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权法-担保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偿?
15
[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 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前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保法的概念、原则;保证与保证 人的条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的效力与 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特征与形式;留置担保的 条件、范围;定金合同。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 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 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 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 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ppt课件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1)质权的实行方式不同 营业质权适用流质契约条款;多不退少不补;普
通质权则禁止流质契约,多退少补。
(2)设立目的不同 营业质权的设立除担保债权的清偿外,更
主要的是具有营利目的;普通质权的设立则仅是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3)主体条件不同 一般地说,对于营业质权关系中的出当人, 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营业质权人而言, 则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经营营业质的当铺 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 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 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 业务。而普通质权人无需特别许可。
从无到有 日趋完善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 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答:乙先从牛犊款500元中拿去149元以抵 收取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先拿 200元以还债;最后余151元返还给甲。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
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多项选择)
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 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 还请求权
(三)中外质权沿革
近现代民法质权以罗马法所有权质(让与担保) 为起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 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 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担保。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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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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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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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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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担保物权 物权法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何理解: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 人,抵押权消灭;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
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
④抛弃留置权的,当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 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 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
保全请求权的内容: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即请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包括停止作为或不作 为)。
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担保物权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
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
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章:担保物权
(一)房地一并抵押 1、内涵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而抵 押(即不仅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还要 办理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抵押登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 地上“已有”的构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章: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 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同时丙以 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 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未与乙约定 各自担保的债权的份额以及乙行使抵押 权的顺序。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
①因未约定乙行使抵押权的份额与顺序,甲 、丙的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抵押。
担保法-PPT精品
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ຫໍສະໝຸດ 不需不动产,需要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
(一)对内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标的物的利用关系; 3、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4、标的物之保险利益; (二)对外效力 1、清偿期届至前,担保物的处分与第三人 2、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
四、动产让与担保
(一)设定方式 占有改定 (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 1、与最高额抵押比较; 2、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声请强制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担保法PPT课件
2、甲某的老同学乙某要买房向甲某借钱10万元一 年内归还,甲某想借给乙某,但又担心乙某不能 按时归还,甲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全自己的 借款按时归还。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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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第六节 留置 定金
第一节 担保 法概述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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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保证人承担补充性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当事人约定不明时,法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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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 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 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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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 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 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 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 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8 条
担保法PPT. 共35页
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
保法第9条)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
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
权 • 法与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总则、抵押、质押、留置)并不是简单的 • 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止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 • 担保法将继续有效,但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担保法与 •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所谓担保
• 通常我们所说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钱保,人 保实际上指的是担保法中的保证,物保包括担保 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另外还有定金。
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 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第六条: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绿灯——谁可做保证人
•
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可做保证人担保
• 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
主债务不能清偿
诉讼或仲裁 强制执
行 仍未得到满足(先诉抗辩权)
甲欠乙债100万元,主合同约定6月1日前甲还款。丙为 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 承担保证责任。”6月1日过后,甲未清偿。乙于6月2日找 到丙,要求丙还款100万元。问:丙应如何应对乙的要求 ?为什么?
物权法及担保法解读PPT课件
不
押物受让人纠继续有效。
破
租赁权与抵押权可以同时并存。
租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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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信原则
公信力是这样一种效力,即凡信赖该公示所为 的法律行为即受到法律保护或产生法律上的效 力,纵使这种公示与实质权利不相符合。
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 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以登 记为例外(仪式)。
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如财务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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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接受的单位保证人
5.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 外汇担保 6.已开放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的外汇担保;
7.在我行有不良资产已剥离或核销记录的,但经总行批准的除 外; 8.我行公司授信业务不接受单一的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但已经 以其他担保方式足额担保,又附加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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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在信贷业务中,我行的格式合同通常将保证人的保证方 式设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 无法判断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视为保证人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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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债权人必需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例如《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 中约定的借款到期为2009年9月1日,如借款人在2009年 9月1日未能偿还借款的,则保证期间从2009年9月1日起 算两年,到2011年8月31日止,如在2011年8月31日前银 行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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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接受的单位保证人
第五章 担保法
例:某国有公司A通过出让合同取得某市市区土地
100亩的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构筑厂房3幢,为申 请银行贷款3亿元,于2002年9月将该土地使用权连 同厂房所有权一并登记抵押给B商业银行。2003年 A公司又在厂房边加盖办公楼2幢。后于2004年4月 不能按期还贷被B银行申请拍卖。该土地连同5幢楼 房共拍卖得款3.3亿元,其中办公楼估价5000万元。 问:B银行最多能主张多少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节 保证
一、概念 二、保证合同 1、从合同; 2、单务、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 4、有名合同。 ——书面 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条件 (1)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2、不得担任保证人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公益类法人 (2)国家机关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 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 另: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担任保证人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担保地位的从属性; 2、担保履行的条件性; 3、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 4、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5、担保的财产权性。
(三)抵押物出租的影响 1、先租赁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四)抵押物转让的影响——不受影响 四、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实现方式 1、折价 2、拍卖 3、变卖 (二)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
例:甲有楼房一幢,3月1日租给丁,租期15年。同
年6月1日,甲将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旋即书 面告知丁。一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 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 遭拒,遂生纠纷。问: 丙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第五章-物权法PPT课件
• (三)物权的效力
• 指法律为实现物权的内容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1. 排他效力
• 同一物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 •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
他物权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2. 优先效力
• 物权能优于其他权利实现,体现为物权间的优先效力和 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3. 排除妨碍效力
•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二)相邻关系具体类型
•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 2.通行相邻关系 •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 四、共有 –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 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 追及效力
• (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 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 改变。
–1.物权的种类
•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物权的保护
• 二、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 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张某在自家的大浴室里安装了一个特大浴 缸,该浴缸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
检测,使用该浴缸将危机该楼的安全。该 行为是否合法?
• 刘大爷在自己城中村的老房子拆迁后,便用拆迁安置所 得款项在南市区某小区购置了一套位于顶楼的二手三居 室。而之所以选择顶楼的房子,正是看中了自家顶面百 余平米屋顶的利用价值。刘大爷拿到钥匙后,便按照自 己的设想准备为自家楼上的屋顶设置一个空中花园以及 一间近50平米的玻璃休闲室。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得知 此事后,立即向刘大爷指出:根据小区管理规约,顶楼 住户不得擅自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屋顶,否则将构 成侵权。
本科物权法担保法PPT
4.所有权的让与(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该权利行使的条件(《物权法》第191条)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保全《物权法》第193条 、《担保法》第51条第1款
(1)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 (2)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或增担保请求权。
《物权法》第193条第2句之解读
第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 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 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 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 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 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 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 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 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意义
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 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 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幻灯片
担保物权幻灯片以下是关于担保物权的幻灯片内容:第一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第二张幻灯片: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第三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的主要特点1. 与债务紧密相关: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
2. 实物化:担保物权涉及的是具体的动产或不动产,具有实物性质。
3.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违约或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第四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的种类1. 质权: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而设立的物权。
2. 抵押权: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物而设立的物权。
3. 留置权:债权人依法保持债务人的动产,直到债务得到履行为止。
4. 按揭权:债权人以债务人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立的物权。
第五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1. 合法的债务关系: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是为了担保合法的债务。
2. 约定担保:担保物权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明确的担保约定。
3. 公示:登记或公示相关信息,确保权益的得到保护。
第六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的效力与范围1. 效力:担保物权设立后,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担保物权,包括优先受偿权等。
2. 范围:担保物权的范围由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可以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第七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的保全与实现1. 保全: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等方式保全担保物权。
2. 实现:债务人违约或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通过变卖、抵押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第八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的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2. 风险评估:债权人在设立担保物权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物具备实际价值。
3. 定期检查:债权人应定期检查担保物的状况,确保担保物价值的保全。
第九张幻灯片:总结-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物权。
- 有多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包括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按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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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公示公信原则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 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 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 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 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过一段时 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 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而于他人之物上设立的物权。 它包括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留 置权等。 它们的主要区别:抵押权主要是不动产,而 质权和留置权主要是动产;抵押权、质权不 能留置物体,不能抵债,而留置权则可以留 置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
一物一权原则
• 即:一物不存二主,“权”是所有权。 可以并存的有: 所有权、他物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 是( )。
•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
上
•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
之上
•
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第五章 物权法 担保法
民事权利:人身权
知识产权
土地所有权
继承权
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财产权 物权
共有
他物权
债权
第一节《物权法》基本知识
• 一、物权法的主要特点 • 二、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 三、学习物权法应把握的重点法律
制度
一、物权法的主要特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 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
集体成员权
1、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a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b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c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d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2、监督和请求撤消权 3、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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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所有权
• 个人财产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 ▲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包括: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假牙、女性专用化妆品。
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 ▲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 ▲约定财产----指夫妻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和婚内财产的所有方式。 • 包括分别财产制、b共同财产制、c混合财产制。 • ● 约定财产效力比法定的高。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的取得或设立。 物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而由特定 主体取得特定物的物权。
A、物权的原始取得(a先占;b善意取得;c时效取 得;d遗失物拾得、埋藏物的发现、添附等)
B、物权的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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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
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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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特征
(1)物权特征。 • a从客体上看,物权是对物权 • b从内容上看,物权是支配权 • c从物权的属性来看,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 d从物权义务主体来看,物权是绝对权。 • e从物权的效力来看,物权具有优先权。
4、物权分类
(1)所有权
全民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
▲四个特点: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 ▲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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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与担保物权区别: ①目的不同。 ②权利的性质不同。 ③权利实现时间不同。 ④占有的情况不同。 ⑤代位性不同。
• 2)物权的变更 • 物权变动的原因
• 物权变动的法律形式
• 3)物权的消灭。
•A、不动产登记。 •B、动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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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习物权法应把握的重点法律制度
• (一) 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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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特征
• a物权法是私法 • b物权法(一般)是强行法 • c物权法兼含实体法和程序法 • d物权法是固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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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法遵循的原则
• a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 b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 c物权优先效力原则 • d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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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所有权通过法律规定取得,并由国务院代表 国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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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 包括村集体所有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及乡镇集体所有三 种情型。
•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 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权和个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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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所有权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 全民所有。 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 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无线电频 谱资源;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 物,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所有 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 等基础设施。
• 1、弘扬了《宪法》精神。 • 2、贯彻了“平等保护”的公平原则。 • 3、体现了“民生至上”的立法思想。 • 4、坚持了以人为本的惠民宗旨。 • 5、强化了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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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1、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