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标法规则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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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

第二十二条
•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 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 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 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 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 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 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 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 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 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 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
第三十条
•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 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 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 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 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 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 送达当事人。 •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 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 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 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 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 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韩国食品标示法规简介

韩国食品标示法规简介

韩国食品标示法规简介1. 简介韩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国家,其独特的食品文化也是世界闻名。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韩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标示法规,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和真实性。

食品标示是指在包装或标签上提供关于食品的信息,如食品成分、营养成分、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准确的食品标示不仅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还能有效地防止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

在韩国,食品标示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韩国食品标示法》等多个相关法律法规,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2. 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是韩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

该法律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食品安全和真实性的信息被正确传递给消费者。

根据《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食品名称:明确指明食品的名称,以便消费者准确辨认。

•生产者信息:包括食品制造商、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追溯调查和质量控制。

•食品成分:列出食品中使用的所有原料,以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成分和可能的过敏原。

•营养成分:提供食品中各种营养物质的含量,如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健康的膳食选择。

•保质期:标明食品的保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时知晓食品是否仍然安全可食用。

除了上述信息外,食品标签上还可以包含其他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和选择食品的附加信息。

3. 韩国食品标示法《韩国食品标示法》是在《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法律,旨在加强食品标示的监管,防止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

根据《韩国食品标示法》,食品标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语言要求:食品标签必须用韩语标示,可以使用其他语言的标示作为补充,但该标示不得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的理解产生任何错误或误导。

•字体和大小:食品标签上的字体必须清晰可读,文字大小必须保证消费者可以方便地阅读和理解。

•标示位置:食品标签必须在包装上的明显位置进行标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轻松找到相关信息。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3 .一、立法沿革与规范意旨(一)立法沿革《商标法》a (82)第30条第(四)项中即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张 鹏内容提要: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以及无正当理由。

作为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设计,出于公益目的考量,任何主体均可提起该程序。

在法律效果上,撤销决定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构成要件、撤销程序与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关 键 词:商标使用 撤销程序 连续三年不使用 真实使用 正当理由Abstract: In order to encourage the proprietors of the trademarks to actively use their registered trademarks, to fully play the functions of trademarks, and to avoid the idleness and waste of trademark resources, Article 49, paragraph 2 of the Trademark Law provides for revocation proceedings on three-year continuous non-use of trademarks. There are three constituent elements: continuous three-year period; non-use of the same 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 mark as the registered mark on the goods or services approved; and no justified reasons. As an institutional design to make up for the drawbacks of first to register principle, any subject can raise the proceedings for public interest purposes. With regard to legal effect, the rights of the proprietor of the trademark would be revoked from the date of the publication by the trademark office. This article combines the theory and jurisprudence and comment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The author analyzes systemic relationship of the provision with its normative intention through discussions on its constituent elements, revocation proceedings and legal effects.Key words: trademark use; revocation proceedings of trademark rights; continuous three-year non-use; genuine use; proper reason作者简介:张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本文的写作承蒙中华商标协会臧宝清副秘书长、德国慕尼黑大学魏立舟博士的指点与启发,在此特致感谢。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乃是应我国内生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社会上对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角度予以简洁明了的阐释。

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提升对在先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水准。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件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是客观存在的。

这些行为严重削减了我国商标法设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异化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

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已经注册等各阶段都设定了遏制措施,并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

此次商标法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使用目的”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因而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仅仅在有人提出异议、“撤三”和无效程序中,个案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

根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

针对业界广为关注的“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御”本身认定为“诚实的使用意图”;当然,如果将来在审查阶段就可以基本阻止他人注册属于第三人本应注册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则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能释放出诸多可以用以注册为商标的符号资源。

第二,关于代理机构的相应责任。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论我国《商标法》第44条中“商标使用”含义的界定

论我国《商标法》第44条中“商标使用”含义的界定

论我国《商标法》第44条中“商标使用”含义的界定摘要:我国已建立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雏形,但在具体立法层面还较为粗糙,现行的《商标法》第44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组合形式无法给予社会公众明确的指引,究竟哪些商标使用行为符合44条的规定,哪些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立法的模糊性也给法院的司法裁判造成障碍了。

本文以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依据,针对特殊的商标使用情形,界定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

关键词:商标法第44条商标使用商标撤销导言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当注册商标权利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商标使用进行了界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那么是不是只要注册商标权利人实施了《条例》第3条中列举的行为,其商标就不会因《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遭到撤销了呢?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的确一直遵循着这样的规则,凡是商标权人的行为能够满足实施条例所列举的几种使用方式时,即认为其构成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这种使用可以作为对以商标法第44条为由提出撤销决定的抗辩。

然而,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则正受到新的行为模式带来的冲击。

在GNC 案1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物资公司委托他人生产“GNC”蜂蜜产品及制作“GNC”商标宣传品的事实,可以证明物资集团公司已将“GNC”商标用于蜂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811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78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蜜商品的生产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结合物资集团公司受富乐公司许可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并最终受让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可以认定物资集团公司对涉案商标存在真实的使用意图。

然而该案的二审法院则认为由于印制有“GNC”标识的包装盒、手拎袋均是在蜂蜜等蜂产品上的使用,并非在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

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法律。

第四次商标法的修改旨在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发展。

以下是第四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 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减少繁琐的手续,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引入了一系列简化措施。

例如,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文件和证据的提交要求,加快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决定周期。

2. 加强对恶意注册的打击:为了防止恶意注册和滥用商标权,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增设了对恶意注册申请的处罚措施。

恶意注册包括但不限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益行为等。

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撤销注册、罚款等方式进行惩处。

3. 增强对跨境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跨境商标侵权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加强对跨境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强化了对跨境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国外商标权益的行为,将加大追究责任的力度,提高处罚的力度以达到震慑效果。

4. 促进商标保护的国际合作:为了加强国际间的商标保护合作,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加强了与国际商标保护组织和他国之间的合作机制。

通过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协作等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共同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

5. 完善商标侵权争议解决机制:第四次商标法修改还完善了商标侵权争议解决机制。

引入更加灵活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等,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解决途径。

总的来说,第四次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加强对恶意注册和跨境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促进国际合作以及完善商标侵权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

这些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商标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

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韩国《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 译文

韩国《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 译文

《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是韩国的两项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

本文将就这两项法律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垄断规制》1. 《垄断规制》的起源《垄断规制》是韩国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于1997年颁布实施,旨在防止产业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用户和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垄断规制》的内容《垄断规制》主要包括反垄断条款、垄断禁止条款、市场监管措施等内容。

其核心是防止产业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用户的利益。

3. 《垄断规制》的主要作用《垄断规制》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产业垄断行为,保护用户和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公平交易法》1. 《公平交易法》的背景《公平交易法》是韩国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于1980年颁布实施,旨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用户和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公平交易法》的内容《公平交易法》主要包括不正当竞争禁止条款、价格规制条款、信息披露条款等内容。

其核心是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用户的利益。

3. 《公平交易法》的主要作用《公平交易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用户和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的关系《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都是韩国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它们有着密切的关系。

两者共同构成了韩国市场秩序规范的重要法律体系,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对《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的评价《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作为韩国市场秩序规范的重要法律,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和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化性,这两项法律的有效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韩国食品法典

韩国食品法典

韩国食品法典介绍韩国食品法典是韩国政府制定和管理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

它旨在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并确保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进口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韩国食品法典的重要性、目标、法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

韩国食品法典的重要性韩国食品法典对于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韩国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进口食品,这就需要确保这些食品符合韩国的法规和标准。

此外,食品安全问题也时常引发公众的关注和担忧,韩国食品法典的出台可以加强食品监管和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增强公众对食品的信任和满意度。

韩国食品法典的目标韩国食品法典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确保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进口符合政府的法规和标准。

具体目标包括: 1. 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2. 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控制; 3. 监督和管理食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安全性; 4. 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和检验。

韩国食品法典的法规内容韩国食品法典包含了广泛的法规内容,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食品标签和包装韩国食品法典要求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食品的成分、营养信息、使用方法、保质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并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食品生产和加工韩国食品法典对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

食品生产商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卫生标准和规范,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韩国食品法典对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行业也有相应的法规。

食品销售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以及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服务环境。

进口食品韩国食品法典对进口食品的监管也非常重要。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韩国的法规和标准,经过严格的检验和审批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韩国食品法典的实施情况韩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致力于加强对食品法规和标准的监管和管理。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MFDS)负责执行韩国食品法典,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监测和抽检工作。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全文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全文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第四条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五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一般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2023年新版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标准答案

2023年新版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标准答案

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 202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起施行。

A.2023年8月30日B. 2023年12月31日C. 2023年5月1日D.2023年8月30日2.()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D. 国家知识产权局3.()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A. 商标注册人B.商标使用人C.商标注册申请人D.商标被许可人4.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原则。

A. 自愿B. 平等C. 合法D.诚实信用5.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原则办理。

A.公平B. 对等C.公正D.平等6.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严禁的抢注情形,而仍然接受其委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

A.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C. 三万元以下D.二十万元以下7.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A.一个B.二个C.三个D.多个8.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

A. 提出变更申请B. 重新提出注册申请C.提出备案申请D.前三者均可9.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相认可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A.三个月B.半年C.九个月D.一年10.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初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修正).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修正).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局设《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商标使用

第六章 商标使用

第六章商标使用高频考点:注册商标的变更(一)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吿;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主要内容(重点)根据注册登记事项,主要有以下七种内容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1)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2)变更国外注册人或申请人的中文译名。

(3)变更共有商标的代表人。

(4)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

(5)变更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

(6)变更文件接收人。

(7)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三)办理程序1、变更申请,应当根据申请变更的注册事项选择规定的书式。

2、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同时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的,可以在一份电请书中同时提出;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过多次变更的,无须逐次办理,可以直接变更至现使用名称或地址。

4、共有商标的变更应当注意:共有商标变更代表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签署的同意变更代表人的声明;办理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应当由代表人提出,代表人应当取得其他共有成员书面同意文件。

高频考点:商标注册事项的更正(一)法律规定商标法第38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2019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9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9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超凡律师团队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 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

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篇一第二十四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

,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篇二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新版制度全新体系化解读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新版制度全新体系化解读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体系化解读体系化是任何一种部门法制度设计旳基本规定,也是构建法学理论体系涉及部门法学理论体系旳基本规定。

本文以注册商标持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为切入点,采用体系化旳研究措施,对该制度旳立法目旳、理论基本、功能、效力等进行讨论,探讨该制度与异议、注册无效、侵权责任制度之间如何保持逻辑一致性,实现商标法有关制度之间旳协调与自洽,并在此基本上提出完善有关制度旳建议。

新《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合法理由持续三年不使用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制度被简称为“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各国商标法都采用旳一项制度,TRIPs协定也予以承认。

这阐明该制度必有其被普遍承认旳理论基本。

笔者觉得,起码有如下三点理由可以证立该制度旳合理性:第一,真实旳商业使用是商标发挥辨认功能旳必要条件。

商标旳基本功能旳是辨认,商标旳其她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以及符号表扬功能,都是在辨认功能旳基本上派生出来旳,并且只有在商标旳辨认功能可以正常发挥旳市场条件下,商标旳派生功能才也许发挥作用。

而商标旳辨认功能是通过实际使用产生并逐渐强化旳。

一种商标在注册之后长期不使用,其明显性无由产生,辨认功能也无从发挥,法律没有必要予以保护。

注册商标虽然曾经使用过,甚至获得较高旳出名度,但如果长时间停止使用,已经产生旳明显性也会随着时间旳推移逐渐淡化,失去商业价值,对这样旳注册商标,法律也没有必要继续予以保护。

第二,权利失效理论。

权利失效是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旳一项理论发明,其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

该理论在整个法律领域,无论私法、公法、诉讼法,以及所有权利,无论支配权、祈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均有合用余地。

就本人旳知识范畴,德国、日本以及国内台湾地区,均承认权利失效理论并有相应判例。

英美法上依禁反言之权利放弃,亦具有相通之法理。

尽管权利失效旳合用条件和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旳条件不完全同样,但是,权利失效理论所体现旳核心理念——长期不行使旳权利法律没有必要予以保护,仍然可以协助我们证立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撤销制度旳合理性。

商标法修改意见稿

商标法修改意见稿

商标法修改意见稿
尊敬的相关人士:
我们在商标法的修改上给予以下建议。

首先,建议加入“商标修改”一项,让商标持有人能够便捷地进行商
标修改。

这对于商标设计的改进非常有帮助,让品牌更好地满足消费
者需求。

此外,还应该在商标法中规定商标修改的具体程序和时间限制,以方便商标持有人进行操作。

其次,建议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加入“有关侵权商品的销售额需要公证”一项。

这能够使更加公正地评估侵权赔偿基数,并让受害商标持有人
获得更加公正的赔偿。

同时,可以确保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在商标侵权
诉讼中得到更好地保护。

此外,建议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惩罚措施。

商标恶意注册已经对商
标持有人和消费者造成很大的损失。

应当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增加惩
罚方式,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侵权。

最后,建议加强商标的国际保护。

加入“反损害道德原则”的规定,
加大对商标国际保护的力度,同时加入“国家优先权制度”,增加商
标持有人的国际保护权利。

我们希望以上对商标法的修改建议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采纳。

商标法的修改不仅对商标持有人和企业有重要的意义,也对保护知识产权和国家的创新驱动战略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真诚地希望商标法修改的过程能够更加完善,将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进一步加强,让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能够享受更好的商业环境和法律保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宣传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2]第29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2.08.28
【实施日期】1992.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
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2〕第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大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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