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标法规则改正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
第二十条
•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 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 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 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 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 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 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 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 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第七条
•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 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 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 籍。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 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 办理。 •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 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 者外国企业。
第十一条
•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 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 送达当事人。 •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 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 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 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 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 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法旨在防止不正当地使用在国内知名的他人商标、商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维持健全的交易秩序。
第二条定义
本法中使用的用语的含义如下:
1、“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1)使用与他人在国内知名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及包装、以及其他表明为他人商品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上述标识的商品,使之与他人商品构成混淆的行为。
(2)使用与他人在国内知名的姓名、商号、标样,及其他他人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与他人的商业设施及活动构成混淆的行为。
(3)除上述(1)、(2)中规定的构成混淆的行为之外,无非商业的使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事由,使用与他人在国内知名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及包装、以及其他表明为他人商品或商业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上述标识的商品,损害他人标识的显著性或名声的行为。
(4)在商品上或者通过广告、公众可以得知的方法在交易文书上或者通讯媒体上使用虚假的原产地标志,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上述商品,使消费者误认原产地的行为。
(5)在商品上或者通过广告、公众可以得知的方法在交易文书上或者通讯媒体上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其生产、制造、加工的地域以外的地域生产、加工的标志,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上述标志的商品的行为。
(6)冒充他人商品或者在商品上或者广告上做使消费者误认商品的质量、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数量的宣传或者标志,或者使用上述方法或标志销售、发布、进口、出口商品的行为。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第四条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乃是应我国内生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社会上对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角度予以简洁明了的阐释。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提升对在先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水准。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件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些行为严重削减了我国商标法设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异化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已经注册等各阶段都设定了遏制措施,并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此次商标法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使用目的”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因而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仅仅在有人提出异议、“撤三”和无效程序中,个案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根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针对业界广为关注的“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御”本
经济法--商标法
(2)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 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经济效益方面
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文字、图形的组合,都要 立意新颖、独具风格。 同时,便于发音记忆;如“可口可乐”,“雪碧”、 “七喜”等。
国外一些著名的企业对商标名称的命名十 分重视,某些企业还提出了商标命名的若干步骤, 其中包括:做“联想试验”(As-sociation Tests),以判断商标名称是否易于发音;做“记 忆试验”(Memory Tests),以判断商标名称是否 易于记忆:做“喜好试验”(Preference Tests), 以判断商标名称是否能获得消费者的喜好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 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 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 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 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 日起计算。
商标文字含外国国名的,视为与外国国名近似: 美丽的英国
商标的图形与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管理制度范文(5篇)
商标管理制度范文
商标就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产品标识。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建立完整的企业商标管理体系,加强商标管理,维护商标信誉,维护企业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依法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权限,特制定本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成立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各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成员有:销售部、办公室、技术质量部、生产部、财务部。
二、对已注册的商标由信息中心负责对商标的档案管理,及时记录企业商标的印刷、使用、注册、保护及获奖等各种情况。对商标档案要及时归档,严防丢失、污损、残缺和被破坏,并同时对商标档案进行必要的分析、研究、总结规律,发现问题,为商标的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在发生侵权案件时,提供必要的佐证。
三、已注册的“wgys”商标用于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合格证、产品样本、产品广告以及各种对外宣传、营销等企业正当的合法的活动中使用。
四、注册新的产品商标,由董事长批准,有关部门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报工商局进行注册、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售出产品和其他场合上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已注册的商标使用审批权,由董事长亲自掌管。
五、办公室负责产品的样本、广告及其他企业行为中商标使用的审核和维权工作,对发现的侵权行为及时上报董事长,并负责申诉处理等善后工作。
六、质量保证部负责印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合格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建帐管理,每月按生产计划下发产品合格证,并监督产品包装过程中合格证的使用情况;同时负责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建档管理,每年作一次使用检查。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
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
——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条);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
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1996年以来⼀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
1、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
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
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侵犯商标权的⾏为形态及法律责任。
本法的理论性不强,⼏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要求。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36、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愿原则(第5条有例外),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权。
2、商标注册⼈的专⽤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的商品(第
3、37条)。
3、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4条第3款)。
4、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第4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意思分解:
1、商标使⽤⼈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2、重点掌握第8条:(1)不得使⽤的⽂字、图形种类(第1款)。
3、地名不得⽤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地名的商标有效。
商标法实施条例范文
商标法实施条例范文
商标法实施条例共十章九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20xx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xx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新商标法及分析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中,"商"就是商事,就是要求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脱离商业活动、没有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在一起的标志本身没有价值。
"标"就是标志就是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和其他标志区分开,清楚的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特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非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
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主要有:
1.加强商标管理。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确认、运用、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2.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
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
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
第六章 商标使用
第六章商标使用
高频考点:注册商标的变更
(一)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吿;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主要内容(重点)
根据注册登记事项,主要有以下七种内容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1)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2)变更国外注册人或申请人的中文译名。
(3)变更共有商标的代表人。
(4)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
(5)变更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
(6)变更文件接收人。
(7)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三)办理程序
1、变更申请,应当根据申请变更的注册事项选择规定的书式。
2、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同时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的,可以在一份电请书中同时提出;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过多次变更的,无须逐次办理,可以直接变更至现使用名称或地址。
新商标法修改内容介绍
三是对商标异议审查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对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 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八)、增加了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内容
1、约束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 《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 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 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9、增加了民事赔偿的免责条款。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 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 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 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 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 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 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2019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9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超凡律师团队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
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
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
韩国颁布完整版的《商标法》修正案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电子知识产权
页码: 5-5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4期
主题词:�商标法》 修正案 韩国 修改 生效
摘要:2016年2月29日,韩国颁布《商标法》修正案完整版,该修正案将于2016年9月1日正式生效。自从1990年韩国《商标法》作了大的修改之后,又进行了23次的小修改,此次的修正案整理了过去26年分散修改的条文,并形成一个统一的框架。
韩国新规定
韩国新规定
近日,韩国政府宣布了一项新规定,旨在控制韩国人口出生率下降的趋势。该新规定的内容包括加强生育奖励政策、提供更好的育儿支持和教育机会,以及改善现行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等。
首先,为了鼓励更多的夫妻生育,政府将提供生育奖励金。根据新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将会获得一笔丰厚的奖励金,用于子女的教育和养育。此外,政府还将提供更多的育儿津贴和税收减免等福利措施,使夫妻可以更容易地承担子女教育和养育的费用。
其次,政府还将加大对育儿支持的力度。他们将增加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数量,以满足更多家庭的需求。此外,政府还将提供更多的育儿假期和奖励给雇员,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照顾孩子。这些举措有助于减轻夫妻在职业生涯和育儿之间的冲突,鼓励更多夫妻生育。
此外,政府还计划改善现行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他们将制定更加灵活的工作制度,减少加班和压力,从而减轻父母的负担。同时,他们还将提高产假和陪产假的待遇,确保父母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并保持工作和家庭的平衡。
最后,政府计划加强青少年教育,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他们将改革教育体制,提高教育质量,以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此外,政府还将加大对大学生的资助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奖学金和学费减免,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总之,韩国政府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应对韩国人口出生率下降的问题。通过加强生育奖励政策、提供更好的育儿支持和教育机会,以及改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等措施,希望能够激励更多夫妻生育,以保障国家人口的稳定和未来发展的需求。
商标管理制度模板(六篇)
商标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目标。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三条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宣传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商标注册
第四条商标注册包括新商标注册、商标变更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和商标注销。
第五条本公司视情况注册储备商标和防御商标。
第六条本公司提前在产品出口目标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
第七条本公司努力创造驰名商标。
第三章商标印制
第八条印制商标应遵守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的规定。
第九条产品商标的具体设计和制作方案由公司确定。
第十条商标印制中出现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销毁,印制单位不得留用或销售印有我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刷物。
第十一条印制商标用于其他目的,应报本公司办审批、备案。
第四章商标使用
第十二条本公司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具备商标标识使用条件的产品包装、广告、展示等应用系统。
第十三条产品使用商标标识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一)使用商标的产品是经公司批准批量生产,并符合国家有关生产、销售规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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