种方式,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需要建立代理关系并明确代理行为范围。
代理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合法授权进行债务追偿。
二、债务追偿责任的界定在委托代理债务追偿纠纷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首先,委托人需要履行委托通知的义务,明确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代理期限以及报酬等内容。
委托人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凭证,以便代理人能够有效地履行债务追偿义务。
其次,代理人应当以普通的注意义务,按照委托人的 instructions 履行债务追偿义务。
代理人应当以谨慎和勤勉的态度进行债务追偿,尽力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若代理人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违反约定,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解决委托代理债务追偿纠纷的方法1. 协商解决:当发生委托代理债务追偿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就债务追偿事宜重新商定代理方式、期限和报酬等事项,以达成共识。
2. 调解:如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申请债务追偿纠纷的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专业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债务追偿纠纷。
3. 仲裁:当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债务追偿纠纷的仲裁。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纠纷解决机构,通过仲裁员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解决委托代理债务追偿纠纷。
4. 诉讼:如果经过协商、调解和仲裁仍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代理追偿权保护争议
委托代理追偿权保护争议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时候合同的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委托代理追偿权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手段。
本文将从委托代理追偿权的定义、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委托代理追偿权的定义委托代理追偿权是指当事人在无法自行追偿的情况下,赋予第三方代理人权利代为追偿的一种合同权利。
当一方在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通过法律途径向违约方主张债权。
三、委托代理追偿权的权利义务1.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有权选择适当的代理人来行使追偿权,并有权要求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
除此之外,委托人还有义务将合同文件和必要证据提交给代理人,以便代理人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2. 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提起诉讼,行使诉讼权。
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代理人还有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追偿目标。
四、争议解决在委托代理追偿权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争议。
常见的争议主要包括代理人的责任、合同的解除、委托人行为的变更等。
对于这些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不仅可以节约时间和金钱,还可以增进双方的合作关系。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效率高、费用较低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争议解决的结果。
3. 诉讼解决在严重争议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费用相对较高,但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结论委托代理追偿权作为一种有效的合同权利,可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
追偿权纠纷授权书
兹有本人(以下称“授权人”)因与(以下称“被授权人”)之间发生的(以下称“纠纷”)一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授权(以下称“代理人”)代表本人处理该纠纷事宜,特此出具本授权书。
一、授权范围1. 代理人受托代表本人处理与被授权人之间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与纠纷相关的沟通、协商、调解、诉讼等一切法律事务。
2. 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提交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参加庭审,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3. 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接受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传唤,参加相关调查、听证等活动。
4. 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与被授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代表本人签署相关协议。
5. 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收取、支出与纠纷处理相关的费用。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或本授权书被撤销之日止。
三、授权限制1. 代理人不得超越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不得以本人名义进行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 代理人不得利用授权处理纠纷的机会谋取私利,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
3. 代理人不得泄露本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四、授权撤销1. 本授权书可以随时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撤销。
2. 在授权撤销前,代理人已进行的合法行为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五、其他事项1. 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授权范围行事,确保本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代理人应妥善保管与纠纷处理相关的文件、资料,不得遗失、损毁。
3.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本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名)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代理人:(签名)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备注:1. 本授权书系自愿签署,各方均应遵守本授权书的规定。
2. 本授权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本人和代理人协商解决。
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分析及风险防范——以《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为背景
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分析及风险防范——以《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为背景汪琦卓 杨景钦摘要:《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虽然为法院在审查与印章有关的案件时指明了裁判思路,但对什么情况下的盖章行为能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此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却并无更明确的规定。
以《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为背景,从印章本身的性质和缺陷入手,结合多个典型案件,将实务中盖章行为产生的情况分为通常情况、公司保管印章不力导致印章被盗盖的情况、公司同时拥有多枚印章的情况、印章被伪造的情况四种情形,指出判断盖章行为是否有效要“章”“人”“权”三者结合分析。
从避免风险的角度出发,提出企业和交易相对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公章管理使用制度,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
关键词:盖章行为;法律效力;风险防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7-0059-04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与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由公司印章引发的问题也在经济生活中逐渐凸现出来。
诸如腾讯、老干妈的“萝卜章”案件和当当网印章案件等与公司印章相关的纠纷频发,在市场上反应强烈,受害公司动辄损失几亿元,造成了信誉和形象的崩塌,而这些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我国有关印章管理的法制尚不健全。
笔者在我国的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关于公司印章引起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却鲜有对印章的保管等内容进行专门阐述的条目,仅在《企业破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有一些零星规定。
2018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曾指出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即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其签订合同应当有效。
法官会议意见还认为,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行为人所为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方相信的权力外观。
代为追偿条件
代为追偿条件
代为追偿条件是指一方在代为追偿的过程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和限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代为追偿条件:
1. 委托人必须提供详细的债权信息,包括债务人姓名、债务金额以及相关证据等。
2. 代理人有权利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费用的具体数额可以通过协商确定。
3. 委托人需要向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授权,以便代理人可以代为执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
4. 如果代理人在追偿过程中取得了追偿金额,委托人需要向代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提成或奖金。
5. 委托人必须合法合规地获取债权,并确保债权没有被转让给其他人。
6. 委托人需要配合代理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提供相关文件、出庭作证等。
7. 如果代为追偿成功,委托人同意将追回的债权归还给原始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代为追偿条件可能会因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这些条件应该通过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下来以便后续执行。
双方在确定代为追偿条件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条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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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对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裁判要旨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但是,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
因此,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案情
2004年4月16日,原告南通恒达空心砖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恒达公司)与被告朱爱知签订聘用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为公司顾问,具体负责产品的销售和产品生产技术以及人员指导培训;双方销售及售前、售后服务一律以公司的“营销规定”执行;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产品生产成本的135%;聘用期限3年,年薪5万元,结算方式按原告公司规定执行。
在聘用期间,被告通过第三人顾强介绍并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与工贸公司签订砖机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向工贸公司出售HDQT6-15砖机两台。
该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除标的物的价款数额和给付方式做了变更外,其他均按合同履行。
2004年10月8日,被告离开原告公司。
同年10月9日,被告向顾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兹欠中介人顾强(介绍成功交易合同编号2004080901)中介费肆万元整,顾强直接向公司索要”。
后顾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居间费4万元。
经法院调解,原告已支付居间费2万元及代垫的诉讼费1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越权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000元。
被告辩称:1.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双方至今未结账。
本案不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2.被告承诺给付第三人的中介费在其职权范围内,且原告是否已给付了21000元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决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朱爱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恒达公司损失21000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企业法人的聘用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被聘用人员在未经企业授权情况下擅自承诺给他人中介费(居间费)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主要涉及表见代理的判断与认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以及被代理人能否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两个问题。
一、关于本案中表见代理的判断与认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项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表见代理
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权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三是代理权终止后,没有告知相对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仍然是代理人。
根据本案案情可以看出,被告在接受原告聘用后,通过为原告销售产品等行为而与原告之间形成代理关系。
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授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向相对人承诺居间费用得到了原告的授权。
在此情况下,被告向顾强出具欠条,承诺给付其居间费用的行为则显然属于无权代理。
由于相对人顾强明知在介绍被告与工贸公司签订砖机买卖合同时系有权代理,故顾强对被告承诺给付其这笔居间费用的行为也相信被告具有代理权,而且,顾强善意无过失。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
二、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能否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顾强以被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起诉至法院,向原告主张居间费用,原告已按照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了给付居间费21000元的义务。
即原告已经承担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但是,必须指出,表见代理只对相对人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对于代理人而言则仍然属于无权代理。
理由在于,承认表见代理的有效,只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并不是为了保护代理人。
由于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由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一手造成的,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法律应当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保护的方法就是赋予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被告的表见代理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向相对人顾强支付了居间费这一后果,从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况且,在被告离开原告单位后其再向相对人书面承诺居间费,亦有故意损害原告利益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